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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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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是本轮司法改革的首要任务和重中之重。该项改革是后续各项司法改革措施得以顺利进行的制度基石和人力保障。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后,将产生"员额检察官+检察官助理"的基本办案模式。通过对司法改革试点省市的调研发现,员额检察官与检察官助理在职责分配、待遇差别和工作压力问题上存在矛盾,不利于检察业务的开展和检察队伍的稳定。为了构建员额检察官和检察官助理之间的良性关系,决策层可以考虑将检察官助理纳入司法责任制的追责对象,给予检察官对检察官助理更大的管理权,并实现办案成果共享。最终,使二者之间形成成熟的导师制关系范式,确保检察官后备力量的优质与充足,完成检察系统的新陈代谢。  相似文献   

2.
检察人员管理中长期存在的行政化、属地化、单一化等问题,究其根源在于没有真正落实"分类管理",从而导致检察官角色定位不清、司法属性弱化。按照中共十八大以来的改革精神,实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和"员额制"等成为新一轮"司改"中的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从目前检察人员管理中存在的两大问题来看,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目的在于实现检察官的职业化和精英化,改革的重点是落实"员额制"和针对不同类别的人员量身定做不同的配套管理模式并加强职业保障。  相似文献   

3.
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深度透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责任制被认为是本轮司法改革的"牛鼻子",在司法责任制的引领下推行员额制改革,倡导法官职业化、精英化理念,理顺并明确审判辅助人员的定位,是本轮司法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显然,本次司法改革的重点仍然在于"人事".令人遗憾的是,本次司法改革关于入额法官的定位、法官助理的定位并不清晰,这也影响着本次司法改革的有效推进.从司法运行的规律角度而言,入额法官除了应具有审判权外,还应具有案件管理和人员调配的权利.法官助理的定位应当是辅助人员,但应依据不同情况划分不同的工作范围,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实现"权、责、利"相统一.而在现实的司法改革语境下,应当在审判组合的人员配置上实现动态化的管理,以期缓解激增的案件数量与人员客观减损的压力.江阴市人民法院"1 +N+N"审判组合模式的探索符合这种人员调控规律,值得推广和借鉴.  相似文献   

4.
司法改革背景下刑事审判裁判尺度统一面临新形势,对人民法院和员额法官的刑事审判工作提出了新要求,给人民法院的工作提出了新课题。文章以S市两级法院的实践为例,首先对刑事审判裁判尺度不统一的现实表现及原因进行了分析,然后重点从六个方面探讨了实现刑事审判裁判尺度统一的具体举措。  相似文献   

5.
院庭长办案制度,是一项长期以来受到最高司法机关重视并持续进行具体规划的重要制度,但始终落实不力。特别是伴随着新一轮司法改革及其法官员额制改革的推进,其中的问题暴露得更加明显。在对“一五改革”至“四五改革”以来有关院庭长办案的制度文本和制度实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对法官员额制改革实践的探讨,来分析院庭长办案制度落实不力的主客观原因。最终从改良制度设计、强化制度认同感、修正法官员额制改革实践和加快法院内设机构改革等方面入手,就成为提升院庭长办案制度效应的重要举措。  相似文献   

6.
论我国陪审制度模式的选择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公众参加审判有陪审制和参审制两种模式.前者具有实效性,后者则往往成为虚设.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名存实亡的根本原因,即在于违背了诉讼的规律,让普通民众解决法律专业问题,而不可避免地成为专业审判人员的附庸.在司法改革中我们面临专业法官合议制、陪审制,以及继续实行参审制这三种各有其利弊的选择,为顺应司法改革的内在要求,提高诉讼民主化水平,可以试行陪审制改革.  相似文献   

7.
本轮司法体制改革提出法官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而法官远离瑕疵案件最有效的路径就是通过积累审判经验来提高能力,但审判经验的提高对青年法官来说则最为困难。当前的法官学院培养模式存在着难以实现隐性审判经验传授的问题,青年导师制设计上的先天不足也导致运行效果不理想。为进一步落实和深化司法改革的成果,应当推行合议庭办案机制下的师徒制,它是指由担任审判长的资深法官作为师傅通过传帮带的方式将审判技艺引导、影响和传授给作为徒弟的青年法官。具体的制度构建包括制度化合议庭办案机制下的师徒制、严格把握师傅选择标准、师徒之间双向选择和以责任共同体来相互驱动等四个方面,从而让青年法官获得审判经验并提高审判能力。  相似文献   

8.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此次的"审执分离"应当是将执行实施权及其行使部门从法院系统分离出去,定位在于破解执行难、促进执行权科学合理配置以及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但却面临着与执行工作理论与实践相矛盾、改革成本巨大等难题。在具体制度构建过程中,应将审执分离置于司法改革的背景之下,与法官员额制、跨行政区划和巡回法庭的建立以及司法机关人财物改革相协调配合;应强调分段管理与垂直管理的结合,并充分考虑现有执行指挥中心的作用。  相似文献   

9.
审判委员会作为重大、疑难案件的讨论决定机关,有其特定的产生过程。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审判委员会制度固有的弊端日益凸现。尽管如此,在当前司法制度不够健全,法官司法能力尚待提高的情形下,保留审判委员会制度仍有必要。但必须采取措施对审判委员会制度进行改革,以发挥其审判职能。一方面,必须确保资深法官和相关专家加入审判委员会行列,使其组成人员专职化和专业化;另一方面,确保直接言词原则的落实,改“讨论决定制”为“公开审理制”,实现其审判职能的回归。  相似文献   

10.
审判委员会制度是我国司法本土化的一项制度性成果。由于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愈发凸显出诸多与现代法治精神不相投合的弊病,改革与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促进审判委员会在法治轨道上运送公平正义已经成为法学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共识。从规范层面厘清审判委员会的本来面目,并将其功能限定于总结审判经验等宏观指导方面,是商谈审判委员会改革的关键性前置要件。据此路径,对现实运行的审判委员会提出了"废除"最高裁判机构、"回归"纯粹议事职能、"改造"强化共同责任等三种革新方案,遵循司法规律,理顺审判权内部运行机制,确保审判权独立、公正地行使,以公开促进公正,以责任约束权力,通过司法实现社会正义。  相似文献   

11.
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是我国新一轮司法改革的重点。当前审判权运行机制行政化主要表现在案件审批制度行政化、法官地位行政化、上下级法院关系行政化等方面。审判权运行机制行政化降低了审判效率、影响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不利于构建健康的审级监督关系,造成"作出裁判的人不审理案件,审理案件的人无权裁判"。审判权运行机制去行政化要着力于转变思想观念,提高"去行政化"认识;完善审判权运行机制;以司法公开为手段,监督审判权独立公正运行;完善配套措施,约束和保障法官独立司法这四个方面推进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  相似文献   

12.
中国司法在法院审判组织方面改革的核心问题,就是以确立现代司法为目的和根本要求,将法院内部与现代司法原则相悖的审判组织关系结构变革为以保障审判组织和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为目标的审判组织关系结构。应该按照审判独立的要求建构合议庭内部与外部的合理关系结构,以真正有效发挥合议庭的审判功能;应该在法院审判组织改革的整体性框架下,选择更宽阔的视野讨论审判委员会的职能和作用,以符合现代司法的建构与运作要求实现审判委员会自身的制度变革。  相似文献   

13.
司法权长期采取类行政方式运行,导致法官“上命下从”的行政化思维方式与行动逻辑,成为司法去行政化改革的隐性障碍。法律、程序与职业伦理等形塑法官裁判思维的诸要素在科层型司法结构中处于失灵状态,是为法官行政化思维方式的温床。法官思维方式的行政化表现为依赖集体决策与请示汇报,偏好法定证据,把司法解释当作行政命令加以执行等。司法去行政化改革通过内设机构改革与法官员额制,着力打造扁平化、同等型司法,为法官思维方式去行政化创造了客观环境。欲帮助法官实现思维方式的去行政化,一个有效的途径是培养法官的程序思维。  相似文献   

14.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刑事诉讼以审判为中心,要求诉讼活动符合司法规律,理顺侦查、检察和审判功能的关系,确立无罪推定的原则,法庭依法独立审判,强化审判功能。在法庭审判中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和证据裁判原则,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对质权等一系列合法权利。"以审判为中心"并不意味着侦查和检察干警的职责有所减少,也不意味着三机关的地位高低。"以审判为中心"应当有许多配套措施才能实现,包括案件分流、简易审判和快速处理机制;"以审判为中心"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完备的审判程序。刑事案件审前分流以及简易审判等快速处理的方式正是"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得以实现的条件之一。  相似文献   

15.
法官员额制度比较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的法官人数多、素质良莠不齐、地位低、待遇薄。提高法官素质,塑造精英化的法官群体,是司法改革最基本、最迫切的任务之一。而科学的法官员额制度则是实现法官精英化、专业化不可缺少的前提条件,是法官制度的基础。对中外法官员额制度进行比较分析,有助于完善我国法官员额制度。  相似文献   

16.
法官是司法活动的主体,法官制度具有相当的重要性。随着中国司法改革的推进,法官制度改革尤其是法官职业化建设成为中国法官制度发展面临的一大课题,基于中国法官问题的特殊性,法官员额制度作为一项改革试点逐渐提上日程。在实践中,中国法院法官员额制度是与法官助理的设置制度密不可分的,试点法院运行法官员额制度和法官助理制度已取得初步的成效,不同试点法院的运作模式也各有千秋。但同时,法官员额制度试点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难以克服的问题,因应之道也是并非完善的。对此,本文针对实践中显现出来的几个突出难题,包括法官员额的制度合法性问题、法官员额数量计算标准问题、法官员额制度实施中法院党务以及司法行政后勤人员的问题、法官员额制度的社会认同问题进行了思考,提出了应对思路。  相似文献   

17.
从人民法院推行司法改革的角度看,司法改革所追求的司法独立乃是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党的执政能力的新举措。司法改革涉及三个层面:司法体制、司法行政管理制度和审判方式改革,改革的检验标准应立足于公正与效率。改革的中心环节在于释放合议庭的活力,以及构建合议庭独立审判的权责体系:权责内容体系、组织结构体系、运行机制、框定系统。通过对合议庭重新定位所涉及的合议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合议庭与审判长、庭长、审委会的关系重构,定位人民法院推行司法独立最终落实为合议庭一方独立审判。  相似文献   

18.
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问题一直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难点,改革措施的散乱、无序是阻碍审判委员会制度发展的症结。从现代诉讼的角度审视我国审判委员会制度,以审判委员会任务层次性、人员专业化、工作程序化为着力点进行系统、程序的改革,以实现审判委员会制度由传统到现代的转化。  相似文献   

19.
审判委员会制度考——兼论取消审判委员会制度的现实基础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独具中国特色的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存在,是由历史和政治两重因素作用的结果。现行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最大弊端是:通过暗箱操作的方式行使审判组织的职能,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司法不公和司法效率的低下,也为司法腐败提供了温床。审判委员会制度已不适应司法审判的需要。并且,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法官素质的提高,人民法院的功能也发生了根本性转变,取消审判委员会的条件业已成熟。   相似文献   

20.
陪审制和参审制的历史考察与比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陪审制和参审制都是近现代国民直接参加司法审判的制度,但两者从概念到实际运作,从文化传统、价值观念到社会效果迥然不同。本文考察陪审制和参审制的历史演变,结合其具体运行环境,分析其利弊,以期在司法审判民主化改革理论与实践中,正确把握两者的区别与优劣,对我国今后的司法改革有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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