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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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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是法人成立的必备条件之一 ,也是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但是 ,由于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设立的目的、性质不同 ,使得二者的民事责任能力有区别 ,即企业法人承担的是“完全独立”的责任 ,非企业法人承担的是“相对独立”的民事责任。而企业法人的完全独立责任 ,使得企业法人的破产成为可能 ,非企业法人的相对独立责任 ,使得非企业法人一般只能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 (如解散、撤销等 )终止。  相似文献   

2.
我国民法典第76条中的“其他企业法人”是指除公司制法人以外的其他营利法人类型,但条文没有对其基本内涵、法律特征、组织形态和治理结构等做出具体规定。在公司制法人成为现代企业制度“主流叙事”的当下,“其他企业法人”正在被边缘化。观察实际运行中的我国经济社会生活发现,“其他企业法人”主要有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和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两个类型。民法典时代,“其他企业法人”在服务特定的生产经营目的、落实特殊的所有制经济结构安排和满足过渡时期市场化改革特别需求等方面有着特殊的功能。适应新发展要求,有必要完善涉及“其他企业法人”的单行立法,通过夯实其法律地位、健全其内部治理结构和强化其外部制度约束等方式,进一步规范各类“其他企业法人”的设立和运行。  相似文献   

3.
“企业法人财产权”是一种有所有权之实而假经营权之名的折衷性权利,是企业经营权与法人所有权的妥协产物,具有过渡性,它必然为法人所有权所取代,但法人所有权不过是中介性而非终极性的所有权,对它应有一个恰当的定位和评价。  相似文献   

4.
我国《民法总则》对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资格的定位,将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界定为非营利法人、公益性法人和捐助法人,并将其区别于宗教团体法人,这样界定有诸多法律意义和现实意义。在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的成立条件中,《民法总则》允许具备法人条件的宗教活动场所取得法人资格,但并未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必须登记为法人。其治理结构应设有法人机关,包含决策、执行、监督三个机构;宗教活动场所法人享有对宗教财产的所有权与使用权,但需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对其财产权进行保护和限制。同时,在宗教事务中,其需要对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教职人员和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等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5.
会计舞弊行为的民事责任及其主体分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实践证明,欲遏制会计舞弊行为的发生,除德治外,更需要法治。而对违法者民事责任的有效追究,是对投资者损失补偿最有效的手段。通过对会计信息决策者的分析及国内外会计造假行为民事责任现状的比较,对会计舞弊行为民事责任主体的构成进行了新的思考,并提出了会计人员也应对虚假的会计信息披露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6.
当前企业法人注册资金不实的情况十分突出,危害颇为严重,应予高度关注。文章揭示了企业法人注册资金不实的基本内涵,列举了具体表现形式,剖析了主要形成原因,探讨了注册资金不实企业的法人资格认定、诉讼主体确立和民事责任承担诸问题,并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7.
一、医疗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对于医疗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医疗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结果、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过失等四个要件。有的认为,其构成要件分为有严重的不良后果、有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与不良后果间有因果关系、主观上有过失,主体为医务工作人员等五个方面。笔者认为,医疗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加以考察。(一)必须有不当行为的发生医疗民事责任中的不当行为,是指医疗单位的医务工作人员,在代表本单位对病员进行诊疗护理过程中,违反其应尽义务…  相似文献   

8.
期货市场操纵行为性质上属于侵权行为,它侵害了投资者的金融消费权.期货市场操纵行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当采取过错推定,损害赔偿的范围是受害投资者的实际损失,时效经过或者受害者故意可作为期货市场操纵行为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  相似文献   

9.
公司法人的本质在学说上存在着争论.其中,拟制说对法人及其机关的创设作了理论上的解释.立法上,传统民法解决了公司机关对于法人外部的意义,而机关对于法人内部的价值是由公司法完成的.公司机关的逻辑起点在于股东有限责任;而分权制衡的政治思想和政体模式对公司机关的创设奠定了法理基础.公司机关的体制受到了公司制度自身两股力量的破坏.  相似文献   

10.
企业法人是基本的市场主体。企业法人制度必须反映商品市场的内在要求:独立性、平等性、竞争性和规制性。不发育的市场体系、不健全的商品秩序和规则、计划与市场的“双轨”运行是目前制约我国法人制度完善的外在因素。进一步完善我国企业法人制度的最佳选择是建立我国公司法人制度。  相似文献   

11.
论“法人腐败”的性质和特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所谓“法人腐败”,是指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的党政机关、司法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合法社会组织及其成员 ,为了谋取法人 (单位和部门 )利益 ,在法人意志支配下 ,并以法人组织的名义所组织实施的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违纪、违法、犯罪行为和其他腐败行为。法人腐败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个人腐败”和“群体腐败”现象 ,它具有“团体性”、“组织性”、“合法性和欺骗性”、“行业性和普遍性”、“权力性和职务性”等特点。法人腐败是一种深层次的腐败现象 ,是一种“系统腐败”、“体系腐败”和“结构腐败”。  相似文献   

12.
损害赔偿是我国民法学中经常被使用的一个概念,然而在立法当中却难觅其踪迹。并且民事责任作为我国现行法的用语,其与损害赔偿之间的关系似也有某种联系。因此,有必要从现行法规出发,并结合我国对于德国法系的继受历史,同时参考台湾地区和德国的有关法条和学说,重新审视损害赔偿之债与民事责任的关系,以求有助于法律适用。  相似文献   

13.
医疗事故的规定,主要应依据是否因医务人员的过错,造成病人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及其他严重损害病人身体健康,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是我国民法中的一种侵权责任,应该用一般侵权行为过错责任归责。  相似文献   

14.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现代民营企业治理制度的重要内容.因此,探究党的领导与民营企业法人治理的有机统一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深入推进党组织与民营企业治理有机统一,建立完善的民营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其价值定位展现在确保民营企业法人人格独立、化解治理中的"代理问题"以及推进治理结构的转型升级3个方面.如何转变传统的治理模式,构建新型的"一委两元双层制"治理结构,需要从强化民营企业治理中党建工作的法治根基、提升党建工作机制的适应性、保障党组织领导功能的实效发挥几方面加以建构,推动我国新时期民营经济的深化发展.  相似文献   

15.
为界定情谊行为损害的民事责任,对情谊行为侵权的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进行分析。究其根本,情谊行为并不是法律行为。情谊行为构成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与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所不同,其主观上只能是过失。由情谊行为引起的侵权行为在承担责任时应依公平原则适当减轻侵害人的责任,这样有利于各主体间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16.
我国破产法有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而无民事责任的规定 ,这与其私法性质极不相称 ,故有必要在破产法中设置较为完善的民事责任 ,以期实现破产法所确立的保护破产债权人利益之立法价值取向。本文着重讨论两种情况下破产民事责任主体及其违法行为的认定与追究和追究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并认为追究破产民事责任 ,应有充分程序保障  相似文献   

17.
“为设立法人的行为”应当包括设立中法人所有的内部行为和外部行为中的必要行为、准备行为以及部分提前营业行为。在对该概念进行清楚界定的基础上,《民法典》第75条第1款中设立人以“欲设立法人的名义”所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之法律后果则应当归属于成立后法人,且法人不得以设立人的行为不属于此范围的理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并承担第三人是否为善意的证明责任;《民法典》第75条第2款中赋予第三人的选择权以设立人所从事的民事活动属于“为设立法人的行为”为前提,若其行为超出该范围,第三人能否取得选择权在于设立人的行为是否得到成立后法人的确认。此外,若设立人在从事“为设立法人的行为”时存在过错,法人对外承担责任后可向设立人追偿;若设立人并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其向第三人承担责任后可要求法人进行全额补偿,若其存在轻微过失,则法人应根据过失程度按比例折扣补偿设立人所支出的费用。  相似文献   

18.
在罗马法时期和欧洲中世纪,公法人先于也盛于私法人。到了近代西方资本主义社会,西方各国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促成市民社会的全面变革,为私法变迁和法人制度的私法化产生重大影响。进入19世纪,特别是20世纪中叶以来,公法人逐渐成为国家间接行政的重要组成形式,行政组织法人化已经成为各国行政改革的共识。就中国而言,是否承认公法人并建构相应的法律制度成为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  相似文献   

19.
高等学校法人应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从事业单位的角度看,随着时代的发展,其组织特性和权力属性不断地发生着变化,其法人内涵也变得更加复杂。高等学校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享受民事权利、从事高等教育办学行为的复合型事业单位。从法律条款有关高等学校法人的规定,都是从事业单位的角度对属于教育行业中高等学校法律地位的确认及对其权利、责任、义务的赋予与限定,对于高等学对于高等学校法人的内涵,没有在民商法框架之外有新的突破。因此,对高等学校法人的认识和分析,既要基于现有法律基础,又不应局限于此,应从高等教育的特性、高等学校的事业单位属性、高等学校的行政法律地位及其内部管理关系等多重属性来认识。  相似文献   

20.
法人财产权和股权的性质是一个争论颇久的话题,目前学界对此问题提出的观点不下十几种。但笔者不同意当前理论界的所有观点。笔者认为法人财产权根本不像多数学者所认为的那样是一种单一的权利,而是由各种财产性权利组成的混合性权利,它是一个同个人财产权相对的概念。当前占主流地位的法人所有权说不符合民法学中的“一物一权”理论,是一种完全错误的观点,这提醒我们一定要注意法学术语的内涵和研究方法上的特点。至于股权,笔者经过分析认为其本质上是一种具体权利能力,从具体权利能力的视角出发,可以最大限度地解释股权的内涵和特点,因此权利能力说是一种效力最大的范式理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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