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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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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票据诈骗罪与票据纠纷、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罪名之间的界限问题,常常成为困扰司法认定的难题。解决这一难题是防范和打击票据诈骗行为的重要一环。为此,文章从认定票据诈骗罪的基本界限出发,进而就该罪与相关罪名之间的区别和司法认定中常见的难点问题展开讨论,划清彼此的界限,以期对该罪的司法认定工作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2.
包涵  赵剑 《理论界》2009,(12):71-72
一般认为,交付行为是诈骗罪中未被记述的构成要件,其存在与否是区分诈骗罪与其他犯罪的实质要素。通说对于诈骗罪的定性一般着眼于被害人基于错误而进行的财产交付,并且限定为观念上财产权的移转。从这一结论出发,交付的涵义在刑法的规范解释和司法实务中会引起诸多矛盾和不妥。交付的概念应当从规范的角度作出,同时应当将观念上的交付从诈骗罪构成要件中予以排除。  相似文献   

3.
就集资诈骗罪构成要件以及相关争议问题进行探讨,认为本罪客体包括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具体分析非法集资行为以及非法集资数额的计算;探讨本罪中单位犯罪与以单位名义实施的自然人犯罪的区别,认为金融机构将来成为本罪主体并没有法律上的障碍;非法占有目的的有无是本罪成立的关键。  相似文献   

4.
作为一种常见的经济犯罪,虚假广告犯罪属于行为类型而不是犯罪类型,其并非理所当然地仅成立虚假广告罪。刑法条文并非等同于犯罪构成要件,故不能依据法条而形式地解释刑法,而应当结合社会生活事实及刑法所意图保护之法益进行实质解释。虚假广告犯罪除了会涉嫌虚假广告罪,亦有可能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冒专利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诈骗罪等诸多犯罪。以虚假广告为手段、散布不实内容的虚假广告犯罪如果给消费者招致财产损失,则以诈骗罪处置更为适宜。在名人有意代言欺诈性虚假广告的场合,可以适用刑事推定理论来确定名人对欺诈性虚假广告具备明知的心态,并以诈骗罪的共犯予以处罚。  相似文献   

5.
论诉讼诈骗及其性质认定——与董玉庭商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诉讼诈骗尽管妨害司法机关正常活动,具有妨害司法罪(包括妨害作证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某些特征,但从“侵犯法院审判秩序”的角度进行分析和评价是不妥的。因为行为人提起民事诉讼只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才是目的。由于诉讼诈骗行为从本质上讲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和特征,所以从侵犯财产所有权角度分析才是正确的。现行《刑法》基本上能对所有诉讼诈骗行为进行评价,留给立法解决的问题只是进一步完善而已。  相似文献   

6.
对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竞合的处理方式,立法和司法解释并没有进行规定.对该问题学界主流意见是:当诈骗的对象是财物时,如果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警察,就按招摇撞骗罪论处;如果诈骗财物的数额特别巨大,从一重罪处断,以诈骗罪定罪处罚.然而,这种处理方式不符合法理的基本原则.从罪刑法定原则、刑法总则和分则的关系以及法条竞合的角度对该问题进行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当行为人的行为既满足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又满足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时,就应当依据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以招摇撞骗罪定罪处罚,这样更加合理.  相似文献   

7.
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之争在罪数理论中也有体现。在确立一罪与数罪的标准上,行为标准说界定不明,犯意标准说基于行为人刑法的立场,而构成要件说也不够明确,应当以法益为标准结合构成要件判断区分一罪与数罪。在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界分上,应当以受到侵害法益的个数作为标准,如果侵害的法益超出了一罪的评价范畴,两罪就是想象竞合关系。在数额未达到所谓"特别法条"但符合"一般法条"时,可以再以一般法条入罪"递补适用"。  相似文献   

8.
随着我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高发,对于在犯罪中收取被害人所转款项的取现行为,定性为诈骗罪还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司法实务界存在较大分歧。其原因是取现行为构成“两罪”的主观方面使用相同的“明知”表述。准确把握“两罪”“明知”的区别,对每个案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依照罪刑法定原则准确定性。取现行为人与电信网络诈骗犯存在事前通谋,或者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帮助取现,则构成诈骗罪;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既遂之后,取现行为人明知其所取款项为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帮助取现,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相似文献   

9.
我国1979年刑法中只有诈骗罪的规定,而没有专门规定金融诈骗罪。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通过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该决定规定了集资诈骗罪等有关金融诈骗罪。修订后的1997年刑法肯定了《决定》的一些情况,增设了很多新的罪名,并在分则第三章中专设一节规定了金融诈骗罪。本文通过对金融诈骗罪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司法界定、犯罪预防等方面的阐述,提高对金融诈骗罪的认识,从而能够更有效地打击和预防金融诈骗罪。  相似文献   

10.
犯罪形态是犯罪构成要件的具体表现形式,任何犯罪现象都呈现出一定的犯罪形态。根据不同的标准和角度,信用卡诈骗罪也呈现出不同的犯罪形态即未完成形态、罪数形态、共犯形态和错误形态。  相似文献   

11.
无权代理人签章的行为,应不属伪造票据之行为,无权代理人签章后骗取他人财物的,如果成立犯罪,并不构成票据诈骗罪,而有可能成立普通诈骗罪或者其他相关犯罪.无权代行人签章一般情况下应构成票据伪造.如果行为人以此来骗取他人财物的,有可能构成伪造型票据诈骗罪或者冒用型票据诈骗罪.行为人非法补记空白支票非法取得财物后据为己有的,对于非票据权利的代填人而言,要么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要么构成侵占或贪污罪;对于票据权利的代填人而言,代填人应构成盗窃罪.行为人非法补记空白支票骗取他人财物的,对于非票据权利的代填人而言,应区分情况分别构成票据诈骗罪或普通诈骗罪;对于票据权利的代填人而言,其不可能构成票据诈骗罪而可能成立普通诈骗罪.行为人盗窃支票并使用行为的性质,应以直接侵害法益行为性质和行为阻却、中断说为主要基准.  相似文献   

12.
我国《刑法》对保险诈骗罪的规制存在较多疏漏和模糊之处。保险诈骗行为远非法定的五种,应在刑法条文中增设一项概括性规定以避免无限制的扩张解释;采用结果犯的构成要件设置模式既符合立法原意也体现刑法的谦抑性;有必要把保险诈骗罪由特殊主体扩充为一般主体;通过客观行为推定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虽有高度盖然性,但不具有完全的一一对应关系;仅实施了制造保险事故的行为而未向保险人索赔不应并罚;法定刑的设置应注重与其他金融诈骗罪相均衡;应增设“过失协助保险诈骗罪”。  相似文献   

13.
“外观主义”的学说性及其相关制度的形式要件性决定了以外观主义实质限缩欺诈行为必将面临着欺诈行为定型性丧失的危机;同时,外观主义也未改变欺诈行为本身的违法性.片面地以外观主义排除欺诈行为的存在,不仅误解了外观主义损害分配的功能定位,也与现有的刑法规定相冲突.在财产损失的评价范围中纳入外观主义,则不仅会引致“善意民法衡平,恶意刑事处罚”的保护必要性与保护力度倒挂现象的出现,还将面临着因评价不足而存在处罚漏洞与以牺牲处分行为要件与素材同一性要求为代价弥补处罚漏洞的两难困境.财产损失的结算,除应以会计原则确认结算标准外,还应以交易关系区分划定结算财产的范围.这既契合了诈骗罪作为交往型犯罪之本质,也为诈骗罪拒斥外观主义提供了法理支撑.  相似文献   

14.
论集资诈骗罪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邓中文 《兰州学刊》2009,(10):115-118
集资诈骗罪在客观方面具有使用诈骗方法和非法集资的重要特征。认定集资诈骗的罪与非罪时,应注意非法集资与合法集资的界限、集资诈骗罪与集资纠纷的界限,此外还应特别注意与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以及处理与集资诈骗行为相关的一罪与数罪的关系问题。《刑法》第192条及其司法解释是认定集资诈骗罪的根据,刑法理论只能作为法无明文规定时的一种补充。  相似文献   

15.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成法 《理论界》2003,(6):121-122
一、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224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法律特征如下: (一)、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单位。个人,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主体。单位构成本  相似文献   

16.
保险诈骗罪中共同犯罪的认定,一般情况下根据刑法的规定,判断是否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即可认定。司法实践中,具有疑难性的情形包括两种情况。对刑法第198条第4款的规定,应区分不同情形具体分析。对保险诈骗罪中内外勾结行为的认定,应采取"特殊身份说为主,职务利用说为辅"的原则作为指导。  相似文献   

17.
妨害安全驾驶罪的设立对于维护公共交通的安全运营、促进社会和谐和国家治理法治化,都具有重要的意义。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在“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地点要件、干扰行驶或擅离职守的行为要件“、危及公共安全”的结果要件、驾驶人员或非驾驶人员的主体要件和故意的主观要件。准确适用该罪名,必须深入研究《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该罪设定的构成要件,严格区分罪与非罪。同时,深入探讨妨害安全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寻衅滋事罪等相关犯罪竞合时的罪名选择,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刑法在社会治理法治化中的功能作用。  相似文献   

18.
杜磊 《理论界》2008,(12):98-99
鉴于刑法对合同诈骗罪的规定过于笼统和原则化,加上相关司法解释的滞后,对于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诸多争议。本文就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及合同诈骗罪中罪数的认定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希望在司法实践中对正确认定和惩处此类犯罪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19.
曲新久 《河北学刊》2012,32(1):129-134
《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第133条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将本条罪名抽象为危险驾驶罪,"醉驾"、"飙车"这两种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的行为确立为犯罪,使之从行政处罚领域进入到刑法控制领域。从刑事立法学上讲,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的设立,是中国刑法上的一个重大突破,对于日后刑法立法乃至司法均将产生重大影响。对此,首先需要从规范层面上认真思考,同时需要从刑事政策层面上进行思考。"醉驾"型和"飙车"型两种不法行为在构成要件上具有明显差异,其真正的共同点是,在各自的罪状当中都没有出现的"不能安全驾驶"这一构成要件。也就是说,危险驾驶罪包含着"不能安全驾驶"的构成要件,而这也就是"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和"飙车"型危险驾驶罪本质性的共同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20.
随着环境伦理在现代风险社会的发展,《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法益保护的范围也由“人身财产法益”扩展至“人身财产法益和生态法益”。法益扩展对“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具有指导与检验功能,其内涵与目的须分别通过“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得以诠释与实现。法益扩展视域下的污染环境罪构成要件遭致正当性不足、规范性欠缺等理论批判,建议以“法益保护原则”为引领,推进“污染环境罪”构成要件设置的明确化与科学化,以妥善回应法益扩展所带来的理论诘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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