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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缔约责任几个基本理论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蓝蓝 《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6):21-27
缔约责任理论中有三个基本问题需要着重探讨。一、关于缔约责任的定义。当前学界对缔约责任下的定义大多存在不足之处 ,本文认为 :缔约责任就是在合同尚未生效的缔约阶段 ,一方当事人因违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 ,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二、关于缔约责任的构成。本文持四要件构成说 ,即 :缔约过错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及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三、关于缔约责任概念与相关概念的比较。本文通过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允诺禁反言制度及附随义务的比较 ,揭示了它们之间的区别 ,阐明了缔约责任概念的外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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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缔约当事人在合同生效前的合法权益,我国现行法律主要通过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和一般侵权责任制度进行保护,但对于因第三人的过错行为致使缔约一方或双方终止或中断缔约行为而给缔约一方或双方造成的信赖利益损害,这两个制度却都无法提供救济.对一般法益与权利应进行不同程度的区分保护,但2010年7月1日生效的<侵权责任法>第6条由于对加害人主观过错要件并没有进行区分,因此该条也难以实现对第三人侵害缔约关系之情形进行准确调整.借鉴国外的相关法律制度,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建议我国将来民法典明确规定第三人侵害缔约关系的民事责任制度,即如果第三人故意实施引诱、胁迫、欺诈或以其他违背善良风俗的方式侵害缔约关系,致使缔约人信赖利益受损的,第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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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元龙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4(6):32-35
此次肇始于美国的国际金融危机是历史上公认的最严重的一次金融危机,金融危机使企业的风险大增,其中合同风险是法律风险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合同的订立是合同法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如果它被否定了,也就谈不上以之为基础的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履行、合同的转让等等。合同订立过程中的风险防范是最有力的防范,也是最根本的防范。合同订立过程中的风险防范可采取的法律对策有:在合同缔约之际,防范缔约过失;严格审查缔约时所必备的形式要件;审查合同签订前的实质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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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上过失责任论 总被引:28,自引:0,他引:28
崔建远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2,(3)
缔约上过失责任,系缔约阶段因缔约人过失地违反先合同义务而产生的一项独立的民事责任。它在我国合同法上应成为一般原则,这既反映了有计划商品经济在交换方式上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的要求,又符合在法结构上完善合同法内部制度相互衔接和配合的需要,缔约阶段的信赖关系应受到法律的保护;缔约上的过失责任只有赔偿方式,而无合同解除形式,其赔偿范围为信赖利益的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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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领域内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确立对于明晰合同缔结阶段当事人的权义,解决由此产生的权益纠纷提供了规范支持。然而,按照现行法律制度,在劳动合同领域面临相同的缔约责任问题时却无法寻求直接的规范指引。为了妥善解决这一问题,将缔约过失责任引入劳动合同法成为一种必要和趋势。从而考量劳动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关系、劳动合同如何具体适用缔约过失责任也成为必须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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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一种协议。合同缔结的过程,就是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利益调整、最终取得一致的过程。合同一经成立,即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可以说,从合同成立的那一刻起,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即正式确立。因而,合同成立问题是整个合同法律关系中的关键环节,对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有着重大的影响。 在学理和实践中,合同成立是通过要约承诺实现的。要约和承诺这两个要件的齐备,即标志着合同的成立。所以,要约承诺制度对于合同成立乃至整个合同法律关系至关重要,应该在法律上加以明文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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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合同义务是合同生效前缔约双方当事人基于诚信原则所负的附随义务。先合同义务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是一种法定义务。在合同生效之前,当事人因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致使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效或被变更、撤销的,均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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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合同义务是指合同成立前及合同无效时缔约双方当事人所负的附随义务。始于德国法学家耶林(VonJhering)提出的"缔约上过失"的先合同义务理论,虽然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发展各不相同,但两大法系都注意到合同订立前的预备性协议阶段,认为基于信赖应该赋予当事人一定的义务,即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理论的发展在某种意义上说正好反映了合同法本身的根本变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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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赖利益内涵缔约过失制度是以保护缔约双方的信赖利益为目的的,那么何谓信赖利益?信赖利益最早是由美国法学家富勒和他的学生帕迪尤提出来的。富勒针对当时美国契约法在损害赔偿问题上严格的约因主义原则(即“要么全部赔偿期待利益,要么没有责任”)的弊端进行了大量的研究。通过对损害赔偿目的的研究,他发现了隐身于契约责任背后的基础———信赖利益,并提出,如果原告基于对被告允诺的信赖而改变了自己的处境或者错过了订立其他合同的机会,那么就应该赔偿原告因信赖被告的允诺而遭受的损害。这一理论突破了严格的约因主义,开创了英美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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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缔约过失责任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合同缔约过程中产生的信赖利益给予救济的法律制度,是民法学一项重要的研究课题,本文拟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基础、认定要素,其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区别,结合一些学者的观点作相应浅显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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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合同当事人合意的范围是否以合同书为准,需要考虑当事人在合同书之外所作出的允诺、约定等内容是否符合特定的条件,从而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书中设立内容合并条款,明确限定其合意范围局限于合同书,需要考虑相关的约定是否属于格式条款。内容合并条款的排除效力仅在作为单独磋商条款时才具有合理性。在存在内容合并条款的情况下,合同书之外的允诺、约定仍然可以作为解释合同的参考资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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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缔约阶段,缔约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周密的法律保护,我国的一般侵权民事责任制度对维护缔约人固有的人身利益与财产利益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则解决了因缔约一方或双方的缔约过失行为致相对方信赖利益受损应给予的法律救济。但我国当前的一般侵权民事责任制度和缔约过失责任制度,都没有解决因为第三人的故意行为,致使缔约一方或双方终止或中断缔约关系而给缔约一方或双方的信赖利益造成了损害,应如何救济之问题。笔者认为,我国应借鉴国外的相关法律制度,如果第三人故意采用暴力、欺诈或其他违背善良风俗的方式侵害缔约关系的,第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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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是1861年德国法学家耶林提出,我国合同法对此也作了规定。它是在缔约过程中,缔约一方当事人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承担的先合同义务而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它的理论基础应是诚实信用原则。既不同于违约责任,也不同于侵权责任,法律设定缔约过失责任旨在弥补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调整范围以外的先合同义务的漏洞。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还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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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积极行政观念的政治实践中,行政允诺作为独立案由被纳入到可诉性范畴之中,其司法适用中的种种内容应该成为理论的考察对象.文章以行政允诺的司法适用为基本线索,试图分析行政允诺制度的理论基础及司法适用过程中的性质界定、司法裁判基础、司法裁判限度等基本问题,并通过类型化的基本方法为该问题的司法适用提供一般性的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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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琰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8):126-128
商务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其内容直接关系到贸易双方的经济利益。通过分析语言图式、内容图式、形式图式在商务合同翻译中的重要性,把图式理论的内容和翻译过程中解码、编码的认知机制相结合,强调译者所具备的背景知识对合理预测上下文信息、提高译文质量的积极指导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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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典型合同的产生及其在日常生活之中的广泛使用是人们对于契约自由不断探索与实践的结果。从类型界定看,非典型合同可基于当事人的缔约真意划分为纯粹非典型合同、合同联立、混合合同。非典型合同法律适用的制度设计体现于现行《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但其作为不完全法条在适用时需与其他规范相结合,同时其并未明确非典型合同适用或参照适用的规定是否存在先后顺序,从而导致司法实践中对非典型合同的法律适用困难。对于纯粹非典型合同,应首先考虑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规定,其次是考虑适用《民法典》“总则编”所规定的民法基本原则。对于合同联立,单纯外观结合之联立、相互依存之联立、单方依存之联立三种联立合同应适用其内部各合同之规范加以调整,择一之联立应适用条件“触发”后生效合同之具体规定作为裁判依据。对于混合合同,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吸收说”“结合说”“类推适用说”来解决法律适用问题。对于非典型合同而言,目前还没有一种学说可以单独圆满解决非典型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基于此,若实践中出现非典型合同的有关争议,一方面于司法裁判时应当注重探究当事人的缔约真意,另一方面于条件成熟之时可针对特定类型的非典型合同进行典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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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准据法论纲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吕岩峰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9,(4)
合同准据法是一个有着特定含义的概念,它是指适用于合同的成立和效力问题的法律,其功能在于确定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准据法的选择是国际私法领域最复杂、最混乱的问题。在这方面,通过学说与实践的长期探索,已经形成了一些为世界各国所普遍接受的原则,诸如: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客观标志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及特征履行方法等。这些原则和方法都有其形成、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并都有着丰富深邃的内涵。合同准据法主要用来解决合同的成立、效力、解释和消灭等与当事人权利义务直接有关的问题,但在合同形式与缔约能力等方面并不绝对排除合同准据法的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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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首次对缔约过失所致的损害赔偿作了规定,但并未解决缔约过失责任在我国民法中的法律地位问题.文章认为,从发展轨迹看,由于德国和法国的侵权立法模式不同,前者更为重视缔约过失责任.从理论基础看,诚实信用和合同自由两大原则维护了缔约中的公平正义,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的制度价值.从法律性质看,缔约过失责任不同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尽管三者存在竞合可能.在我国民法中,缔约过失责任应是独立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之外的一种责任类型,与合同、侵权、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等一起构成债的发生根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