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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09 毫秒
1.
唐代南诏国的法律制度既受到唐王朝政治和法律文明的深刻影响,又在军事、礼制和司法等方面继承了彝族蒙舍诏固有法律的诸多特性.南诏的法制呈现出多元、分散的特征,其官方立法主要涉及官制、军事、土地制度和重大刑事犯罪,关于调整日常生产与生活秩序的刑民事法律,则缺乏统一的规定,而主要依靠南诏国内各部族的习惯法加以调整.  相似文献   

2.
刑事和解制度由于受现行法律框架和司法资源的束缚,被误用为"以钱赎刑""权利寻租"的交易。我国《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刑事和解制度在适用过程中存在重结果轻过程、多方参与难落实、缺乏专业规范、缺乏独立的法律监督等问题。为了规范刑事和解的适用,建议从细化和解过程、完善法律规定、健全法律监督及提供保障等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3.
从业禁止在入刑之前,刑罚预防再犯的功能屡受质疑.从业禁止在入刑之后,其性质受到广泛争议,以非属资格刑的意见居多.从业禁止通过剥夺犯罪人从业资格来预防犯罪人再犯是从业禁止入刑的一种立法考量.在未来可能将从业禁止增设为资格刑的背景下,需要思考诸多的逻辑问题.刑法的保障性更多体现在评价体系和刑罚报应功能上,而刑罚预防再犯的功能却未必能够为其他部门法律提供最终的保障.由此可以理顺资格刑在预防再犯功能的合理形式:资格刑只适宜被规定为附加刑且立法形式可更加灵活,资格刑预防再犯功能的实现不能仅依靠针对资格刑的立法,还需其他方面的配合.  相似文献   

4.
《周礼》保存了不少先秦的法制资料,其法律史料价值颇受关注。很多学者根据其记载的法律资料,在礼、刑、民、政、诉讼等法律规范方面进行了研究,但对其所反映的损害赔偿规定未有专文考察。从《周礼》所见的法律资料,结合金文、传世文献的相关记载可知:损害赔偿作为一种法律规范,在先秦社会就已有之。  相似文献   

5.
满族的祖先,原系黑龙江流域的女真人,在明朝时,分为建州、海西、东海三大部。其中建州女真发展最快,实力最强。明万历十五年(1587年),建州女真杰出首领努尔哈赤率众在苏子河畔呼兰哈达兴建费阿拉城(今辽宁省新宾县旧老城)正式宣布“定国政”,申令诸部:凡有作乱、窃盗、欺诈等行为,悉行禁止。(《满洲实录》卷二)从此在女真各部中  相似文献   

6.
董仲舒针对汉初因袭秦朝"刑治"所带来的弊政,提出了"任德不任刑"的政治法律主张。概括起来,董仲舒"任德不任刑"的思想主张主要包含了两个方面的思想内涵:首先,是以"天人感应"说来总结德刑关系,提出"阳德阴刑"的主张,认为"德"与"刑"都是调整社会的重要手段,两者相辅相成。其次,董仲舒提出"任德不任刑"的主张是在社会管理模式的层面要求施行儒家的"德治",德与刑的关系是本与用,而非主与辅。自汉武帝复古更化之后,儒家"德礼为本、政刑为用"的思想逐渐成为主流,并且深刻影响了大一统时期社会治理模式的特点。  相似文献   

7.
单位犯罪罚金刑适用的再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罚金刑的规定存在诸多问题,影响了对单位犯罪的罚金刑适用。本文从单位犯罪罚金刑的承担主体、数额标准、罚金刑数额的确定根据以及量刑情节等四个方面探讨了单位罚金刑的适用,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只对犯罪单位适用罚金,而对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应适用罚金刑;对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实行无限额罚金刑的,在实践中可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补救措施;对单位适用罚金时,应以犯罪情节为根据而不应以“犯罪情节兼顾犯罪人的经济状况”为根据;同时,本文认为单位犯罪可以有自首、立功情节,但不具有累犯情节,对单位犯罪适用罚金数罪并罚时,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限制加重原则或并科原则。  相似文献   

8.
黔东南是贵州省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地区。民国时期,黔东南地区审判主体比较多。除了法律规定的县长、审判官、检察官等人可以审判民刑案件外,县乡军政官员、保长、甲长、理老、寨老等人也可以审判民刑纠纷。民国时期黔东南审判主体较多的原因主要包括政局动荡、吏治腐败、交通不便及历史传统的影响等几个方面。探讨民国时期黔东南民族地区审判主体的多样性及其原因对当前的法制建设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9.
酒后驾车这一困扰我国多年的社会问题,自《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便有了刑法的严格约束,然而《刑八》实施一段时间以来,却在法律的适用上出现了许多问题。对此,应当从醉酒的标准、"醉驾入刑"的立法背景和目的等方面,严格区分罪与非罪、危险驾驶罪与其他相关罪,合理地适用该罪名,使《刑八》真正得到实施。  相似文献   

10.
赵新彬 《南都学坛》2011,31(4):96-98
2011年2月25日审议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规定了"醉驾入刑"。在肯定和期待"醉驾入刑"能更好地发挥刑法预防和惩治醉驾行为功能的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惩治醉驾行为固然需要刑法规制,需要对"醉驾入刑"与现行犯罪刑罚体系的融合进行科学的设计和安排,但刑法的谦抑性、传统酒文化的影响、法律信仰的缺失等也是整治醉驾行为不容忽视的因素,要在全社会减少或消除醉驾行为,需要社会综合治理,以消除其存在的土壤。  相似文献   

11.
"辟"是先秦秦汉常见的法律术语,其在司法中的含义有三种:一是法或刑;二是罪;三是执法、断罪。"辟"用作"法"、"刑"和"罪"等含义,在文献中比较常见,而用作动词"治罪"的含义,在先秦文献中却很少见到,却大量出现于秦汉司法材料中。  相似文献   

12.
家庭暴力犯罪是我国社会所面临的最普遍、最复杂、冲突最激烈、同时也是最为隐蔽的一个社会问题.遗憾的是,我国不仅缺乏规制家庭暴力犯罪的专门立法,而且现有的诸如<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民法通则>、<刑法>、<治安处罚法>等这些相关法律条款对家庭暴力犯罪规定得也比较笼统、模糊,缺乏可操作性,无法为反家庭暴力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从而使得家庭暴力犯罪始终处于"超越我们的控制"状态之外.因此,应当制定打击、防范家庭暴力犯罪的综合性法律--<家庭暴力防治法>:设立"家庭暴力罪";规定罪责刑相适应的家庭暴力犯罪的法定刑;采取优势证据原则;引进外国的保护令制度.切实加强对处于暴力威胁状态下的妇女的保护;实施夫妻财产共有关系强制中止制度,使对受暴妇女的救济落到实处.  相似文献   

13.
睡虎地秦墓竹简有多处关于"赎"的规定,虽不及张家山汉简系统、完整,但正因为它的具体和零散,却承载了大量的历史信息,对于理解秦汉以前的赎刑有关键意义。"刑疑赦从赎"是赎刑产生的基础,但作为法定刑的"赎"并不必然具有"代用"意义;其法律后果不具有身份内容,属于整个刑法体系中比较轻的一个序列。"赎"的执行方式比较灵活、开明,更表明"赎"作为法定刑是一种比较单纯的财产刑。"居赎"解决了赎刑适用对象的贫富差别问题,使其成为一种周密可行的、可以普遍适用的制度。  相似文献   

14.
在当代社会,家庭暴力作为一种较为普遍的社会现象,已成为影响我国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问题。抑制家庭暴力,必须用法律手段来惩治施暴者、保护受害者。然而,目前我国家庭暴力法律救济机制却还存在很多不足,主要有:法律规定不够完善、执法机构职责不够明确、提供法律援助依据不足等。针对我国家庭暴力法律救济机制的现状,需要进一步从立法、执法、法律援助等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5.
前秦是东晋十六国时期惟一统一了北方 ,且政治较为清明、最具有规模气度的一个政权。前秦统治者对儒学推崇备至 ,决定了其法律思想为 :德化为先、礼法并用和约法慎刑。在选官制度方面 ,前秦采取了多途径选贤求才之策 ,并通过推行一系列积极的经济法律措施 ,促进经济的发展 ,前秦统治者对法律的运行亦颇为重视 ,主要体现在司法机构比较健全 ,注重督励官吏公正和严格执法。前秦之所以能出现十六国时期仅见的盛世 ,与其法制建设不无关系  相似文献   

16.
顾炎武一生于酒,经历了年轻时的好酒善饮、中年后的即兴畅饮和晚年时的非礼勿饮.《日知录·禁酒》之意并非提倡禁止酿酒、买卖酒和饮酒,顾炎武在其中所提"先礼后刑"的酒政理念表明,他是继承了 自孔子以来的传统儒家"德治"思想,而主张"以德治酒":先之以酒礼之教,后之以酒刑之罚.其"禁酒"概念属于"后刑"范畴,是指当以酒礼教民无效或失效时对涉酒的悖礼之事所采取的惩戒手段.在顾炎武的酒政思想中,酒礼与酒刑在政治功效上是相辅相成的,它们构成王道酒政的两个方面:酒礼是防酒患于未然,酒刑是惩酒罪于已然.  相似文献   

17.
浅论中国古代法的刑治主义及其成因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在中国古代法律观念里,法与刑通用,法即是刑。法、刑、律主要指刑法,中国历朝法典都具有重刑轻民的特点,主要的法典也都是刑法典。即便民事法规也具有浓厚的泛刑法倾向,刑罚是最主要的法律制裁手段。刑治主义的产生有着多方面的原因,大致可归结为根深蒂固的君主专制传统、性恶论的哲学观、家族本位的宗法社会形态等几个方面。  相似文献   

18.
努尔哈赤在创建后金国的实践中逐渐形成了重视法律的意识,同时,深受神权法思想的影响,努尔哈赤也非常重视民心所向,重视人治、礼治,主张尊贤尚德.在其法律思想的指导下,努尔哈赤颁布了一系列关于法律的谕令,逐渐引领后金社会由野蛮走向文明,为其后满族入主中原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相似文献   

19.
"罪刑系列"是指一种罪法律规定一连串近似的犯罪构成以及与之相应的法定刑。这种立法方式被多国刑法典所采纳。罪刑系列立法是罪刑法定原则和法律解释对立统一的产物,顺应了现代刑法调控模式转变的要求。针对我国现有贿赂犯罪的规定提出了几条立法建议,以期严密法网,完善法典。  相似文献   

20.
汉代的罚金和赎刑——《二年律令》研读札记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高叶青 《南都学坛》2004,24(6):1-13
罚金和赎刑是中国古代法制史上的重要刑罚,是对犯罪行为的一种经济制裁,属财产刑。由于史料缺乏,这一问题在张家山汉墓竹简等简牍出土以前一直未得到系统研究。汉代的罚金分七个等级:半两、一两、二两、四两、八两、一斤、二斤;它既适用于一般百姓,也针对官吏的罪行进行处罚,不限定一定的身份和阶层,所不同的是汉代罚金所涉及的官吏名称较秦律为多,但大都是较低级的官吏。汉代罚金的适用罪名很多,有以下犯上、任人不廉、盗窃、学业不精、打架斗殴等罪行,涉及政治、经济以及文化教育各方面,森严的等级性是其本质特征。汉代的赎刑小到赎耐、赎迁,大到赎死,几乎全部刑罚都可以赎。赎宫、赎死已不像秦代时只有特权阶级才可以赎,汉代法律原则上规定平民百姓也可以赎死、赎宫。汉代赎刑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以黄金为主,铜钱为辅,兼及爵位、竹、谷、缣、粟、马、军功等形式。汉代赎刑适用对象很广,各类赎刑从法律表面规定的情况来看没有等级及特权的限制,即官民通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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