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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因果关系问题是我国法学界多年来热烈争论的问题,但至今仍然分歧很大。鉴于这个问题不仅对法理研究,而且对司法实践都是一个急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因此,本文拟从法哲学的角度对刑法中的必然因果和偶然因果关系作进一步的探讨。研究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必须解决什么是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因”?它们与危害结果之间关系的性质是什么?在每种因果关系中,原因对于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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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的因果关系,这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个重要问题,它是判定行为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然而,在犯罪因果关系的构成问题上,在我国法学界一直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犯罪因果关系有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两种形式,两者都可以作为负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如《法学研究》1981年第五期龚明礼的《论犯罪的因果关系》一文)。另一种观点认为:犯罪中只有必然因果关系一种形式,偶然因果关系形式是不存在的,在必然因果关系以外的有关联的东西,统称为条件或联系,并由此得出结论说,犯罪中只有必然因果关系才是负担刑事责任的唯一的客观基础(如北京大学出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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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因果关系问题是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中心问题,是确定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分析被告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对于定罪量刑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 因果关系是哲学中的重要范畴。在统一的物质世界中,各种现象都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因果关系便是客观事物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一种形式。一个现象或事物引起另一个现象或事物的产生,前者为因,后者为果,这便是哲学上因果关系的基本含意。 《刑法学》中没有什么特殊的因果关系理论,它只是根据辩证唯物主义关于因果关系的基本原理具体研究刑事案件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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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法基于"人本主义"围绕传统法益构造重大污染事故罪,将环境利益排除在法益范畴之外,进而模糊了保护环境这一首要目的.当前,环境污染事件愈演愈烈,然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实然法益的界定,使得司法层面上无法解决追究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犯罪的取证难题,并且延续了行政从属性地位,限制了刑法在惩治污染环境犯罪方面的作为,无法发挥刑罚特有的惩罚与预防犯罪的作用,客观上形成了刑法在保护环境方面缺位的状态.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与演进,应当将环境利益作为具有独立保护价值的对象引入刑法的保护范畴,改造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犯罪构成,并制定体系完备的环境刑法法规,加强刑法在保护环境方面的作为,从而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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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罪与入罪是刑事立法定罪问题的一体两面。在刑法的历史发展中,社会危害性始终是决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最基本的标准,社会危害性具有出罪和入罪的功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国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确立的基本刑事政策。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下,立法者运用刑事立法权确定犯罪圈的活动应当是双向的,既包括入罪,即犯罪化,刑罚化;也包括出罪,即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刑事立法之出罪与入罪的理论依据在于:刑法的谦抑原则、刑法的人权保障原则和相对罪刑法定主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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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治维新以来,日本近代刑法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发展过程中深受外国刑法的影响。其中中国、法国和德国刑法都对当时日本刑法典的制订产生了影响,但三者的作用方式和影响程度具有很大的不同。反映出刑法发展不仅要受到外米环境的制约,同时还受内部因素的支配。这三者的不同作用方式,体现出日本刑法在不同时期所承载的社会功能的差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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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人治"相对,以法制为前提,内涵"良法",其含义表现为"八个统一"。政治生态文明,是政治文明的重要构成要素,是指一个国家政治运行的内外部环境的和谐状态。政治生态文明有一个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而所有这些指标要么是法治形成的重要标志,要么是法治运行的重要条件,因此任何一个指标都会或多或少地作用于法治,从而形成政治生态文明的法治功能。主要表现为和平政治环境对法治的"维护"功能;合理阶层结构对法治的"推动"功能;权力与权利良性互动对法治的"护航"功能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