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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年金制度作为一项非常重要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它能有效地保障、提高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目前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改革思路是:整合现有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如何维持现有的养老保障水平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测算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前后待遇差额,以此为依据构建保险水平相适合的职业年金制度,以期为推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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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剑梅 《今日湖北(理论)》2007,(7)
我国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就是统筹基金与个人帐户相结合,而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以来,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一直还是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老办法,和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没有任何关系,而在国家不断的完善企业养老金的计发办法的情况下,机关事业养老保金的计发办法越来越不适应形式的发展,因此必须建立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养老金计发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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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中之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存在企业与行政事业单位养老金支付水平差异化明显的问题,在全面分析企业与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差距现状及产生原因的基础上,提出解决养老金待遇差距问题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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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基本状况、制约因素与破解对策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一轮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进展缓慢,困难重重。争议、质疑的焦点主要集中在现阶段是否要改革、为何越改越少、为何不改公务员、如何进行分类等方面。究其原因主要是:改革的时机不好;改革拉低了事业单位的福利标准;只改事业单位不改公务员;待遇双轨制使然等。要采取切实的政策措施,积极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公务员、事业单位与企业三位一体同时改革,构建公平有序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加快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步伐,分步推进人事工资投入配套改革;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实施社会化管理,提高退休收入水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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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建辉 《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22(2):59-62
待遇优厚、筹资渠道单一、现收现付的筹款方式、待遇确定制的计发办法以及单位管理为特点的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造成了机关和企业养老金差距过大、退休与在职时收入差距扩大、地区行业单位间不平衡,以及不利于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形成等问题。对公务员养老保险改革进行可行性分析,建立包括公务员统筹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职业年金和廉政公职金在内的"3 1"目标模式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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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召鹏 《淮海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0(12):51-53
养老保险是为了保障劳动者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阐述了企业养老金待遇调整的变迁,剖析了目前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办法中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其弊端,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的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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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年金的强制建立促进了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完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结构的优化也将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而与之同为养老第二支柱但出于自愿的企业年金,由于诸多原因发展严重滞后。首先,在分析江苏省企业年金发展现状的基础上,探讨了其发展滞后的原因。其次,提出职业年金将在立法、税收以及基金管理等方面对企业年金产生倒逼效应。为了促进倒逼效应的发挥,应该通过减税降费释放企业年金发展潜力以及推进养老保险制度的供给侧改革,并为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建立强制式企业年金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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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转玲 《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29(4):109-114
深圳市农民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问题调查显示,当前农民工群体参加社会养老的愿望强烈,但由于多元养老保险模式、农民工自身的特点以及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原因,导致了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实际运行中遇到了参保率低、保障效果差、转移衔接不易、企业缴费难等困境,为此,必须进一步提高农民工的参保意识,兼顾高收入农民工的需要,解决好退休农民工的待遇公平问题及养老关系转移接续难题,明确企业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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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尽快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是一项系统工程,尽快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需要把握全国统筹的内在要求,同时选择阻力较小的统筹方案。在统筹方案选择上,应考虑渐进式方案带来的政策固化风险与调整成本,以统筹实施时点划分不同的保险待遇计发办法,不失为一种可行的路径。在分析地方政府利益博弈、合理制度参数与给付标准设定等统筹难点的基础上,提出从多途径分担历史债务、建设垂直化管理的社保经办机构、建设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等方面入手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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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6):61-64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国内单位的劳动用工方式也随之呈现多样化。根据1986年国务院的"四个规定",20世纪80年代产生了一批"劳动合同制工人",但在该类人员退休待遇问题上,却产生了与普通事业单位编制人员不同的退休待遇,出现了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冲突。解决这一冲突,应考虑以下三个方面:其一,从法律角度理性分析,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就是普通劳动合同性质的劳动者,受包括现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和约束。其二,从事实角度客观分析,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在职期间享有事业单位正式编制职工的身份,退休前所享受的工资、福利待遇与其他任何正式编制员工是没有任何差别的,唯一的区别就是事业单位依据1986年国务院的"四个规定"精神为该类人员办理并缴纳了社会养老保险。其三,从法的价值角度看,需要具体权衡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关系,最大化平衡协调二者之间的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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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覆盖面最大化和各方利益协调均衡化为目标.以个人账户为核心,以综合统一和具体多样、公平和效率平衡的社保关系为基础,建立统筹城乡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农民的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