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张明 《中国劳动》2003,(11):41-42
依据《劳动法》、《民事诉讼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7号),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定制度归结为“一调一裁两审”体制。“一调”为当事人发生劳动权利义务争议,劳动者一方可申请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进行调解;“一裁”为当事人对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调解不成而申请仲裁,或者当事人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实行一次裁决原则;“两审”指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向二审法院上诉的过程。在劳动争议处理“一调一裁两审”整体程序行为中,企业调解行为属于企业…  相似文献   

2.
如何调整劳动仲裁与劳动诉讼当事人的衔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采用的是“一调一裁两审”的处理机制。虽然调解也是该机制中的一环,但由于具有可选择性,因此,最具有法律意义的制度是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制度。而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与劳动争议诉讼当事人在衔接中存在严重的问题。  相似文献   

3.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的处理体制为"一裁两审"制.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任何一方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不服裁决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当事人对判决不服,还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法院作出的判决才是终审判决.上述程序为我国完整意义上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相似文献   

4.
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应实行两裁终决   总被引:9,自引:1,他引:8  
陈新 《中国劳动》2001,(12):26-28
<劳动法>第79条规定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为"一调一裁两审"制.采取一调一裁两审制处理劳动争议,既提高了企业自我解决矛盾的合法权益,又通过一裁两审,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既充分发挥劳动仲裁部门熟悉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关系运行规律的优势,又减轻法院审判工作的压力.为妥善处理劳动争议,保持经济高速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5.
我国对劳动争议处理实行“一裁两审”制,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委与法院两个不同机构先后对同一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处理。实践中,两个机构在把握是否主动审查仲裁申请期限、劳动者在60日内追索工资及加班工资的准予追索期间、劳动者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否获得经济  相似文献   

6.
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研究综述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周开畅 《中国劳动》2004,18(3):22-25
我国实践逐渐形成劳动争议处理的“一调一裁两审”体制。随着实践的发展,这种体制逐渐暴露出越来越多的弊端,特别是仲裁和法院的关系(以下简称“裁审关系”)已经成为人们对现行体制批评的焦点。学界和实务部门在最近几年纷纷撰写文  相似文献   

7.
论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中"裁审关系"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当前我国劳动争议实行的是“仲裁前置,一裁两审”的制度,并将调解作为一种可以选择的辅助程序置于仲裁之前。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最大特点是试图将调解、仲裁、诉讼三者结合,并形成以仲裁为中心的互补关系。然而实行至今,这一程序却因为其体制繁杂、期限冗长的缺  相似文献   

8.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采用的是“一调一裁两审”的处理机制,也就是说,一项劳动争议,如果未经劳动仲裁,一般是不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因此,对于绝大多数劳动争议案件来讲,劳动争议的仲裁是不可逾越的必经程序。当上述的前提确定下来之后,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就是,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决定了劳动诉讼的受案范围。如果劳动仲裁机构准确地、全面地受理了劳动争议仲裁的案件,那么,仲裁与诉讼的衔接工作就比较顺利,否则将立刻带来两个后果,其一是把不应当受理的劳动争议受理了,另一个是把应当受理的劳动争议排除在外。如果是前者,那还…  相似文献   

9.
劳动争议处理模式的缺失 ——劳动争议处理的立法缺陷。尽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确立了有限的一裁终局制.但适用范围有限.并未从改变“一裁两审”和“先裁后审”的争议处理机制。并且.由于仲裁机构没有实施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的权力.导致当事用人单位有充裕的时间隐匿、转移财产.从而使仲裁裁决后无财产可供执行。该立法的本意是使仲裁成为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充分利用劳动仲裁部门熟悉劳动法律规范的优势.减轻人民法院的工作压力.并能有效地得到法院的司法监督和司法保障。  相似文献   

10.
应建立"裁审分离"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总被引:3,自引:3,他引:3  
一、我国劳动争议"裁审并轨"处理体制的制度缺陷 <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该条的规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是选择程序,但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  相似文献   

11.
试论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的合理衔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实行劳动争议的一裁两审体制,法律没有设定仲裁监督程序,而以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取而代之.然而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毕竟是由两个不同且不具隶属关系的主体,按照不同的机制运作,因而如何合理衔接,以避免仲裁或审判资源浪费,减少当事人的讼累,最大限度达到立法预期目的,便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2.
我国现行劳动争议采取的是一调一裁两审、先裁后审的解决机制,即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  相似文献   

13.
关于调整和完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建议   总被引:8,自引:2,他引:8  
李勇 《中国劳动》2003,(1):37-38
自1987年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恢复以来,劳动争议处理“一裁两审”体制为解决劳动纠纷提供了较为有效的模式。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化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企业中劳动争议的数量不断上升,争议产生原因和争议内容越来越复杂。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能否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成为劳动争议处理部门亟待研究的课题。一、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弊端由于法律确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和法院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定机构,因此“一裁两审”模式在组织机构和相互衔接上已经具有相关法律制度的保障。而且经过10多年的实践摸索与完…  相似文献   

14.
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由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和劳动争议审判制度三部分组成。从总体上看,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与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是相适应的,同时,它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制度与国际惯例也是基本吻合的,但是,由于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有计划商品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的产物,因此,会必然受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社会意识状况等因素制约,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争议处理的要求必然存在一定的距离,仍不能适应市场经济迅速发展对劳动关系调节所提出的要求。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体制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实行"一调一裁两审"和"先裁后审"的单轨体制,由企业劳动  相似文献   

15.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恢复30年来,坚持"协商、调解、一裁、两审"制度设计的"初心",旨在于"快捷、高效、低成本"地处理劳动争议。回顾过去30年,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各项工作均取得了显著成效,为我国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经济社会的平稳发展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鉴于劳动关系协调特别是劳动争议三方协调机制未能完全落地等问题,未来应继续从体制、机制、机构、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着力,改革创新发展,应对未来我国劳动关系发展的新机遇和新挑战。  相似文献   

16.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劳动关系日趋多元化、复杂化,劳动争议案件也逐年上升,而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一裁两审”模式的缺陷也日益凸现。  相似文献   

17.
我国普通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劳动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因而劳动诉讼的审级制度也实行两审终审制,加上我国劳动诉讼实行仲裁前置,劳动诉讼审级制度变成事实上的三审终审制度,不利于及时有效解决劳动争议。因此,需要借鉴域外先进做法,重构劳动仲裁和诉讼的关系,对小额劳动诉讼实行一裁终审,复杂案件实行两审终审,二审法院只审查法律,不审查事实。  相似文献   

18.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实行诉讼前的“仲裁前置”程序,现行法律对劳动仲裁与劳动诉讼衔接中的许多问题规定得不甚明确,导致实务中存在许多模糊区域,进而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受到了一定的阻碍。因此,研究劳动仲裁与劳动诉讼衔接中的相关问题,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劳动仲裁与劳动  相似文献   

19.
本文从制度初创、取消、恢复和探索、建立和发展、整合与加强等五个阶段描述了新中国成立70年以来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制度的演进历程;以调解和仲裁为重点,总结改革开放以来,在法律制度建立完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化解、基础建设和能力建设等方面取得的成就;以及坚持多元处理、改革创新、调解优先和仲裁独特优势等重要经验。本文认为,目前我国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制度运转良好,体制机制和工作中虽存在一些问题,但并无重大制度缺陷;应在保持现有"一般案件一裁两审,部分案件一裁终局"制度框架不变的前提下,通过制度完善和机制创新来充分发挥现有争议处理制度的优势,切实维护劳动人事关系的和谐与社会稳定。  相似文献   

20.
<正>企业劳动关系管理是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承担着构建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责任。我国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实行的是一裁二审制,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案件诉讼的前置程序。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无论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如其认为自己合法权益被侵害,都可以作为申请人向有管辖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对于已发生的劳动争议,企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