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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七)》已顺利通过,一方面,突破了在非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受贿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传统思维模式,客观上起到了降低控方证明标准的效果;另一方面,对于修正后的刑法第388条如何确定一个更加精准的罪名,"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的范围如何限定,都是具体理解与适用该条规定时所不容忽视的问题。与此同时,修正案(七)中也有遗憾,"谋利要件"没有取消;第388条第1款的法定刑仍旧没有修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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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怀胜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27(6):39-44
早期的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犯罪侧重于保护个体利益价值,而此后的有关网络诽谤的司法解释和《刑法修正案(九)》更关注一般性的公共秩序价值。刑法中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犯罪的罪名体系初步形成。《刑法修正案(九)》关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犯罪的条文,虽然进一步扩大了“虚假信息”的范围,严密了刑事法网,但是它回避了有关网络诽谤的司法解释的立法正当性问题,又可能造成虚假恐怖信息与新设的四类虚假信息的界限不明等问题,是一次不完美的立法修正。应有的解决方案是,取消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将《刑法修正案(九)》中的“虚假的险情、疫情、警情、灾情”改为一般性的“虚假信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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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不法行为是客观存在的,虽然部分不法行为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但将其犯罪化与刑法谦抑性不符。司法实践中认定这机关犯罪的案件极少发生,即使宣布机关有罪,司法效果也是弊大于利。因此,笔者建议将刑法第30条“机关”一词除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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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刑罚轻缓化的世界趋势和我国推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构建和谐社会的社会形势为分析背景,众多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轻刑化处理寄托了审判机关对犯罪预防效果的期待,愈演愈烈的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现象在形式上具有合理性.但从犯罪防控的犯罪学逻辑出发,公正性不足严重制约其应然功能变为现实,其对渎职侵权犯罪防控机制的耗损,远远大于其在犯罪预防方面的收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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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看待刑法——以刑法与犯罪的关系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刑法受犯罪复杂性、司法资源有限性和自身谦抑性等因素的制约,对犯罪的惩治和预防是有限的。因而必须理性地评价犯罪与刑法的关系,才能有效地发挥刑法的调控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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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之犯罪化理据探寻——以刑法修正案(八)为背景的考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恶意欠薪行为犯罪化成为时下的热议话题,但是,立法者对于犯罪圈的划定并非随心所欲,而是受诸多客观因素之制约及有着充分的法理依据.无论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应受刑罚性还是从现有的法律制裁抑或城外法考察,恶意欠薪行为均已具备犯罪化的充分条件,刑法修正案(八)顺应时变,将恶意欠薪行为予以犯罪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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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全球化问题之一的网络犯罪,打破了传统民族国家领土界限限制,其治理要求建立全球范围的国际合作治理框架。欧洲委员会2001年通过的《网络犯罪公约》,内容涵盖刑事实体法、刑事程序法和国际合作等多个方面,并通过各种立法技术协调不同国家之间刑事法律政策、文化传统等方面的冲突。在公约的起草和实施过程中,为促进公约在更广泛的范围被接受,重视多元主体的参与。通过十余年的发展,以《网络犯罪公约》为基础构建的打击网络犯罪的区域性合作框架正向全球治理机制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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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计算机数据的财产化与刑法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随着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云计算逐渐成为网络变革的发展趋势,大数据作为云计算发展的重要产物,对于社会生产生活方式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大数据时代初露端倪。现行刑法中数据保护体系的形成过程,呈现出了四个阶段三个层面的明显特点,大数据时代的来临,呼唤着数据刑法保护体系第四个层面的形成:数据的财产化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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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进行了较大的修改,扩大了盗窃罪的打击范围,盗窃犯罪不完全受到数额的局限。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没有数额以及次数的限制,加大了对盗窃犯罪的打击力度,更加有利于保护公民财产安全。取消盗窃罪的死刑,体现了刑罚谦抑的思想以及人道主义价值文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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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秉志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5,(1):5-20,171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取消走私武器、弹药罪和走私核材料罪等9种犯罪的死刑,并将死缓犯执行死刑的门槛由“故意犯罪”提高至“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这将是中国死刑立法改革的又一重大进步。中国当前的死刑立法改革应以非暴力犯罪为重点,成批量废止死刑罪名,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废止非致命性暴力犯罪的死刑,同时严格致命性暴力犯罪死刑的立法;进一步提高死缓犯执行死刑的门槛,明确死缓的地位和适用条件;将联合国公约要求的“最严重的罪行”标准和中国死刑政策立法化,完善死刑适用标准;改进老年人免死制度,创建哺育期母亲、精神障碍人、聋哑人等其他特殊主体免死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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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教义学视角下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省思——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因果共犯论之下,帮助行为的可罚性根据在于自身的法益侵害危险,中立的帮助行为因其自身行为的日常性,应通过客观不法抑或主观责任限制其处罚范围;通过司法解释将帮助行为正犯化有违罪刑法定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虽通过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设置将中立的帮助行为正犯化,但在立法动因上值得商榷;在共犯教义学若干共识性命题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通过主观归责要素"明知"及客观归责要素"犯罪意义关联性"的解释路径廓清入罪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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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的青少年网络成瘾问题近年来引起多学科的共同关注。从社会学的视角来看,青少年网络成瘾问题最初是作为一种网络越轨行为和家庭社会控制问题得以出现。中国青少年网络成瘾医学化的进程,意味着网络成瘾的家庭社会控制演变为医学社会控制,网络成瘾问题逐渐从越轨行为问题转变为临床医学问题。在网络成瘾医学化过程中,网瘾青少年的家长发挥着引擎作用。家长的能动作用分别体现在网络越轨行为初始确认、网络越轨行为非正式医学化、网络越轨行为正式医学化三个递进阶段。在这一过程中,中国社会的家庭权力关系结构清晰再现,并决定着问题的走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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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犯罪化是指在刑事立法或者刑事司法过程中,将迄今为止作为犯罪加以处罚的行为不再视为犯罪或者不作为犯罪处理。根据实现方式的不同,非犯罪化可以区分为法律上非犯罪化和事实上非犯罪化。鉴于未来我国犯罪圈的适度扩张,法律上非犯罪化将前景式微,而事实上非犯罪化则为刑事司法的应然选择。当前,我国侦查阶段非犯罪化的实现路径较为局限,从而导致了实践中非犯罪化的"超法规实现"。未来应当在侦查阶段赋予公安机关以微罪处理权,适度扩大非犯罪化的裁量空间,并通过保障刑事裁量的参与性、注重刑事裁量的说理性以及强化刑事裁量的救济性等方面有效控制侦查阶段非犯罪化的潜在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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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惠芳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1,23(8):75-78
为了遏制信用卡犯罪的不断增长势头,我国的《刑法》《刑法修正案(五)》以及《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同构成了当前我国信用卡犯罪的刑事规制体系。当前信用卡犯罪刑事规制的特点是:信用卡犯罪的罪名体系经拓展后更趋于完善,犯罪行为按照信用卡的制卡流程进行规制更趋于全面,定罪标准具体明确更趋于精细化。然而,信用卡犯罪刑事立法在犯罪主体和经济犯罪立法模式方面还存在不足,需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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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六)》与我国金融犯罪立法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卢勤忠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29(1):79-87
从《刑法修正案(六)》关于金融犯罪的修正中,可以发现我国金融犯罪立法的进步:我国金融犯罪的罪刑设置更加细密化;罪刑的内部结构更加合理。当然,刑法修正中也存在一些新问题,如立法修改过于频繁,修改内容过于庞杂,公布之日即施行等。因此,需要在以后的金融刑事立法中相应地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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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对偷税罪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将偷税罪的犯罪手段概括化、本质化,对偷税犯罪与量刑区间作了清晰的表述,增加了一条全新的"除罪条款"。笔者认为,新增的"除罪条款"值得探讨,而且这种行政化的处理必将导致偷税案件处理的改变,尤其是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问题上仍存在争议之处,实践中往往存在各地不一致的地方。因此,本文试就以上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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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圈的扩张及其合理限制——以我国刑事立法的变迁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段丽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2,24(5):74-77
犯罪圈的扩张是我国刑事立法的主导方向,现代化的发展、权利的保护是犯罪圈在特定时期不断扩大的主要原因。立法上的犯罪化的内在根据,在于行为具有应受刑罚处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圈的扩张应当受到合理限制: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考虑新增罪名与其他罪名的关系,考虑国民的感受与认同并理性对待民意,在注重入罪的同时,也应做到及时地出罪。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