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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96 毫秒
1.
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岌岌可危,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研究也越发重要,而关于该罪的法益属性存在诸多争议。本文认为,个人信息应该作为超个人法益进行保护。首先,从刑法教义学角度分析,不能得出该罪保护的法益为个人法益的结论,而是保护个人法益之上的超个人法益;其次,个人信息权是一种被“泛化”的权利,不宜作为刑法法益。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非个人控制性导致个人信息权的实现没有可行性基础,且个人信息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和公共管理价值,强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权的成本过高。  相似文献   

2.
随着互联网4.0时代的到来,公民个人信息在大数据时代因其商业价值而处于前所未有的风险之中。而仅靠民事和行政手段显然不足以充分保护公民个人信息。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和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并完善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从刑事层面保护个人信息。然而其中尚有诸多不尽完善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修订,更好地构建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3.
网络“原始数据”反复交换聚合为价值丰富的“大数据”。我国《数据安全法》虽明确规定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各个环节,但刑法多聚焦于数据的获取与提供,对收集、存储、使用、传输、公开等其他流动环节仍欠缺有力规制。数据犯罪所侵害的法益非常容易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商业秘密罪、虚拟财产等犯罪所侵害的法益产生重叠或者混淆。刑法对数据的保护并不是以数据背后的代码逻辑为依据,而是以数据的具体法益为基础。数据作为载体本身与其反映的信息内容明显不同。数据安全所包含的确保数据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成为数据犯罪保护的法益。建议增设“侵犯数据安全罪”,充分涵盖数据从产生至销毁的全生命周期,以覆盖动态流动全流程,如将非法收集、处理、传输、使用、销毁数据的行为作为“侵犯数据安全罪”的构成要件,从而最大化地对数据安全法益进行保护。建构数据动态流动的公益与私益双重保护,明确数据出罪情形以兼顾数据创新。强化数据跨境流动的刑事治理,以完善数据动态流动的刑事治理体系。  相似文献   

4.
《关于办理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分类并对不同种类的信息设定不同的适用数量,再将不同的数量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情节严重”挂钩,以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联动方式,形成了我国刑事立法中特有的公民个人信息分类保护的双层次模式。《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我国学术界亦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了不同的分类。但上述分类在多个方面均存在缺陷,以至于无法对公民个人信息提供充足和合理的保护。有必要吸取相关经验教训,先确立公民个人信息的分类根据,再据此将其分为三级信息,以该新型分类法重构双层次模式的分类并修正《解释》第5条第1款第3-5项,在刑法层面充分、合理地保护我国公民的个人信息。  相似文献   

5.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增设与修正,以及司法解释对个人信息保护范围的扩张,不断彰显出刑法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力度。梳理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历程可以发现,自97年刑法以来,个人信息多是以附属于其他法益受到刑法的保护,这恰恰是个人信息多元化属性下刑法评价模式的体现。在权利属性上,个人信息同时具有了人格权属性、财产属性、数据属性、信息安全属性、公共属性等"信息复合属性";在权利外延上,个人信息同时涵盖了信息决定、信息保密、信息查询、信息更正、信息删除、信息可携、被遗忘等权利类型。因此,刑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应当将数据属性、信息安全属性等剥离出个人信息之外,在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平衡的基础上,确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豁免事由,实现个人信息合法应用与保护的刑法兼顾。  相似文献   

6.
随着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的快速发展,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已然成为人民群众利益保护的核心议题。面对愈演愈烈的个人信息相关违法犯罪案件的激增态势,我国刑事立法不断地使制裁范围更加严密,司法实践也在贯彻从严惩治政策,试图通过纯粹的刑事制裁机制来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有效治理。但是,当前我国治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存在过分依赖国家公权保护、强化刑法事后惩治性的威慑预防、偏颇定位个人信息保护法益等问题,这导致了事前合规式风险防控机制缺失,不利于个人信息协同保护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刑事合规通过前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风险控制基点、构建多元化防控机制、提升企业治理的激励性方式,将合规的事前规划式激励预防与刑法的事后惩治性威慑预防融为一体,有利于实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治理模式的转型。在理论层面,合规计划融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治理符合可能、必要且可期待等标准。在实体法层面,应增设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前置性免责程序条款,发挥行政处罚程序的出罪功能,同时将单位认罪认罚作为量刑从宽情节,赋予刑事合规影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构罪和量刑的双重功能。在程序法层面,应严格限制涉罪企业合规的适用条件,完善单位犯罪附条件不起诉...  相似文献   

7.
公民个人信息权的刑事保护刍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修正案(七)》对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了规制,我国公民个人信息权的保护应当是包括刑法规范在内的全方位保护。本文通过对日德刑法有关侵害个人秘密的相关法律规定的梳理,在"前位"法律缺位的情况下,我国刑法有自己独立的价值体系和评判标准的同时,也要注意法律体系内部的协调。  相似文献   

8.
我国公民个人信息跨境流动的刑法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公民信息跨境刑事案件以及由其所引发的重大电信诈骗案件不断增多,在我国缺乏专门的信息法和跨境合作渠道的背景下,跨境案件的刑法保护必不可少。有鉴于此,首先借鉴其他国家刑法严格保护公民信息的标准,构建以人格权为核心的个人信息概念、去除“50条”的量刑起点要求、纳入对名誉权损害的考量、增设“非法利用、处理公民个人信息罪”等机制,其次提出建立专业警务合作、司法协作机构以及侵犯个人信息犯罪案件的情报共享平台等具体措施,以增强我国跨境信息案件的刑事司法合作能力。  相似文献   

9.
面对民事法律、行政法律保护力度的不足,刑法对网络空间中个人信息的保护作用日益受到立法者重视。合理设置个人信息保护之刑法规范的前提是准确界定个人信息。从实质内涵上分析,个人信息应具有真实性、可识别性、载体性和价值性;从司法认定的角度看,个人信息还应具备关联性和目的性。刑法对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惩治体现了对公共安全的保护,因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具有公共安全性。为强化网络空间中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应当完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法规定,在客观方面增加非法利用行为、明确主管人员的替代者责任以及网络信息控制者的不作为责任等,并且对影响定罪量刑的因素进行调整,真正实现量刑规范化。  相似文献   

10.
《个人信息保护法》是我国首部专门规定“守门人条款”的法律,其创新性的一个突出表现在于,相较于美国和欧盟,该法第五十八条“守门人条款”是一种由单个领域向平台治理延伸的“综合式守门人”制度。然而,该法施行仅一年有余,不仅需要厘清“守门人”的主体范围,擅自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和过度采集、存储、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等行为的边界,以及“守门人”监管义务的限度,而且亟待在法秩序统一性视角下理顺“守门人”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责任体系,为“守门人”使用个人信息提供明确指引,防范相关刑事法律风险。目前此领域的专门研究较为鲜见。未来我国须加强“守门人”监管责任的刑事激励,发挥行政和解制度的前置分流作用,从而实现对“守门人”刑法规制与保护的动态平衡。  相似文献   

11.
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主要涉及刑法、行政法和民法方面。在云计算的背景下。为及时有效地打击犯罪、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加强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已显得刻不容缓。通过个人信息犯罪的实证分析看出,我国现有的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存在诸多不足,应借鉴其他立法中可行部分,增加刑事规范内容,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加大司法与执法力度.促进个人信息得到有效保护。  相似文献   

12.
数据是信息的主要表现和转换形式,数据共享已成为个人信息利用的一种极为快捷便利的有效方式。需要建立对个人信息严密保护的数据共享机制,建立以数据为核心的数据所有权保护制度,构建个人信息“权利束”保护的工具性体系。个人信息权保护的法律规制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个人信息私法保护的法律规制,个人信息正当处置的法律规制,个人信息合法删除的法律规制,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法律规制。个人信息权保护的法治路径集中反映在三个方面:对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适用刑法保护,对侵犯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个人信息权益保护适用公益诉讼。  相似文献   

13.
在智能社会,刑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是以个人信息权入法为基础,将信息的私权保障与利用作为基本原则,导致了人工智能算法个人信息利用刑法规制的错位和提前。当人工智能利用个人信息进行算法分析,一方面,信息主体拥有个人信息权,另一方面,信息使用者也应当拥有信息用益权。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必须从权利说出发并超越权利说,重新回到信息主体和信息使用者共同拥有个人信息安全法益的轨道。然而,刑法尚未明确规定个人信息安全法益,人工智能算法个人信息利用刑法规制与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应考虑信息主体和信息使用者对个人信息各自拥有的利益,从场景化行为主义规制的进路出发,对人工智能算法个人信息进行刑法保护和刑法规制。  相似文献   

14.
针对国家存立的犯罪,是大陆法系国家学者依据法益理论对危害国家之存在安全的犯罪所作的归纳,它与中国现行刑法分则中危害国家安全罪在外延上有很大的重合性。因此,对大陆法系国家对这类犯罪的刑法立法进行深入研究,对于完善我国刑法的相关内容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5.
通过对《民法典》中同质对象的比较分析,结合对隐私、个人信息等规范对象的逻辑位序梳理,认为法律所明确保护的数据并不包括数据化的人格要素,而是指向一种经过相关主体的劳动、客观存在的无形财产。数据独立于其载体,具有财产特性,应适用于相应的财产保护范式。但数据不是物,并不符合所有权客体的特质,难以体现所有权的追及力和权能分离,无法满足所有权保护规则和条件要求。数据也不是既有知识产权法意义上的知识财产,其外延大于知识财产,但与知识产权客体的条件要求相契合,与知识产权价值目标趋同,具有可知识产权性,可以成为知识产权客体,并暂以单独立法形式予以规范。  相似文献   

16.
大数据战略视野下我国信息网络安全立法分析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大数据战略视野下,很多国家纷纷制定、完善和执行着自己的信息网络安全法律,并已形成世界潮流.从国内外的大数据战略与信息网络安全立法分析来看,我国既有成绩,也有不足.对于我国信息网络安全的法律保障,目前需要完善的主要内容有:进一步明确国家信息网络安全立法的目的与宗旨;基本法层面,尽快构建完备的信息网络安全法律保障有机体系,重点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法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实施层面,加强与完善具体领域的单行法与配套法建设,增强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完善法律框架之外的协作保障体系.  相似文献   

17.
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是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重要部分,其内容主要涉及对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行政监督管理方面。发达国家的个人信息专门立法中,大都有个人信息监督机关的设置、权利义务责任以及救济等相关内容,结合我国现有的法律、建议稿和案例,在行政法的重点向权力监管转移的背景下,应着重考虑个人信息监管法律关系的调整、行政责任与法律救济的完善等问题。  相似文献   

18.
近年来,中国食品安全案件接连发生,中国刑法学界对食品安全犯罪给予了较多的关注。从中国食品安全的刑事立法沿革来看,可以分为三个时期:1949年至1979年的非犯罪化时期、1980年至1996年的犯罪化时期、1997年至今的完善和扩张期。晚近中国食品安全刑事立法呈现出刑法介入的时间提前、刑法介入的范围扩展、刑法介入的力度趋严等特点。未来中国食品安全刑事立法的完善应注意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的平衡、促进刑罚结构从"厉而不严"走向"严而不厉"、加强对立法技术的反思、实行真正的附属刑法与刑法典相结合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19.
全球化时代中国刑法改革中的人权保障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强化对人权的保障是全球化时代中国刑法改革的鲜明主题。人权保障在中国刑法中的确立首先有赖于人权观念的变革,这体现在: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全球化时代刑法立法的必然要求;刑事司法观念的革新是真正贯彻人权保障的途径。中国刑法立法演进的过程中,在人权保障方面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的确立、在刑法典中规定了努力限制和减少死刑、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范围的条款等方面,进一步贯彻了刑罚人道主义的精神。  相似文献   

20.
为打击跨国网络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各国积极开展双边或多边的执法合作,其中对个人数据的保护问题成为关注的焦点.执法领域个人数据保护的全球标准尚未形成,美国和欧盟因数据保护立法的差异性和对隐私权概念的不同理解,在致力于协调两国数据保护立法上进行了诸多尝试,美国和欧盟签订了一系列数据分享协定,比如《欧盟—美国双边法律互助协定》《旅客订座记录协定》《环球银行金融电信协会协定》等,但这些数据分享协定有不同的数据保护标准.为了重建跨大西洋数据流动的信任,美国和欧盟达成了《欧美数据保护总协定》,为美国和欧盟提供综合性的执法领域数据保护框架.根据美国和欧盟的经验,我国应积极参与全球多边规则的制定、统一国内个人数据保护规则、针对执法领域个人数据保护进行专门立法、分阶段和分部门与境外执法机构订立双边协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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