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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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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认识的混乱,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流域生态补偿的制度实践及制度完善。明确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正确认识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前提。抑损性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政府(流域生态补偿费的征收主体)和受益者(流域资源的开发利用者),增益性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政府(流域生态补偿的实施主体)和贡献者(为流域生态恢复与改善作出贡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立法确立政府在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地位,发挥其在流域生态补偿中的协调作用,满足受益者的流域资源开发利用需求,调动贡献者的流域生态保护积极性,建立以行政权为核心的良性互动的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体系,有助于我国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2.
重点生态功能区是提供生态产品和服务为主体功能的区域,对国家和地区生态安全十分重要.构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应从理顺相应的法律关系着手.目前我国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法律关系成立的规范性依据主要是一些法规与规章;而事实依据包括生态产品和服务的供给行为及由此产生的利益损失、生态产品和服务的惠益以及损失与惠益之间的因果关系.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以“区域”为尺度,其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恒为区域利益与行为的“代言人”——政府;客体为区域供给的生态产品和服务;主要内容为补偿主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按照协议的约定、围绕生态产品和服务的持续供给活动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相似文献   

3.
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是生态补偿思想、生态补偿法规和各项有关生态补偿政策的总和。构建一个系统、科学的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对于缓和我国恶劣的生态环境形势,促进生态保护和建设,实现环境公平和正义,意义重大。对生态补偿制度基本理论问题的系统分析,可以为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提供理论指导。从法学的角度厘清生态补偿的涵义,是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研究和构建的起点。认识和厘清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构建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前提和基础。  相似文献   

4.
油气资源开发在获得经济利益的同时可能对生态利益造成不利影响,明确油气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主客体,是实施油气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先决条件。从法学层面定义生态补偿,按照补偿行为的相对性将主体分为应当支付补偿的主体、接受补偿的主体和具体实施补偿行为的主体。国家、企业法人是油气开发生态补偿主体,而自然人目前不能成为补偿主体;油气资源区居民成为受偿主体也即补偿对象;油气资源区政府作为实施主体是嫁接前两者的桥梁;客体为实施生态补偿的行为而非油气资源本身或者自然生态环境。  相似文献   

5.
论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生态补偿在我国有一定的历史,但一直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对其进行规制。建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首先应准确界定概念,还应遵循一定的原则,注意相关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才能缓解日益严峻的资源环境形势。生态补偿制度是一种为改善、维护和恢复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通过经济、法律等手段调整利益相关者保护或破坏生态环境活动产生的环境利益及其经济利益分配关系,实现外部成本内部化,从而达到环境利益均衡,促进环境公平、正义及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制度。构建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时应坚持生态效益为主兼顾经济效益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政府补偿与市场补偿相结合原则,在此基础上还应合理界定补偿主体,实行政府调节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补偿制度,完善生态补偿税费制度,从而达到环境、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6.
生态补偿是平衡当事人各方环境权益的重要手段。客观、正确地认识生态补偿的法律性质有利于更好地建立生态补偿法律机制、完善相关制度。生态补偿是一个开放的概念,主要是指生态受益者或生态致损者对生态受害者、生态维护者的经济给付,性质主要为买卖、赠与、不当得利的补偿和无因管理的补偿、继承性获得的补偿。各种补偿形式可以在民事领域和行政领域实现,既可以是国内主体间的补偿,也可以是国际主体间的补偿。生态补偿方式的多样性决定了其法律性质的宽泛性。  相似文献   

7.
生态补偿是当前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对生态补偿的法学研究处于起步阶段。结合国内外已有的生态补偿理论,对我国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作了基本考察,介绍了我国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基本现状、指出了我国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不足之处,并提出了完善方向,以此推动我国生态补偿法律法规尽早出台,使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成为我国环境保护的一道坚实法律屏障。  相似文献   

8.
生态补偿的法律制度化设计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本文所称生态补偿是指利用经济手段刺激行为主体减少对生态环境的损害并对保护资源的行为予以鼓励,通过对建立生态补偿制度合理性与可行性的分析,提出应将生态补偿确立为一项环境法律制度。生态补偿应以公平合理为原则,补偿对象的范围相当广泛,补偿方式包括财政转移支付、征收生态补偿金、建立生态补偿基金、优惠、补贴等,针对不同的情况应设计不同的补偿制度。  相似文献   

9.
我国应采用公法上的财团法人模式建立生态补偿基金,以实施生态补偿中货币补助方式的直接公共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补偿条例》应构建行业性生态补偿基金、专门性生态补偿基金与综合性生态补偿基金相结合,地方性生态补偿基金、区域性生态补偿基金与全国性生态补偿基金多层次组成的生态补偿基金体系。生态补偿基金的内部组织机构一般应包括运作机关、监督机关、审核机关和收支审议机关,并明确其各自基本职能。应建立以财政拨款为基础的多元化的生态补偿基金资金来源制度,财政拨款必须作为该类基金的基本资金来源。生态补偿基金法律制度还应包括基金会计制度、审计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和监督制度,也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补偿条例》予以明文规定。  相似文献   

10.
中国环境补偿制度在立法和实践上均存在诸多问题。应该树立大环境补偿观,构建政府和市场相结合的环境补偿法律制度,制定一部统一的覆盖城市规划、建设、运营全过程的环境补偿法,建立区域合作的环境补偿法律机制,完善我国生态城市环境补偿监督管理机制。  相似文献   

11.
论利益衡平视域下生态补偿规则的法律形塑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生态补偿是以环境损益补偿为形式,以利益诉求的全面协调与重新配置为内容的政策工具集,其本质在于通过公平分配权义达致利益衡平,实现环境时代生态利益增益和利益冲突最小化。由于政府治理与有效激励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拒斥与冲突,当前我国政府主导的生态补偿制度在形成和运行中遭遇了诸多现实困境。参与主体的单极化、激励机制的缺位和实施结果的公平性缺失,导致利益失衡与博弈失序进而引发社会公正议题。以权义平衡与协调为目标,通过完善生态补偿立法和政策决策机制、社会参与机制、激励制度等方式,可以实现对利益相关者的正向激励,彰显生态补偿的社会正义价值。  相似文献   

12.
我国农业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之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农业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不仅可以改善农业生产环境,也为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然而,我国农业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却存在立法系统性不强、执法操作过于僵硬、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等问题。在分析我国建立农业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必要性和介绍国外农业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我国农业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建议:完善农业生态补偿相关法律法规;构筑农业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多重主体(执行主体、补偿主体、受偿主体、监督主体);明确农业生态补偿的具体操作细则(优化补偿标准、具体补偿对象、完善补偿方式、扩充补偿资金来源)。  相似文献   

13.
论农业生态补偿法律制度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农业生态补偿制度是生态补偿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历史上看,构建农业生态补偿是对农业的特别牺牲予以补偿,恢复社会成员之间义务负担平等的需要;从现实来看,是促进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农业环境资源的需要。我国现行农业生态补偿在立法上存在空白问题,在实施中缺乏可操作性。农业生态补偿立法应在整体的生态补偿立法中和新农村建设中予以完善。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健全农业生态补偿的组织管理体系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和投融资制度;在具体实施方式上,应完善"计划 项目 协议"补偿形式,提高补偿资金利用效率。  相似文献   

14.
对我国西北生态脆弱区森林生态补偿政策实践实证调研的结果显示,现行政策存在补偿标准、补偿期限、补偿资金、政策监管评估、配套保障政策等方面亟待解决的问题。构建统一、协调的西北生态脆弱区森林生态补偿法律机制,其制度设计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在生态环境基本法中明确规定生态补偿的基本制度;完善《森林法》中关于森林生态补偿的原则性规定;适时出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法》;制定《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西北各省(区)依据具体的省情、林情完善本地区森林生态补偿的地方性立法。  相似文献   

15.
农业生态补偿主体的法定化是农业生态补偿法制化的基点,体现着农业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实践理性。农业生态补偿主体法定化主要包括主体类型规定和权利义务的配置,进行主体分类时应保证主体间相互衔接性和活动场域的相对边界性,权利义务配置应遵循适度倾斜的实质公平和权利义务和谐的基本原则。农业生态补偿主体可以分为宏观层面的主体、中观层面的主体和微观层面的主体。宏观层面的主体包括国家、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中观层面的主体包括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社区和农村环保组织;微观层面的主体分为农业生态利用的利益受损者和利益受益者。  相似文献   

16.
宁夏森林生态补偿的法律依据较为单一,立法层级较低,在补偿分配机制、分类补偿机制等方面相对不足,这在实践中不利于森林生态补偿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充分发挥。因此,宁夏应将公益林管护和生态补偿结合起来,实行统一立法,明确补偿分配机制,考虑权属关系、生态因素建构分门别类的补偿机制,形成符合宁夏实际的森林生态补偿制度。  相似文献   

17.
四川藏族地区位于四川省西部,是全国第二大藏区,藏区人口135万.主要包括甘孜州、阿坝州和凉山州的木里县,是我国第二大藏族聚居地.自1998起,四川藏区全面停止天然林的商品性采伐,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得到根本扭转.但是,由于四川藏区生态的特殊地位,单靠国家或者四川藏区人民的努力来维护其地位是远远不够的,必须通过多种渠道的生态补偿来共同实现.本文重点以甘孜、阿坝州藏区为例,力图分析生态补偿对该区域的必要性与对策措施,说明如何通过生态补偿措施解决生态建设过程中各方主体之间的利益协调问题,从而保证生态建设的顺利进行,并使生态经济系统转入良性循环.  相似文献   

18.
小康社会质的规定性和民族自治地方的现状决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生态利益补偿法律机制问题的研究与建设,是有其现实必要性的。目前从国家和民族自治地方两个层面,生态利益补偿法律机制取得初步成效,但存在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本文中笔者提出在民族自治地方生态利益补偿法律机制建设过程中,应从生态利益补偿法律意识的正确树立、立法、行政执法、司法、公众参与机制等多方面完善,以期对完善民族自治地方生态利益补偿法律机制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9.
我国海洋生态补偿法律机制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进展,但目前海洋生态环境仍呈不断恶化趋势.为此,从长三角地区海域生态环境现状出发,针对现阶段海洋生态补偿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就如何建立有效的海洋生态补偿法律机制提出意见和建议.  相似文献   

20.
我国生态补偿政策法律制度的特征、体系与评价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定义了生态补偿政策法律制度和体系的概念,分析了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法律制度的进程和主要内容,并对各专门法律和法规中有关自然资源保护和有偿使用制度的生态补偿含义进行评价,系统梳理了现行政策法律制度中涉及生态补偿的各项规范,对有关生态补偿政策法律制度进程和体系之间的协调性进行评价,最后提出了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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