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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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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结构混乱与迎法下乡——河南宋村法律实践的解读   总被引:26,自引:0,他引:26  
与费孝通乡土中国的理想类型相比,今天,农民的价值观念、行为逻辑和联结模式都正在发生质变。当下中国农村,已不是乡土中国、熟人社会所能简单概括,乡村法律实践的场景和逻辑也随之发生变迁。农村的社会结构、价值观念的剧变,加剧了法律的荷载。农村社会呈现出结构混乱,而非仅仅是语言混乱,这导致了当前村庄内生力量无法有效整合秩序。在越来越具有现代性特征的乡村社会,国家法律已日益成为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保障新农村建设的不可或缺的力量,迎法下乡已有了现实需求。  相似文献   

2.
“法律下乡”:乡土社会的双重法律制度整合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徐勇 《东南学术》2008,2(3):19-27
本文从现代国家建构的角度分析国家法律向乡土社会渗透的过程.认为伴随现代国家建构中的"政权下乡"是"法律下乡".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国家对乡土社会的整合由政策整合向法律制度整合转变,以求建构统一的法律制度共同体.但起源于工业和城市社会的现代法律下乡,与根植于乡土传统的农村社会遭遇着碰撞和困惑.在现代国家建构和乡土社会变迁的双向过程中,乡土社会呈现出双重法律制度整合的状况,并需要加以制度性整合.  相似文献   

3.
乡土社会在转型过程中,国家法对乡土社会的影响日益加深.随着法治进程的逐渐加快,国家法对乡土社会的影响,引起了乡土社会中的农民的不适应和紧张.法律毫无疑问应当是弱者利益的保护者,然而,在法治现代化的今天,农民的权利保障仍然处于一种缺失的状态.  相似文献   

4.
《送法下乡》:一个读本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从两个不同的角度解读《送法下乡》。首先 ,进入该书的语境 ,以贴近作者的视角 ,“重构”中国基层司法制度 :肯定任何司法知识都是地方性知识 ,而且不仅仅是书本知识 ,还包括许多“无言之知” ;认识中国特定的政法传统、“转型时期”的司法特点以及基层司法的特殊性 ;考察基层法院的法官在重重困难的情况下如何调动各种知识解决纠纷 ,以此“正当化”法官在司法运作中所使用的知识和技术。其次 ,从一般读者的角度进入 ,展示该书给予人的智识的愉悦、观念的冲击和方法的启迪  相似文献   

5.
“后乡土社会”是一个存续乡土性特征的社会,又是一个结构与内容正向现代性变迁的具有过渡性质的社会形态。农民权利呈现出贫弱、破裂、救济迟滞等样态。法理意义上,市场经济发展能促使农民产生新的权利要求,只有法律人格独立才能保障农民主体地位,只有倚重平等价值才能激发农民交往理性。因此,农民权利的有效保障不仅要理论上的应然权利向法律上的现有权利转化,还要继续促使现有权利转化为现实中的实有权利,并在法治维度以立法、执法、守法和司法等过程加以实现。  相似文献   

6.
传统的乡土社会是无讼的。随着国家权力在乡土社会的渗透与“法律下乡”,农民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并开始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权益纠纷,无讼的乡土社会逐渐转为有讼。以Q村近些年来发生的民事纠纷和民事诉讼为个案,探析法律制度渗透进乡土社会的关系调整的机理。在日益开放的乡村,乡村的民事关系主体已经多元化,法律制度的乡土生长的表现形式也呈现出多样化。  相似文献   

7.
魏建新 《理论界》2007,(10):84-85
使从纸上的法律走向社会的法律,使纸面上的死的规则变成人们行动中的活的规则,使理想的法治迈入现实的法治,必须认识到法律本质在于法律之利益,法律效力在于法律之意识,法律至上在于法律之信仰,法律生命在于法律之实践。  相似文献   

8.
政权下乡:现代国家对乡土社会的整合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现代国家的建构是一个政治权力自下而上集中和自上而下渗透的双向过程.由不同层级的国家机构构成的政权组织体系则是实现权力集中和渗透的必要条件,由此开始了"政权下乡"的过程.传统社会实行"县官治县,乡绅治乡",国家治理是"无根的统治".20世纪下半期,由于底层经济社会的变革,使国家政权在乡土社会扎根.但国家政权对乡土社会的渗透也面临基层官员自我利益扩张造成政治阻隔等新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  相似文献   

9.
李加玺  李静 《兰州学刊》2005,(6):157-160
关于乡镇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否继续存在的争论很多,但多缺乏有效的实证研究作为其立论基础.本文基于对一起真实个案的分析,探讨了乡镇法律服务所在民间纠纷调解过程中所扮演的独特角色和运用的特殊规则性知识,从而得出结论,乡镇法律服务所将在很长一段时期内保有其生存的客观基础而继续存在,并在农村乡土社会中发挥其独特的作用.  相似文献   

10.
历时性地检视国家治理的变迁,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在国家治理中的三次转换:早期道德魅化之下,价值理性高扬,工具理性不彰;进入近现代,通过道德祛魅与理性附魅,价值理性不断旁落,工具理性持续扩张;当前,亟需通过正义返魅,推动价值理性复归,让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逐步走向融合.推进我国的国家治理现代化,不能把国家构建在传统魅惑化的价值基础上,也不能重复西方经典现代性的非道德路径,而是要在正义观主导下,建构制度的正义与正义的制度.  相似文献   

11.
张磊 《江西社会科学》2021,41(2):94-100
在20世纪80年代以来思想解放的背景下,中国话剧开启了新的阶段,话剧叙事的空间场域呈现出从乡土社会到都市社会转变的显著特征.这一转变,既是对全球化与大众文化发展的呼应,也是对话剧艺术关注“人”的本体特质的凸显.在这一转变过程中,既能看到都市的发展与建构,也能倾听到女性作者的声音;而话剧中的都市图景,也以先锋戏剧、商业戏剧和主流戏剧等多种路径得以呈现.  相似文献   

12.
法律至上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核心与基石;然而,易变的社会情势常常置规范与现实于冲突状态并诱发相关情势的适法性危机,面对变动不居的社会现实与社会变革,如何真正实现法律至上?在坚持法的权威性与法的稳定性的同时,如何坚持法的现实性与进步性?如何在现实的法律适应性与法律的社会适应性之间架起一个支点以谋求两者的协调与共进?问题的求解既是个理性的价值选择过程,又不可能超然于现实的利益衡量因素之外  相似文献   

13.
14.
法律人类学的语言研究既以形式结构分析为基础,又关注语言的功能和创造性.许多学者在批判法学、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后现代法学的影响下,研究了语言的社会创造性,认为语言能反应、创造社会关系,构建、传播和维系权力.法律实践中的语言既可能渗透着国家权力的建构、国家权力的主导,也可能在社会关系的生成、塑造、转换中相当程度地满足当事人的诉求.  相似文献   

15.
传统中国社会是乡土社会、老人社会。老人集经验、知识、权力于一身,是社会权威的代表。在中国社会变迁的过程中,老人权威逐渐弱化,老人社会走向边缘化甚至终结。在这个过程中,要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关爱农村老人群体。  相似文献   

16.
刘威 《中州学刊》2013,(10):66-71
作为一种专业化的实践领域,现代慈善以慈善组织为中介,在分离捐赠者和受助人的同时,也让二者的地位更加趋于平等和独立。如果说传统慈善行为是"道义性救助"和非制度性帮困,那么,现代慈善事业则是"义务性救助"和制度性支持,实现了从"道德施恩"向"权利本位"的转变,将过去对"圈内人"的特殊责任变成了对"所有人"的普遍责任。然而,中国慈善事业仍然停留在"知恩图报"式的狭隘道德关系层面,呈现出由近及远、由亲到疏的乡里情结和关系限制。为了促进中国慈善事业由分散个体的"恻隐之心"跃迁为广大公民的"公共责任",在经历个体价值释放、集体道德疲倦之余,更需要营造一种自由、宽容、轻松的道德氛围,建构一种尊重人性、彰显个性、强调理性的道德模式,让诸如捐赠、互助、志愿之类的道德行为,能够自由自在、自然而然地生长,以正常面目出现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之中。  相似文献   

17.
从嵌入性理论视角出发,以组织嵌入、利益嵌入和关系嵌入三种机制分析村庄场域内下乡资本与乡村社会的互动状况,发现直线单向式的嵌入路径整体上呈现“只嵌不入”的悬浮状态,资本的“市场逻辑”与村庄的“乡土逻辑”存在断裂,下乡资本与村庄社会出现程序合法性与情境合法性的张力、形式嵌入与实质融入的差距、社会身份与乡土身份的偏离等嵌入困境。融合机制是对嵌入机制的延续、推进与超越,从构建“股份合作制”的利益共同体、扭转社会身份“村民化”、增能赋权“化村民”等维度建构下乡资本植根乡村社会的新路径,通过从单向嵌入到双向互嵌、从浅层利益到深层互惠、从单一经济维度到多重社会互动,促进下乡资本与村庄社会之间由生硬嵌入到有机融合的过程,以期实现“以企带村、以村促企、村企共赢”的理想样态。  相似文献   

18.
巩军伟 《兰州学刊》2008,(Z1):108-109
法律社会实践是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的一个重要环节,与课堂教学相辅相成。大学生法律社会实践还存在很多问题和不足,高校可以根据学生的知识背景,选择不同的实践的模式。  相似文献   

19.
李欣 《江淮论坛》2013,(5):110-114
老年人监护法律的产生与发展与其社会适应性密切关联,用法社会学方法对老年人监护进行调研。本文以宏观与微观数据统计法阐述老龄化发展趋势。以调查问卷法获得老年人的实际生活状况及现实需求,反映老年人总体的社会适应性;以个案访谈法了解老年人的个体活动能力及决定能力,窥探老年人的社会参与度指标。通过研究发现老年人监护立法理念不科学、立法体例不完整、适用标准不全面与配套措施不到位等问题。  相似文献   

20.
自从法律出现以后,关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一直是法学家和哲学家们所重点关注和研究的问题.在近代以前,法学一直没有摆脱其哲学的附庸的身份,这导致法律在实践中可操作性较差.又由于受到不确定的价值考量因素的影响,使法律的统一性难以得到有效地保障.直到19世纪初,英国著名的法理学家奥斯丁开创实证主义法学,才使法学摆脱这种尴尬局面.但是由于传统实证主义法学自身理论的缺陷性,无法应对自然法学理论上的挑战和具体的司法实践,为此,20世纪英语世界最伟大的法学家哈特在对传统实证主义法学扬弃的基础上创立了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强调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和统一性要求,是法律实践理性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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