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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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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赠与合同作为一种诺成合同、单务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存在权利义务不平衡的表象。赠与人撤销权的规则设计则为这种失衡提供了矫正的可能。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是夫妻双方通过协商来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达成的一种兼具身份性和财产性的特殊协议,并且该协议的内容与离婚当事人双方的子女成长利益密切相关,带有浓厚的身份性和道德性。司法实践中应严格区分离婚协议中赠与人撤销权的具体属性,限制合同法第186条规则在该类案件中的适用。  相似文献   

2.
《社区》2008,(18):26-26
我的养父与养母感情不好,养父刘某于2005年生病住院后一直由我照顾,2006年5月,养父与养母协议离婚,养父名下得到一套104平方米的商品房。2007年,他身体好转,将他自己的房屋赠与我,并给我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可是他的亲生儿女知道他把房子赠与我后,每天去找养父要求撤销其赠与行为,收回房屋。此后,我发现养父的态度也开始有所变化,可能会要求我将该房屋退还给他。请问,赠与房屋后,赠与人反悔怎么办?  相似文献   

3.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视为只对自己子女的赠与的规定存在着没有反映出姻亲关系的真实特性、不符合中国父母家产传承或对子女为赠与的习惯、忽视了赠与者对子女配偶将来履行赡养责任的预期等不足之处。为了避免法院在处理父母赠与房产纠纷中或者全有或者全无的不公平结果,应寻求一种更为公平合理的动态处理模式。而《德国民法典》第313条第1款所规定的法律行为基础障碍制度为我们提供了借鉴。通过借鉴这一制度中的行为基础事后丧失规则,在我国婚姻法中设立赠与基础丧失规则即赠与行为发生后,由于当事人进行赠与的基础不再存在,此时如果不能合理期待做出无偿给予的一方愿意维持现有的财产关系,法律允许当事人在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对已生效的赠与行为进行调整或解除的规则,应是可行的。其可行性在于这一规则的设立不仅符合我国婚姻法处理家庭关系的立法宗旨,而且也避免了法院在处理当事人未约定、法律也没有相应规范调整的房产赠与问题时的两难处境。在适用时,辅之以一定的限制,即对结婚时间达一定期限且因抚育子女、照料配偶方父母、协助对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不适用赠与基础丧失规则,但受赠人对婚姻破裂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以期达到司法解释所预期的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的目的。  相似文献   

4.
尽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离婚时财产归属做了明确、详尽的规定,但依然在房产归属问题上存在可能引发的问题:婚后一方父母赠与房产的规定问题;婚前一方个人按揭买房的房产归属问题。因此,在分割房产时遵循公平原则,通过加强对弱势一方的财产救助和加重对过错方的财产处罚完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相似文献   

5.
郝萍 《社区》2003,(10)
律师同志: 我与李某经人介绍认识,不久就结了婚。婚后感情不 和,经常发生争吵。我向法院提出了离婚申请,在法院主 持下经过艰苦的调解,终于达成离婚协议,我和她都在协 议上签了字,并按下手印。几天后,我签收了盖有人民法 院大印的离婚调解书。可不久,法院又通知我由于李某拒 绝签收离婚调解书,我和她的离婚调解书无效,要继续依 法审理。请问离婚调解协议已经在法院主持下达成,一方 还能反悔吗? 张小峰 ;  相似文献   

6.
非诉讼离婚协议是婚姻双方当事人不经由法院自主对其人身关系、财产关系进行处分的意思表示合集。在签订非诉讼离婚协议的时点,一方或双方意思表示不真实会影响构成该协议的解除身份关系行为、财产性处分行为的效力。通过原因行为理论作用于确认身份关系终止行为及确认财产性处分行为,从而使受害人在受有不利益时获得法律救济。  相似文献   

7.
恋爱或共同生活期间,一方往往会有赠与另一方大额金钱、房产、钻戒等行为。恋爱关系破裂后,赠与财产的一方往往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要求另一方返还,因没有证据支持,败诉后以不当得利另行起诉或以不当得利提起上诉。司法实践中,无论是民间借贷还是不当得利,在诉讼中都存在着举证和说理困难。恋爱中,一方出于结婚目的而给予另一方大额财产的行为,实质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由于恋爱关系破裂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缔结婚姻,则赠与合同的解除条件成就,原告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该合同,要求被告返还所得利益。  相似文献   

8.
世界各国或地区关于赠与合同性质的规定表现出了很大的灵活性和差异性 ,我国理论界对此也产生很大争议 ,本文就结合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对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进行论述 ,阐明我国《合同法》中的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 ,不动产的赠与合同为要式合同  相似文献   

9.
编辑同志:我和老伴唐某结婚近40年都相安无事,谁知到老了却发生了感情危机,并闹起了离婚。2个月前,我们在达成协议后办理了离婚手续。协议中规定,我们的共有住房归唐某所有,唐某补偿我房屋价款16万元。最近,我经过冷静思考,觉得自己在财产分割方面吃亏了,因此想反悔当时订立的财产分割协议,主要是想找唐某要回那套住房,而由我补偿她房屋价款16万元。这要找唐某协商她肯定会拒绝的。请问,我能否通过诉讼途径,请求法院判令变更财产分割协议?读者万成华  相似文献   

10.
《婚姻法》修正后 ,对离婚过错赔偿有了明确的规定 ,即一方有过错导致离婚 ,另一方可根据所提供的合法证据请求过错方赔偿 ,这无疑是对无过错方的一种权益保护。本文以离婚过错赔偿的法律规定为主线 ,提出目前造成离婚索赔难的原因 ,同时也论述了解决离婚难的对策问题  相似文献   

11.
20世纪英国离婚法变迁及其发展趋势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世纪后半期以来人类社会的婚姻制度和家庭模式遭遇了前所未有的危机,全球掀起离婚浪潮,在欧洲以英国最为典型。20世纪英国离婚法实现了从有限离婚主义到离婚自由主义的转变。然而日益增长的离婚率,离婚后时代单亲家庭队伍的不断壮大,已经成为严重困扰英国社会健康发展的社会问题。面对离婚自由主义带来的汹涌的离婚风潮,英国立法机关也在不断调整和完善离婚法为重建婚姻和家庭做出新的努力。站在婚姻家庭法的视角,对一个世纪以来的英国离婚法变革进行梳理,从中深层剖析离婚法改革对婚姻制度带来的冲击及其发展趋势,以期为我国婚姻和离婚现状的研究提供有益借鉴。  相似文献   

12.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为当事人离婚自由的实现提供了保障,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尤其体现了《婚姻法》对离婚中经济弱势一方主要是妇女的保护。但是,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仍存在诸多缺陷,应当将相对困难标准和义务人具备负担能力作为离婚经济帮助的适用条件,明确规定离婚经济帮助的考量因素、方式、变更和终止的情形,因离婚方式的不同合理设置离婚经济帮助请求权的行使时间。  相似文献   

13.
新“国五条”出台后,许多人选择功利性离婚逃避政策带来的不利影响,目的是实现家庭现有利益的最大化,为家庭保留更好的物质条件。这些用房子与婚姻交换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金钱至上”观念的影响下,完全抛弃了中国传统的婚姻家庭观,给社会带来了恶劣的影响。这种现象的深层原因是,我国现行婚姻法中大量的条款都是关于明确夫妻财产的规定;同时,婚姻法并没有对家庭的法律地位予以明确,更没有规定家庭的独立财产制,最终导致夫妻没有共同努力的方向,家庭中的个人利益突显。因此,必须修改和完善现行《婚姻法》,重新定位家庭的法律地位,并赋予家庭财产权利,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功利性离婚问题。  相似文献   

14.
修改后的婚姻法将损害赔偿的相对人锁定为婚姻关系中有过错的一方 ,不涉及婚姻关系之外的第三人。然而 ,对破坏婚姻关系导致离婚的第三者应否作为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 ,有必要作理论上的探讨。本文通过对婚姻关系之外的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行为的性质及危害性的论述 ,提出应将婚姻关系之外的第三者列为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  相似文献   

15.
婚内侵权责任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确立了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但是没有明文规定婚内侵权责任。离婚损害赔偿以离婚作为必要条件,婚内侵权责任则以婚姻关系为其构成要件。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没有排除婚内侵权责任。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为婚内侵权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为婚内侵权责任的承担提供了物质基础。婚内侵权责任的完善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应在婚姻法中明确规定婚内侵权责任,二是完善夫妻财产制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16.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有关人身关系的规定有突破也有局限。有关婚姻登记瑕疵的处理不应驳回了事,而应明确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问题。有关生育权纠纷的规定体现了保护妇女生育权的法律精神。亲子关系的确认与否定,应更好地贯彻儿童优先的原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问题的规定有利于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权。  相似文献   

17.
《婚姻法》修改后 ,离婚的条件和标准较前更明确、规范 ,具有更好的实践操作性 ,显示了其突出的进步 ,但并未形成历史性的突破。实际上 ,更主要的表现为对原有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完善 ,社会生活实践的客观要求和学术理论界的研究成果并未能在立法上得到充分体现。现行《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条件的规定 ,较前《婚姻法》的规定有很大进步 ,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与缺陷。  相似文献   

18.
司法实践中,离婚案件的被告如提出离婚请求一般会因其诉讼请求与原告诉讼请求相同而被认为离婚反诉不能成立。实际上,在《婚姻法》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之后,允许被告提出离婚反诉已成为保障无过错方作为被告时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诉权的必要制度。基于离婚诉讼的特殊性以及我国现有法律对离婚诉权的规定,离婚诉讼的被告不论有无与原告不同的离婚理由,均应有权提出离婚反诉而不受"一事不再理"的限制。但被告反诉离婚应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否则无受理的必要;法院对于离婚反诉应与离婚本诉合并审理,合一裁判。  相似文献   

19.
婚姻法修正草案对现行婚姻法作了较大的补充和发展 ,具体表现为对基本原则的增补、对结婚制度的完善、对家庭关系的充实、对离婚制度的调整及对法律责任的拓展。在对其立法价值予以充分肯定的同时 ,也应看到其不足与缺陷 ,并应从四方面予以完善 ,即摒弃宜粗不宜细的立法原则 ;改变亲权与监护相交叉的格局 ;弥补夫妻财产制的缺陷 ;健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以实现婚姻家庭立法的严谨与科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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