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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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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法典》确立的善意取得制度在价值判断层面未体现对真实权利人的保护,在构成要件层面也忽视了真实权利人的责任承担与主体行为之间的逻辑关联。善意取得制度的正当性基础在学界存在观点分歧,其中外观主义对善意取得制度的阐释更具说服力。外观主义理论的现代发展以“本人与因”的事实作为真实权利人承担外观责任的归责要件。具体而言,善意取得应当以真实权利人“本人与因”作为利益衡量的判断要素,将善意取得的价值取向由利益“牺牲”转向利益“调和”。善意取得应将“本人与因”作为构成要件:第一,动产善意取得仅得适用于占有委托物的无权转让,遗失物、盗赃物等占有脱离物应排除适用;第二,不动产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以真实权利人自己导致的不动产登记簿权利事项记载错误为限,冒名处分不动产行为应排除适用。  相似文献   

2.
传统观点对善意取得制度的起源分析存在谬误,据此阐释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均无法说明善意取得对占有委托物和占有脱离物相区分的必要性。危险引受理论原主要适用于不动产相邻关系,但其可以作为解释善意取得制度区别占有委托物和占有脱离物的理论根源,并与交易安全之保障共同构成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3.
通过对占有脱离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的比较法分析,提出中国《物权法》应当确认脱离物善意取得,并对占有脱离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4.
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符合现代民商法促进交易安全与快捷的价值取向和动产占有的公信理论。无权处分人与第三人订立抵押合同时以担保债权为目的、抵押合同合法有效、第三人主观上为善意、抵押物是抵押人合法占有的动产等四个方面是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必然在原权利人、无权处分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合理配置原权利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法律效力的关键。  相似文献   

5.
善意取得法律效力主要涉及善意取得下三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学界关于善意取得法律效力的研究基本上是以转让合同有效为前提,满足了形式上的合理性,却存在着诸多可商榷之处。事实上,无权转让合同应纳入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依我国《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而在转让合同被重新确定为无效的前提下,三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应当重新界定:法律应认可原权利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基于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交易关系,从而由原权利人对善意第三人承担物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相似文献   

6.
学界对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的认识已基本达成共识,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和原权利人的利益难谓孰轻孰重,故占有公信力和交易安全都难以支撑这个损害原权利人的善意取得制度。因此,只有保护公共利益才能作为善意取得制度的的正当化依据。  相似文献   

7.
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分为与占有有关的要件和与善意有关的要件。前者包括 :出让人的占有必须是实际占有 ,正权原占有 ,占有的客体可以是自由流通的物或可转让的权利 ,受让人取得占有的途径为支付对等价格的法律行为 ,受让人取得占有的交付方式不同不影响善意取得的成立 ;后者主要包括 :善意的认定应采用“消极说”,受让人的善意应限定在法律行为生效时  相似文献   

8.
根据交易安全与快捷的价值取向和动产占有的公信理论,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是必要的,动产抵押权善意得的构成要件有其特殊性,合理配置原权利人和善意第三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法律效力的核心问题。  相似文献   

9.
次承租人基于对转租人占有租赁物事实而信赖转租人有权出租而与之订立租赁合同,从占有公信力和保护交易安全两个角度来看,都应当承认租赁权的善意取得从而使次承租人取得租赁权。次承租人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租赁权后并不消灭原出租人的所有权,原出租人可以向转租人主张赔偿从而保护自己的损失。  相似文献   

10.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对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文义上没有区分受让人主观善意;逻辑上存在概念不周延和矛盾的问题;制度功能上并没有真正平衡原权利人与善意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对于交易安全保护的目的也没有彻底实现。结合国外立法的经验,我国立法应承认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11.
遗失物归属制度用于规范拾得人与失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物权法》通过外在的法律强制限制了拾得人取得所有权,实现了道德上的理想,然而立法者未意识到,任何道德只能建立在自由意志的基础上。在中国现阶段,在对待遗失物的态度上,不能提出过高的道德要求,相关制度设计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12.
《物权法》将物权的客体规定为动产和不动产,但是却将国家所有权的客体规定为"国有财产",而没有简单地以"动产和不动产"来指代。国有财产是集合物,它作为国家所有权客体的必要性,也体现了罗马法中集合物这个概念的现代意义。集合物具有独立性和整体性,应当适用同一法律关系,包括成立以确权或归属为目的的所有权法律关系。因此,将"国有财产"作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能实现民法对国家所有权的确权保护,维护国有财产发挥公共利益的功能。  相似文献   

13.
善意取得制度作为一项古老而重要的民法制度,其构成要件已日臻完善.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在我国即将制定<物权法>之际,善意取得制度仍有许多值得检讨之处.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要件包括前主、受让人和标的物三大方面,但这三大要件都有了新的发展.不动产、动产质权与抵押权也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我国<担保法>与善意取得制度有冲突之处.  相似文献   

14.
知识产权制度以利益平衡为视角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知识产权是因个人创造性智力劳动而由知识产权人享有的一种专有权。要解决知识产权人对知识产品的垄断与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的合理需求之间的矛盾,应从知识产权制度与知识创新的关系着手,反思知识产权制度造成的负面影响,建立知识产权利益平衡机制。利益平衡作为知识产权的内在精神和外部机制,是一个动态的、永无止境的辨证过程。知识产权制度只有在对利益平衡目标的不断追求中,才能实现对社会资源最合理的配置。  相似文献   

15.
公示制度是物权变动的核心制度之一。发达国家在物权变动公示制度方面有很值得我们借鉴的公示方法和公示法律效力模式。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和动产交付制度应据此完善,我国应确立债权形式主义公示制度。  相似文献   

16.
《物业管理条例》中使用了前期物业管理这一新概念,并对其作了一些规定。对于这一新的制度,尚有很多问题值得探讨:前期物业管理企业是否有资格与建设单位进行承接验收?前期物业管理的时间界限如何确定?业主大会成立前,建设单位能否向主管部门申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修建新的建筑物?若主管部门予以批准,是否意味行政侵权?本文认为,可以赋予前期物业企业承接验收的资格,但对其法律效果应予以完善。前期物业管理的开始,以物业上的权属性质属于区分所有权为前提。前期物业管理于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终止。对于建设单位的申请,只要建设单位不是唯一的业主,且申请未获得全体业主同意,主管部门的批准将构成行政侵权。  相似文献   

17.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作为法律术语不能准确反映其所指向的权利的客体与内容,我国《物权法》应当采用"业主权"这一概念。业主权的权利主体是业主,权利客体是物业管理区域,权利内容包括业主的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  相似文献   

18.
航空器权利变动不同于一般动产,其公示方式不是交付而是登记。航空器本身的自然属性、公示成本、资源重要性、公示方式的权威性是航空器权利公示采取登记方式的原因。市场经济与中国民航国际化发展所需的交易效率,登记形成力的固有缺陷,私法自治原则的内在要求,以及航空器权利公示的立法传统和发展趋势,都是中国民航法修改时要考虑的因素。航空器权利变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只是不能对抗取得物权的善意第三人,不包括恶意第三人和善意的一般债权人。  相似文献   

19.
行政征用是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依法强制取得相对人的财产,并给予补偿的行政行为。我国的行政征用制度尚不完善。从行政征用的范围、行政征用的目的、行政征用的程序、行政征用的补偿、行政征用的救济几方面来研究行政征用的理论,并对行政征用的理论完善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相似文献   

20.
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取得收益的归属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夫妻一方在婚前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与婚姻无关,仍归个人所有,不应因婚姻的成立而发生所有权的变化。但一方的婚前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主动增值为他方配偶不可弥补的努力所致时,该增值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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