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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官良心论     
法官良心和法官良心的表现形式是不同的,后者围绕前者而波动,波动的方向和幅度取决于法官所处于的约束机制。在一个良性的约束机制里,法官良心就会有较好的外在表现形式;在一个恶性的约束机制里,法官良心就会有恶劣的外在表现形式。法官良心是不可改变的,法官良心的表现形式却可以通过改善约束机制而大为改善.这才是法律职业道德建设的着力点。  相似文献   

2.
法官良心论     
李国强 《理论界》2008,(9):192-193
法官良心和法官良心的表现形式是不同的,后者围绕前者而波动,波动的方向和幅度取决于对法官的约束机制。在一个良性的约束机制里,法官良心就会有较为良好的外在表现形式;在一个恶性的约束机制里,法官良心就会有恶劣的外在表现形式。法官良心是不可改变的,法官良心的表现形式却可以通过改善约束机制而大为改善。这才是法律职业道德建设的着力点。  相似文献   

3.
道德建设要深入良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是社会的人.从根本上说,人的道德状况决定于社会.而社会是人的社会.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的道德风尚又决定于个人,决定于人们的良心.良心与社会道德的具体形态相对应,有亲情良心、公共生活良心、国民良心、职业良心、阶级良心之分.它们之间相互渗透和制约,形成个体道德自律、自制的完整的良心体系.我们搞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最根本的是要改善人们的良心.  相似文献   

4.
法官的职业性质及其在法治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使人们有理由对其有更高的职业道德要求.然而,我国法官队伍职业道德的现状距离理想状态还有很大的差距.因此,围绕法官的职业道德精神和核心内容,设计和制定体现法官职业特性、有着内在逻辑关系的道德规范体系,建立法官职业道德的培养、监督和惩戒机制,就成为中国法治建设中的一个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相似文献   

5.
论宪法上的良心和宗教自由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良心和宗教自由是个人形成自己特有的良心判断,并根据良心判断行事的自由.良心自由是人的尊严的体现,在现代自由权体系居于核心地位.在司法过程中,良心自由案件的审判往往分为两步,首先确认争议中的行为是否是基于良心的行为;第二步是良心自由的要求和社会利益相比较权衡.西方国家在司法过程往往给予良心自由优于法律的保护,这根植于西方自路德以来尊重个人良心的传统.良心自由在西方的产生,喻示了古代自由和现代自由的分野.在当代,仍有极大的现实意义,尤其是对少数人权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6.
论良心     
王海明 《齐鲁学刊》2002,(4):113-118
良心直接源于希望自己做一个好人的道德需要 ,最终源于利己 ,源于自我利益 ,源于社会和他人因自己品德好坏所给予自己的赏罚。因此 ,每个人良心的强弱 ,固然与他自己的道德修养等偶然因素有关 ,但就其必然性因素来看 ,则直接取决于他希望自己做一个好人的道德需要的多少 ,最终取决于他因良心的强弱而得到的利益的多少  相似文献   

7.
“司法附属行政”是中国古代司法的一个重要特征。在这一背景下,中国古代法官地位就呈现出鲜明的附属性特征,这种特征同样体现在法院的地位和司法权的地位上,这也导致中国古代法官没有专门的职业保障制度,而这一切都深深地镶嵌在当时的人治大背景之中。通过与现代法官地位的比较,可以更加深切地感受到古今法官地位以至整个司法状况的巨大差异。中国现代法官地位在独立性方面相对于古代法官有了巨大改善,但仍然不尽如人意,还需要在今后的司法改革中进行反思和重点关注。  相似文献   

8.
我国法官等级制度是法院“去行政化”必需的步骤,是解决当下法院人力资源相对匮乏,提高人才利用效率的重要手段,是遏制司法腐败的核心机制。然而,法官等级制度所隐现的法官等级化倾向又与我国司法改革的长远目标背道而驰。法官等级化会带来如下问题:造成审判一线人才缺乏,法官人力资源不能有效利用;导致基层法院人才流失;造成法官过分追逐级别升迁,影响审判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法官等级结构改革一直存在“扁平化”和“现代化”之争,根据国情,构建一个层级简约、规则明确的等级结构是可行之路,即在对现行层级结构适度扁平化的同时构建明确的规则体系。  相似文献   

9.
北洋政府对法官非职务行为的道德约束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不党不商以维护司法独立与保持清正廉洁;慎重社交以实现司法公正;束身自爱以树立司法威信。北洋政府对法官非职务行为的道德约束在规范法官的非职务行为、保障法官队伍的廉洁公正、树立司法威信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作用。然而,北洋政府为约束法官非职务行为而制定的道德规则,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必定要受其政权性质的制约和影响,加之法官道德建设刚刚起步,难免存在一些缺憾与不足。  相似文献   

10.
就职业形象而言,法官在群体的质的规定性上应有学者风范,公正无偏、保守谦抑;就伦理形象而言,法官不仅应是道德的,也是具备情感的。在法官职业形象与个人伦理形象的博弈上,应积极协调二者的冲撞,使二者的一致性产生正向的、积极的互动。法官作为个体的朴素情感,由于其职业的特殊性而必须内敛,法官在职业过程中的理性权重应大于感性,内敛、克制、理智应该是法官必备的品质。  相似文献   

11.
法官高尚的司法人格具有促使法官努力上进,形成科学法治理念,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维护人民法院司法权威等多方面作用.因此,要重视对法官司法人格的研究与培养.法官司法人格具有个体性与司法道德的社会性相结合的特点,它由司法理性、司法情感、司法意志、司法信念、司法习惯和司法技能六个要素组成,培养法官司法人格要从个人机制和环境、集体机制和环境、社会机制和环境三个方面有目的、有计划、有目标地系统推进.  相似文献   

12.
法官的裁判思维普遍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导致裁判结果往往因管辖法院和审判法官的不同而各异,这就需要对之进行弥合。以M省三级法院为实证对象,在总结不同级别法院之间民事裁判思维差异形态的基础上,结合遴选制度存在的现实问题对民事裁判思维差异之形成进行剖析,研究发现,逐级遴选制度改革应以法官逐级遴选制度改革促进民事裁判思维差异的弥合:以法官初任构筑思维同质化的基础,以资格重设发挥精英化要求的门槛效应,以专业标准将裁判思维纳入评审指标,以程序约束阻抗思维差异的形成因素,同时强化最高人民法院引导机制、裁判思维训练机制、内驱动性动力机制等配套性机制建设。  相似文献   

13.
黄显中 《天府新论》2005,(2):33-36,107
良心与腐败的关系问题不能凭直觉断定 ,因为良心分为形式良心和真实良心。“按良心行权”产生腐败 ,在于该良心是以私人善为实质的形式良心 ;“按良心行权”产生廉政 ,在于该良心由公共理性设定公共善为其对象。形式良心与真实良心的转换来源于行权者的主体性。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律制度激励的目标 ,是行权者形成真实良心 ,其核心内容是培养行权者合理的公共理性能力。  相似文献   

14.
法官是当今社会一个特殊的群体,不仅仅是因为他所处的特殊领域,还有他所拥有的极大的权力。人们已经认识到要去制约这种权力,但是长期以来却没有形成规范和有效的制约方式,这不可避免地形成了人们对法官的某种惧怕,在实践中司法的公正性就显得不那么权威,本文试图构建一个法官责任制度的框架,使这种制度成为制约法官的有效手段,成为法官头上的利剑。  相似文献   

15.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一种司法权力,其存在有其深层的必然性,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正当行使能产生善的结果,不当行使则会带来恶的影响。因此,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受到法律的规制和相应的伦理机制制约。  相似文献   

16.
李雅琴 《理论界》2009,(8):87-90
认为传统社会不存在职业法官阶层、法官勿须依律裁判是一种误读.传统法官的职业化、专业化对应于法官的层级,统一的中国与区域性多元文化的需求产生了中央法官与基层法官层级和职能的分化.对于他们而言,司法知识结构也表现出差异.中央法官体现出较高的法律专业化程度,基层法官则更关注地方性公共知识,而两者统一于经学的基本精神.经学知识以法的指导思想和法的基本原则的方式影响着司法,甚至直接成为司法裁判的依据,从这种意义而言,法律是传统法官最核心的司法知识,传统法官是一贯秉承法的基本精神的.  相似文献   

17.
没有高素质的法官,就不能保障裁判的统一和公正,也不可能将司法腐败控制在社会能够容忍的限度内,使得司法的公正徒为一个空幻的理念.最高法院作为我国位阶最高的裁判机关,在社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功能,而其功能的实现必须有高素质的法官来保障.  相似文献   

18.
黑格尔的"良心观"是其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他看来良心不是对利益计算和权衡的结果,而是义务的实现,是道德的直接性,是个体自觉意识到客观义务而在内心形成的原则精神。研究黑格尔的"良心观"对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仍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9.
法官队伍建设是法治中国视域下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当前我国法官队伍建设方面还存在法官队伍建设效果不理想、具有较明显的形式化倾向和法官队伍教育培训与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等实际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忽视、法官自身的思想认识不到位、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不良风气的负面影响以及行政化思维的干涉。应从完善法官队伍职业道德规范,加强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改善法官队伍建设的外部环境,完善提升法官队伍职业道德水平的机制等方面加强法官队伍建设。  相似文献   

20.
多种理论和逻辑在支撑着这样的一个基本认识:“人民”政府应该是有“良心”的政府,“法治”政府应该是有“道德”的政府。“人民”政府的“良心”主要体现在它应该是“有耻有格”的政府、“服务”的政府、“公益”而没有“私利”的政府、“讲理”的政府、“光明”的政府、“有责”的政府和“感恩”的政府。“法治”政府的“道德”主要体现在它应该是遵守法律的政府、尊重权利的政府、维护人的尊严的政府、正视人性的政府、理性民主的政府、谦抑克己的政府和宽容忍让的政府。中国社会有必要从建设和培育党政官员的私人道德与良心、公共道德与良心、职业道德与良心,以及强化和培育党政官员的常人关怀与平民情感等方面来建设和培育“人民”政府的“良心”和“法治”政府的“道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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