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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牛秀兰 《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12(2):199-200
绑架罪是一种性质非常严重的暴力性犯罪,无论从行为人使用的手段、方法上,还是从规定的刑事责任上看,都是如此。然而,绑架罪犯罪主体的年龄起点是已满16周岁的自然人。那么如果“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人实施绑架行为可否成立绑架罪呢?他们在绑架犯罪中杀害被绑架人的情形,又如何认定呢? 相似文献
2.
张永江 《新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32(1):47-51,55
本文认为绑架罪的犯罪客体仅为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在客观方面应是单一行为,即绑架行为;"人质型绑架罪"的犯罪目的是指除以勒索财物或者出卖为目的以外的获取其它非法利益的目的。现行绑架罪的立法不够完善,例如对绑架罪的配刑重于杀人罪的配型以及对死刑的规定等,都须考虑修订. 相似文献
3.
李婉秋 《榆林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20(3):99-101
绑架罪是一种具有极大社会危害性的犯罪,不仅严重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而且也危害社会秩序、国家安全等,这是其他犯罪所无法比拟的。本文在已有理论成果的基础上,结合自己的教学实践,对绑架罪的犯罪构成进行了深入的考察和探讨,重点阐述了绑架罪的四个构成特征,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通过对这四个构成要件的分析、论证,从而为正确把握绑架罪确立基础。 相似文献
4.
绑架罪是刑法分则规定的重要个罪,社会危害性极大,也是司法实践中的多发犯罪。在绑架罪的构成、认定及处罚等诸多方面,历来存在多种观点的聚讼,其中许多争点至今仍未有定论。鉴于绑架罪司法适用的重要性和法条设计的特殊性,有必要对这一罪名进行全面、系统的探讨。 相似文献
5.
赵运锋 《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0(1):25-29
刑法规定,行为人绑架被害人后又将其杀害的依绑架罪论处,绑架杀人的犯罪形态应是牵连犯;绑架后又对被害人抢劫的,应对绑架罪与抢劫罪予以数罪并罚;绑架罪包含了两个具体构成要件:敲诈勒索罪和非法拘禁罪。厘清绑架罪中的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则是区分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的重要因素。 相似文献
6.
绑架罪是一种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也是法学理论界讨论的重点罪名。绑架罪的法定刑起点比较高,因此我国司法机关十分重视对绑架罪的判罚,在绑架罪主体的认识上经常会面临着一些颇具争议而又没有解决的问题,这是法律的漏洞,需要立法去弥补。 相似文献
7.
梅锦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0(1):46-54
绑架罪的核心问题不在于其较高的法定刑设置而在于既遂标准的界定。视绑架罪为目的犯,认为只要行为人具有索取财物等不法意图下的控制人质的行为就既遂的观点,必然导致绑架罪的法定刑过高,以及不能合理地解决绑架罪的未遂、中止等一系列问题,而《刑法修正案七》的修改也将是治标不治本。从法条的应有含义、绑架罪的历史沿革、绑架罪的法定刑设置,尤其从刑罚的根据可以得知,只有当行为人实施了绑架他人(或偷盗婴幼儿),并向第三方提出不法要求(包括索取财物)时,绑架罪才既遂。 相似文献
8.
李俊华 《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22(1):113-115
绑架罪在主观上具有勒索财物或获取其他非法利益的目的,在客观上是由绑架行为和勒索财物或提出不法要求行为两方面组成的.新刑法规定绑架罪最低起点刑为10年和绝对死刑失之于严,应通过补充立法或修改刑法的立法方式重新规定. 相似文献
9.
祝伟 《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6(1):40-44
绑架罪(俗称绑票,又称掳人勒赎)是一种严重的犯罪,它不仅直接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甚至危及生命安全,而且对他人的财产权利构成严重的威胁。然而,现行刑法所规定的绑采罪无论是在刑事立法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存在诸多争论和问题。通过对其中一些问题的探讨,以加深对绑架罪的认识。 相似文献
10.
姚维振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3(2)
不久前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对绑架罪进行了部分修正,增设了绑架罪的减轻构成,这对完善绑架罪立法,使绑架罪的法律规定更好适应复杂多样的绑架行为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有必要对增设绑架罪的减轻构成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11.
栾明璐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9(6):90-93
实行过限是从共同犯罪中衍生出来的一种很特殊的犯罪形态,它是指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某一个或几个共同犯罪人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了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一种犯罪行为形态。对于实行过限行为刑事责任的分配问题一直是古今中外研究的重要问题,亦是困扰司法实践的难题,因为其不仅涉及到对实施过限行为人的如何处理,还包括对其他共犯如何定罪量刑的问题。尽管国内外学者对该理论研究不尽一致,但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实行过限行为的一般处理规则为过限犯独立承担刑事责任,对于其未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行为,其他共犯应共同承担刑事责任。当然在实行过限的具体认定中还应分重合性过限与非重合性过限分别进行具体讨论,从而分清责任的具体归属,避免牵连无辜,彰显刑法公平正义的精神。 相似文献
12.
竹怀军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59(4):529-533
组织犯对于实行犯超出共同犯罪计划的犯罪行为“能够预见”的,就应当对这些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共同实行犯中有人实施了超出共谋范围的罪行,如果其他实行犯当时不在场仅事后对这种行为予以认可,其他实行犯不应对该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其他实行犯在场但未采取任何阻止行动,其他实行犯是否应负刑事责任则要具体分析。认定教唆犯与实行犯过度行为的关系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加以判断。 相似文献
13.
14.
赵辉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33(6):730-733
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是基本犯罪的故意犯与加重结果的故意犯或基本犯罪的故意犯与加重结果的过失犯的复合形态。结合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只能肯定前者可以成立结果加重犯的共犯,而否定后者的结果加重犯之共犯的成立。对于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某种具体犯罪,由于其中一人或数人的行为过失导致了较重的结果时,虽然不能成立结果加重犯的共犯,但对加重结果的发生具有过失的其他共犯人,也应当承担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5.
赵辉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8(3):383-386
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是基本犯罪的故意犯与加重结果的故意犯或基本犯罪的故意犯与加重结果的过失犯的复合形态。结合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只能肯定加重结果为故意形态的结果加重犯可以成立共同正犯,而否定加重结果为过失形态的结果加重犯的共同正犯的成立。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行某种具体犯罪,由于其中一人或数人的行为导致了较重的结果时,对于加重结果的发生具有过失的其他实行行为人,也应当承担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6.
陈堂发 《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3(2):12-15
基于政治民主、权利本位的本质要求,涉及舆论监督性质的网络言论表达面对公权机构或权力行使者刑事指控时,从适度倾斜保护公民表达权考虑,应严格刑事侵犯行为所致后果的认证与证明程序,强化相对人举证指控内容的法定责任,完善刑事诉讼程序,优化刑事制裁体系,明细刑事实体法条款,多途径遏制公权机构滥用刑事处罚,最大限度收缩刑事制裁范围,力戒权力造罪。 相似文献
17.
现代法治国家不仅要防止公民的权利受到侵犯,而且在公民权利受到侵犯后,要及时给予公正的救济。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不仅是对被害人的救济,而且是对国家内涵更好的阐释。随着中国政治经济的发展以及对刑事诉讼的理性认识,建立中国的被害人保护制度是社会发展的必然。 相似文献
18.
农民工欠薪问题在刑事立法中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针对目前普遍存在的企业中农民工欠薪问题,采用举证分析法,通过对农民工欠薪问题在刑事立法上的必然性分析,提出农民工欠薪行为应该纳入刑法调整,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权中增设故意欠薪罪等措施,以此有效遏制和预防农民工欠薪行为,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相似文献
19.
阐述了关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性质在我国刑法理论界争议较大的三种不同观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应定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应定诈骗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应按照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通过对三种不同的观点的透彻分析和理论探讨指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性质以及按盗窃罪和牵连犯处断不妥,应定为诈骗罪。 相似文献
20.
裴桦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38(2):156-160
处分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也是所有权最基本的权能。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处分共同财产,是侵犯对方财产权益的主要形式。本文重点探讨了该处分权的行使方式以及对受害方的救济措施。笔者认为,在日常家事和一般管理范围内,夫妻共同财产可以由夫妻一方单独处分,超出这些范围则须双方共同处分。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对方可以否定该处分行为,并可以提出分割共同财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