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40 毫秒
1.
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是我国历史上的封建王朝在某些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一种政治制度。它渊源很早,唐代在少数民族地区设置的羁靡州就有土司制度的刍型,但通常认为这种制度始于宋元,而完成于明代,清代因袭沿用。元、明推行土司制度主要在西南各省民族地区,其中又以云南设置的土司、土官最多,职官种类也最为完备。土司制度的内容,主要是暂时不触动各民族固有的生产方式,利用原来的统治机构对当地统治者加封一些不同于内地的职名封号,使之“谨守疆土,修职贡,供征调”(《明文·职官志》)。所封职名有宣慰使司宣慰使(从三品)、宣抚司宣  相似文献   

2.
土官或称土司制度,是我国历史上封建王朝在部分边疆地区,通过分封地方少数民族首领或权势者世袭官职,以统治当地少数民族人民的一种特殊政治形式,是我国封建政治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土司制度沿袭至今,已有上千年的历史。土司或土官作为一种制度,最早出现于北宋皇佑年间的今广西西部壮族地区;尔后元、明、清王朝继续沿用,並广泛地把这一制度推行于中南、西南及西北等省地的少数民族地区。土官或土司  相似文献   

3.
土司是元明清等朝利用少数民族首领代表国家对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进行间接统治的产物,研究我国历史和民族史的土司问题应以国家存在为前提.中央政府与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通过土司制度实现有效的双向互动,历代土司逐渐形成强烈的国家认同观念.在封建王朝强调的治统一贯中,历代土司促进了少数民族的“内化”、民族地区的“内地化”和政治一体化;在封建王朝推进的文化共享中,历代土司通过文化交流和兴学启智促进了中华文化“多元一体”进程和文化认同;在封建王朝推进的民族一体中,历代土司通过政治、经济和军事等活动参与并推进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进程和民族认同.  相似文献   

4.
青海土族地区的土司制度及其影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封建王朝对中国西北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统治制度。土司制度在青海土族地区曾经发挥过重要作用,本文就青海土族地区的土司制度的渊源、特点、当地土司的概况及其影响进行论述。  相似文献   

5.
土司制度确立于元代说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中央继羁縻制之后在僻远和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一种政治制度。它确立于何时,有的说始于唐或宋,有的主张成于元,有的则认为确立于明代。论者见解不一。本文据实分析了羁縻制与土司制各自的特点和相互区别,论证了土司制度形成于元代。它的确立,使土官治理区也就是土司成为元封建王朝的地方政权机构,确保了中华的一统。  相似文献   

6.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三代封建王朝在我国部分少数民族地区授予各族首领世袭官职管辖地方、藉以实现间接统治的一种制度。这种制度,实际上是一种分封制,它与历史上裂土封侯不同的是以当地现实的势力划分为基础,是承认事实的分封。这种制度,是“羁縻”政策的发展,为中央政权治理少数民族地区的重要施政。对于巩固祖国的统一和促进民族团结,土司制度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相似文献   

7.
<正> 1982年,国家民委转发的《湘鄂川黔四省边境地区部分群众恢复土家族成份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恢复土家族成份,主要是清代‘改土归流’前的土司、土官管辖的土家族地区,在其周围的卫所地区和边缘地带也有这个问题。”湖南张家界地区在清代以前正是土司、土官管辖的土家族地区。封建王朝为了加强对湘西少数民族的统治,在元明清时期建立了土司机构,明清时期又新建了卫所机构。下面就元明清时期张家界地区土司及卫所机构作个探讨。  相似文献   

8.
论德格土司的特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在少数民族地实施的一种统治方式,其基本特点为“世官其地,世有其土,土民世耕其地,世为其民。”由于中国社会经济、政治发展的不平衡,加上各地的自然环境的悬殊,因而土司制度也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作为西南民族地区一部份的康巴藏区,也曾是土司制度推行得广泛而长久的地区,“历代之于西康番人,皆以羁縻之术,官其酋长”。土司制度  相似文献   

9.
我国封建王朝对西南部少数民族地区的治理,自秦迄宋王朝是施行的“羁縻政策”,元明清王朝是实行的“土司制度”。羁縻政策是一种较为宽松的政策,在秦汉开始施行时,不过是略微管束,加以笼络,使之不生异心而已。后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封建王朝统治势力的深入,至唐宋时,才渐次趋于强化。土司制度则是一套较为严格的管理制度,它是由羁縻政策发展、演进而来的,伊始于元代,一些管理办法略具雏形;大盛于明代,各种管理办法臻  相似文献   

10.
清初,散居在今夏河地区的藏族各部落,多被列入“河州口外诸番”之内,名义上归清王朝统治,实际上受青海蒙古厄鲁特部控制。这种状况延续到清乾隆二十七年(1762年),才随着“南番二十一寨”的设置而有所改观。“南番二十一寨”是自唐代以后,中央封建王朝首次在今夏河地区设立的基层行政建置。它的设置,对当地社会历史的变迁产生了深远影响。  相似文献   

11.
论宋代在黎族地区的羁縻之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过去有些论者曾把羁縻政策视为裹足不前的苟安之治,事实并非尽然。这一政策之实施,是由其特殊的社会、历史和地理等诸多因素所决定的,它肇始于秦汉之世,历代相沿,到了元、明时期,遂演变为一种特殊的政治制度——土司制度。在黎族地区,羁縻政策的大力推行实始于宋,而元以后在当地的政制,则因缘于宋,是在宋制的基础上加以发展和完备的。因之,对宋代在黎族地区实施之政策的探讨,不仅可以从一个侧面了解宋代的民族政策,而且对历代封建王朝在边疆民族地区如何进行统治,也可从中窥见一斑。  相似文献   

12.
我国封建王朝对两广两湖地区少数民族的治理,自秦迄宋王朝是施行的“羁縻政策”,元明清王朝是实行的“土司制度”。羁縻政策是一种较为宽松的政策,在秦汉开始施行时,不过是徘徊管束,加以笼络,使之不生异心而已。后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封建王朝统治势力的深入,至唐宋时,才渐次趋于强化。土司制度则是一套较为严格的管理制度,它是由羁縻政策发展演进而来的,伊始于元代,一些管理办法略具雏形;大盛于明代,各种管理办法臻于完备;衰落于清代,制度逐渐瓦解、废弃。  相似文献   

13.
在羁縻政策和土司制度下 ,水族地区与中央封建王朝的关系明显不同于其他民族地区。土司制度对水族社会的影响更加深刻 ,而这些影响具有许多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14.
<正>桑植土司是指元明清时期,封建王朝在今桑植县域所建立的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长官司等一系列土司建置。土司的设置与沿袭,为后世留下了丰富的土司文化遗产,这些文化遗产不仅直接或间接地反映出了土司时期的社会政治与经济发展的面貌,  相似文献   

15.
在历代中央封建王朝的统治下,土司制度及其雏形羁縻制度,在广西某些地方曾推行过很长的时间,甚者干有余年。羁縻制以及土官制的推行,对这些地方以至整个广西甚或全国的历史发展或大或小都产生过影响。但是,迄今不仅唐宋两朝在广西设置羁縻州县的情况尚属迷离,就是元明清三代在广西设置的土府州县洞司的情况也还不眉目清楚。而此等情况的弄清,既是全面研究广西土司制度的前提,也是研究唐宋元明清广西政治历史的内容。  相似文献   

16.
试论明至清初中央王朝对嘉绒藏区的经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彭陟焱 《西藏研究》2004,219(4):33-37
明代至清朝乾隆年间对嘉绒藏区的治理主要体现在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建立土司制度,通过对土司及宗教上层的控制来实现。文章透过明清时期对嘉绒藏区主要土司的设置情况来探讨明清中央王朝对该地区的统治政策。  相似文献   

17.
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是我国历史上封建王朝在西北、西南少数民族中,通过给予民族上层世官名号和世袭特权,以统治当地人民的一种政治制度,创始于元,兴盛于明,沿袭于清。土官世有其地,世有其民,类似小土邦。青海东部农业区的土司,是明初归附的前元官吏和当地各部首领。其中陈子明归附最早,原为元淮南右丞,汉族,于洪武开国前即投降朱元璋,后奉调遣,前来青海,遂世居兹土,他是青海土司中仅有的汉族。祁贡哥星吉原为元甘肃理问所土官,蒙古族,世居西土,洪武元年归附,守备乐都,准予世袭,其后以祁为姓。李南哥原任两宁州同知,洪武四年以西宁州投降,授西宁卫指挥使,世袭。其余阿、汪、纳、朱、甘、辛等姓土司,都是洪武四年降明的少数民族头人。都授以卫所世袭武职、指挥使、同知、佥  相似文献   

18.
马廷中 《民族学刊》2012,3(5):30-36,92
卓克基土司是四川藏区著名"嘉绒十八土司"之一,也是"四土"的主要部分。在长达600多年土司的统治下,由于自然与人文环境的特点,卓克基地区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土司文化,其主要内容有:以土司官寨为代表的建筑文化、具有地域特色的宗教文化活动和独特的民间歌舞——四土锅庄。虽然土司制度不存在了,但土司文化在卓克基地区还广泛地存在着,并成为了民族文化旅游发展的重要资源。通过树立"可持续发展"观念,保护和发展卓克基土司文化;大力促进土司文化旅游商品的开发;开发民族节庆旅游,增强游客的参与性、互动性和娱乐性,有利于提升卓克基地区民族文化旅游产品的竞争实力和加强对民族文化的保护。  相似文献   

19.
<正> 自元代始,封建王朝在鄂西土家族地区开始实行土司制度,对表示愿意归附的当地首领,招抚优待,委以土司官职。结束了唐宋以来的羁縻政策,加强了朝廷对边远少数民族的控制。据史料记载,到清雍正十三年改土归流止,鄂西地区先后设立了大小土司三十多个,而以明代为最盛。明王朝在鄂西设置有四个宣抚司,九个安抚司,十四个长官司和五个蛮夷长官司。  相似文献   

20.
李宗放 《民族学刊》2018,9(2):25-34, 103-105
元代至明嘉靖中期没有“土司”名称,嘉靖四十一年才出现“土司”名称。嘉靖、隆庆时土司是对武职个体的专称,在四川、贵州少数地方使用。明嘉靖至万历时,土司、土官区别明显,土司主要指属兵部的武职带“司”的职衔、衙门和官员,土官指属于吏部的文职。万历至天启、崇祯时,土司扩大为武职、文职的统称。清承明制,只是兵部所辖武职称土司,吏部所辖文职称土官。明代湖广、四川、贵州、云南、两广使用土司名称,东北诸夷、西北诸夷和属番的同类职衔没使用土司名称。清乾隆时,土司使用范围增加了甘肃、青海、西藏的土司。因此,把元明清王朝在民族地区以各族首领为世袭土职的统治制度称为土官土司制度更准确,称为土司制度不准确。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