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婶婶去世后。我叔叔与其独生儿子一起生活。但其儿子婚后却不愿与叔叔共同生活。叔叔使用自己的退休金请周某前来照顾他多年。叔叔去世前立有一份遗嘱,将其个人所有的房屋及存款全部赠给周某。现我堂哥提出该遗嘱未经公证无效。他父亲的遗产应由他继承。请问.我叔叔的遗嘱是否有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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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任某姐弟二人之母刘某向所属单位缴款集资建房,后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其间,姐姐嫁到外地,母亲随弟弟共同生活,由弟弟赡养照顾。后母亲因病死亡,该房屋由弟弟居住使用。姐姐离婚后,从外地返回该房居住。双方因对母亲留下的房屋权属问题发生争议,姐姐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母亲的遗产各享有一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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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死亡后,共有财产的部分份额或者全部共有财产的权利归属处于待定状态.共有人死亡后存在有继承人和无继承人两种情形,具有不同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社会生活实际,针对共同遗嘱、无人继承财产收归国有的例外等问题,建议进行相应确认和规范,主要包括确认共同遗嘱,建立遗产管理人制度、确立遗产清算程序和确认无人继承的共有财产份额归属其他共有人三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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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中国口头与非物质遗产价值的评定原则与保护的方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联合国提出保护口头与非物质遗产的措施,并通过申报施行跨国的项目管理,提醒了各个国家对口头非物质遗产的重视,激发了人们对口头与非物质遗产保护的积极性。对什么是“口头与非物质遗产”,已经日渐明确。但是,为了这一工作可持续地健康发展,我们还应当进一步论证保护口头与非物质遗产的意义,以及非物质遗产的价值论定和保护方法。这是三个相互关联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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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作为一种社会关系是历史的产物。它随着私有财产和阶级的产生而产生,到将来,也必然随着阶级和私有财产的消灭而消灭。 列宁说,遗产制度是以私有制为前提的。后期私人财产出现了财产所有者,便产生了以身份继承为前提的所谓宗祧继承。后来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社会,都有各自的继承制度。 十月革命的成功,工农政府曾于一九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公布:凡是遗嘱及无遗嘱的继承,均予废止。财产(动产及不动产)所有人死亡后,其财产归属于苏维埃国家所有。一九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苏维埃政府公布的“苏俄民法典”中,根据当时实行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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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道德遗产的批判继承杨浩文重视和研究道德遗产的批判继承,对于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具有重大的意义。近几年,道德遗产批判继承的研究取得了重大进展,但也存在一些纰漏和不足。本文结合分析“传统论”倾向的一些观点,就道德遗产批判继承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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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大陆首次以专门立法形式颁布《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同年台湾地区对其1953年《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作了全面修订。在继承法律适用立法原则上,大陆一直采用分割制,但在新法新增的遗嘱效力法律适用中却采用一律适用属人法做法,似有反增立法原则混乱之嫌;台湾地区保持原则上采用单一制的一贯态度,且更符合遗产继承国际立法发展趋势。对于继承准据法适用范围,大陆采取分割处理方法对遗产管理单独规定冲突规则,有利遗产管理在遗产所在地实施,但使继承案件适用的法律复杂化;台湾地区采取统一处理做法,简化案件的法律适用。对于反致制度,大陆立法持反对态度,台湾地区新法缩小了旧法承认的反致范围,仅保留直接反致与间接反致,两岸的对立态度为海峡两岸继承案件的统一处理提供一定可能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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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自由法律限制是指基于对社会公共利益或特定法定继承人利益维护的必要,法律规定遗嘱人不得以取消特定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其遗产份额的制度。在遗嘱自由限制中应坚持法定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在我国,完善遗嘱自由法律限制所采取的对策应该是:制定相关兜底条款,给予法官适当的自由裁量权,并确立法定继承人合法权益的相关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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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的经今古文之争在经学时代结束后虽然基本停止, 但今文经学和古文经学这两份学术遗产,作为传统学术的重要部分,在现代学人那里却仍然 被当作重要的学术思想资源继承下来了。学术思想界里的趋新与守旧、“信古”与“疑古” 之争其实就是晚清经学之争延续的一种表现。但现代学人并非简单地继承和发展两种经学遗 产中的一种,而是同时批判地承受了两种经学遗产,并以现代学术的精神理念加以改造转化 ,使其成为现代学术得以生发的重要“学术资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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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研究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与批判继承历史遗产的关系问题,我们将六十年代中期国内理论界集中讨论如何继承历史遗产问题的主要观点,分几个方面进行了整理,供同志们参考。当时的讨论主要集中在如何继承“道德遗产”与“思想遗产”两个方面,这两个概念的内涵与我们今天所说的“历史遗产”不尽一致,这一点请予注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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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完善我国遗嘱自由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遗嘱自由实行必要的限制是当今世界各国继承立法的总趋势。我国实行的遗嘱自由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暴露了它的一些缺陷和不足 ,迫切需要加以完善。我国在完善遗嘱自由制度时 ,应借鉴外国民法典“特留份”的法律制度 ,扩大“特留份”的权利主体的范围 ;应明确规定特留份份额 ,确立一个便于操作的量化标准 ;规定遗嘱人采用赠予或遗赠方式规避“特留份”的行为无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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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有些论述把物质文明遗产同精神文明遗产一起纳入了“批判继承”的范畴。有的文章提出:“整个人类历史是在批判地继承中前进的,精神文明的发展过程更是如此。”物质文明遗产和精神文明遗产有无性质差別?继承的方针方法区别如何?这里略述浅见,向同志们请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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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晓峰 《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100-103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日益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成为人生的有机组成部分。“数字遗产”是人们在网络使用过程中形成并可传于后入的宝贵财富。国内外“数字遗产”的相关案例及实践表明,“数字遗产”继承不仅必要而且可行,法律应对“数字遗产”继承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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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校退休教师丁老病逝,留下的遗产除了住房和存款外,还有一台老人生前用于写作的电脑。在处理其遗产时,继承人对老人生前用电脑打印的遗嘱的效力问题发生了争议,这份打印的遗嘱有丁老的亲笔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丁老有一儿一女,女儿主张按父亲的遗嘱分割遗产,儿子则不同意,理由是遗嘱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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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就意味着当家族中某个人去世后,一定范围的人有资格也有权利取得死者的遗产。本文将着重探讨为什么这些人有资格和权利来继承这部分遗产,为什么“子承父业”的制度是合理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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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继承哲学遗产,至今仍是哲学史方法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回顾上个世纪 50至 70年代的学术文化史,在这一问题上,“批判继承”和“抽象继承”两种观点就曾进行过激烈的较量。前者是“庙堂”的说法,后者则是“山林”的意见。不用说,在当时的文化语境中,冯友兰和他的“抽象继承法”会遭遇坎坷的历史命运。 1957年,冯友兰发表了《中国哲学遗产的继承问题》一文。该文认为,某些哲学命题可以区分为抽象意义与具体意义两个层面,抽象意义是可以继承的,具体意义是不可、也不必继承的。譬如《论语》开篇的“学而时习之,不亦说乎”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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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4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松蒲晃一郎代表该组织发起“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项目,决定每两年申报、宣布一次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2000年8月即下发正式文件在全国启动这一“申遗”工作,并决定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试点工程,文化部高官在专门考察了黄山市所在的古徽州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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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前,贾权的住房参加单位房改,由大儿子贾建支付4万多元买下了这套住宅.2006年9月,身患重病的贾权让小儿子贾兵代写了一份遗嘱,明确这套住宅由贾建继承.贾权在遗嘱上郑重地签下了自己的名字.
2007年10月,贾权又请单位工会主席王刚代写了一份遗嘱,再次明确该住宅由贾建继承.王刚把写好的遗嘱一字不漏地读给他听,贾权确认内容无误后在遗嘱上签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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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中山先生终生为“振兴中华”,为国民谋幸福为己任,在进行政治革命的同时,也为中国经济建设的发展做了积极有益的探索,提出了“平均地权”、“节制资本”、“国际经济合作”,实行对外开放,吸收引进外资和人才等重要思想,在今天,继承这份宝贵的历史遗产,依然是有意义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