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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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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若认定无权处分行为是效力待定的行为,那么,无权处分行为本身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无处分权行为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无权处分的效力待定自然转化为有效行为;权利人拒绝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不能取得处分权,无权处分行为是无效行为。动产已交付善意买受人且善意买受人已支付合理对价,不动产已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且善意买受人已支付合理对价,善意买受人依据我国相关法律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若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因权利人拒绝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合同后不能取得处分权,善意买受人不能取得约定应得的动产或不动产,善意买受人可依据合同约定追究无处分权的人的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2.
无权处分被称作“民法学上的精灵”,在德国法上指处分行为,处分行为以有处分权为生效要件,因此,无权处分行为在效力上为效力待定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1条将无权处分界定为待追认的法律行为,即将此债权行为的效力定位于效力待定,从而引起无权处分制度与善意取得、瑕疵担保等制度的冲突与矛盾,而这些冲突与矛盾在德国法下是不存在的.笔者试图从传统民法角度准确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的无权处分制度,并探求合理妥当的解释其法学肌理的路径.  相似文献   

3.
董立山 《湖南社会科学》2006,5(5):191-197,202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高校管理中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也日益凸显出来。处分权便是其中之一。文章先从分析高校学生身份处分权的法律性质入手,认为身份处分权是高校行使公权力的行为,对受处分学生具有明显的行政侵益性,是一种准行政处罚行为,类似于行政处罚中的资格罚。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资格罚的设定只能是法律和行政法规,所以,学生身份处分权的设定主体亦只限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其它主体均无权设定学生身份处分权。对受身份处分的学生提供有效的救济是行政法治的基本要求。救济机制主要有申诉制度、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4.
《理论界》2016,(4)
合同的无权处分是民法范围内一个比较复杂的法律概念,从应用层面来看,其直接关系当事人的根本利益,从理论上看,其又涉及物权、取得及社会交易安全等问题。究其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无权处分行为主要针对当事人之间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这种转移对于所有权人来说至关重要,直接影响到商品交易的安全与确定;二是无权处分行为主要涉及三方面的利益主体,即所有权人、无处分权人和受让第三人,标的物所有权的最后归属对于这三者的利益都影响巨大。如何能够平衡三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最大限度地体现公平与正义原则,成为立法者必须考量的因素。本文以《合同法》第51条和《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为探讨的出发点,分析无权处分合同的理论结构、法律适用等相关问题,为无权处分合同制度体系的构建提供一个思考路径。  相似文献   

5.
从物权变动的角度析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肖立梅 《东岳论丛》2008,29(1):182-186
针对民法界关于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各种观点,进行总结、评述,提出将处分权从限制合同效力变为限制物权变动的要件,通过合同来进行物权变动,需要同时具备三个要件:一是合同有效;二是处分人有处分权;三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该观点通过认定无权处分合同有效,充分维护了交易安全,保护了第三人的利益;通过处分权来限制物权变动的发生,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从而更好地实现了立法的目的。  相似文献   

6.
无权处分的法律效力是民法中极具争议的问题之一。合同法第 51条的规定不仅与合同自由的原则相抵牾 ,徒然增加合同无效机会 ,而且与相关民事法律制度多有不合之处 ,破坏合同法体系 ,其运行实效亦迂回曲折 ,有欠明晰。合同法的这种选择根源于无权处分的法律效力受制于物权变动立法模式的思想。但实证分析表明 ,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与物权变动立法模式并无直接勾联。因此 ,合同法应该调整对于无权处分的立法政策 ,行为人无权处分不应作为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  相似文献   

7.
不动产交易中的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是《合同法》与《物权法》中分别规定的两种法律制度。由于善意取得须以无权处分为前提,无权处分并非必然导致善意取得,所以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科学厘清二者的关系,对于正确适用现行法律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根据公信力原则,传统的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动产。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式,同样可以产生公信力。况且,善意取得制度建立的真正前提不是公信力,而是无权处分现象的发生。所以,在不动产交易中同样存在无权处分,同样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当两者同时适用时,应当坚持区分适用原则和物权优先原则,优先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8.
受事实探知绝对性理念的影响,当事人处分权无论在立法还是实务运作中都受到了限制。实际上,在民事审判中,受当事人处分权等条件的制约,法院对案件事实的探知只能是相对的,而人们之所以能接受法院赋予当事人处分行为以法律效果,是因为在社会有限资源的分配中,程序公正是获得社会广泛认同的坚实基础。法律确认当事人的处分权只是处分权实现的第一步,要使处分权真正落实就必须确立事实探知相对性的理念,使整个民事诉讼程序从当事人出发,确立其程序主体性地位,建立以处分权为中心的一整套权利体系。构建以处分原则为指导的程序制度。  相似文献   

9.
刘小牛 《南方论刊》2005,(8):31-32,34
无权处分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和复杂的制度,说其复杂原因在于无权处分行为包括了两方面的因素,一是行为人处分财产的行为;二是因行为人处分财产的行为而使行为人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由于无权处分行为包括了行为人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所以无权处分涉及行为人与权利人之间的关系,尤其涉及此种行为是否符合权利人的意志和利益,是否构成对权利人所有权的侵害等问题。同时,由于无权处分行为也包括了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因此,该行为又涉及对善意的相对人如何保护,如何维护交易安全和秩序问题。在如此复杂的法律关系中,法律如何在保护…  相似文献   

10.
劳动纪律处分权是内在于用人单位经营管理权之中的一种固有的权力,应以法律形式确认这一权力.劳动纪律处分权的制度设计应以劳动者义务为中心,兼及劳动法律制度的社会法属性.为防止用人单位滥用劳动纪律处分权,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对劳动纪律处分的行使原则、事由、方式、程序、时效、救济与监督作出适宜而具体的规定,通过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缩减用人单位自由裁量的幅度,以维系劳动合同关系两造间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11.
彭贵 《广东社会科学》2006,15(1):177-183
出卖他人之物并非物权变动中的无权处分,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契约之效力认定属于合同法调整问题;买卖契约之效力不以处分权为必要,无权处分属于物权法调整问题,处分行为以处分权为生效要件。出卖他人之物与给付不能不能等同,它属于主观给付不能而非客观给付不能,故应属于有效契约。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契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买受人的善意或恶意对自己及第三人的利益都不会产生影响,故该契约的效力与买受人的善意或恶意无关。  相似文献   

12.
我国《合同法》第 5 1条规定了无权处分制度。围绕该条规定 ,学界与实务界主要形成了三种观点。笔者认为 ,应在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探讨第 5 1条的规定 ,并认为无权处分作为一项法律制度 ,主要有四个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13.
目前我国多将"同意"定性为合同承诺或信息权益处分行为,产生了各种实践困局。信息处理者对个人享有事实上的私权力,"同意"这一法律行为定性与意思自治精神发生背离。从制度逻辑看,"同意"实现的是合作性组织秩序,个人没有设权意愿也不设定权利义务规则,与合同权益变动规律有罅隙;从法律技术看,个人信息人格价值不得处分,财产价值处分权不由个人享有,"同意"不构成处分性的抽象法律行为。"同意"是准法律行为,行为意思与表示意思保护个人"同意"自主性及其对"同意"法律意义的认识,效果法定是对权力失衡的纠偏,避免了主体客体化。作为正当基础,"同意"是信息处理加入权的行使,法定效果是处理者既获得了限制个人信息人格价值和生产保有个人信息财产价值的双重正当性,又产生了法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动态"同意",是对信息处理决策权和退出权的行使。"同意"这一准法律行为定性,使个人信息保护的公法性强制规范与私法性自由规范形成链接,在定纷止争的基础上,给个人提供更加完整的权利救济。  相似文献   

14.
林金贵 《理论界》2010,(6):79-80
现行的高等教育法律规范赋予了高校处分学生的权利,然而规定得不是很清楚,随着高校学生权利意识的增强,学生为维护自己的权益而状告母校的诉讼案件逐年增多。研究我国高校处分权的法律监督,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显得尤为必要和迫切。高校处分权行为是高校管理自主权的一个重要内容,学生对高校处分行为的救济要坚持学生申诉前置原则,同时只有影响教育权的身份处分才宜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这有利于尊重高校的管理自主权,避免司法权过早过多地干预学校管理事务。  相似文献   

15.
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是无权处分制度,该制度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逐渐显露出其固有的不足。通过对各国无权处分立法模式的分析,可以为我国无权处分的模式选择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16.
随着无权处分的债权合同效力规则的改变,善意取得下转让合同的效力之争就演化为若合同存在无权处分之外的效力瑕疵情形致合同无效、被撤销,善意取得是否仍然成立。《民法典物权编(草案)》对此仍未置可否。《物权法解释(一)》第21条根据不同效力瑕疵事由给予了不同对待。第21条据以区分的规范要素是转让合同是否违法、违反公序良俗以及受让人是否具有可苛责性。这并不具有妥适性。从转让合同对善意取得的功能及价值的角度分析,善意取得应当以转让合同有效为要件。这不仅符合善意取得的制度机理,凸显善意取得保护交易安全的功能,也可以避免在有权处分下,法律价值评价的矛盾,亦可以为无权处分人与受让人之间合同纠纷的解决提供更合理的请求权基础。未来的《民法典物权编》应当规定转让合同有效为善意取得的要件。  相似文献   

17.
众所周知,行政处分是由享有行政处分权的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及违反行政纪律的行政工作人员给予的追究其行政责任的制裁措施,而行政处分权则是对行政处分的管辖权和决定权。行政处分制度合理设定行政处分权主体,即赋予哪个机关享有行使行政处分权的主体资格,对于有效行使行政处分权至关重要,本文拟就此问题略作探讨。一、行政处分权设定的现状一般认为,我国行政处分制度的正式确立是从1957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开始的,这个暂行规定除了对处分的原则、范围、种类等内容作了规定外,还明确规定了…  相似文献   

18.
善意取得成立于转让合同仅有让与人无权让与、而无其他引发转让合同效力瑕疵的场合,但在无权处分影响合同效力因素的既定约束下,若把转让合同的有效性作为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将会导致该制度的空转。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成功经验,在转让合同效力与善意取得构成关系的问题上,我国物权立法的最佳选择是回避转让合同有效与无权处分持续存在的相互排斥,通过对登记或占有效力的特别规定,拟制受让人善意、占有保护或登记的公信力具有补足因无权处分而导致的物权变动法律原因不足的效力,以解决善意取得制度面对的特殊问题。  相似文献   

19.
在法国法下,无权处分合同为无效合同,买受人无法依该无效合同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而且,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往往无法获得合同有效下之充分救济.法国法通过动产即时取得制度和占有保护制度等物权法之救济制度以及无权处分合同无效之相对化和追夺担保制度等合同法之救济制度,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备的无权处分下善意买受人的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20.
章正璋 《江海学刊》2012,(1):222-227
法国民法上的无权买卖合同无效是相对无效,也就是可撤销。买方不撤销合同的,合同有效;买方撤销合同的,合同自始无效,买方有权要求无权出卖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无权利人在出卖他人之物以后获得了权利人的授权或者取得了标的物所有权,其原先签订的无权买卖合同有效。对于无权买卖合同,买方如为善意则可主张即时取得。善意购买人占有和用益购买的标的物如果受到侵扰或者追夺,出卖人须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对于不动产,除了适用即时取得外,还适用时效取得。法国民法上的无权买卖合同,涉及有效、无效、可撤销、缔约过失责任、权利瑕疵担保责任、违约或侵权责任、善意取得、时效取得以及权利表见等多项制度,构成一个内容完整、结构严密的效力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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