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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宪法虽然对检察机关的地位作了明确界定,但在实务操作中,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之间的关系并不均衡,检察权的应然法律地位与实然职权之间的矛盾与差距日渐凸显.这一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张力源于目前国内学术界和实务界对我国检察权的性质与特质这一基本问题远未达成共识,导致与其密切相关的检察权与检察职能配置存在较大争议.我国的检察改革应当以公权力的优化配置为突破口,着力解决国家权力分工的科学化、民主化、均衡化等社会现实问题,进而实现权力与权利的双向良性互动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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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的内部机构是检察权的运行载体,但我国现行检察机关内部机构的设置,还不能完全体现检察机关的性质定位和检察权的法律属性。应当按照各项不同属性的检察权能的要求,对检察权进行分割,并以此来改革检察机关的内部机构。再根据各内设机构具体行使的检察权能,及其承担的职能,来明确各内设机构应当享有的检察权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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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群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9):40-43
由于各方面条件的制约,我国检察权的独立行使是一种有限的独立。检察机关必须立足于客观现实,遵循检察工作规律,积极推进检察权的独立行使。为此,检察机关需要反思工作方针,尤其需要反思司法工具主义思想,包括反思检察工作一体化的贯彻、反思检察权的公开行使问题以及反思检察官职业素质的培养。行使检察权应当充分考虑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加强司法民主化建设,在执法过程中保持适度谦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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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将检察机关的性质定位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检察官的客观义务理论、司法公正理论、权力监督制约理论、权利的公力救济理论、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法律监督思想等共同构成了这一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5.
检察机关的法律解释权证伪——基于检察权定性的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的检察解释制度受到了各种质疑.一般认为,最高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解释权的法律依据不足,也不符合法律解释学原理,在实践中会阻碍司法公正的实现.除此之外,基于检察权的定性进行分析,检察机关也不能行使法律解释权.因为,无论是把检察权定位为行政权、司法权、兼具行政权和司法权两重属性,还是把检察权定位为一种独立于行政权和司法权的独立权力,检察机关都不能行使法律解释权.检察机关不行使法律解释权,并不影响其职权的行使.因此,检察机关根本就不应当具有法律解释权,我国当前的检察解释制度应当废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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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修改与检察权的权力归属——试论检察权的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宪法中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但是对于检察权的性质,宪法条文中没有明确的定位,从而使理论界有了行政权说、司法权说、双重属性说及法律监督权说四种观点.笔者在指出它们各自的合理性和局限性基础上,提出检察权的性质是在人民代表大会领导下的法律监督权,是与行政权、审判权等具体的国家权力平行的二级权力.为组合和完善检察制度,提出应从宪法修改的层面上对检察权进行理论定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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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民事行政检察权的配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行政检察是当前司法机关和学术界十分关注的问题,观点甚多.有的主张进一步细化和完备现行抗诉制度,使之具体化、可操作;有的主张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诉权,以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得到保护;有的倡导检察机关积极开展支持起诉、督促起诉等工作,以保护同有资产不受侵害;还有的认为,在民事裁判执行工作方面,检察机关应当予以介入和监督.当然,也有个别的主张检察权作为公权力无须或不应赋予抗诉权等从根本上质疑或反对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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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权与行政权的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检察权与行政权是我国宪法结构中两种重要的国家权力。检察权行使法律监督权,具有独立性,不受行政机关干涉;行政权行使执行法律的权力,具有辅助性与从属性。两种权力依据宪法和法律在各自权限范围内按照程序分别行使,在特定事项的处理中相互配合,检察权监督行政权。决定两种权力分工、监督与配合关系的基础是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检察权与行政权权力属性之差异、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及保护公民基本权利。其目的在于完成宪法任务,维护正义,保障人权。应在基于宪法和法律的规范分析前提下,深化对检察权与行政权权力属性的认识,为实践中两种权力合乎宪法目的运行提供更为坚实的理论基础。本刊编辑部认为,完善和发展行政检察制度,需要进一步丰富行政检察的内涵,适时制定行政检察法,明确行政检察的基本原则,适度拓展行政检察范围,合理选择行政检察方式,以及加强行政检察队伍建设。为了充分探讨这一问题,本刊编辑部特邀一批专家对此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得到了一些对此问题素有研究的学者的比较积极的回应。为了更好地以学术之力审时度势促进司法改革,本刊编辑部以《行政权和检察权关系研究》为总标题进行专题研究。本着倡导百家争鸣的态度,本刊对于受邀专家的来稿,只要符合通常的学术规范,不论其所表达的学术观点如何,均一律照登,所以,本专题所有观点均不代表本刊编辑部之立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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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种权力的出现,都是社会需要的必然结果。但是,如何行使这种权力,却并非完全取决于社会需要,而是由统治者对它的定位来决定的。检察权亦是如此。这种权力,无论在东方国家还是在西方国家,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有一个共同的社会根源,即代表国家对犯罪进行控诉。但如何行使检察权,在不同国家及其制度下,却产生了不同的结果。一、检察权的本质——不可缺少的国家公诉权检察机构或检察官是基于国家对犯罪追诉(即公诉)的需要而出现的。检察机关就是公诉机关,公诉是检察职能的最原始的表现。而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国家检察… 相似文献
11.
无论是把检察权归属行政权或是归于司法权,都有其弊端:若把它归属于行政权易导致行政恣意;若把它归于司法权则产生司法不公。因此我们应该跳出“三权分立”的思维定势,在三权之外去寻求检察权的合理位置。检察权作为社会利益的代表,是专司国家追诉权的社会公共权力,这是社会发展的选择。检察权主要是国家追诉权,是一项独立的社会公共权力。其作用在于以社会或国家的名义对犯罪以及其他重大危害社会的行为实施调查,向法院提出控告,请求法院正确适用法律,追究犯罪和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责任。 相似文献
12.
检察权的性质取决于两个万面,一是检察权的运作特点,二是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定位。 一、检察权的运作特点。 在封建专制制度下,检察机关或检察官往往代表君主或国家,在诉讼活动中充当公诉人或公益代表人,执行起诉的任务,具有一定的监督职能,属于行政权的一部分。在资本主义国家王权分立的体制下,检察机关到底划归行政机关还是司法机关一直存在相当大的分歧。大致而言,大陆法系国家倾向于将检察机关划归审判机关,但同时又规定“检察官是行政机关派在各级法院的代理人”;英美法系国家倾向于将检察机关划归司法行政机关,但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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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权基本理论研究综述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一个制度存在并发挥作用,必须有坚实的基础来论证其必要性和合理性.我国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的独特定性以及法律监督与侦查、公诉等具体职权的关系导致其在理论上尤其是诉讼理论上备受争议.到目前为止,对检察权的性质这一问题在学术界和理论界还远远没有达成共识.与检察权性质的探讨相伴而生的是对检察职能的探讨,而检察职能配置上存在的种种问题似乎可以归因于立法上的缺陷.检察体制改革中的一个核心问题正是如何正确认识检察机关在国家政权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检察机关改革的方向则是与检察权的性质和职能密切相关的问题.宪法学者对于检察理论的关注度仍然有待加强.宪法对于检察机关的定性做了明确的规定,而这种规定在很大程度上成为检察权相关问题争论的来源.作为有着独特知识体系和关注焦点的宪法学界,不应仅仅将视野局限于宪法解释学.在权力的特性、权力划分的依据、权力行使的原则等与宪法学密切相关的问题上,宪法学界可以作出自己的独特贡献并进而对检察理论作出独到精辟的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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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配置如何直接关系国家权力的运作状况.我国检察权的配置表面上看和越南的检察权大体相当,而实质内容却有很大差别.在法律监督权问题上,我国的法律规定还存在很多缺陷,完善检察权已成为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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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权即法律监督权,是检察机关在国家政治体制和司法体制中所承担的特定职能和责任.目前,我国检察权的配置还存在较多的缺陷,从立法原则、公诉权和民行检察权等方面完善检察权的合理配置,是当前司法改革和发展的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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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权具有制约与监督国家权力的双重功能,一个国家选择的权力控制理论和模式是理解检察权制度目的的理论基础.“三权分立”理论下的权力制约模式是西方国家实行权力控制的有效尝试,注重分权与制衡.“权力一元分立”理论下的权力监督模式是我国实行权力控制的现实选择,注重权力的内部分工与外部监督.正因如此,中西方国家的检察制度在“原点”价值上存在着根本的区别.长期以来,我国检察理论和实务界逐渐疏远了制度“原点”价值的学术争论和实践探索,弱化了检察权的法律监督功能.为增强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中处于更优越的地位,应将检察机关的诉讼权能与监督权能相分离,权力制约与监督相区分,坚持“禁止双重监督”的原则,跳出传统检察权制度的框架和仅限于诉讼监督的范围,回归我国检察制度的“原点”,以对行政权和审判权的监督为核心重新配置检察机关的权能,走自我完善和自主创新的道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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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司法专门化是司法对环境问题的正确回应。环境司法专门化对检察机关提出了新的要求。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设需要兼顾环保需要和法治稳定。基于时空整体的环境法治观,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生成必定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这一过程包含着司法经验与立法理性的无限往复和有序提升。检察机关应当在这一制度生长的过程中寻找自身的位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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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检察权有效内部制约的可能性路径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我国检察机关在内部机构的设置和权利配置上通过分权等方式设立了一系列的制约机制,形成了较为系统的内部制约机制.但从司法实践看,我国检察权的内部制约机制的运行状况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未能真正有效地发挥作用.追问制约效果不佳的根源,应是内部制约的执行环节出了问题.因此,探寻实现检察权内部制约的可能性路径选择,应该站在宏观的视角,健全和完善检察权内部制约机制的疏漏,把现有的监督制约机制在司法实践中贯彻落实,乃为我们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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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权性质辨析——审视《宪法》第129、131条之规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检察权的性质为何?针对这一问题出现了很多学说,包括司法权说、行政权说、双重属性说、法律监督权说、立法权说、双层属性说、多层属性说、多元属性说等。然而,上述观点都无法准确地界定检察权自身的独特内涵,其实检察权就是一种检察权。这样既简单明了,又能够准确反映我国的检察制度和检察特色。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