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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分析《海上旅客权利条例》有关残疾人和行动障碍人权利的主要内容,分别为乘船旅行的权利和获得援助的权利。阐释《海上旅客权利条例》适用于所有旅客的权利规定为航行中断时承运人和港口经营人的责任、旅客权利的告知和旅客投诉解决程序。指出欧盟残障人海上旅行权利保障立法对中国的借鉴,分别为明确规定残障旅客享有同普通旅客一样的海上旅行权利,对残障旅客获知相关信息和援助的权利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增加旅客人身伤亡时的先行支付的规定以及使得旅客明晓其投诉应当遵守何程序得以解决,在程序上保证旅客权利得以实现。  相似文献   

2.
为建立高标准的航空旅客保护机制,加拿大《航空旅客保护条例》从沟通、航班延误、航班取消、航班拒载、停机坪延误等方面为承运人设定了严格义务,并通过设定给予旅客待遇标准和最低赔偿标准来确保旅客获得明确、一致的权利保护。《航空旅客保护条例》对承运人义务类别的精细设定体现出强化旅客权益保护的立法趋势,然而,对国际航班延误的索赔规定涉嫌违反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排他适用性。中国航空旅客权益保护立法应批判地借鉴《航空旅客保护条例》的经验,一方面,应避免对国际航班适用航班延误赔偿责任违反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完善承运人的告知义务、细化免责事由、明确国内航班延误情形下的赔偿责任等措施来提高航空旅客的权益保护水平。  相似文献   

3.
黑名单范围是民航旅客黑名单制度的核心问题。无论是《东京公约》《保安手册》等国际立法,还是美、加等域外国家立法,抑或是国外航空公司内部规范,都没有直接明确规定民航旅客黑名单制度,而是从“拒绝运输”(拒载)的角度对“潜在威胁的人”的强制措施作了相关规定。我国《刑法》《治安处罚法》《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以及《飞行安全保卫规则》都从维护公共安全角度对旅客不轨行为进行了规制,但法律效力层次和内容侧重点不同。《民航旅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和“385号文”是我国目前关于民航旅客黑名单最直接的法律规范,但二者在适用范围方面并不完全一致。应当从法治建设高度创新民航旅客黑名单制度,统一规范民航旅客黑名单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不文明行为不宜作为民航旅客黑名单范围的标准,应以危害民航安全作为民航旅客黑名单范围的标准,并以类型化方式对民航旅客黑名单的适用范围作出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4.
作为一种新型的交易模式,电子商务在我国迅速兴起,在以电子客票为主要形式的航空运输服务中得到了广泛适用,给航空业运营带来了巨大经济效益、给旅客带来了便利,但也给航空旅客权益保护带来了极大挑战。我国《民用航空法》和《合同法》在对航空电子运输凭证的认定上存在冲突,且《电子商务法》尚未颁布实施,使得航空旅客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以及隐私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此,亟需完善电子商务环境下航空旅客权益的法律规定,健全航空旅客权益的纠纷解决机制,保护旅客合法权益,促进航空运输业电子商务的发展。  相似文献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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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2005,(16)
政策公路客运新规定中途甩客将受重罚从今年8月1日开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正式施行,其中规定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中途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或者甩客,不得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客运车辆,否则将受到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我国首个餐饮卫生规范出台卫生部8月3日发布,全国首个餐饮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卫生技术规范——《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明确规定卫生间不得设在食品处理区、餐馆要具有足够数目的洗手设施、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等,“卫生间旁就是食品处理区…  相似文献   

6.
随着国际民用航空运输业的飞速发展,在航空器上不循规旅客案件数量也呈现激增趋势. 仅仅依照1963年《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东京公约》)已远远不能实现对该类案件的有效规制:因其在管辖权方面的规定过窄,导致很多案件出现"管辖空白"的情况. 国际民航组织2014年通过《关于修订〈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的议定书》(《蒙特利尔议定书》),作为《东京公约》现代化的最终成果,对管辖权方面做出了新规定,在原有的航空器登记国管辖权基础上增加了航空器降落地国和航空器经营人所在国的管辖权规则,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东京公约》管辖权规定的不足. 在系统梳理国际民航不循规旅客管辖权规则的历史演变的基础上,探讨现有规则的积极意义及不足之处,建议中国相关规定亦需要进行修改.  相似文献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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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调整进口税收政策通知》的精神,国务院对中国籍旅客拂带进境物品税收政策已作了相应的调整,即从今年4月1日起,除对驻外外交机构人员、留学人员、访问学者、赴外劳务人员、援外人员和远洋船员行李物品暂予保留免税规定外,其他各类中国籍旅客携运进境的行李物品,海关按规定予以征税。 中国常驻境外的外交机构人员,留学人员、访问学者、劳务人员、援外人员连续在外每满180天,远洋船员每满120天,仍可按现行规定免税携带进境《中国籍旅客免税物品限量表》第三、第四类物品中的一件。其  相似文献   

8.
论公路客运承运人对旅客伤亡的损害赔偿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通过把《合同法》有关承运人对旅客伤亡的损害赔偿责任之规定与公路客运实践相结合的办法 ,论述公路客运承运人的义务和相应法律责任 ,达到对公路运输企业以启迪的目的  相似文献   

9.
国务院废止铁路旅客人身损害限额赔偿的规定后,相关铁路运输法的调整亦未对该部分作出重新规定。而限额赔偿作为严格责任的缓和,在国内其他高风险运输行业和其他国家或地区仍广泛适用,并在平衡受害者利益与维护公共铁路运输事业发展上发挥着积极作用。根据废止铁路旅客人身损害限额赔偿制度的原因及铁路运输行业发展的现状,重构铁路旅客人身损害限额赔偿制度具有相当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未来《铁路法》的修订应引入人身损害限额赔偿制度,并充分考虑受害者的权益救济,建立健全配套机制。  相似文献   

10.
2011年7月23日20点30分左右,由北京南站开往福建站的D301次动车,在甬温线永嘉至温州南站间的双屿路段,与前行的由杭州开往福建南站的D3115次动车发生追尾,"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造成40人死亡,约200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如何赔偿成为焦点,赔偿额的一再变更,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险就此进入了人们的视野,但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险存在的合理性受到了各界的质疑。《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下文简称《条例》)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下文简称《保险法》)的规定不符,违背保险的相关原理而于2013年1月1日宣告废止。文章主要探讨该《条例》被废止的原因和废止后的影响以及《条例》被废止后的应对措施。  相似文献   

11.
航班延误纠纷事件频发的原因在于目前中国航班延误法律制度并不完善,该制度的完善对航空运输活动各参与方都大有裨益.根据"一般合理期限理论"赋予"航班延误"民法法源上的定义可以有效指引航空运输实践和司法裁判.欧盟261/2004号条例承运人关怀与帮助义务是合理的附随义务,可以借鉴至中国航班延误法律制度中.欧盟法院判决承运人赔偿因航班延误给旅客造成的时间损失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处于弱势一方的旅客.在中国,《民法典》的颁布施行为旅客获得时间损失赔偿扫清了法律障碍,《民用航空法》应对此加以规定.  相似文献   

12.
承运人责任问题是国际航空旅客运输规则的核心问题,其中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制度和归责原则是贯穿该问题的两条主线。为保护幼稚的民航业,1929年《华沙公约》确立了以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为归责原则的民用航空承运人责任制度并规定了较低的赔偿责任限额。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在《华沙公约》的基础上全面提高了赔偿责任限额,引入了全新的严格责任制度、“双梯度责任制度”、建立了限额的定期审查机制,并首次规定了先行付款制度。将两个公约进行研究对比,可以对中国民用航空法相关规定的完善有所启示。  相似文献   

13.
春秋航空"黑名单"事件反映了航空公司不尊重消费者缔约选择权,不履行自己作为公共运输事业主体的强制缔约义务,是对契约自由的滥用。应该尽快制定《航空黑名单制度设置办法》,规定黑名单的设置条件,设置程序和期限,航空公司的黑名单建议权和国家民航总局的决定权,旅客的申诉权及程序,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恐怖分子黑名单的事先设置程序等。通过建立完善的航空黑名单制度,维护旅客的合法权益,保护国家的航空安全。  相似文献   

14.
浅谈航空承运人航运延误之法律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航空延误现象日渐增多 ,而中国现行的《民用航空法》有关航空承运人航运延误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明显滞后。为此 ,本文在解剖国际公约有关承运人航运延误造成旅客损失的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的基础上 ,对我国法律有关承运人航空延误的法律责任归责原则进行了对比分析 ,并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15.
随着国际航空旅客运输的飞速发展,旅客的损害特别是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重视。从适用国际航空运输的华沙体制及其相关规定来看,在不同历史时期对旅客精神损害有不同的规定,但从各国的司法实践来看,由旅客人身伤害所引起的精神损害已经获得了支持,单纯精神损害在司法判决中也有所突破。因此,可以合理遇见,旅客单纯的精神损害获得立法和司法支持也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16.
民用航空器上不循规旅客处罚比较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国际和中国国内立法的滞后导致不循规旅客不能得到应有的处罚,并因此使不循规旅客呈上升趋势,危害了民用航空的安全。国际民用航空组织虽然启动了专门工作,颁布了《第288号通告》、制定了《关于航空器上实施的某些罪行的示范法》,但收效不大。美国、英国和韩国的国内立法从管辖权、不循规行为构成和惩罚措施三个方面响应了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号召,形成了共性规律。中国有关不循规旅客处罚的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健全,特别是针对不循规行为构成的清单式列举,但在管辖权和惩罚措施方面还需完善,以便应对《东京公约》的现代化进程和要求,有效处罚不循规旅客,维护航空安全。  相似文献   

17.
进入标准和退出机制的缺失是我国民航旅客黑名单广遭诟病的主要原因之一。应当以不轨行为的危害程度和再现概率以及旅客的主观恶性作为民航旅客是否被列入黑名单的主要标准。对于不轨行为危害程度的衡量,可从三个方面考虑:一是不轨行为本身的严重程度,二是不轨行为是否已经造成严重后果,三是不轨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对于不轨行为再现概率的判断,主要考虑行为客观上是否“可反复性”,以及再现性概率之高低。对于不轨行为旅客主观恶性的确定,要结合行为是由于旅客缺乏航空知识所引起,还是由于旅客尚未养成良好旅行习惯所导致,抑或是旅客故意而为之等具体情况来判断。在立法上,应对民航旅客黑名单进入标准作出细致规定,统一规定旅客不轨行为并将其类型化,明确民航旅客黑名单进入机制和退出机制。  相似文献   

18.
华沙公约体系特别规定了旅客运输延误责任限额,中国的航空法体系没有将其与旅客人身伤亡赔偿限额进行区分。中国航空法体系对赔偿责任限额的计算单位与具体国家货币换算所规定的折算方法与华沙公约体系不符,涉及折算货币的规定亦不适当。文章在分析中国航空法体系与国际华沙公约体系的有关规定基础上,对延误的赔偿责任限额制度的有关具体问题予以明晰,以期为中国修改航空法有关规定,实现与华沙公约体系无缝对接提供建议。  相似文献   

19.
《北京公约》将使用航空器作为武器、运输危险物质等针对民航的非法干扰行为确定为犯罪,补充了三项管辖权,吸收了其他联合国反恐公约中的有益规定,实现了对国际航空保安公约体系的更新。同时,在确立新的罪名、融合规范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规定、妥善处理公约关系方面推动了国际航空保安公约体系的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审议并批准了该公约,且即将对中国生效。该公约的获批,对进一步保障航空运输安全和维护旅客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20.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为国际航空运输中承运人责任的确定提供了统一的实体法规则。公约确定了5种管辖权,如何在其中做出选择不仅关系着诉讼能否顺利展开,也可能对最终的诉讼结果具有重要的影响。结合韩亚航空事故的具体情况,对旅客一方可援引的5种《蒙特利尔公约》管辖权进行逐一分析,指出死伤的中国旅客将很难依据公约在美国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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