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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老房拆迁后,突然冒出两份不同的遗嘱。其中,以王老汉署名的遗嘱表示,要将房子留给二女儿王玲(已经去世,其膝下长子刘彬也已去世);而以王老汉的老伴曾老太名义所立的遗嘱,则表示将房子留给二儿子王浩。  相似文献   

2.
维权从拆迁开始 北京市63岁的老人黄振沄的房子挺立在一片拆迁后的废墟中。4月1日上午,当强制搬迁的人员来到他家,黄振沄手执一本《宪法》进行抵制,使得这座建于清朝的院落暂时保留了下来。据称,这是修宪后北京市第一例抵制强制搬迁的事件。  相似文献   

3.
花园路是一个年代久远的街道,上坡下坡青石巷子左转右拐。据说过去是洋人聚集的地方,房子几乎都盖成红砖嵌百叶窗的模式,客厅连着阳台,推开格子玻璃门,半圆形镂花栏杆的阳台只容两人转身。阳光从梧桐树巨大叶子间投下,在地上斑驳皴裂。房子街区均陈旧,难逃拆迁劣运。  相似文献   

4.
赵熙 《老友》2012,(9):43-43
每天上午10点左右.我都要打电话给家里.这个时候母亲也总会守在电话机旁,电话一响她便拿起电话跟我闲聊一会儿。告诉我什么堂弟要参加高考,小姨家房子拆迁后分了几套房子。大表妹炒股赚了钱,小表妹找了个男朋友等等,这些家长里短的话.到了我们母女嘴里就成了美味佳肴.被我们咀嚼出鲜美的味道来。  相似文献   

5.
邢江峰 《社区》2008,(24):31-31
辽宁一位读者咨询:1997年,我与张某结婚。由于我父母家儿子多,且家庭生活贫困,而张某是其父母独生女,从小体弱多病,结婚的时候张某要求我到她家“倒插门”,做她家的上门女婿,婚后与她家人共同生活,我表示同意,于是在与张某结婚后与岳父岳母一家开始共同生活。张某于2006年因病去世,但是我一直没有离开张家,负责赡养岳父岳母。2007年我再婚,婚后与妻子也在岳父母家住,并没有放弃对两位老人的赡养。2008年2月份,由于城市改造,岳父岳母现有的住房被拆迁,开发商支付补偿款60多万元,我考虑到为了将来生活方便,想用房子拆迁后的这些钱购买两套连着的房子。但是岳父岳母却认为,房子是他们家的,我没有权利使用房屋的拆迁款项,所以不同意我的意见,请问:虽然我是上门女婿,但我在婚后与岳父母共同生活多年,对该家庭也付出了相当大贡献,是否对该家庭财产应当享有与其他成员共有的权益?  相似文献   

6.
夏菲 《社区》2012,(7):36-36
刚到社区工作时,居委会给我们这一批刚毕业的大学生租了房子,但是没过多久,因房屋拆迁,我们不得不搬进小区内的一个宿舍楼里居住。宿舍楼是一栋旧办公楼,虽然每人一间房,但卫生间在房间外面,进出很不方便。  相似文献   

7.
强占母亲住房拒不退还,法院判决后仍不执行,宝鸡市一不孝女此前被送进了拘留所。 今年72岁的袁老太原在宝鸡市中山东路有一间私房。1997年,其四女儿温宝凤在未与老人协商的情况下,私下与一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将该公司拆迁偿还的位于市区金陵巷的一套住房据为己有,并出租给他人,从中牟利。袁老太得知此事后,多次要求女儿把房子还给她居  相似文献   

8.
在推进城市化进程中,拆迁成了不可避免的和引起社会矛盾的热点问题。围绕利益这个核心,相关者之间进行着激烈博弈,但缺乏公认的有效的法律解决步骤和方案,导致人的感情与意志泛滥,过程复杂而收效不佳。进行拆迁的以政府为主的一方,居于强势地位,掌握着丰富的经济、政治等资源,往往采取以情化人、适度作弊、棒打出头鸟、组织施压、拆东墙补西墙、封闭信息等多种手段恩威并举以达到目的;而被拆迁的一方老百姓居于弱势地位,他们往往采取在房子上做文章、拖延时间、提特殊条件、联合组织等手段,来达到自身的目的。  相似文献   

9.
王利平 《社区》2012,(9):16-16
小王与父母住在鄞奉路一套建筑面积只有51.2平方米的房子里,产权人是爸爸,这也是他们唯一的房产。小王今年31岁,无业,患有小儿麻痹症,下肢残疾,至今未婚,自我认知较低。妈妈57岁,无业;爸爸56岁,早年下岗,现在一家个体企业打零工。2070年2月,海曙区鄞奉路旧城改造项目一启动,小王一家就炸开了锅,无所适从。他们一方面缺乏主见,对拆迁有很大的抵触情绪,不断在小区内发牢骚,甚至不愿接受拆迁登记。另一方面,对拆迁又抱有许多不切实际的幻想,期望一拆就能解决所有的生活问题。  相似文献   

10.
刘清平 《社区》2012,(7):28
在拆迁过程中,住宅房改经营用房,通常称之为"住改非",这类房主中想靠房养家、以房致富的非常普遍。特别是沿街"住改非",房子处于核心地段,租金昂贵,任凭你怎么说,就是不动地儿,而且理由很充分,常常是进不了门,电话不接,沟通免谈,拆迁难度可想而知。但是在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有这样一位名不见经传的能人——清浦区清江街道城南社区主任于晓娴,她对待"住改非"有一个绝招,就是用真情感化对方,而且百用百灵。  相似文献   

11.
刘清平 《社区》2012,(10):28-28
在拆迁过程中,住宅房改经营用房,通常称之为“住改非”,这类房主中想靠房养家、以房致富的非常普遍。特别是沿街“住改非”,房子处于核心地段,租金昂贵,任凭你怎么说,就是不动地儿,而且理由很充分,常常是进不了门,电话不接,沟通免谈,拆迁难度可想而知。但是在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有这样一位名不见经传的能人——清浦区清江街道城南社区主任于晓娴,她对待“住改非”有一个绝招,就是用真情感化对方,而且百用百灵。  相似文献   

12.
《社区》2009,(30):35-35
北京的一位孙先生来电咨询:我的爷爷和奶奶婚后购买了两间房屋,产权人为我的奶奶。后来他们又在院里盖了两间自建房,没有产权证。爷爷奶奶只有我父亲一个子女。去年听说房子要拆迂,为了能多得些拆迁补助,我的爷爷奶奶决定办假离婚,得到拆迁补偿后再复婚。于是他们在2008年7月协议将两间有产权的房屋和两间自建房屋进行分割,每人分有一间有产权的房屋和一间自建房,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哪知道他们协议离婚后一个多月,  相似文献   

13.
工程移民房屋拆迁综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综述了城市和农村房屋拆迁的政策框架 ,拆迁补偿的基本原则 ,拆迁安置的对象。论述了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的内涵、意义及应关注的关键问题以及我国实行的房屋拆迁审批与房屋拆迁许可制度 ,房屋拆迁的资金管理 ,房屋拆迁的监督 ,房屋拆迁招标投标管理 ,房屋拆迁清理 ,房屋拆迁的档案管理  相似文献   

14.
沙发与狗     
郭盖 《北京纪事》2010,(10):94-95
大雪前后的这段日子,高丽营南边的于庄拆迁了,又一个房地产项目将要在这里兴建。我开车经过于庄的时候,村里的农民已经搬走,多数房屋已经被推倒。没有被推倒的房子里,民工在锤墙、揭瓦、卸房梁,这是有一些人和开发公司达成了交易,雇了民工拆房,拆下的砖、瓦、木料、金属料等分门别类地出售,从中赚取利润。  相似文献   

15.
夏菲 《社区》2012,(5):36
刚到社区工作时,居委会给我们这一批刚毕业的大学生租了房子,但是没过多久,因房屋拆迁,我们不得不搬进小区内的一个宿舍楼里居住。宿舍楼是一栋旧办公楼,虽然每人一间房,但卫生间在房间外面,进出很不方便。刚搬进宿舍楼,对一切都很陌生,不认识院子里的居民,除了我们这几个年轻人,基本上不跟别人讲话。有天晚上,我吃完饭后,走到小区院子门口,  相似文献   

16.
城市拆迁纠纷的博弈分析及对策建议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公共政策制度,也是一个学术界非常关注的城市环境经济学问题.当前城市拆迁中存在许多问题.导致城市拆迁纠纷的经济学成因在于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的制度障碍和政府、拆迁商及被拆迁者利益博弈的本质;在行政权力未能受到法律有效制衡的条件下,政府也无法对拆迁利益受害者实现应有的实质性保护.因此,必须从引入市场机制、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制约拆迁许可行政职权和强化对拆迁商拆迁行为的监管等方面来完善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制度;通过完善城市房屋拆迁理论体系和管理体系来推动城市拆迁工作.  相似文献   

17.
陈晶晶 《社区》2004,(3):57-57
处理拆迁纠纷要听证在拆迁过程中,如果多数拆迁户没能与拆迁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未经裁决不得强制拆迁《裁决规程》提出了强制拆迁的“三不准”:一是申请强制拆迁必须提供7个方面的材料,包括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等,否则不准强制拆迁。二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才能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  相似文献   

18.
对城市房屋拆迁补偿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通过对城市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问题的研究,论述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概念及补偿方式;提出了商业性拆迁和公益性拆迁两种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程序,分析了两种拆迁补偿程序的区别,并进一步阐述了对城市房屋拆迁补偿问题的思考。  相似文献   

19.
近年来拆迁问题突出不仅有拆迁行业特点的原因,也有拆迁所处外围环境的原因。本文在分析拆迁各方当事人不同需求的基础上提出拆迁管理的目标,在分析拆迁行业特点及客观环境的基础上,深入分析目前拆迁行业存在的主要管理难题,并提出初步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20.
“城中村”是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的特殊产物,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被《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代替)予以规范,“城中村”房屋属于集体土地上房屋,其拆迁补偿方式及程序没有专门法律、法规予以规范,缺乏可操作性。根据《物权法》规定,政府拆迁“城中村”房屋同拆迁城市房屋一样,非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不得拆迁、非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不得拆迁、非依法给予拆迁补偿不得拆迁。当前政府拆迁“城中村”房屋存在许多问题,必须认真贯彻好宪法和《物权法》关于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的精神,规范政府拆迁“城中村”房屋行为,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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