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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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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法上的和平利用外层空间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航天大国,一贯主张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反对外空军事化和武器化。为了确保和平利用外层空间,中国在各个相关的国际论坛上作出积极努力,推动缔结一项禁止在外空放置武器,对外空物体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的国际协议,防止外空军备竞赛。中国虽然也发展空间军事能力,但以保卫国家利益为目的,是防御性的,其目的在于促使在裁谈会最终通过防止外空武器化国际协议。  相似文献   

2.
外层空间法中的热点问题评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航天技术的突飞猛进,人类在探索和利用外空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在商业化和私有化的大背景之下,外空活动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几乎可以将现有发生的外空法的新发展都纳入该框架之内。随之而来的就是许多新的法律问题,亟待研究和解决。就此,文章选择近年来的一些外空热点问题作出简略的评述,以期在将来外空法的研究中能进一步深入展开。这些热点问题包括外空立法、外空产权、和平利用外空、外空旅游、外空环境、外空区域合作、外空融资等。  相似文献   

3.
论中国《航天法》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中国的航天事业近年来不断取得重大的进步, 相比之下, 中国的航天立法相对滞后, 《航天法》立法已经成为中国航天事业发展的关键。《航天法》立法是维护国家外空安全、进行国防建设、航天技术创新、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加强国际交流、促进包容性发展的需要。《航天法》立法是中国航天产业可持续发展、维护中国外空资产和空间活动的安全、空间商业活动的发展、突破外空外交困境和发展中国外空战略的迫切要求。中国《航天法》立法已经具备一定的社会共识和立法实践、立法研究、国际立法借鉴以及国际合作借鉴等基础。  相似文献   

4.
防止外空军备竞赛之争辩长期受国际战略平衡视角所主导,环境保护在其中的作用未得到应有的关注。随着环境保护对外层空间开发利用的工具性价值日渐凸显,它已成为推动军备控制谈判的主要考量之一。现行外空法无法有效保护外空环境;一般国际环境法则仅限制外空军事活动的外在影响,而不禁止军事活动权本身。国际社会急需加强外空军备控制,禁止天基武器和地基反卫星武器的试验、部署和使用,以确保外空可持续性开发利用,保护全人类的共同利益。  相似文献   

5.
外空活动私有化和商业化的趋势凸显了外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外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的重构必须考虑外空法基本原则的要求。外空智力成果并不因其完成地点为无主权的外空而受到影响,各国可以根据本国知识产权法决定是否授予知识产权。但在确定外空智力成果知识产权客体范围及对外空知识产权进行限制时,应对现行知识产权法进行改造,以兼顾外空法基本原则的要求和鼓励外空科技创新的目的。类推船旗国法理论将登记国法适用于在该国登记的外空物体存在理论和实践的缺陷,在国内法和国际条约中直接予以规定不失为一种较好的协调方式,而“外空本身”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则仍需通过国际条约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6.
外空商业化利用, 使空间活动主体呈现多元化的发展趋势, 使空间知识产权保护、空间商业运载服务和空间资源的法律地位等法律制度亟待完善和发展。联合国和平利用外空委员会、统一国际私法协会及主要空间国家通过研究、国际合作及国内立法等方式为国际空间商业立法的完善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基础。作为世界空间大国, 中国也应积极参与国际空间合作, 以促进国际空间商业立法的完善, 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本国的空间商业立法, 促进国家对外空的商业化利用。  相似文献   

7.
军事目标原则是国际人道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判断目标物体可否作为合法攻击对象的法律基准。在外空武装冲突的背景下,军事目标可以初步阐释为“只限于由于其性质、位置、目的或用途对外空军事行动有实际贡献,而且在当时情况下其全部或部分毁坏、缴获或失去效用提供明确的军事利益的物体。”在实践中,外空武装冲突的特点使得军事目标原则在具体适用时面临诸多困境,比如缺乏科学技术和法律手段识别外空物体的性质和功能、大部分外空物体都面临受到军事攻击的风险、与其他国际法规则存在冲突等。我国需要结合军事目标原则的适用情况和产生的问题,妥善发展本国的外空军事力量,重视维护本国外空设备的安全,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指导下推动外空安全治理进程。  相似文献   

8.
目前,有关采回的外空矿产资源权属的法律制度尚存缺陷,美国等国的国内单边立法突破了外空条约体系,国际法律规定模糊不清,现有理论无法保障和推进外空资源的开发活动。完善采回的外空矿产资源权属的关键是在联合国外空体系下,确定国家应该是采回的外空矿产资源的第一权利主体,私人实体或非政府组织可以在此基础上主张所有权或用益物权。各国应当相互承认资源权利并丰富资源优先权的内涵,进而构建以国家财产权为核心的空间资源管理制度。  相似文献   

9.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特别是空间技术的发展,外空安全合作的现状令人担忧,主要表现为个别国家谋求外空绝对优势和绝对霸权的威胁加剧,外空武器化和外空军备竞赛的趋势日益明显,外空碎片的自杀伤效应日益严重,外空人为污染导致外空环境安全日益恶化。造成外空安全合作迟滞的主要原因包括:外空安全合作的权力分配结构失衡,抑制外空武器化和外空军备竞赛的强制力不足,外空碎片治理的共同利益基础较为薄弱,保护外空环境安全的共有观念不强。因此,推进外空安全合作要通过协调外空国际安全互动而寻求安全合作,重点抑制外空武器化和外空军备竞赛,促进外空行为规则的制订,广泛倡导新安全观以增进外空环境安全合作。  相似文献   

10.
外空环境保护面临的挑战及其理念转变必要性   总被引:2,自引:2,他引:0  
风险社会中的外空环境保护成为全球性问题,特别是空间碎片污染已经成为外空环境污染的重要形式之一,严重影响到人类的生存和国际社会的安全。风险社会中的外空环境污染具有特殊性,风险社会的来临为外空环境法律保护提出了很多挑战。这些挑战促使外空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必须适应风险社会的理念和价值观,这样才能设计出良好的法律制度,以最终实现外空环境之和谐发展。  相似文献   

11.
国际空间法条约赋予了缔约国和平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权利,为缔约国设置了监管本国空间活动的国际义务。缔约国在执行义务方面采用的标准和做法不同,导致国家空间立法成为一个重要问题。国际法协会开展了一系列研究国家空间立法实践的工作,国家空间立法5个"构建模块"理论即空间活动批准与许可证模块、空间活动监督模块、空间物体登记模块、赔偿规定模块以及其他规定模块正是在这些研究工作基础上形成。该理论在推动欧洲国家空间立法的协调一致中发挥了重要指导作用,在《国家空间立法示范法索非亚模本》的起草实践中得到了充分应用并得到外空委的赞同。该理论与联大关于国家空间立法8项必备构成要素建议存在演进关系。国家空间立法5个"构建模块"理论和联大国家空间立法8项必备构成要素建议对中国航天立法实践具有借鉴意义,特别是在监管商业航天活动立法方面,5个"构建模块"应是立法不可或缺的基本内容和立法是否完备的衡量标准。  相似文献   

12.
国际空间法体系主要规范空间碎片减缓措施,对能够切实减少碎片数量的碎片主动移除措施尚未形成统一规定。由于空间碎片的法律概念和所有权、管辖权的规定尚存立法空白,天基空间碎片主动移除可能被视为空间军事活动,进而引发外空军事化的争议以及违反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原则及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合法性争议。厘清天基碎片主动移除的非军事化界限有助于国际社会统一主动移除的法律定性。对现行的国际空间条约的分析表明,空间碎片具有"潜在有害干扰"的法律特征,会对正常空间活动造成负面影响。因此主动移除碎片应遵循"消除空间碎片对空间活动的危害"的基本准则,据此进行的碎片移除不应属于外空军事化或非法使用武力的范畴。  相似文献   

13.
空间太阳能电站的建设和运行将产生大量的空间碎片,其无线传输电能的微波束和激光也有可能干扰别国的卫星信号.空间太阳能不仅可以直接为军事活动和偏远区域的军事设施提供能源支持,也可能用以发展气象武器.人类利用空间太阳能的实质就是将空间资源占为己有.为此,国际社会应积极推动防止外空军备竞赛和外空武器化的国际立法,进一步发展空间碎片主动移除制度、空间太阳能利用的公平分享制度及空间活动损害赔偿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14.
任何法律制度都包含违背其规定义务的责任制度,为保障受损害一方能有效追偿,法律确立了损害赔偿制度。中国国内民法规定有损害事实且该事实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国际法上确立国际责任制度,提出不论是国际不法行为还是国际法上不加禁止的行为皆应通过恢复原状、赔偿或补偿等方式来承担损害赔偿国际责任;空间法上损害赔偿主要见于《外空条约》的原则性规定和《责任公约》具体规定中。现有的空间活动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着条约规定分散、术语定义模糊、缺少对外空活动私营化立法、条约间选择适用不明确等不足。因此,完善空间活动损害赔偿机制,应从统一外空条约方面入手,通过定期修订外空立法,进一步明晰对损害、发射国、空间物体的定义,增加外空活动私营化立法规定,使得损害赔偿条约间的选择适用更加明确。  相似文献   

15.
根据不同的标准分类,国际空间合作有多样的形式.1996年联合国《国际空间合作宣言》为国际空间合作确立了八项指导原则,国际合作可以为外空活动长期可持续性工作提供技术和资金的支持,以及法律规范的支撑,故非常必要;然而在外空活动长期可持续性工作中的国际合作经常受到国际政治的消极影响,既缺乏国际协定或国际习惯的规范,又没有国际组织或机构的监督执行,所以目前外空活动长期可持续性问题的解决只能寄希望于《外空活动长期可持续性指南》的制定和执行,但是该指南23关于国际合作机制的规定就有很大的局限性;鉴于此,国际社会可以在技术合作、法律合作、设立基金会、设立外空活动长期可持续性委员会或国际空间合作组织等方面加强合作以促进外空活动的长期可持续性.  相似文献   

16.
外层空间军事化的内涵包括军事化利用人造卫星和外层空间武器化两种情形。国际法对外层空间军事化的规制,应当根据这两种情形而采取相应的具体模式。既有的国际条约法不能够充分地、有效地对外层空间军事化进行规制,未能禁止外层空间武器化活动,完善国际条约法又面临着诸多难以克服的困难。建立禁止外层空间武器化活动的国际习惯法规则应当是实现国际法对外层空间军事化规制的理想路径。禁止外层空间武器化活动的实践行为已经基本符合构成国际习惯法的物质要素,即国家实践的要求,但在心理要素即法律确信方面还有所缺失。国际社会应当采取积极主动的方式促成这一国际习惯法规则的建立  相似文献   

17.
空间核动力源的使用是满足人类深远太空探索任务动力源需求的必然选择。由于其本身固有的安全风险因素以及空间活动对地球的广泛影响,如何安全使用核动力源是国际社会需要共同面对的问题。目前,直接规范空间核动力源的国际文件只有1992年通过的《关于在外层空间使用核动力源的原则》以及2009年制定的《外层空间核动力源应用安全框架》。该两文件为空间核动力源的应用提供了所应遵循的一般原则和具体的技术性规范,对于备受关注的安全问题也提供了相应的安全标准。但是,它们都属于软法,即该两文件本身并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在适用上缺乏强制性。从空间立法的发展模式来看,短时期内在空间核动力源领域缔结专门的国际条约不太现实,通过各类软法为各国提供自愿遵循的规范指引并由各国根据实际需求逐渐将其纳入到其国内法律规则体系中,逐步实现空间核动力源国际规则的统一不失为较好的折衷办法。  相似文献   

18.
空间资产主要是指为民用或军用目的而射入外层空间或者在外层空间组装或制造的,具备正常使用功能的空间物体。目前,空间碎片、有害干扰及反卫星武器等对空间资产的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空间资产的安全问题已经引起了许多国家的强烈关注,但目前尚不存在保护空间资产安全的专门规则。虽然联合国有关外空条约、国际电联的条约和无线电规则以及禁止在外空进行核试验的条约在某种程度上起到了保护空间资产安全的作用,但这些规则达不到有效保护空间资产安全的应有效果。  相似文献   

19.
《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外层空间活动所应遵守原则的条约》和《营救宇宙航行员、送回宇宙航行员和归还发射到外层空间的物体的协定》的起草历史表明,当时可以飞往外层空间的只有宇航员或宇宙飞船上的工作人员,因此,《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外层空间活动所应遵守原则的条约》和《营救宇宙航行员、送回宇宙航行员和归还发射到外层空间的物体的协定》中的“宇航员”和“宇宙飞船的船员”是不包括外空游客。尽管从人道主义的角度来看,在载人航天器上的每个人,无论其法律地位如何,在其生命处于危险之中时,都应有权获得援助。但需要国际社会通过新的国际立法予以扩大解释“宇航员”和“宇宙飞船的船员”的定义,确立关于外空游客的法律地位,或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扩大解释《营救宇宙航行员、送回宇宙航行员和归还发射到外层空间的物体的协定》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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