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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劳动保障》今年第3期刊登的《社会保险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一阐明了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社会保险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的范围,理由是根据《劳动法》第100条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6条规定,属于行政管理范围;第二种观点认为,社会保险争议是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的范围,理由是根据《劳动法》第3条的规定,劳动有享受社会保险福利的权利,《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把企业与职工之间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等规定发生的争议纳入了条例适用范围。笔同意第二种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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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油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近日对该市人民法院一缴纳社会保险诉讼案的审理判决很不服气。起因是,该市一企业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引发争议,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受理并作出裁决后,用人单位不服起诉到法院,市法院受理后做出了“不予处理”的判决。法院做出此判决的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和管理属于行政管理行为,因此法院认为,由此引发的争议不属于规定的劳动争议处理范围,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应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故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关于社会保险的诉讼请求不予处理。据了解,该案并非个别,近一年中江油市劳动争议仲裁委有几起关于社会保险费缴纳争议案件仲裁后,单位不服裁决起诉到法院,都得到了法院同样的判决。对于这样的判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难以理解,他们认为,按照《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引起的争议理应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法院如果对这类诉讼请求不予处理,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合法权益就不能通过劳动争议诉讼途径得到维护。鉴于在是否受理社会保险争议案的问题上与法院存在分歧,江油市通过绵阳市劳动保障局向省劳动保障厅提交了一份《关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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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教师与私立中学因工资发生的争议仲裁委不宜受理>(<中国劳动>2000年12期)一文作者认为:私立中学是教育部门批准兴办的,说明其不属企业,聘用教师不是工人.无论对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条还是第39条的规定,私立中学和聘用教师均不属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因此,对聘用教师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不宜受理.对这一观点,我提出如下不同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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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的社会保险争议是否纳入劳动争议处理渠道进行处理,如何处理,一直存在争论。社会保险争议之所以存在受理困境,其核心在于,法律规定纳入劳动争议处理渠道的社会保险争议究竟是什么,以及行政处理与争议处理是否互为排斥。笔者认为,从体现法律权威性、执行统一性,有效提升行政仲裁司法权威和公信力,以及有效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出发,社会保险缴费争议、社会保险待遇争议均应当纳入劳动争议处理范围,也即建立多渠道处理机制。同时,建立各个部门之间有效沟通协调机制,发挥各自优势,规避矛盾和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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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中国劳动>杂志2000年第9期刊登的题为<此案应由哪个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例,笔者认为,在通常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7条第一款关于"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之规定处理,是完全能够行得通且无可非议的.但是第17条第二款规定:"设区的市的仲裁委员会和市辖区的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这就表明<条例>对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存在一定的灵活性,并非一成不变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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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院不受理社会保险争议等问题的一些看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有这样一个案例:安徽省某市一家国企改制过程中,由于拖欠职工下岗期间生活费、欠缴社会保险费,以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一律为3年为由而拒绝老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等问题,职工张某等30多人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诉,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以超过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张某等30多人又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张某等30多人的申诉并未超过劳动仲裁时效,但根据安徽省高级法院于今年3月出台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3条、第4条的规定,认为张某等30多人关于补发下岗期间生活费、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诉请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亦裁定不予受理;对张某等30多人关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诉请,根据<意见>第15条的规定,经审理后判决驳回起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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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2000年第10期刊登了戴仲选<仲裁委员会如何受理此类工伤劳动争议>一文.对于工伤劳动争议中是先进行工伤认定后受理,还是先受理后认定的程序问题,笔者赞成"仲裁委员会应先予受理,然后委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认定是工伤的,依法进行处理;不属于工伤的,驳回申诉"这一程序.理由有以下几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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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了《四川劳动保障》第5期刊登的《仲裁申请时效超过了吗》一文,笔者认为:仲裁驳回申诉人诉求的处理是适当的。首先,本案案情适用《四川省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受案范围。认定申诉人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适用《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以黄某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由,其监护人应负没履行监护义务、承担超时效期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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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劳动争议案件,首要的问题就是对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受理与否做出决定,不予受理的要区分不同情况做出不予受理决定书或通知书、裁定书.但无论是出具决定书、通知书还是裁决书,都要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等条例>第25条的规定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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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法》关于劳动争议的规定,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提练和浓缩1993年7月6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简称《条例》)。1年多来的实践证明,《条例》符合我国国情,保障了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劳动法》第十章劳动争议,对《条例》规定的劳动争议处理原则、体制、程序等内容予以保留,并进行提练和浓缩,除第82条申请时效由6个月改为60天外,其它没有大的变化。如:《条例》第四条规定了处理劳动争议的3条原则:(一)着重调解,及时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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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体制模式的思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当前,劳动争议数量大幅度上升,在争议起因、争议类型和争议内容及标的等方面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给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带来了新课题。本文就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体制如何适应新形势变化谈一点看法。一、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体制现状及弊端根据《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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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案范围
仲裁委员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争议:
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