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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信息网络日益发达的今天,网上消费愈来愈受大众喜爱,伴随着网络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纠纷也不容忽视,法律应当就保护网络消费的合法权益进行有效适用。网络消费不同于现实消费,两者在合同订立和履行上都有各自的差异,网络合同应当适用普通合同形式和实质的原则,只是在网络环境下如何坚持这些原则并将合同订立和履行切实实现,是立法要完善的重点。实践中,域外立法对我国网络消费合同的法律适用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从域外做法中找寻自身的立法缺憾不足并予以完善,是保护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通过对法律事实的抽象性概括,将网络消费合同纳入民事法律关系探讨和规范,形成有序的网络消费秩序,进一步顺应信息网络时代要求,促进网络消费合同的法律适用。  相似文献   

2.
对网络消费合同的管辖与法律适用问题 ,尚没有明确的国际立法规定。由于网络环境并没有改变消费者保护的社会经济基础 ,因此 ,在对网络消费合同的管辖与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规制时仍应遵循使消费者在网络交易中得到与现实交易环境同等、有效的保护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 ,现行的有关跨境消费合同的管辖与法律适用的法律原则仍应适用于网络环境  相似文献   

3.
国际消费合同的法律适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对消费者合同进行明确的界定,在消费合同的法律适用中扩大意思自治的范围,将消费者经常居住地法律作为消费合同最重要的准据法,利用强行法规则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明确电子消费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  相似文献   

4.
网络消费交易方式已进入人们的生产、生活领域。消费者在领受网络交易带来的便捷服务的同时,也须面对网络商家利用优势地位给其带来的不利。这在网络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条款上表现得尤为明显。在分析网络消费者合同对法律适用提出的问题的基础上,着重从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最有利于保护原则的引入和最密切联系选择的细化三方面,对网络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浅抒己见,以期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5.
《江西社会科学》2017,(3):172-179
《海牙国际商事合同法律选择通则》是首部国际社会关于国际商事合同法律选择的规则,横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同时适用于诉讼和仲裁领域。通过《海牙国际商事合同法律选择通则》与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比较研究,进一步明晰在国际商事合同冲突法领域选择非国家法律体系的合理性与必要性,说明现阶段我国司法实践应当允许部分选择与多重选择。建议我国在考虑判决和裁定的承认与执行的基础上,适当限度地适用外国法的强制性规定与公共秩序,明确合同双方的法律选择可以适用于双方间的侵权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6.
电子消费合同的特殊性决定了直接适用的法原则的大量运用。由于各国关于消费者保护的法律存在差异等原因,直接适用的法原则在不同国家电子消费合同领域的应用也各具特色,比如美国侧重于电子商务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而欧盟更侧重于对消费者进行保护。直接适用的法原则在我国电子消费合同领域的应用中,应尽量避免对电子消费合同的不合理限制;在侧重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前提下,兼顾经营商合法权益的保护,维护和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并积极参与全球合作,与国际接轨。  相似文献   

7.
宋鹏 《云梦学刊》2013,(4):100-103
股东作为投资人可以选择缔结公司合同,进入公司这个广义的投资合同束,成为利益相关方的重要一方,也有权利选择通过股权转让合同离开公司。而公司其他相关主体的利益也应当得到公司法的维护,故股东的股权转让行为也接受一定程度的契约性限制。法律适用是法律制度设置优劣与否的客观标准,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审判实践和法律适用方面就存在很多争议问题。只有充分理解商法不同于民法所具有的独特的法律适用思维和规则,细化商事法律适用理念,才能更好地解决法律适用难题,同时这也是商法部门力求通过运用多学科的综合解释方法,建立自身独特的适用方法论的学科需要。  相似文献   

8.
殷玥 《广西社会科学》2022,(10):114-123
非典型合同的产生及其在日常生活之中的广泛使用是人们对于契约自由不断探索与实践的结果。从类型界定看,非典型合同可基于当事人的缔约真意划分为纯粹非典型合同、合同联立、混合合同。非典型合同法律适用的制度设计体现于现行《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但其作为不完全法条在适用时需与其他规范相结合,同时其并未明确非典型合同适用或参照适用的规定是否存在先后顺序,从而导致司法实践中对非典型合同的法律适用困难。对于纯粹非典型合同,应首先考虑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规定,其次是考虑适用《民法典》“总则编”所规定的民法基本原则。对于合同联立,单纯外观结合之联立、相互依存之联立、单方依存之联立三种联立合同应适用其内部各合同之规范加以调整,择一之联立应适用条件“触发”后生效合同之具体规定作为裁判依据。对于混合合同,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吸收说”“结合说”“类推适用说”来解决法律适用问题。对于非典型合同而言,目前还没有一种学说可以单独圆满解决非典型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基于此,若实践中出现非典型合同的有关争议,一方面于司法裁判时应当注重探究当事人的缔约真意,另一方面于条件成熟之时可针对特定类型的非典型合同进行典型...  相似文献   

9.
网络消费者合同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网络消费者合同多属格式合同 ,且多具有跨境性质。如何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对网络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法律适用和管辖等问题进行规制 ,对于树立消费者对电子商务的信心 ,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认为 ,网络环境并没有改变消费者保护的社会经济基础 ,因此 ,对上述问题进行规制时应遵循使消费者在网络交易中得到与其它交易条件下同等、有效的保护的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 ,现行有关对消费者合同的格式条款、法律适用和管辖问题进行规制的法律原则仍应适用于网络环境  相似文献   

10.
涉外合同是国际经济贸易活动的基本法律形式。在进行涉外经贸活动中,经常会遇到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即适用何国法律来解释合同和解决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为实现经济利益目的而达成的协议。涉外合同是合同的一种,是指合同的主体、客体或内容中有一项或多项具有涉外因素的协议。涉外合同主要有货物买卖合同、工程承包合同、加工承揽合同、技术转让合同、保险合同、运输合同、委托代理合同、合资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等。近年来,随着世界各国之间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涉外经济合同的法律冲突原则也正在发生着重大的…  相似文献   

11.
政府购买律师刑事法律援助服务可以采取合同外包方式,然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外包合同的法律性质无法简单地界定为民事合同或者行政合同,如果立足于公民律师辩护的宪法性权利、刑事法律援助的国家义务性与合同制度运作遵循市场规律的立场,这一合同是兼具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某些特性的混合性质的合同,所以可界定为特殊的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从法律适用角度上看,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外包合同中三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公法与私法的有关规则。  相似文献   

12.
利益平衡原则是法律的指导原则,既包括立法也包括法律适用。实现利益平衡,要体现法律价值准则,考虑社会的经济基础和社会主文化。对于信息网络行为是否需要具体的法律条文进行规制,或者说法律规制的限度是什么,应当根据社会普遍认同的标准和利益平衡原则进行探讨。信息网络行为各种利益诉求以及法律控制的限度如何,应当考虑其对公共利益、公权力,以及自由、正义和秩序等法的价值的影响。  相似文献   

13.
市场经济发育日渐成熟 ,格式合同适用愈为广泛。实践中存在三方面问题 :合同条款、合同效力、合同解释问题。对此应进行法律规制 :遵循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弱者利益原则、加重提供方责任原则 ,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权限 ,并加强格式合同立法 ,同时增强市场主体法律意识  相似文献   

14.
虽然我国《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但是其在现实法律生活中普遍存在。由于第三人的关系,使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法律关系变得复杂。为第三人利益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主体和解除效力具有自己的特点。  相似文献   

15.
民法中特别是合同法中存在大量的合理性术语,这类概念属于内涵与外延均不确定的开放的不确定概念。之所以存在此类概念,主要是由于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多样性,法律追求安定性以及民法私法性质等原因决定。法官适用合理性术语应当从理性人的立场,考虑合同的性质、合同的目的、依习惯判例等因素来具体判定适用。  相似文献   

16.
对刑事难办案件中的利益衡量进行必要的限制,适用案件要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利益衡量要具有针对性;不能在法律之外进行解释,法官应考虑法律的安定性;限制和规避司法的抑制社会效果的消极作用,注重其客观性。  相似文献   

17.
当严格履约与公平、诚信发生冲突时,法律应当选择后者,确立情势变更原则。当合同原有的利益平衡因情势的剧烈动荡而导致不公正结果时,赋予并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施以法律的救济,协调当事人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调整或解除原合同以恢复公平,优化市场资源配置。拟探讨情势变更原则在两大法系的立法规制与司法适用,对争议焦点进行深入剖析,解构其深层背景,理清情势变更原则的内涵、构成要件、效力,以期进一步完善合同法律制度,充分发挥法律服务经济建设的功能。  相似文献   

18.
网络标价错误事件的频发引起了判断网络购物合同成立与否的探讨.网络商发布的出售商品信息的法律性质成为认定网络购物合同成立与否的关键.学界存在三种学说:要约邀请说、要约说以及根据交易的性质和网上登载信息的意图来认定该信息是要约或要约邀请.鉴于我国法律对错误制度一般规则规定有所不足的背景,以规制合同成立为突破口,平衡网络商与购买方的利益,是我国目前处理网络标价错误纠纷的较优路径.除网络商明确声明受其发布的出售商品信息的约束外,该信息的法律性质认定为要约邀请更为合理.网页信息属于要约时,购买人的订购下单行为即为承诺,双方合同成立;若网页信息属于要约邀请,则买受人的订购下单行为属于要约,而网络商对订单的接受即为承诺,双方合同始能成立.  相似文献   

19.
在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中,我国法院对公共政策的适用有严格的限制,其主要用于维护我国的基本法律制度、社会的根本利益和善良风俗。在确定公共政策的方法上,法院可以综合考虑六种因素:案件的国际性质以及与我国法律的联系;法院地法律制度和国家利益的根本性;国际体制的需要;裁判结果的一致性;损害结果的客观性和严重性;国际义务的性质,即是否属于对整个国际社会的义务。各国在公共政策上的自我限制是希望通过国际合作获得利益的最大化,而对于适用公共政策所维护的"非合作国家利益",主要是一国的安全利益和文化利益。公共政策的适用是一个国家开放与封闭姿态的缩影,也是一国合作利益与非合作利益的博弈。  相似文献   

20.
债务人与恶意第三人通过合同所进行的财产处分行为已经或将要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有效的债权,使其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这一行为也可以做另一种理解,即债务人与恶意第三人通过合同恶意串通,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与无效合同制度的规定在某种程度上发生了重合.但是,债权人撤销权和无效合同制度的准确适用及其法理基础,尚有若干问题有待阐明.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与否是无效法律行为与可撤销法律行为区分的界限,也是正确区分债权人撤销权与无效合同的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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