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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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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十分明确地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根本依据。研究和认识什么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弄清和掌握“在什么条件下婚姻是允许离异的,也就是说,在什么条件下婚姻按其实质来说是已经离异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185页)这是广大政法理论和实际工作者的共同任务。本文试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一浅论,祈望读者批评指正。  相似文献   

2.
论离婚时的经济补偿请求权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田甜 《兰州学刊》2005,(4):186-187,42
离婚时的经济补偿请求权,是指夫妻离婚时,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家务方面尽义务较多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请求物质补偿的权利.它以家事劳动价值论和公平原则为基础,肯定夫妻一方对家庭的贡献,在制度上具有相当的合理性.我国新婚姻法规定了离婚时的经济补偿请求权制度,不仅体现了对弱者利益的维护,更注重了对弱者权利的伸张,但在适用范围和金额确定等方面,仍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3.
随着经济的发展,位于我国中原地区的河南省农村出现了婚姻成本越来越高,择偶范围逐渐扩大,男性比女性择偶困难,早婚现象蔓延和婚姻登记得不到落实等现象.对此,应从加强“男女平等原则”在农村的贯彻,尊重并规范传统婚姻习俗,加强农村离婚纠纷中妇女儿童的权益保障等方面进行规范.  相似文献   

4.
张云 《学术探索》2003,(5):43-46
我国现行婚姻法于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何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法律没有作出规定 ,司法解释补充了法律的不足。然而 ,婚姻是综合因素的复合 ,感情能否涵盖婚姻的全部即成为一大问题。新婚姻法对这个问题仍然沿用原来的规定。在借鉴外国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法制实际宜将婚姻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相似文献   

5.
我国新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根本依据,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离婚问题的基本观点。马克思指出:姻婚关系死亡“这一事实的确定取决于事物的本质,而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愿望。”(《马恩全集》第1卷第184页)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的合理形态,越来越摆脱旧式婚姻中男女关系上的物质依附性而显示出自己客观的本质。以感情作为婚姻关系的法律依据,正是这种本质的反映。  相似文献   

6.
杨士喜 《理论界》2022,(8):52-58
离婚冷静期引发对婚姻自由的争议,也表征当下婚姻伦理退化的事实。从法哲学视角看,离婚冷静期制度现象背后意在透视任性自由并非自由的展现这一命题,而真正的自由就在于个体独立性和实体伦理性的统一。回归现实生活世界,这种任性自由在现代性的宰制下以自由主义、个体主义等形式侵入现代婚姻伦理生活,把婚姻关系仅仅建制在“性的关系”“民事契约”“爱的感觉”之上,而无视婚姻的实体性,由此导致婚姻世界的现实大逃亡和精神家园的荒芜。因此,反思当下的婚姻关系,需要澄明婚姻关系的伦理本质,理解婚姻关系的爱的生发前提,找回婚姻的神圣性和仪式感,重视有爱的婚姻伦理基础,规范离婚的任性行为,从而才能更好地构建“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的婚姻关系。  相似文献   

7.
民国年间频仍的离婚诉讼案充分体现了自主婚姻已从观念、文本走进了人们日常婚姻生活.各地离婚诉讼案的纷起,反映了民众婚姻自由观念的滥觞.期间,女性诉讼案的频出,以及重婚诉讼、反虐待诉讼则深刻地反映了男女平等、一夫一妻等观念在民众婚姻中的影响.但诉离案件的判决结果,又无奈地告知人们:新婚姻观念与现实生活仍有落差.  相似文献   

8.
晓莉 《家庭科技》2002,(6):32-33
离婚,对于大多数女性来说是一种无言的伤害。经过一场残酷的“离婚战”,往往身心疲惫,精神不振。因此,离婚女性容易走进一些心理误区。 一、与前夫的家人关系僵化。这是自信心不足、不能直面现实的表现。与前夫离婚不意味着与其家人也必须断绝关系。有一位因丈夫移情别恋而与之分手的女性,她因为孩子的关系经常与婆家人来往,而且表现得友好坦然,她同前夫的妹妹也保持着昔日的姑嫂情谊。她说:“我不图什么,只说明10年婚姻结下了一门亲  相似文献   

9.
电视连续剧<中国式离婚>描述了现代社会背景下的青年、中年和老年三代夫妻在各自的情感和婚姻生活中所面临的问题,揭示了婚姻生活的不和谐、不宽容、不理性所带来的伤痛.本文对该剧的婚姻主题作了深入探讨,认为维系婚姻需要情感,更需要理性.文章指出"中国式离婚"是中国女性根深蒂固的传统的非理性的 "以夫为荣"观念造成的悲剧,维系幸福的婚姻需要在理性基础上的信任和宽容.文章呼吁让情感与理性呵护有爱情的婚姻,缝合有裂痕的婚姻,创造更幸福的婚姻,让中国式离婚的悲剧不再重演.  相似文献   

10.
一、怎样理解新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的立法精神 第二十五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1、新老婚姻法关于离婚的立法精神是一致的——既保障离婚自由,又反对轻率离婚  相似文献   

11.
李慧 《社会科学论坛》2006,25(14):67-69
我国新婚姻法创设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现实生活的不断发展以及人们法律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已有的法律规定愈益凸显出对受害人有效救济的不足.为此,我国很有必要借鉴国外成功经验,构建婚内损害赔偿制度.本文拟从必要性、可行性等方面来对我国的婚内损害赔偿制度进行初步设想,这对完善我国婚姻法律制度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2.
《学术界》2001,(4)
徐安琪、叶文振在《东南学术》2 0 0 1年第 2期撰文《自由离婚的立法理念及其婚姻及其婚姻法修改操作化》指出 ,离婚的立法原则从限制离婚到自由离婚是时代的进步 ,也是社会文明的标志之一。在诠释自由离婚立法理念时需要摈弃某些错误理解 :“自由离婚即鼓励离婚”、“自由离婚即轻率离婚”、“自由离婚即无成本离婚”。文章对现行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和法学界所一致认同的“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提出质疑 ,并指出只有“有无和好可能”才是判断“夫…  相似文献   

13.
夫妻离婚,常以“性格不合”为理由。那么,夫妻间哪几种性格组合,更利于婚后适应和高质量的婚姻呢? 一项调查发现,由中间型性格的男性与内向型性格的女性组合  相似文献   

14.
刘文锁 《西域研究》2005,(3):107-111
从新近调查得到的一件佉卢文离婚契约的格式、内容等可窥见3~4世纪之精绝及鄯善所实行的婚姻法及离婚问题。财产关系处置和女方在离婚中所具有的主动地位为其明显特征,这一点与敦煌“放妻书”所反映的婚姻文化有很大差异,但与中亚粟特地区有某种相似性。  相似文献   

15.
在对待“离婚自由”的问题上,在司法实践中和法学理论界,曾经引起过热烈的讨论,许多报刊都登载了这方面的文章。归纳起来,不外有两种意见:一是“从宽说”,即离婚自由是法律允许的,如果夫妻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即应准予离婚。二是“从严说”,即离婚自由虽是法律所规定的,但因为家庭是社会的基础,如果离婚太轻率,便会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造成恶劣的影响。应该如何正确对待“离婚自由”,确实是一项值得重视的社会问题。正确处理离婚问题对正确贯彻新婚姻法,保护男女双方的切身利益,改善和巩固家庭关系,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和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等方面都有重大的意义。  相似文献   

16.
离婚现象的理性思考——辩证统一的社会观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离婚率的增长,离婚现象的增多,是中国婚姻家庭领域的突出现象.社会调查的实证资料表明,婚姻的自由度越高离婚率越高,越是追求爱情离婚率越高,夫妻之间越是讲求个性、不注重合作离婚率越高,女性在家庭和社会中地位越高离婚率越高.这些规律进一步证明了婚姻现象是个人行为与社会行为的辩证统一.现代社会既要保证婚姻自由,提高婚姻质量,又要控制离婚现象,实现婚姻与家庭的相对稳定,实现婚姻家庭中个人行为与社会行为的矛盾统一.  相似文献   

17.
如果配偶提出离婚,但自己认为还没到离婚的地步,不想离,可从四方面着手: 1.主动承担责任.建议出现问题的夫妻首先承担自己在婚姻中的责任,然后积极改善婚姻相处模式,这样才能很好地修复婚姻出现的漏洞.  相似文献   

18.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作为一种权利救济制度 ,在婚姻立法中予以确认 ,意义重大。它使法律从过去的维护形式正义逐步转向维护实质正义 ;它使法律对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更进一步 ;它使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进行审判有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是 ,由于我国长期以来一直缺乏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该制度的立法不足也在所难免。针对该制度在立法中的内容失之过简 ,操作时还有一系列实际问题尚未解决的状况 ,本文对“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过错范围、过错性质以及过错赔偿等问题进行分析与探讨 ,提出一些看法与建议  相似文献   

19.
纪庆全 《天府新论》2023,(3):97-109
离婚率上升是婚姻现代性危机的表现之一。传统的事业组织型婚姻被现代的纯粹关系型婚姻取代。纯粹关系型婚姻的经营和维持依赖于夫妻双方之间的对话民主。对话民主并非一项与生俱来的天赋技能,只有经过学习和实践才能懂得如何通过对话民主解决婚姻关系当中的各种问题。夫妻之间不能运用对话民主解决共同生活中面临的问题,必然会危及婚姻的质量和存续。我国现行的离婚制度注重增加离婚的难度,但无法从根源上应对婚姻的现代性危机。应当重构离婚调解制度,通过离婚调解制度引导陷入婚姻危机的夫妻双方进行对话。通过对话民主,解决夫妻双方过去的矛盾,并使得夫妻双方学会运用对话民主解决将来的共同生活中可能遇到的问题。离婚调解制度应当以“对话民主”和“离婚自由”为原则。调解场所的选择、调解主持人的选任和培训应当符合增进夫妻双方对话民主的目的。  相似文献   

20.
自由离婚的立法理念及其婚姻法修改操作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对现行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和法学界所一致认同的“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提出质疑,并指出只有“有无和好可能”才是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唯一标准,确认“有无和好可能”的应是婚姻当事人尤其是原告方而并非为法官。本文还对婚姻法修改中的离婚法定理由及其防止随意离婚、保障无过失方和子女权益的立法操作化提出具体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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