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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1 毫秒
1.
关于构建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的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人口老龄化是全球面临的共同社会问题.我国的老年型社会具有人口规模大、发展速度快、未富先老等特点.我国现有的监护制度存在诸多缺陷,不足以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亟须设立老年人监护制度.构建我国的老年人监护制度,因应监护法的现代发展趋势,借鉴国外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改革经验,突破我国传统的监护理念,在制度设计上体现出尊重老年人意愿、区分被监护人多元化需求、为老年人提供更人性化保护和支持等特点.  相似文献   

2.
我国现有的成年监护制度是在父权主义的语境下制定的,其落后的立法理念及僵化的监护措施已经无法适应日益严峻的老龄化现状。从女性主义的角度出发,将女性关怀伦理适用于成年监护改革中,摒弃传统的"理性人"标准,将监护人的监护理念由"控制管理"扭转为对被监护人的"关爱尊重",引入更加柔和灵活的"代理型"意定监护,实现成年监护制度的"女性主义化",将更能满足老年人的身心需求并有效解决老年群体的监护问题。  相似文献   

3.
成年监护制度在监护对象、产生程序以及监护中止等方面与未成年监护制度中存在着重大区别,成年监护制度是指为了监督和保护欠缺民事行为能力之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而现行的成年监护制度在监护开始、监护对象、监护人范围、监护方式以及监护责任方面存在不足,不利于老年人利益保护。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家庭养老方式不断弱化的特殊情形要求我国设立完善成年监护制度,从监护层次、监护人监督、意定监护三个方面完善成年监护制度的路径,保护老年人权益,促进社会和谐。  相似文献   

4.
在我国民法典编纂的成年人监护立法中,老年人监护立法应结合我国的立法传统和现实状况,采用概括+列举的方式,概括成年人监护的对象,在监护对象中列举老年人这一因素;宜单设一小分节“老年人监护”,对老年人监护的原则、程序等老年人特殊需求做出规定。老年人监护的原则应包括自愿原则、必要性原则和最佳利益原则;老年人监护的程序涉及开始和评估程序,老年人监护的正当程序保障等。  相似文献   

5.
意定监护制度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意定监护制度体现了现代人权保护理念的最新趋势,是保障弱势群体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客观要求。意定监护制度能有效保护高龄者、生理残疾者、智力障碍者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确立意定监护制度,体现了“尊重被监护人自主决定权”的法治理念,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客观需要。随着老龄化现象的出现,世界各国普遍将引进意定监护制度作为本国成年监护制度改革的重点。为了顺应世界成年监护制度的改革潮流,我们应该从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现状出发,通过分析传统成年监护制度的利弊以及借鉴国外实行意定监护制度国家的经验和教训,探索构建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途径,尽快确立我国的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相似文献   

6.
监护的设立一方面为无法料理自身事务者提供法律支持,另一方面也严重剥夺被监护主体的自我决策能力。我国《民法总则》以欠缺行为能力作为成年监护的设立依据,不仅在适用对象方面存在不周严和欠缺灵活性的缺陷,特别是无法为认知能力呈渐进变化的老龄群体提供制度保障,而且也与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充分尊重残障人士法律能力的基本精神相背离。我国成年监护法应当以充分尊重被监护人自主决定权理念为指引,将成年监护的启动与欠缺行为能力宣告制度相分离,以"功能能力"作为确定成年监护的适用对象和内容的依据标准。  相似文献   

7.
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老年人监护问题成为人们越来越关注的焦点,然而我国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社会生活方式或经济发展模式转变等都有些无法适应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尤其是监护制度和法律方面存有很多不足,如立法观念上的滞后和内容的缺失,不能有效应对老龄化社会的到来。本文则根据目前老年人监护制度的不足来探究该如何构建有效的老年人监护制度,以此更好的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8.
我国的监护制度主要是针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而设计,对于行为能力受限的老年人的监护,《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并未规定。随着我国逐渐步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的监护和养老问题不仅是一个社会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6条将监护扩充至所有全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是立足于我国老龄化的社会现实,初步构建、完善我国的成年监护制度的设想,即首先在立法上加强对老年人的监护。但是,要完善我国的成年监护制度,还必须在肯定此法规定的基础上,不断创新监护的方式,在利用信托这一极具灵活性制度的基础上,促进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改革,以专业的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老年人监护信托制度,以期能为将来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的监护立法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9.
2016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公开征求意见。虽然其草案中的监护制度在继承的基础上对之进行了完善与创新。但是,仍然存在着理念纳新不足,个别规定缺乏合理性,对成年智力障碍者、精神障碍者意定监护需求考虑不足,具体规定可操作性差等问题,建议结合我国监护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借鉴先进国家监护改革的经验,确立国家是未成年人最高监护人以及维持(残障者)生活正常化、尊重(残障者)自我决定权的理念,明确监护的国家公务和社会义务性质,确定国家对监护的一般监督与最终监护责任,细化监护人资格、职责、意定监护开始等规定,增加监护监督、监护人拒任、辞任以及报酬的规定。  相似文献   

10.
任意监护制度是以尊重本人意愿的理念为指导,使本人可与其选定的人预先缔结委托合同,约定将来判断能力衰退时,由受托人处理监护事务。依据我国的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人在判断能力衰退时不能控制受托人,这就需要制定任意监护制度予以弥补。对此,在亚洲建立最早且施行十多年的日本任意监护制度对我国有比较好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1.
自1999年以来,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迅速增大,成年监护人缺口显著增加。针对这一情形,文章通过论证专业监护人制度的内涵、优劣和完善方式,得出成人专业监护制度具有专业化程度高、针对性强的优势,引入该制度对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但同时,该制度存在利益冲突严重、地区城乡差距明显、人力不足、成本过高,以及与我国传统文化与道德标准不甚相符等缺陷,通过监护监督制度建设、增强专业监护人制度与其他监护人制度灵活结合、严格监护报酬相关规定、增加政府与社会公共支持等措施,可以高效承担专业监护职责,最大程度保障被监护人的权益。  相似文献   

12.
监护制度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具有十分旺盛的生命力。我国的监护制度采广义监护理念,它具体包括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父母以外的人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和对成年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三种类型。从性质上看,监护是法律赋予特定主体享有监护权利和承担监护义务的一种特殊职责,它兼具私法和公法双重色彩。实行监护职权(权利)与责任(义务)的统一与一致,有利于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有助于监护制度作用的充分发挥。  相似文献   

13.
现代成年人监护制度以尊重身心障碍者“自我决定权”及“维持生活正常化”理念为指导,根据其本人生活需要相应设立保护措施,以因应社会日益高龄化的客观情势,蕴涵着平等、自由、公平及秩序等价值理念.我国成年人监护法应以现代成年人监护法蕴涵的价值理念为目标,从我国实际出发,并借鉴国外立法经验,适时予以修正,以体现以人为本、私法自治的精神,满足维护身心障碍者利益的现实需要.  相似文献   

14.
美国成年私人专业监护人制度的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监护领域内出现的私人监护人是一个相对较新的现象。以往成年监护制度对欠缺行为能力成年人的保护停滞于家庭、亲属或者公共监护。但随着以社会为本位的福利国家构建的开展,现代监护法应逐渐认可私人力量对成年监护的适当介入。但私人专业监护人介入私法领域的同时引起了美国社会的广泛关注,私人专业监护过程中的利益冲突、保险和担保制度、报酬支付以及信誉问题成为美国当今学界探讨的热点。而这些探讨则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5.
监护人的权利与责任是成年监护制度的核心内容,但在我国立法上还没有全面系统的规定,需要通过完善立法,明确规定监护人对成年被监护人所享有的人身监护权、财产监护权、民事行为和民事诉讼代理权以及监护人自身所享有的获得报酬权、监护人的辞任权和拒任权,并细化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责任和成年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时的监护人责任。  相似文献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增设了意定监护,对老年人的权益保障具有重要意义,为在我国建立富有弹性的一元化老年监护制度奠定了基础。但该法只是粗线条的框架式规定,存在条文不够明确、可操作性不强等不足。应从明确指定监护具体内容、增加法定监护方式、建立监护监督制度等方面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7.
我们聚焦成年监护制度,将民事审判实证调查作为重要的事实前提,检审现行法律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状况,不难发现,我国在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设计上,存在被监护人的范围过窄、选任监护人漠视被监护人意思能力、所在单位指定监护人不合理、监护事务不明确、监护监督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在此基础上连接立法与司法,提出了修正现行成年监护立法之构想,如扩大被监护人的范围、选任监护人应增设意定监护、取消所在单位指定监护、明确规定监护事务、增设监护监督人等,从而实现完善成年监护立法的研究旨趣。  相似文献   

18.
监护撤销与恢复是监护变更的基础内容与重要环节,《民法总则(草案)》在第34、35条设置了监护执行人撤销与恢复制度,但两个条文沿袭《侵害未成年人意见》的痕迹过重,忽略成年监护与未成年监护的客观差异,在实践上不符合社会现实需要,在理论上不符合监护原理,违背了《残疾人权利公约》等我国参加缔结的公约的要求。应摒弃陈旧的全面监护模式,贯彻部分监护理论;应区分成年监护与未成年监护的不同特点,根据失职与侵害二分法重塑监护撤销制度,明确监护撤销与新监护人指定的独立关系,调整撤销诉讼主体配置,给予法院撤销监护资格,并设置撤销之诉冷冻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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