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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18 毫秒
1.
网约车平台法律关系的类型多样而复杂,现行侵权法难以妥当地解决网络信息时代网约车平台侵权责任问题。平台与网约车司机间法律关系的性质是构建平台侵权责任的法理基础。网约车平台侵权责任的构建应当在受害人及司机合法权益的保障与平台经营风险控制之间、公众安全与网约车产业发展之间寻求平衡。“顺风车模式”下的平台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并因过失或故意的不同而表现为补充责任或连带责任;“加盟模式”下平台应当作为承运人承担直接侵权责任,但其内部责任的划分以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为基础。  相似文献   

2.
混合型服务平台与传统电商平台不同,除了提供平台服务之外,还同时经营自营服务或辅助服务。判断自营服务的标准在于独立服务合同的成立,即混合型服务平台具有独立的服务履行义务,对其规范应采取“中介+控制”的模式,根据混合型服务平台的具体行为确定法律责任的承担。以外卖送餐平台为例,平台经营者不是餐饮销售者的履行辅助人,而是独立餐饮配送服务的直接提供者,应当承担相应的配送责任。考虑到配送服务中法律关系的异化,必须重新审视平台经营者对配送服务在事实层面和规范层面的控制力,在“平台—众包骑手”配送模式下,承认配送员与平台之间的用工关系,由平台经营者承担雇主替代责任;在“平台—专送骑手”合作配送模式下,根据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由平台经营者承担直接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3.
我国《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有关电商平台经营者侵权责任的规定自立法之初便饱受争议,历经演变确立为“相应的责任”,体现出立法进程中多方主体的利益博弈与妥协。“相应的责任”在解释上存在较大的具体化空间,其法律适用成为司法实践关注的焦点。电商平台经营者“相应的责任”的法律适用应区分两种情形:一是属于特别法规定的情形,应优先适用特别法;二是不属于特别法规定的情形,应综合其尽职程度、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等因素进行侵权责任认定。其中,电商平台经营者违反形式审核义务的属直接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违反实质审核义务的属间接侵权,应承担补充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承担按份责任。  相似文献   

4.
我国“通知-删除”规则体系关于责任主体与责任承担等规定有所差异。与过往法律根据网络服务者所提供服务的类型、性质、特点的不同而将其分成四类主体或以简单概括方式对相关主体进行规范不同,《电子商务法》明确将责任主体规定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并给出了明确定义。此外,《电子商务法》对恶意通知人规定了“惩罚性”的责任承担,但该情形下适用这种责任承担方式缺乏正当性与逻辑性。在网络环境下专利侵权领域,应当结合《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第71条与“通知-转通知”“通知-信息披露”程序一并适用。  相似文献   

5.
邓登瑶 《天府新论》2024,(4):115-125
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数字乡村建设成为乡村振兴的战略突破口。当前,乡村媒介生态正在发生变化,新兴媒体嵌入,短视频生产模式转变,农民“出场”,乡村“回归”,作品呈现出多样化、差异化和专业化的趋势,改变了对“三农”的叙事书写,构建起了崭新的乡村话语体系。“三农”短视频以其丰富的内容带来了一场饕餮盛宴,让乡村空间变得“可视”,与数字信息时代在时空场域交叠重合。然而,伴随“三农”题材短视频的蓬勃发展,在利益的驱动下,生产主体竞争加剧,商业机构与农民个体在生产资源、技术水平等方面存在失衡问题;生产实践过程中也出现了一味追求流量变现、不惜哗众取宠的“审丑”现象,忽视了直播助农带货的可持续性;生产内容的同质化、碎片化更是遮蔽了真实、多元、立体的新农村图景。因此,“三农”短视频生产要坚持“导向为魂”,以正确价值观为引领,加大政策支持和主流媒体介入,形成多元媒介融合发展;做到“内容为王”,加强对短视频平台的监管,重塑“三农”形象,展现农村美好图景,提升乡村文化认同;立足“创新为要”,完善生产营销模式,以“短视频+”策略带动乡村产业发展,推进数字乡村建设,使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齐头并进,实现乡村全面振兴,以满足人民对于美好生活的需要。  相似文献   

6.
作为“守门人”的主体具备对通道的控制力,在相关制度的发展中承担监管辅助者与被监管对象的双重角色。在我国平台责任中应厘清“以网管网”与对超大型平台特殊监管的不同规制逻辑。“以网管网”属第三方执行策略,利用第三方平台的“守门”能力以监管用户的不法行为,在此过程中平台承担着辅助监管者的角色;而特殊义务制度通过对超大型平台课以一系列特殊义务,以约束和引导其私权力的行使,防止其“守门”权力的滥用。我国应在充分利用平台“守门”能力的同时有效避免“守门”权力的滥用,强化超大型平台特殊义务的构建,通过填补相关立法空白、优化“守门人”界定、设置区分性义务、保留规则的灵活性等手段引导平台经济产业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7.
在网络传播过程中,视频内容的不合法性是视频分享网站网络产业发展的瓶颈,因视频作品多为网络用户上传,所以其间接侵权责任的认定则是推动网络服务经济发展的关键。视频分享网站法律主体地位的特殊性决定了其间接侵权的认定。视频分享网站属于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存在着“二次销售”的现象,因此其间接侵权行为可以分为帮助侵权和替代侵权。帮助侵权中的过错认定关键在于明确其注意义务;而替代侵权认定中的“直接经济利益”则是指通过从网络直接侵权行为中实际获得的单独费用或其所增加的费用。  相似文献   

8.
陈雅莉 《东岳论丛》2023,(3):174-183+192
“快时尚”传播中的时尚价值生产助力了感性/风格向时尚物和符号的转换,并通过提供丰富的诠释和表征促进了时尚正当性的共识建构。一方面,“快时尚”影像、话语和仪式通过不断地推进时尚“编年结构”并生产更新时尚的“具身化”外观和空间体验场景,持续地促进了受众对“时尚变化”这一元价值的共有理解和信念;另一方面,时尚媒体通过交错互构的影像、话语和仪式频繁地强调理想的体貌外观在实现社会象征意义转换方面的魔力,进而提升了“体貌自我”在自我概念中的重要性。在时尚价值的生产过程中,时尚传播者通过生产时尚物/符号与有机身体的联想空间,强化了个体对时尚物/符号超出经济功能之外的社会性需求;同时通过将时尚价值与传统规范“互文”,得以在迎合普遍文化准则顺势而为的同时,又通过为传统演进提供文化刺激而汲取动能。  相似文献   

9.
邓小平“南方谈话”后“经济发展平台”作为一个新概念或一种新理念,在我国逐步形成并被人们普遍接受,反映了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根据“南方谈话”的基本精神,可以把它的基本内涵概括为“台阶论”、“结构论”、“阶段话”(“飞跃论”)、“创新论”,对我国经济在新世纪发展具有重大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10.
复合型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应当承担何种侵权责任,《民法典》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对此并无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此类纠纷数量多、分歧大,而裁判分歧主要集中于定作人承担的究竟是连带赔偿责任抑或按份过错责任。这两种侵权责任承担模式在法律适用上的分歧主要源自对该用工关系结构中“共同过失”的认定。通过从行为激励的视角对这两种侵权责任模式进行比较,以及对我国台湾地区职业灾害连带补偿模式的分析,不难发现按份过错模式是目前更优的制度选择,由此应对“共同过失”的认定采取一种较为严格的标准,以限制复合型承揽关系中定作人连带赔偿责任的适用。  相似文献   

11.
张凌寒 《学术探索》2013,(10):31-34
视频网站作为新型网络传媒近几年呈爆发式发展态势,与此同时视频网站版权侵权案件也大量增加.视频网站自己提供影视资源是网络内容提供者;由用户上传影视资源则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两个法律身份不同,对应的侵权责任构成也不同.用户上传资源实施版权侵权行为,视频网站作为帮助者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但可以根据避风港规则免除此种版权侵权责任,并通过管理监控行为规避版权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12.
医疗人工智能利用深度学习和计算机算法等现代化技术,实现辅助诊疗、医学影像、药物发掘、健康诊疗等功能,是人工智能应用最具前景的领域之一。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具备自主思维和决策能力的智能机器人医生等人工智能将对现有的医疗法律责任制度带来颠覆性影响。在人工智能背景下,医疗人工智能是否具有独立法律主体地位、传统的医疗过错责任归责能否适用、因果关系如何认定等成为现代民事法律责任制度的严峻挑战,也成为实践中的必答之问。因此,在借鉴欧美人工智能领域的探索经验的基础上,在当前阶段通过修正和完善我国民事法律责任制度,提出针对不同的人工智能侵权情形适用差别化归责原则,并尝试建立人工智能强制保险或储备金制度,设置人工智能监管机构及行业标准,以实现既保障患者合法公平权益,又鼓励人工智能技术有效发展之间的平衡。  相似文献   

13.
Akamai案中,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无单一方直接侵权的情况下做出了引诱侵权成立的全席判决,实施了对专利权的强保护;而联邦最高法院重审认为这动摇了专利侵权的全要件基石,需由立法规定.考虑到通过安排多方参与来逃避侵权责任的情形确实存在,云计算领域中撰写也不能完全回避多方参与,从美国判例看,解决云计算多方参与方法专利侵权认定难题的可能路径是放宽这种情形下直接侵权的判定标准.我国的应对措施可以是建立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责任规则,这样既阻塞了多方参与实施专利以规避侵权责任的漏洞,又满足了直接侵权的全要件原则,免除了无过错方的责任.  相似文献   

14.
现行法律规定网络平台侵权投诉(即通知)的形式审查,在机制目的设置上,旨在降低平台实质审查带来的高成本。然而,过于简单的形式审查要件之规定对平台的稳定性与人力审核成本反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维护平台信息数据的稳定性,平台难免会选择实质审查来减少形式审查所产生的信息波动。这又与网络平台侵权投诉形式审查的宗旨相悖。平台针对不同的权利类型的投诉进行审核,其中最为核心的就是对“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的把握。这个过程是个主观大于客观的自我内心确信。在以高度盖然性为标准的大前提下,网络平台要做的是权利归属的恰当性判断。  相似文献   

15.
随着短视频行业发展进入下半场,如何提升和完善用户体验成为各短视频平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以用户体验五要素模型为基础,构建移动短视频用户体验模型,运用结构方程方法对模型的适用性进行检验,深入挖掘移动短视频用户体验的主要影响因素,为企业和相关平台方优化用户体验、提高用户留存率提供参考。研究发现:视觉吸引力、界面设计、交互、内容、需求满足对用户体验具有显著的直接影响,且这五个变量通过中介变量情感感知间接影响用户体验。基于此,短视频平台在秉持内容制胜的同时还需丰富互动形式,以优秀的界面设计和深厚的情感,抓住用户眼球、引发用户共鸣、满足用户多元需求,以此构建健康的平台生态圈。  相似文献   

16.
劳动者的个人信息权是指劳动者对由用人单位收集或存储的,能够反映劳动者特征的具有可识别性的符号系统所享有的知悉、控制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其个人信息权受到用人单位知情权的制约,极易受到用人单位的侵害。劳动者的个人信息权义务主体为用人单位,内容与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或解除具有一定的相关性,由此可将其归属于劳动权范畴。通过劳动权救济模式比一般私权的救济模式更能保护劳动者的个人信息权。在此框架下,确立遵循利益衡量、最小损害、倾斜保护劳动者为劳动者个人信息权救济三原则。在责任构成要件上,主要考察侵权事实、侵害后果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弱化对用人单位主观过错的要求。同时考虑到劳资双方的地位减轻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完善行政投诉、劳动仲裁及劳动争议等多元救济途径,从实质上保障劳动者的个人信息权。  相似文献   

17.
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侵权具有技术性强、手段多、地域范围广等特点。可以根据侵权的特点将其分为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两种类型。在认定直接侵权的责任时,应考虑侵权人的主观过错、客观行为、损害后果、损害后果与侵权行为直接的因果关系等因素。在认定间接侵权行为的责任时,应考虑侵权人的主观过错、客观行为、法定的免责条件等因素,并适当考虑网络产业发展的现实。  相似文献   

18.
王珂 《云梦学刊》2011,32(3):88-90
事故犯罪具有法益侵害的严重性,学界对事故犯罪的研究有所缺失。笔者认为,事故犯罪是指负有特定义务的主体违反注意义务,产生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财产权利的严重结果,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以事故犯罪的概念为逻辑起点,事故犯罪的主体则是指实施事故犯罪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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