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65 毫秒
1.
曾冰 《社科纵横》2010,25(8):74-75
正当防卫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是中国刑法中一种主要的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但是,无责任能力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能否成为正当防卫的对象,新刑法没有明确规定。无责任能力人侵害行为的主观恶意表象和客观危害性使其有了成为正当防卫对象的理由,但出于人道主义,对无责任能力人的侵害行为绝对不能适用防卫过当。  相似文献   

2.
刘晓林 《社科纵横》2003,18(5):36-37
无责任能力人的自发侵袭不能看作不法侵害 ,对其的反击行为也只能以紧急避险来对待。若无责任能力人受他人教唆实行侵害则应看作不法侵害 ,对其行为的反击也应看作正当防卫。  相似文献   

3.
法律规定,防卫过当要负刑事责任,但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对这一立法精神没有争议。但是,由于刑法分则没有防卫过当罪的条款,那么对于防卫过当致人死亡应定何种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认识不一。大体有以下三种意见。一是定故意伤害(致死)罪;二是定故意杀人罪;三是一般应定过失杀人罪。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那么,防卫过当致人死亡,是故意伤害致死呢,还是过失致人死亡呢?笔者认为是后者。因为。防卫过当属于正当防卫范畴,是以正当防卫为前提的,是防卫人出于防卫的目的,为了制止其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相应措施和手段,只是在造成后果上超过了必要限度。防卫过当致人死亡,从其合法性上来看,应该肯定  相似文献   

4.
正当防卫是刑法规定的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为了鼓励广大群众见义勇为,积极同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作斗争,为了更有效地惩罚犯罪,保护人民,1997年修订的刑法对正当防卫制度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关于无过当之防卫的规定.  相似文献   

5.
陈伟 《社科纵横》2005,20(2):119-120
本文主要针对不法侵害在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中出现的若干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着重谈了笔者对不法侵害的理解和认识,以期完善正当防卫的理论和实践。  相似文献   

6.
日本刑法和民法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紧急行为,但刑法和民法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应当以法秩序的统一性为前提解释刑法与民法有关紧急行为的规定.此外,虽然日本刑法与民法未有自救行为的规定,但自救行为如合乎一定的条件,也可以作为超法规的违法性阻却事由.  相似文献   

7.
从女性主义的视角重新理解"正当防卫"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陈红  李华 《浙江学刊》2005,(4):216-218
本文主要介绍了当代西方的女性主义理论对传统刑事法理论的颠覆,对以男性文化为主导的现行正当防卫制度进行了大胆质疑,提出刑法中正当防卫的概念应顾及女性在遭受家庭暴力侵害下自我防卫的经历和特点,以女性主义的视角重新审定正当防卫的认定条件,以期对我国家庭暴力相关问题的解决提供某种借鉴.  相似文献   

8.
孙桂华 《社科纵横》2010,25(6):76-77,83
1997年新刑法对正当防卫进行了修改并设立了特殊防卫,加强了对受害人的保护力度,但同时,也对犯罪人的人权构成了威胁。笔者通过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领域中占有重要地位的正当防卫理论,从均衡犯罪人与受害人权利的保护角度出发,对逆防卫理论存在的合理性、逆防卫的构成要件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9.
论新刑法中受贿罪行的分类陈兴实付东阳新刑法总结了17年来我国与受贿罪这种严重渎职性犯罪行为做斗争的司法实践经验,对受贿罪的认定和处罚做了比较全面的规定。为准确运用新刑法,及时、有效地打击各种受贿犯罪行为,有必要明确受贿罪在新刑法中的分类问题。一、受贿...  相似文献   

10.
骆晓玲 《社科纵横》2007,22(3):105-106
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区分是正当防卫制度的主要内容。判定防卫过当还是正当防卫的根本标准是公民实施的防卫违法犯罪的行为是否超过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的限度。判定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行为应当考虑一些相关的因素。  相似文献   

11.
正黑龙江男子赵宇福州见义勇为案2018年12月26日福州,黑龙江男子赵宇制止他人入室侵犯女邻居。在此过程中他踹到施暴男子李某的腹部,导致男子内脏损伤,伤残达到二级,赵宇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刑拘14天。2019年2月21日,福州市公安局就此事发布最新通报,称赵宇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超过必要限度。综合全案事实证据,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3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就赵宇见义勇为一案的处理作出纠正,认定赵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3月20日赵宇获颁"见义勇为确认证书"。  相似文献   

12.
《社科纵横》2015,(12):75-78
在实践中围绕着正当防卫及见义勇为的纷争在1997年刑法相关条款修改后仍没能停歇,凸显着在相关立法和司法上仍存在较大问题。其主要焦点仍在于几点:适时性、限度、见义勇为与正当防卫之牵联。上述焦点问题的解决均须在保护公民权利和褒扬社会道义之下予以完善和改进。  相似文献   

13.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对我国刑法进行了系统的修改.修改的内容之一是关于自首的规定。本文试就新刑法关于自首的规定进行分析、评论,以利于对新刑法关于自首规定的理解和适用。一、关于自首的概念和构成条件1979年制定的我国刑法原第63条规定/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从轻处罚。其中.犯罪较重的,如果有立功表现,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J’这条规定.用法律形式确定了我国的自首制度,对揭发犯罪、改造犯罪分子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原刑法关于自首的规定存着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第一,原刑法关于自首的…  相似文献   

14.
单位犯罪是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在原刑法自然人单一犯罪主体的基础上新增加的一种犯罪主体。过去我国虽有单行刑事立法等对单位犯罪的规定,但在刑法学上只讲一种犯罪主体。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如何区别,与我国以往长期使用的法人犯罪的概念有何不同,是刑法理论上和实践中亟待探讨、解决的问题。本文结合刑法总则的规定,通过研究分则条文,提出了单位犯罪在主观上既有故意,也有过失;在处罚上,以双罚原则为主,也有单罚制,而且从我国刑法的规定上看,单罚制只限于个人代单位受罚,对单位的处罚方式只是判处罚金。对这些特征加以阐释,以划分单位犯罪主体和自然人犯罪、法人犯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   

15.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概念的一个重要的和本质的特征。这是一个公认的刑法原理。但是,犯罪的社会危害的内涵究竟是什么,它的一般要素包含有哪些内容,对此,我国刑法学界大多只是根据刑法条文作了一些解释性的论述而已。这显然是不够的。因此,本文试图运用马克思主义关于犯罪的学说,作一初步的探讨,就教于法学界。任何一部刑法所规定的犯罪都是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为基本要素的。这一要素决定着某个行为是否属于犯罪,或者犯罪的轻重程度。所谓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乃是指因行为人侵犯了刑事法律规范而给受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带来危害的行为属性。为了理解这一定义的方便起见,我认为有必要说明一下人的行为属性问题。我们知道,人的行为属性包括人的行为的自  相似文献   

16.
一、刑法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及性质自由裁量权虽然是本世纪60年代后流行的法律用语,但是自由裁量权却与法治这样的根本问题有着密切的关系,它不仅直接关系到人们对法治含义的理解,并且自由裁量权问题在现代社会也不是个别的现象,而是一种普遍的存在。“裁量”即自由裁量,这个概念有许多意思。通常情况下,裁量是指受规则管辖的某人有权在多种可采取的行为中作出选择。规则所规范的对象有两大领域,即适用该规则的官方人员,同时也包括按规则的要求实施行为的普通民众。有些法律规则是授权性规则,普通民众也可以在允许的范围内作出选择…  相似文献   

17.
传统上检察机关的公诉权是指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权力。但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当国家和公共利益受到不法侵害 ,且侵害人又不触犯刑法时 ,没有“适格原告”的问题 ,为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笔者认为 ,应该重新构建检察机关的公诉制度。检察机关的公诉权应当包括刑事公诉权、行政公诉权、民事公诉权和经济公诉权。  相似文献   

18.
邪教犯罪是威胁中国社会主义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颗毒瘤,邪教的传播是邪教犯罪产生的原动力,对社会秩序的稳定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大威胁.中国刑法对传播邪教行为的规制具有空白地带,导致了部分该类行为无法得到刑法的惩治.根据刑法社会危害性理论和抽象危险犯的理论,刑事立法应当将传播邪教的行为做犯罪化处理.  相似文献   

19.
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主要是经济经营领域的腐败犯罪,我国刑法、刑法修正案以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表明,它是以侵犯单位的正常管理制度、公平竞争和正当交易的市场经济秩序为客体、以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为主体、以利用职务之便或者违背职责为行为特征、以刑法第163条为引领罪名的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相对应的概念。探讨这类犯罪有利于在司法实务中惩治职务犯罪,保障市场经济秩序,遏制腐败,完善防范机制。  相似文献   

20.
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争论具有重要意义。行为无价值论的主要缺陷在于:强调犯罪的规范违反性,与保护法益的刑法目的相冲突;突出刑法的行为规制机能,偏离了罪刑法定主义的实质;普遍承认主观的违法要素,导致认定犯罪的整体性,既混淆了违法性与有责性,也不利于区分未遂犯与不能犯,且不利于贯彻共犯从属性说;注重主观的正当化要素,不仅未能限制刑罚适用,反而扩大了处罚范围;采取规则功利主义,导致过度干预国民的行为。结果无价值论在防止过度干预、采取自由主义原则的同时,将违反刑法目的的事态作为禁止的对象,不仅能够克服行为无价值论的缺陷,而且可以在实现报应正义的同时,实现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