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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8 毫秒
1.
“同居”是秦汉时代的法律性用语。《汉书·惠帝纪》:“今吏六百石以上父母妻子与同居,及故吏尝佩将军都尉印将兵及佩二千石宫印者,家唯给军赋,他无有所与。”注引师古曰:“同居,谓父母妻子之外,者兄弟及兄弟之子等见与同居业者,若今言同籍及同财也。”颜师古此处是就汉制而言,因上文说到“父母妻子与同居”,则父母妻子显然不在  相似文献   

2.
“义门”同居大家庭为封建宗族文化的集大成者。中国封建时期的累世同居共财之风,始于汉代,但封建王朝旌表累世同居大家庭为“义门”,奉为社会典范,则始于南朝宋齐。受南北朝社会政治背景的影响,早期“义门”的门第,以寒素之家为其主体。  相似文献   

3.
徐歆毅 《南都学坛》2010,30(1):22-28
汉代家庭的形态无疑与家庭继承制度有很大关系。在诸子均分家产的继承制度下,汉代形成了以个体小家庭为主的社会结构,也存在一定数量的与父母或未成年弟妹"同居"的家庭,已婚兄弟同居及数世同居的大家庭为数极少。争讼与让财是汉代家产继承中两种相对的现象。宗族亲戚和乡里在家产继承事务中起重要作用。在家庭财产继承关系上,公权力的干预让位给了乡里的调整,从这个意义上说,汉代社会是一个乡里社会。在家庭继承关系上,汉代家庭女性虽具有一定的继承权,但女性的继承权还是受到限制。宗祧继承的观念对汉代家庭继承关系造成了重大的影响。  相似文献   

4.
非法同居或称非婚同居 ,即男女双方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结婚登记手续 ,而同居生活。这种关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非法同居既包括有配偶又与他人同居者 ,也包括无配偶的男女较长期地共同生活 ,亦包括举行了结婚仪式 ,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群众认可的事实婚姻。非法同居所生子女为非婚子女 ,非法同居所建立的家庭为非婚家庭 ,它建立的家庭不够稳定 ,不利于子女的抚养教育 ,是我国法律所禁止的。我国一直存在非法同居问题 ,并且近几年呈扩大化趋势 ,除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外 ,也给计划生育工作带来困扰。非法同居形式多样化  1.父母怂恿…  相似文献   

5.
通过张家山汉简和里耶户籍简等相关材料的补证可知:汉律中"同居"的构成要件是"同籍",它包括奴婢,不包括父母及妻子等最近层直系亲属。"同居"之间的互相举告,可预防和遏制犯罪的发生和发展;"同居"是决定当事人在爵位和代户继承上优先与否的关键因素。  相似文献   

6.
黎鹤平 《新天地》2012,(11):20-21
随着我国社会老龄化加速,现实生活中的丧偶、离异老年人比例也越来越高,有关调查报告显示60岁以上的人口中,单身比例是30.6%。然而,在老年人中,不婚而伴、不婚而居的所谓"银发同居"现象正悄然流行。所谓"银发同居"是指:两个无配偶异性老人,不以生育为目的,为共度晚年摆脱孤独寂寞,在生活上相互照顾,在情感上互相慰藉的不婚同居。  相似文献   

7.
“同居相为隐”原则是封建伦理道德在中国古代刑法上的反映,“同居相为隐”原则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对我国现代法制建设仍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8.
赵沛 《南都学坛》2003,23(4):7-10
豪族之家,指贵族、官僚和富豪之家。这种家庭往往是“门宗广大,姻亲众多”,但是,同居共财的大家族生活并不是这些豪族之家在社会生活中的基本形态,东汉以后所谓“推财让弟”、“推财兄子”、“推财弟子”的记载比比皆是。正说明分财异居现象之普遍,真正同居共财者还是十分罕见的。  相似文献   

9.
《社区》2004,(21)
常律师:你好!我丈夫最近几年因做买卖赚了钱。我发现他一直与一个女人长期同居。我打算上法院告他。但是有人说法院不受理这种事情。请问:法院受理这种关于解除“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同居关系的官司吗?雨 荷雨 荷:你好!“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问题在《婚姻法》修改时就引起各界人士的关注,当时为了抑制社会上的“包二奶”现象,在《婚姻法》里添加许多维护原配妻子的内容,现今又多了一条对此的规定。《婚姻法》自修改之后就没有了“非法同居”这一说法,法律对此的态度是既不提倡也不明文禁止。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则是法律明文规定…  相似文献   

10.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国内外文化的相互渗透,非婚同居作为一种新的两性结合方式悄然兴起。虽然基于道德评判标准非婚同居行为具有不合理性,但从法律视角来看该行为具有合法性与存在的现实性。通过对非婚同居行为的理论研究和法律性质界定,参考国外的立法情况与法律规制,结合我国法律现状和社会实际,明确我国相关立法保障与政策规定,以期为完善我国法律体系、以法律手段规制非婚同居行为、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11.
两汉时期是我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确立和发展的时期,此时边疆少数民族与内地政权的交往更为密切,民族关系纷繁复杂。边疆民族与内地政权间“入侍为质”和“纳质为臣”的现象也在这一时期大量出现,在不同的阶段呈现出不同的特色。一、“质子”从两汉时期开始普遍存在于民族交往中,并作为维系宗属关系的工具之一;二、两汉时“质子”逐渐被纳入朝贡制度的一部分;三、两汉时期的“质子”现象大多出现在汉朝国力强盛时期。“纳质为臣”现象客观上加强了边疆民族与中原地区的联系,促进内地政权与边疆民族的经济,文化来往,巩固了封建王朝对边疆的统治。  相似文献   

12.
论汉代特进     
汉代特进是一种主要加于列侯的位阶,体现的是身份和道德,可以出任其它官职。部分列侯通过特进加入朝廷秩序。特进是汉代君臣权势格局调适的结果,反映了汉代官僚等级制的变化趋势。  相似文献   

13.
"胡同"是北方地区对小巷的通称,明张爵<京师五城坊巷衚衕集>写作"衚衕",清末简化成"胡同",直到现在.文革后期,曾有人提出"水井假说",认为元<析津志>中的衖通,是"衚衕"的前身,为蒙语水井的汉字表音.经笔者考证,"胡同"一名早在两千多年前的汉代即已出现,"衚衕"的早期写法是"胡洞","弄"与"胡洞"系汉代古巷字的南北两音.  相似文献   

14.
刘洋 《南都学坛》2008,28(4):31-34
"复作"是汉代的一种刑徒。传统认为"复作"即女刑徒,或是"弛刑徒",都不能成立。根据汉简,可知男刑徒也被称为"复作",证明"复作"徒中也有男犯。"复作"徒虽然在不带刑具方面与弛刑徒相似,但在汉简中"复作"徒是吏民因犯罪所判处的一种刑徒,而不像弛刑徒是刑徒获大赦而除去刑具的结果。此外,在刑期、身份上,两者也有明显差异。"复作"徒实际是汉代刑徒中最轻的一等,并无性别特征,也不佩戴刑具,其刑期较短,要在徒官监督下服三月到一年的劳役。  相似文献   

15.
汉代“蚩尤”崇拜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王子今 《南都学坛》2006,26(4):13-18
“蚩尤”神话在汉代得以演绎充实,形成内容丰满的故事。不仅官方祭祀体系中重视“蚩尤”祭祠,民间也有广泛的“蚩尤”信仰。特别是齐鲁地方“蚩尤”崇拜尤为浓重,反映了汉文化内涵丰富的特色。如果期求全面地说明汉代意识史,似乎不宜用“独尊儒术”做简单化的概括。  相似文献   

16.
东汉洛阳附近有相当密集的苑囿;以上林苑的规模和作用最为显著。以上林苑为代表的东汉洛阳 皇家范囿成为东方都市洛阳最重要的风景之一。上林苑等苑囿的形成,可以体现当时人的自然观和生态 观。我们讨论东汉洛阳地方的经济生活和文化历史时,不应当忽略与此有关的生态环境的背景。  相似文献   

17.
贵州没有标志性方言,很难凭方言的差别,对贵州或贵州人进行识别.其中的原因,不是因为贵州建省较晚,或贵州省乃"析地"建置,而是因为贵州长期缺少强大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另外,贵州汉族移民的历史及其规模、方式、原因等,也有各自的若干特点,使方言间的分歧长期难出现某种一致性.直到最近几十年,贵州标志性方言的形成,才有了新的...  相似文献   

18.
两汉时期“梁宋”地区的商路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两汉时期“梁宋”地区在全国经济结构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这一地区有自早期商业兴起时形成的传统 ,交通条件的优势也形成了便利商运的经济地理基础。司马迁“洛阳……南贾梁、楚”和“陶、睢阳亦一都会也”的说法 ,反映了“梁宋”地区与“在于土中”的洛阳和有“天下之中”地位的陶之间 ,有特殊的经济地理关系。在两汉时期 ,连接“陶”、“洛阳”和“梁宋”形成的三角地区 ,是全国经济生活的重心地区。这一地区的商业活动相当活跃。“梁宋”地区的商路 ,在全国商业网络中是运营繁忙的主要干线  相似文献   

19.
汉代社会的"小儿"称谓,原本指未成年儿童,亦有社会称谓取其转义,即以"小儿"称成年人者,语义复杂。其中有取亲昵义者,有取轻蔑义者。关注以"小儿"指称成年人所暗含贬损之义,有益于认识在当时通常社会意识中未成年人的地位。  相似文献   

20.
洪灾是对人类生活影响巨大的自然灾害,由于其具有骤发性的特点,在中国古代难以预测和防控,极易造成社会的恐慌,伴生洪水谣言.汉代的洪水谣言,既是上古洪水传说主题的延续和再现,更是水灾对民众身心伤害的现实投射,许多谣言背后还有政治家的舆论引导和操控,在思想上还糅合了五德终始说和原始道教"汉家当更受命"政治预言的文化成份,是生态灾害、政治变局、社会动荡与民众信仰互动的产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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