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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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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善意取得是物权法上维护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的一项重要制度。从善意取得制度的缘起与变迁来看,善意取得制度起先只适用于动产物权,但其后发展适用于不动产物权;现代各国善意取得制度适用有两种规范模式,建立在不同物权变动模式上的不同立法选择均有其合理性;而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是符合我国立法实际的正确选择。  相似文献   

2.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动产和不动产的用益物权,但只列举了一系列的不动产用益物权,并规定了部分用益物权的期限,对动产用益物权没有详细规定。有学者认为建设用地权的70年期限是除斥期间,进而推及到所有的用益物权期限是除斥期间。这一观点得到广泛的传播。然而,通过法理论证可知,现有用益物权的期限不是除斥期间,亦非取得时效或消灭时效,只是法定存续期间。  相似文献   

3.
《民法总则》规定对修订分则物权编三个重大问题的影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法定原则是《民法总则》和《物权法》确定的原则,由于没有规定物权法定缓和规则而使其过于刚性,而《民法总则》第十条规定了习惯作为民法法源,因而使其与刚性的物权法定原则发生一定程度的冲突,需要进行协调,承认物权法定缓和原则。中央关于"建立公民财产长久受法律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的指导思想,已经体现在《民法总则》第113条之中,对于解决《物权法》第49条规定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自动续期规定的不确定性,确立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一次取得、永久使用的核心价值,应当在物权编中得到具体落实。《民法总则》确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对于农村土地权属制度改革,实现农村经济体制深化改革,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4.
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对他人动产利用的需求,动产用益物权相较于债权性的利用方式,能够为利用人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护机制。我国《物权法》第117条对动产用益物权的确认打破了"用益物权只能以不动产为限"的思想观念,是对我国物权理论的一次革新。但由于《物权法》没有规定动产用益物权的具体类型,导致了第117条与第5条法律适用上的冲突。而调整两者关系的途径仍应取决于我国物权法是要改采宽松的物权法定,还是坚持严格的物权法定。  相似文献   

5.
研究善意取得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可以解决《物权法》第106条与《合同法》第51条法律适用的理论困惑和冲突。善意取得制度不应该遵循《物权法》中规定的一般物权变动模式(即我国所采原则上债权形式主义),因为善意取得制度本身之设立就在于以牺牲财产的静的安全来维护交易财产的动的安全。只要适用《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善意取得之转让合同的法律属性就应该被认定为无效。  相似文献   

6.
《物权法》这样一部秉承宪法精神,进一步完善中国的物权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嗣度的具有重大而深远意义的法律,如何处理与“其他相关法律”尤其是与《担保法》的规范冲突关系,如何处理《物权法》担保物权编与《担保法》中有关担保物权的规定,如何处理《物权法》条文本身看似矛盾的条文,透彻地理解立法本意和法条背后所蕴含的法理,是司法实践者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相似文献   

7.
物权法中善意取得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物权法》中对善意取得制度做了完整规定,并在制度设计上有所改进和创新。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中有不少值得讨论和明晰的问题,具体应完整、准确地加以理解,并注意善意取得所发生的物权效果和债权效果的差别。善意取得在适用的客体方面既有扩张,也有一定的限制。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与表见代理、表见代表、对物权之外的其他权利的处分、欠缺相应的行为能力、处分权受限制而擅为处分等行为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具有相似性,但其适用前提、条件和法律规则有异,不能混为一谈。  相似文献   

8.
《物权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定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的民事法律,其实施对我国将产生深远影响。《物权法》条文中的亮点体现在物权的定义、物权法定原则、不动产登记制度、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善意取得制度、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续期问题、担保财产范围等。  相似文献   

9.
国外不动产善意取得法制的考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上为维护动产物权交易安全而建立的一项重要制度。以交易安全之维护为宗旨的善意取得制度是否亦能适用于不动产领域呢?通过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国外法制考察,发现在大陆法系国家能直接探寻出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法制基础,在英美法系国家,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却是以法律特别规定的方式出现。由此可见,在我国物权法上建立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确实有其充分的国外法基础。  相似文献   

10.
用益物权客体主要为不动产,这一认识已成为民法理论的主流。我国《物权法》17条只是在概念上对动产用益物权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而没有规定具体的动产用益物权类型。如此一来,在坚持物权法定的我国,动产用益物权的身份实难确定。实际上,用益物权客体不限于不动产,动产用益物权自罗马法就存在。在“物尽其用”成为物权立法指导思想的今天,动产用益物权凭借其制度优势应当重新焕发其制度的光芒。  相似文献   

11.
担保物权制度是物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刚刚实施的《物权法》对担保物权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多方面的补充、修订和完善。《物权法》有力扩展了担保财产的范围,明确区分了债权行为与物权变动,创新规定了抵押权的担保期间,明显强化了担保物权人的权利。  相似文献   

12.
论取得时效制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取得时效”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 ,在罗马法、法国民法典中都作了规定。我国民事立法是否应当建立取得时效制度 ,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通过驳斥反对者的意见 ,提出建立取得时效制度是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的需要 ,具有促进物尽其用、更好地发挥财产的社会经济效益的功能 ,是立法就社会财产之归属与分配所作的强制性物权配置 ,并具体分析了取得时效的适用条件  相似文献   

13.
物权法是财产法律制度的一项主要制度。目前,我国正在制定物权法,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是物权法中不动产法律制度与用益物权制度规范的重要内容。从我国农用地制度沿革、承包经营权性质以及由此产生的问题来看,实行物权法定主义,规定权利内容;实行登记要件主义,保障权利实现与流转,以此构建新型土地承包经营权,将会提高土地使用率,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14.
时效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在罗马颁布的第一个成文法《十二铜表法》中就有有关时效制度的规定:“占有土地的时效为二年,其余一切物品则为一年”。根据法律后果的不同,时效制度可分为取得时效和消失时效两种。前者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期间而取得某种民事权利的制度;后者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期间而丧失某种民事权利的制度。受《苏俄民法典》影响,我国《民法通则》只规定了诉讼时效(消失时效),未规定取得时效(占有时效)。本文拟就取得时效制度,谈谈其含义及在我国民法中设立该制度的必要性。具体而言,取得时效(即占有…  相似文献   

15.
物权制度在西方已建立了上百年,但资本主义各国的物权法却都 没有对法人财产权的性质作出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针对不同的企业法人对法人财产权性质作出不同规定,但这些规定 不仅在理论上有模糊不清之处,而且有自相矛盾之处。从物权角度看我国法人财 产权的性质,是完善我国法人财产制度的途径。  相似文献   

16.
《物权法》并没有规定添附规则,在此次编纂民法典的过程中则有必要再进行相关考虑. 我认为,关于附合的物权法立法应重点关注三个问题. 第一,附合的发生原因. 这个问题直接影响着附合的内涵界定与法律适用. 我们知道,附合制度是基于物在客观上的结合、为维护附合物的经济价值而设定的一项制度,但是这种结合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 一般认为,附合发生的原因可以是当事人行为,可以是第三人行为,也可以是自然利益,这里的行为肯定包括事实行为,但是否包括法律行为则有不同看法,有学者主张法律行为也可以成为发生附合的原因,但我认为不妥. 在《物权法》当中,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有关善意取得的规定等都是基于对非法律行为导致的物权变动的规定.  相似文献   

17.
物权法担负着保障交易安全的重任,在物权法律关系中体现为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物权法中具保护第三人利益功能的机制有公示原则、善意取得、物权行为理论。笔者认为,就我国而言,公示原则作为物权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应当坚持;善意取得是在动产上物权公示公信力的逻辑结果,也应当予以采纳;而至于物权行为理论,由于各国普遍建立了公示公信原则和善意取得制度,其保护交易安全的功能可以被这些制度取代。  相似文献   

18.
<正> 取得时效制度属于时效制度的一种,是民事法律制度。这种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无论是立法者或法学研究者,绝大多数都抱着否认的态度。他们认为这种制度不适合我国国情。如北京大学《民法教程》说:“法律规定取得时效利少害多。”吉林大学的《民法学》说:“我们只承认消灭时效制度,而不承认取得时效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函授部教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讲义》说:“以不规定取得时效为宜。”这些观点,不仅有国内渊源,而且有国际渊源。苏联、捷克斯洛伐克等国就都否认取得  相似文献   

19.
“取得时效”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在罗马法、法国民法典中都作了规定。我国民事立法是否应当建立取得时效制度,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通过驳斥反对者的意见,提出建立取得时效制度是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的需要,具有促进物尽其用、更好地发挥财产的社会经济效益的功能,是立法就社会财产之归属与分配所作的强制性物权配置,并具体分析了取得时效的适用条件。  相似文献   

20.
《物权法》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规定其中,引起理论界争议,但是根据我国国内的法制环境以及制度环境建立的,并对保护当前阶段不动产领域的交易安全起到重要作用。随着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不动产登记簿公信力制度的确立,最终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会退出我国物权制度舞台,由不动产登记簿公信力制度取而代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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