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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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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首次确立了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这对于保护不动产交易安全、减少交易风险、稳定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但这一制度还有许多细节问题有待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和在实践中不断改进和修正.根据预告登记制度的涵义、适用范围、效力等问题,提出建立并完善我国预告登记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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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立法应确立登记行为私法观念,建立统一、独立、以服务于交易安全为任务的登记机关、登记赔偿制度、异议登记制度等;确立物权行为独立性与无因基础上的实质审议主义,公开登记薄以确立公示与公信原则;确立嘱托登记、宣告登记、公有物登记、区分建筑物登记、预告登记等登记种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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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动产物权登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物权法应规定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关,以提高效率,统一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承认不动产物权登记具有公信力,以保障效易安全;采用合适的不动产物权登记立法主义,建立我国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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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建立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立法体例,主要有契据登记制、权利登记制和托伦斯登记制.三种登记制度的主要差别之一是登记的效力不同.通过对登记对抗主义模式和登记生效主义模式的价值取向、生成原因的比较,从必要性和可能性两个方面得出我国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效力应采用登记生效主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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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是各国物权立法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内容,我国的物权法对于物权变动公示方法之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做出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不仅保持了现行有关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而且根据现实需要创设了一些适应社会需求的制度,呈现出一定的创新性。从不动产登记的概念、性质出发,介绍了我国物权法关于此制度存在的一些不足,并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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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权利限制功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般认为,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公示方法,其功能主要在于公示。但是,不动产物权登记是一种带有行政色彩的民事法律行为,在其公示功能的背后,还有权利限制功能。它通过私法和公法两个途径加以实现。其私法途径包括通过对物权变动的不同影响体现其功能;登记协助不动产他物权实现对所有权的限制。其公法途径一是产籍管理,二是通过登记对不动产的流转进行审查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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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制度在执意谋取一种制度价值的同时,也给该制度的实践造成了诸多困境:在中国大陆有诸如未经办理登记不动产物权的归属和保护问题;在中国台湾地区有诸如违章建筑买卖的所有权移转问题等。对此,学说和判例现有的解决之道是,以维护法的安定性为前提,在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制度之外寻找司法依据。难圆其说的现有理论,要求我们寻找新的问题解决之道:以法的适用的妥当性为目的,对公示制度以及公示生效制度进行璞真的认知,以此作为解决不动产登记生效制度在实践中困境的新出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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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不动产的抵押登记为切入点,详细分析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在法律制定和具体执行层面存在的典型问题,并结合具体问题给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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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是物权法中一项基本性的制度。本文在对物权登记必要性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得出了“登记天然非不动产物权公示方法,但不动产物权公示方法天然为登记”的结论。并且在揭示了登记行为的本质为行政行为基础上,归纳出物权合意是物权行为的成立要件,登记行为是物权行为的生效要件的观点,并基于此进一步分析了物权合意和登记行为各自是否有效成立情况下,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各种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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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制度在物权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与形式登记主义相比,实质登记主义更有助于发挥不动产登记的功能。在此基础上,应当确认不动产登记的司法性;相应地,不动产登记应当由特定司法机关统一承担;确立完善而全面的不动产登记种类,以充分发挥不动产登记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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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是物权享有与变动的可取信于公众的外部表现形式,是各国物权立法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内容.我国在此方面的规定并不健全,有必要对建立统一的物权登记制度.本文简要介绍了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基本理论,探讨了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方法与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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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现有立法,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均是登记。但立法上却有不登记的例外,实践中也有这种需要。如果法律上能够明确,在一定条件下,不动产的物权变动可以以登记外的公示方式存在,它对于保障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为了减少负面效应——实施这种公示方式可能出现的问题,如二重买卖、重复抵押等,可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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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颁布后,在因法律行为所引发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中必须遵守公示原则,其中公示方法为登记。但是由于我国没有不动产的统一登记法,导致对登记行为的性质认识争议较大。通过立法论的研究方法,登记行为的性质是准行政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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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法物权法的基本法理出发,通过研究世界发达国家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特点,结合中国现行立法实际,指出中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立法价值取向,提出中国不动产登记法律统一化和登记机关一体化及采用以登记对抗主义为原则以登记要件主义为例外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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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制度作为一项不动产登记制度,为德国、瑞士、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所采纳,我国以往的民事立法并没有这项制度。探讨了预告登记制度的理论基础、登记原因、效力、消灭等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借鉴该制度的现实意义,并对如何在我国建立该制度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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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公证制度是大陆法系关于不动产交易的重要制度。法国、德国、瑞士民法将公证作为不动产转让合同的形式要件,并建立公证与登记的配合机制以保障不动产的交易安全。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与法国、瑞士一样实行登记要件主义,但我国相关法律未规定不动产交易的公证制度,物权法草案也将公证制度付之阙如。借鉴法、德、瑞士的立法例,在我国即将颁布的物权法中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证制度有着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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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选择可以从不同视角进行衡量和分析。在法律经济学的视野之下 ,利用“最大化原则”和“公共选择理论”考察和衡量物权变动制度中登记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两种立法模式 ,得出结论 :登记对抗主义是我国现阶段科学而有效率的登记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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