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在正式重整中,专业机构通常以管理人身份负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及处置等工作。出于对预重整设立目的的考察、对正式重整的尊重,以及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保护,预重整应定义为一种特殊形式的庭外重组,而在实践中地方法院往往将预重整理解为一种司法程序,专业机构因此继续扮演“管理人”一角。回归预重整作为特殊庭外重组本质属性,“管理人”模式严重压缩利害关系人意思自治空间、扭曲预重整基本目标功能,以及阻碍破产法市场化发展顺流。借鉴域外经验,专业机构在预重整中应重新被定位为债务人的辅助机构,其选任、职责义务及报酬费用等方面均应实现司法“弱介入”甚至是“不介入”。  相似文献   

2.
现行破产重整制度因平台企业主体和债权人主体认识存在误区且缺乏互信、重整程序模式较为呆板而难以达到挽救企业的目的。将预重整制度引入平台企业领域,并结合平台企业的特殊性,从赋予多方主体程序启动权、界定预重整制度与邻近概念的关系、尊重私人意愿的同时尊重审判执行活动、确立禁反言原则并完善救济程序等方面对预重整制度进行改造,从而构建适用于平台企业的预重整制度,凸显其连接破产重整程序的桥梁纽带功能。  相似文献   

3.
丁燕 《东方论坛》2021,(4):12-20
预重整制度融合了庭外债务重组与庭内重整的优势,其核心内容之一为预重整融资,预重整融资债权的有效保障事关重整程序的成功与否.从立法价值维度分析,预重整融资法律制度旨在平衡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同时侧重保障预重整融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从而使融资信贷市场更富有活力与弹性.剖析国外破产立法与司法实践,预重整融资法律制度适用的两大核心规则包括确认为预重整融资债权提供的新担保有效且不能被撤销;明确赋予预重整融资债权以优先性.为回应我国信贷市场对预重整融资法律制度的迫切需求,有必要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经验,适度移植国外立法例,以两大核心规则构建作为切入点,提出完善我国预重整融资法律制度的具体规则改进建议.  相似文献   

4.
为了确保破产重整程序的顺利进行和谋求社会整体利益的重整制度价值日标的实现,各国企业重整立法多限制担保物权在重整程序中的行使,从而使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在企业破产重整程序中得以排除。重整程序在限制担保物权行使的同时,亦应对担保物权人合法权益给予相应的救济与保护。  相似文献   

5.
破产重整中的债权人保护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通过对中国现行破产整顿制度在债权人保护方面的立法进行分析,指出中国的这一制度与国际通行的企业重整制度之间在法律关系、适用主体、法定程序和执行机构等方面存在的差异,以及相关的在立法指导思想、程序构建等方面存在的主要缺陷,提出中国需要进行一次新的重整立法,并就中国在债权人保护方面如何进行重整立法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相似文献   

6.
重整制度在预防企业倒闭解散、实现债权人和股东的双赢、维护社会安定和正常的交易秩序等方面有积极作用,在复杂性和风险性上存在不足。我国正在修订的《破产法草案》对重整制度进行了规定,但在重整的适用范围、债权人的保护和中小股东的权益维护方面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7.
破产重整中的信息披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破产重整中信息资源的分布呈现严重的不对称,这种不对称的状态与重整决策权归属之间的偏离,直接影响到程序的公平和效率。为了确保利害关系人作出资讯充分的判断,各国立法均对重整中的信息披露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我国《破产法》对此虽然有所规定,但还有诸多缺漏和不足,需要在未来的立法修订中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8.
9.
担保债权人的利益追求,使其可能难以接受债务人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结果。为了保障重整目标的实现,我国立法应尽快完善,明确限制其担保权行使的具体范围,同时设定相应的补救条款,使其利益免受不公平的损失。如果债务人重整失败,进入清算程序,则重整中因正常经营所产生的债务应被认定为共益债务,享有优先清偿的地位,以保障破产重整顺利进行,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10.
破产重整是对濒临破产的企业实施拯救并促使其得以复兴的特殊法律制度。债务人重整能否成功与重整机构的选任机制休戚相关。世界各国对该问题的立法设计分为两类,即偏重债务人利益的模式与偏重债权人利益的模式。这两种模式不仅体现出了对债务人、债权人的不同态度,还体现了更深层面的法律价值观的冲突,即效率与公平的冲突。我国的破产立法应妥善处理不同主体间的利益平衡,兼顾效率与公平。  相似文献   

11.
民事公益诉讼在民事诉讼框架下保护公共利益的同时,还能通过其裁判对产生于同一侵权行为的私益诉讼产生的扩散性效力部分地实现集体救济的功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规定了公益诉讼裁判对私益诉讼产生的事实免证效力及特定构成要件直接适用的效力,但这些规范不论是在实务界还是理论界均未能获得充分的关注。从客观、主观及内容三个方面分析公益诉讼裁判对私益诉讼的扩散性效力,结合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二元结构,将事实免证效力定位为证明效力,将特定构成要件直接适用的效力定义为攻击性构成要件效力,有助于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指引并丰富我国的裁判效力体系。  相似文献   

12.
预重整是一种融合庭外重组和破产重整的机制,是在当事人庭外重组谈判基础上借助司法重整程序保护的制度改进方案.其目的在于克服庭外重组和传统重整的弊端,巩固庭外重组协议的效力,并减少重整的成本和提高重整效率.为此目的,预重整的功能应是程序衔接和效率促进.预重整既不同于纯粹庭外重组也不同于传统破产重整,而是一种混合型程序.它兼顾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司法强制,故具有私人与国家干预的双重属性,但以私人属性为主.目前我国许多地方法院积极探索预重整并出台了自己的规则,呈现出中国式的预重整特点,在肯定其积极作用同时,在预重整的目的、法律地位和性质等基本问题上也需反思,以期为我国破产法修改中确立统一的预重整规范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3.
在分析关联企业破产重整中存在的特殊问题的基础上指出,对关联企业的重整必要时需要借助合并重整程序解决,通过合并重整与其他规制关联企业的手段比较,指出其在中国适用的必要性。从法哲学法经济学民法和经济法等法学理论方面,并借鉴美国对实质合并原则的适用经验及中国司法实践的探索案例,以为该制度在中国的确立提供理论与实践依据。  相似文献   

14.
由于破产法对融资提供者提供了有力的保障,DIP融资一向被认为是濒临破产困境的企业所能获得的最为安全的贷款。然而,事与愿违。如今的DIP融资市场正呈现出逐渐萎缩甚至消亡的势头,破产重整企业融资难的困局已经成为制约企业重生的瓶颈。是什么导致了破产重整企业融资难的困局?融资难困局又将带来什么影响?对冲基金参与企业破产重整的实践正是在这个大背景下产生的。  相似文献   

15.
中止诉讼程序和强制执行仲裁协议,是法院保证仲裁协议有效实现和支持仲裁健康发展的重要表现。目前,各国在诉讼程序中止问题上已基本达成共识,有关的立法和实践也渐趋一致,但对法院强制执行仲裁协议的问题则尚存分歧。新的国际立法趋势是承认法院有命令强制执行仲裁协议的权力。我国在借鉴国际经验完善我国仲裁立法的过程中,无疑应对国际的普遍实践和新的立法趋势作出客观的分析和理智的选择。  相似文献   

16.
采用法教义学和案例分析的方法分析了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的法理基础、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建立和完善实质合并重整制度的立法建议。认为实质合并重整的法理基础是破产重整理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和企业主体理论,实质合并重整的现实基础是妥善及时处理破产纠纷。指出《破产会议纪要》以后,实质合并重整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包括裁定实质合并重整的标准不一致、对债权人程序权利保障不充分、管理人制度规定不周延。提出要建立和完善我国实质合并重整裁定标准,注重对债权人程序利益的保护,建立完善的管理人制度。  相似文献   

17.
在清算程序与重整程序二元双轨立法例下,个人破产立法中存在自由选择与程序受限两种模式的差异。两种程序模式的对比分析表明,选择受限模式更有利于实现个人破产的预期立法目的。为更好地平衡债权人利益和债务人利益,我国未来立法应采用选择受限模式,即在申请破产清算时确立一个判断债务人偿付能力的收入标准,如果债务人的月收入水平高于该法定收入判断标准,则应驳回破产清算申请。  相似文献   

18.
破产制度是维护市场信用的有效路径,市场信用垃圾得以被及时清理,破产重整程序亦为市场主体信用缺陷的弥补提供了可能,这一目标的达成迫切需要信用修复制度的构建。作为信用权派生权利的信用修复请求权是重整企业申请修复信用的权利基础。因破产重整对于失信风险的消解与企业债务的实际被豁免,失信惩戒措施失去了维持的必要性。完善我国重整企业信用修复制度需要坚持市场化进路,挖掘重整程序中信用修复的内生动力,以合理的增信机制补充重整企业信用的不足。通过信用修复环节的信用承诺与面向社会责任开展的信用补足制度,可以有效平衡各方利益。我国重整企业信用修复制度需要从金融、税务、市场监管等领域进行全面的规范建构。  相似文献   

19.
对案外人以房抵债权利能否排除执行问题,实践中存在不能排除、能够排除、视情况而定三种做法。三种做法分别存在忽视执行程序影响权利效力、未区分抵债权利与买方权利差异、抵债权利效力认定混乱的问题。综合考虑抵债权利目的、权利效力可突破债权平等原则以及维护既存法律关系稳定等因素,抵债权利应具有排除执行效力。抵债权利具有排除执行效力的条件包括,抵债合同签订于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折抵金额体现等价交换原则、已合法占有房屋。  相似文献   

20.
民事执行和解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有着广泛的运用,关于该行为的性质学界通说是认为它兼具私法上行为与诉讼法上行为两面性质的行为,一个有效的执行和解应当同时满足法律行为的要件和诉讼行为的要件。具体来说,执行和解协议应当在当事人,内容,意思表示,形式上等四个方面具备有效的法律行为与诉讼行为所应当具备的要件。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