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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证据失权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确立已成为进一步完善民事审前程序、保障当事人实现公平诉讼的必然选择。传统意义上的证据失权制度阻却一方当事人恶意诉讼,有效平衡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益,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的的形式公正。不可否认,宥于自身的局限,证据失权制度无法解决诉讼中出现的诸多复杂问题。笔建议对传统的证据失权制度进行改造,进一步对其加以完善,以有效保障司法制度、诉讼制度基本价值目标的实现,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2.
白萍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2)
受实事求是证据制度的影响 ,我国现行立法中当事人提出证据不受诉讼阶段限制 ,即采取了证据随时提出主义。本文借鉴西方国家确立的证据适时提出主义 ,指出举证时限制度设立的必要性 ,并对举证时限制度设立及相关制度改进提出设想 ,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 相似文献
3.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没有举证时限的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实行的是证据随时提出主义,这种程序模式所尊崇的哲学理念为实事求是、追求客观真实以及坚持有错必纠.这种程序模式是以追求实体真实为主要目的,但是,却以丧失正当程序与诉讼价值为代价,是一种重实体轻程序的必然反映.本文从通过分析我国民事诉讼中举证时限制度,为完善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制度提供建议. 相似文献
4.
刘显鹏 《东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9(4)
举证期限制度对诉讼效率的追求是通过对当事人提出证据的行为设定时间限制的方式来实现的。若要使举证期限制度真正发挥实效,必须从提升举证期限设置的规范层级、明确举证期限设置的时间、厘清举证期限设置的方式和夯实举证期限设置的配套制度等四个方面着力。 相似文献
5.
栗明 《东华理工学院学报》2006,25(4):339-342
证据在诉讼理论与司法实务中的重要地位毋庸质疑,诉讼过程实际上就是证据的运用过程,证据的运用直接决定着诉讼的结果。从当事人及代理律师的角度对民事诉讼中证据的运用做一宏观上的把握,分析了如何运用证明对象、证明责任、免证规则、举证时限、证据规则、证明标准等一系列具体证据制度,实现诉讼目的。 相似文献
6.
黄保轩 《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3):34-36
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在我国先后经历了证据随时提出主义、证据适时提出主义以及对证据适时提出主义的矫正三个阶段,其对于促进程序公正和程序安定、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完善民事诉讼制度体系等都有重大的积极作用。但同时,举证时限制度在适用的过程中.也被发现仍有许多不足之处,有待于深入研究和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7.
建立和完善我国民事举证时限制度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赵祖发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1)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 ,只有针对法院的案件审限制度 ,而缺乏针对当事人的举证时限制度 ,当事人迟延举证时 ,案件审限难以实现。本文从借鉴国外举证时限制度出发 ,对建立和完善我国民事举证时限制度之必要以及该制度的模式构想作了一些探讨 相似文献
8.
完善我国民事举证时限制度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建权 《浙江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9(2):45-50
举证时限制度是证据制度中的焦点问题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了我国的举证时限制度.本文从对举证时限制度的理解出发,借鉴西方国家举证时限制度的主要立法例,分析我国民事举证时限制度的相关规定,并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完善我国民事举证时限制度的思考. 相似文献
9.
当事人的举证困难不仅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地保护,也损害了法院的权威.当事人举证困难产生的原因在于我国目前民事诉讼证据制度设计上仍存在着诸如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权能不足、司法机关调查存在缺陷以及司法技术运用未得到充分重视等弊端.针对上述问题,在民事诉讼中,可以通过增强当事人收集证据的能力、用公权力辅助当事人调查取证和司法技术的运用三种途径对当事人的举证困难进行救济.具体包括充实当事人收集证据的程序保障、保障证人出庭作证、私人侦探所的合法化、重视法院检察院的调查举证、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经验法则和证明标准的降低等举措. 相似文献
10.
蒲一苇 《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6,19(6):107-112
当前我国学者对举证时限的定义虽然措词不一,但基本上都是从举证责任或者不及时举证将发生消极诉讼后果的角度来进行界定的,将举证时限制度视为举证责任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举证时限作为限制当事人证据提出权的时效制度,与举证责任是完全不同的制度,二者在设立目的、适用条件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均大相径庭,相互之间并没有包含或者从属关系,因而从举证责任的角度来界定举证时限是有失偏颇的。 相似文献
11.
诉讼时效证明责任分配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诉讼时效是否已过属客观存在的事实,需要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予以证明,由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以“法律规范说”为证明责任分配理论基础,对诉讼时效证明责任进行分配,必须明确主张和抗辩在证明责任分配中的作用以及诉讼时效作为抗辩权的效力定位。 相似文献
12.
证明责任主体即指证明责任的承担者。只有确定了证明责任主体,证明责任制度才能在诉讼实践中产生实效,否则在诉讼争议的事实真伪不明时就无法确定由谁来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文章从理论上对证明责任主体进行了界定,认为证明责任主体的范围只限于诉讼当事人。具体到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主体可包括自诉人、公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侦查机关等,而人民法院、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律师则不属于证明责任主体。 相似文献
13.
喻怀峰 《西南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1):7-11
现行法在当事人举证方面存在权利不足、程序缺失以及无法从效果上得到体现等问题。为了保障当事人举证权利有效实现,真正体现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当事人举证的程序保障至少应包括如下几个方面:充分的举证权利、完备的举证程序以及裁判文书的充分说理等。 相似文献
14.
孙明泽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35(2):77-82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证据与证明问题是该程序在运作过程中遇到的最大问题,该程序的证明问题涉及证明对象、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等.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证明对象应当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或者逃匿且通缉后一年未能到案的事实、拟被没收的财物属于违法所得以及拟没收的财物不属于利害关系人的合法财产.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证明标准应当分主体进行讨论,不同主体证明的要求不同;同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证明标准应当分阶段讨论,不同诉讼阶段也应当坚持不同的证明标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应当确立二元制的证明责任体系,证明责任的承担应当以证明对象为基础,同时以证明标准划分不同主体的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15.
刘显鹏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8(6):872-875
储蓄机构和储户究竟应由哪一方承担存款冒领纠纷案件中身份证件真伪不明时的证明责任,理论上存有争议,实务中亦存在分歧,这无疑会对司法实践的顺利、合理开展产生实质性的负面影响。基于对证明责任在此类案件纠纷各方之间的具体分配规则之考量,应该由储户来承担此时败诉的不利后果。 相似文献
16.
娄正前 《江苏科技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7,7(2):52-56
法官不得以事实不清为理由拒绝对案件作出裁判。法官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应首先适用立法规定来解决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当法无明文规定时,可根据举证的难易程度、证据的远近距离或是否有助于损害的预防与救济等价值因素,在合理范围内,根据公平原则、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自由地处理举证责任在当事人之间的配置。 相似文献
17.
张弘 《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2(3):84-89
以两大法系比较为视角,对刑事诉讼中当事人与法官的证据责任进行了分析梳理;指出证明责任是当事人举证不力的风险责任,证据责任是法官裁判职能的题中之义,由于诉讼理念和模式的不同,两大法系证据责任的分担存在较大差异;在分析差异的基础上,提出中国应确立普通法系当事人证明责任与大陆法系法官证据责任机制,力求当事人与法官双方证据责任明晰,各尽其职。 相似文献
18.
19.
史立梅 《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30(1):28-31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证明责任分配理论上存在着较大的区别,我国的证明责任分配理论应当在借鉴二者的基础上另辟蹊径,即证明责任可以分为实体层面的证明责任与程序层面的证明责任。以此为依据,法官行使证据调查权的行为并非其履行证明责任的表现,而是一种职权行为,因此应当符合程序中立原则的要求。为防止法官产生不利于当事人的偏见,法官的证据调查权应当受到严格的程序制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