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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80 毫秒
1.
文化权是一项国际公认的基本人权,也是中国宪法所规定的一项公民基本权利。正确解读宪法上的文化权,对于促进公民文化权的实现、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中国宪法所规定的文化权包括科学研究和文艺创作权、文化生活参与权和分享权、文化成果受保护权等内容。宪法上的文化权具有主观权利与客观法的双重性质。国家对公民的文化权负有尊重的义务,并负有给付义务、制度保障义务、组织与程序保障义务以及保护义务等保障义务。国家应当在积极保护与充分尊重之间取得恰当平衡,切实保证每一个公民充分享有宪法所规定的文化权。  相似文献   

2.
无论从法理依据还是规范依据来看,就业权是一种宪法基本权利.作为基本权利,就业权有自由权和社会权双重属性.与自由权属性相对的是防御不当行政干预的功能,与社会权属性相对的是给付行政任务的要求,前者对应的是就业权的国家尊重义务,后者对应的是就业权的国家给付义务.政府应慎重"干预"和"给付",保障公民就业权的实现.  相似文献   

3.
张清  梁军 《学习与探索》2012,(12):71-76
适足住房权属于社会权范畴。中国的住房权至今还未被列入宪法。为促进中国公民住房权的实现,应该以宪法明文规定或宪法解释的方式尽快使其成为宪法上的权利。同时,作为《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缔约国,中国政府也应该尽快承担起保护住房权的义务。当前,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集体申诉制度、社会权利的延伸解释、公益诉讼、肯定性救济手段以及"可抗辩居住权"是实现中国适足住房权的可能路径。  相似文献   

4.
国家对社会权法律义务的裁量与履行,必须以给付义务为重心,以物质财富为依托,并围绕最低核心基准而展开。坚持最低核心,即是要求国家在坚持和促成重要性平等原则的过程中,应且只应以保证全体社会成员最低水平的经济财富和社会保障为其在法律上的全部给付义务内容。在性质上,国家对社会权的这种最低核心给付义务,实为一种以结果义务为主导的行为义务与结果义务的统一体;在内容上,该义务裁量基准,要求国家应且只应以保证公民享有健康且文化性的最低生活水准为限度。在具体操作层面,只有同时满足贫穷线基准、扶养赡养人基准的公民,才能合格地成为其受助主体。国家对上述受助主体的给付,应当包括生活扶助、住宅扶助、健康扶助、教育扶助等内容。  相似文献   

5.
现实中,劳动者休息权保障严重缺失,表现为休整权维护不力、休假权保护乏力、休养权缺乏设施保障.这归因为用人单位管理理念落后、管理方式"非人性化",劳动者维权意识和能力缺乏,契约环境不平等.休息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其义务指向是国家,而政府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在休息权的保障中理应充当相当重要的角色,政府可从消除用人单位违法章程、制度,调整不合理的人事合同;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培养劳动者及用人单位法律意识;扩大行政执法的深度和广度、提高行政执法的社会效益三方面切实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  相似文献   

6.
民生之路的宪法分析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从宪法角度来看,民生是公民依据宪法享有维持基本生存基础上的有尊严的生活,体现为公民享有的宪法社会权.民生与宪法密切相关,民生是宪法的宗旨、目的和重要内容,宪法是民生的根本保障.宪法保障民生的路径有三个;一是基本前提.即明确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宪法义务;二是具体表现,即政府采取再分配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三是有效手段,即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政绩考核指标.  相似文献   

7.
蒋勤 《社会福利》2003,(1):12-18
在英国发展福利国家过程中,T.H.马歇尔在其《公民资格与社会阶级》著名讲座中提出的公民资格理论,从思想上支持了全民福利的发展。通过这一理论提出和诠释的社会权利的概念,基本生活保障和过上体面的生活成为公民个人应得的权利,国家则负有保障公民这种权利得到实现的义务,因此这种理论在西欧和北欧福利国家的发展过程中产生了广泛而又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   

8.
不同经济地区廉租住房配租机制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居住权是人权的基本内容之一,人人都应享有适当的住房.不断改善人民的居住条件是关系国家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民生问题.城镇廉租住房制度是国家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对市场化住房分配机制的必要补充.由于我国目前廉租住房的供给主要由地方财政支出,因此,在经济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形成了不同的廉租住房配租机制.具体体现为廉租住房的配租对象、配租模式及配租标准的差异.廉租住房的供给具有社会保障性质,是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地方政府应根据财政状况、城市土地资源的稀缺度、城市现有住宅存量、质量与价格、城市二级住宅市场的发育程度及配租对象的偏好综合考虑,选择适宜的配租模式.同时在未来我国廉租住房保障立法中应给予地方政府选择配租模式的创新空间.无论是经济发达地区,还是欠发达地区,现阶段加大廉租住房房源的供应均是非常必要的.在经济发达地区,可以制定政策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廉租住房的建设.  相似文献   

9.
住房问题是中国重要的民生问题,而住房保障制度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举措.将住房保障事业看作是由政府主导的"住房保障公共事业",其提供的产品是具有准公共物品性质的保障性住房以及住房保障政策,借用"PEST"分析方法具体分析影响中国住房保障制度的政治因素(P)、经济因素(E)、社会因素(S)和政策有效性因素(T).从政治因素来看,我国住房保障制度在取得一定成绩的同时存在管理不足与法律约束力差的问题.房价收入比、保障性住房供需矛盾两个经济因素,反映出我国住房保障制度覆盖面窄、保障不足,保障性住房供需矛盾严重的问题.人口结构、城市化、传统习俗三个具体的社会因素再次印证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力度小,供给不足的缺陷.政策有效性因素,反映出住房保障制度本身制度的有效性差,而这一制度缺陷致使道德风险问题频发,带来负外部效应.基于此,完善中国住房保障制度应采取的对策为:增强政府住房保障能力、倡导新型住房供给与消费模式、增强住房保障制度的政策有效性.  相似文献   

10.
住宅是公民生存权保障的基本内容,住宅法是社会保障法的重要环节,国家住宅政策的核心应当放置在国民生存权保障上。长期以来,日本住宅问题上的困境根源于对人权保障原则的背离,甚至出现了公共住宅压迫国民生存权的情况。公共住宅与民间住宅的不同就在于,公共住宅领域必须阻断市场法则的支配,通过加大国家公共投入,落实国家的积极给付义务,把生活法则作为首位的社会法理加以贯彻。  相似文献   

11.
陶庆 《求是学刊》2007,34(5):78-83
宪法财产权是指公民创造的全部财产不受任何侵犯的自然法权,它由公法上的纳税人权利与民法上的私有财产权两个部分组成。依照与国家之间在先的契约原则,公民须向国家交纳自己创造的一部分财产作为国家赋税,并由此成为纳税人;宪法赋予国家与公民之间对于公民创造的全部财产的分割程序与原则,公民由此享有对国家赋税征收列支等经济政治社会诸事务的广泛参与权,这种由公民财产分割程序与原则延伸出来的政治参与权就是纳税人权利。保障宪法财产权基础上的纳税人权利,是宪政治理逻辑与历史的双重起点。  相似文献   

12.
由于全球化进程的推进,促进了人类对国家与社会的认识,也促进了国家与社会的发展,国家要利用政策来调控市场,惠及社会.我国的改革开放政策提出新的发展模式.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对市民住房条件的改善功不可没,但高房价会对社会不和谐带来巨大的冲击.实施"租售并举,以租促售"的房改政策,有助于解决国家与社会供给需求的平衡,使"住有所居"得到统一,有利于国家协调和理顺社会的经济利益关系.  相似文献   

13.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的社会福利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在住房领域的"混合居住"模式被提出,并逐渐上升为一种发展策略,这种模式将收入不同的阶层结为邻里关系,从而形成邻里之间相互利益互补的一种居住方式和住房保障模式,以此增加中低收入群体的社会资本,同时使其不至于远离主流社会,从而促进社会融合。该政策取得很好的政策效果,而我国社会福利事业方兴未艾,需要加大投入,美国经验提供非常好的吸纳民间资本、公民个人参与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微观路径。  相似文献   

14.
国家保护义务要求国家对私人间的侵权承担责任,非国家行为体是履行社会权保护的责任主体,保护义务亦要求国家采取相应措施规范其责任.这既是社会基本权保护须制定社会立法的原因,也是"社会"参与社会权保护的根据,还是基本权利水平效力在制定法上的体现.惟社会基本权区别于自由权的规范属性和规范结构、国家保护义务权利救济品格的不确定性,及我国尚付阙如的司法审查制度,非国家行为体社会权保护在我国主要依赖社会法的制定与行政机关颁行的措施.  相似文献   

15.
李乐平 《创新》2012,6(1):80-84,128
从社会法的视角看,社会管理创新应当吸收社会法的基本理念,以社会利益本位为逻辑起点,以发展、规范各种社会组织为重点,将保障公民社会权的实现作为主要目标,以培育社会资本为着力点。  相似文献   

16.
李萍 《探求》2007,(6):59-63
住房保障是社会保障的重要一环,解决好公民的住房问题尤其是解决好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不仅关系到公民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社会的稳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条件之一。美国政府为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保障的经验,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些借鉴。广州市政府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也制定了一些相应的制度和政策。从中我们可以看到,政府应该在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保障方面有所作为,才能推动核心社会的构建。  相似文献   

17.
行政主体义务设定的失衡及价值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主体义务设定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为相对一方当事人确定禁止规则或强加负担的行为 ,它是行政权的延伸。与其它类型的行政权行使一样 ,义务设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同时又要符合行政合理原则 ,这也是行政法治、依法行政的要求。然而 ,行政法治实践中行政主体义务设定的失衡现象非常普遍 ,如对程序负责不对实体负责的失衡 ,以经济利益为重而以社会利益为轻的失衡等。因此 ,必须探讨义务设定中的合理价值选择 ,即有利于建立法律秩序、有利于实现公民权、有利于行政管理过程有效实现、充分体现行政伦理准则等四个方面的价值选择。  相似文献   

18.
史军  郝晓雅 《阅江学刊》2011,3(6):35-40
气候变化会对基本人权,如生命权、健康权、食物权、住房权、财产权、文化权、迁移定居权、安全权等,造成许多严重的伤害。可从生存排放权、人均排放权和发展排放权三个方面对温室气体排放权进行分析与考查。在保护人民的气候权利方面,国家和政府负有不可推托的责任。在当前的背景下,提出气候权利问题的直接目的就是保护发展中国家与弱势群体的利益,并促使发达国家和富人承担更多的减排义务。  相似文献   

19.
张德峰 《浙江学刊》2007,13(1):152-155
从形式上看,宏观调控权来源于宪法的授权,这种授权最初出于经济上合理性的考虑。但是经济合理性并不能成为宏观调控权的根源,这是因为在广义上,宏观调控的领域和目标都并非仅仅是经济的,而且经济合理性观还会导致某些误解。这时,将公民权利看作宏观调控权的根源似乎更合理,因为公民权利是所有权力的基础而且它还可以克服经济合理性作为根源的一些缺陷。但是,公民权利并不是宏观调控权的特有基础,而且也很抽象。实际上,权力是权衡、确认和保障利益分配关系之力,宏观调控权也不例外,只不过这里的利益是指宏观经济利益而已。宏观调控权不是任何社会都存在的,它是国家职能和市场演进的产物。  相似文献   

20.
德国家庭政策的回顾与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德国在世界上最早提出社会政策和实施社会保险制度以来,历届政府始终将家庭政策与社会政策紧密相连.本文对德国自魏玛时代至东西德统一后的家庭政策进行了较全面的回顾与梳理,指出家庭政策作为国家的福利措施,不仅为家庭提供了生活保障,而且也旨在推动社会经济发展、使家庭政策成为服务国家利益的有力工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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