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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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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结果预见义务,刑法理论上主要有四种学说:具体结果说、抽象结果说、违法性与结果预见说、包含违法性意识的具体结果说。关于结果预见义务中预见虎容的理解,违法性意识的具体结果说较为合理,但认识上尚有待于补充。行为人预见的对象是具体的结果、行为与结果问的因果关系的重要部分、违法性意识或违法性意识的可能性三个方面。违反法的注意义务是单位过失犯罪的核心,违法性意识是单位过失犯罪的单位意志之后的深层次因素。  相似文献   

2.
判断人工智能产品算法设计者的过失时,修正的旧过失论对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因果历程设置了具体预见可能性标准,这一标准与算法的黑箱属性以相关性而不是因果关系为基础的决策过程存在冲突。同时,此立场只重视结果忽视行为的逻辑会打击算法设计者的积极性,阻碍算法进步。新过失论虽然以结果避免义务作为犯罪过失的核心,但是其对结果预见可能性的标准缺乏具体设计,在判断预见可能性时往往束手无策。因此,两种立场都不是判断人工智能产品算法设计者犯罪过失的合理方案。相比之下,虽然危惧感说(超新过失论)认为结果预见可能性只需达到危惧感的观点受到了主流观点的批评,但这种批评值得商榷:其一,只看到了这种立场对结果预见可能性的低程度要求,却没有看到这种要求背后的核心观点对于判断犯罪过失的合理性;其二,将危惧感说提出者本人对个别案件的过失判断等同于危惧感说的全部,略显片面。与修正的旧过失论和新过失论相比,危惧感说的核心观点是:结果预见可能性与结果避免义务存在相互关联性,这是判断人工智能产品算法设计者犯罪过失的合理方案。以危惧感说的核心观点为思路,犯罪过失包括客观的结果预见可能性、客观的结果预见义务和客观的结果避免义务。人工智能产品算法设计者客观的结果预见可能性的标准是:一旦遭遇包含异常因素的特殊情况,算法有可能做出不利决策,进而引发消极后果。算法设计者客观的结果预见义务的内容是:其一,应当预见到其设计的算法不仅会被用于没有异常因素出现的正常情况,而且可能被用于伴随异常因素出现的特殊情况;其二,一旦其设计的算法面临特殊情况,该系统可能会做出不利决策。算法设计者客观的结果避免义务的内容是:应当避免在设计算法时植入为社会公众普遍反对或不赞同的价值理念;在设计时检验"投喂"给算法系统的数据质量,最大程度防止缺陷数据进入算法机器学习训练的"垃圾进"风险;及时告知产品生产者算法可能面对的异常情况。  相似文献   

3.
刑法理论中的违法性认识不应仅局限于故意犯罪的场合来讨论.在把刑法理论中的违法性认识分为实质的违法性认识与形式的违法性认识之后,违法性认识应被扩展到过失犯罪场合和刑罚论中予以讨论.实质的违法性认识即社会危害性认识也是过失犯罪的成立必须联系的一个因素.实质的违法性认识与形式的违法性认识通常互为表里.形式的违法性认识既影响罪之成立,又影响刑之轻重.  相似文献   

4.
以社会危害性认识为参照,将我国学者关于违法性认识在犯罪故意中的地位的诸多观点归纳为单一说、兼容说和主次说三类。在批评和借鉴上述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了"社会危害性认识为主,违法性认识可能性为辅说"的新主张,并对其在涉林案件犯罪故意认定中的具体运用进行了讨论。  相似文献   

5.
大陆法系违法性理论存在的法理根基是对个人自由独立性的保障,此亦是该理论所要求和体现的价值,其新客观违法性理论弥补了主观违法性理论与旧客观违法性理论在解决实际问题时所表现出来的缺陷与矛盾。行为无价值是以结果无价值作为自身存在的基础,这对我国目前的刑法犯罪论体系的改革与重构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具体来说,在司法过程中仍应坚持"以结果无价值为基础的行为无价值二元论",这是由法制社会所要求的形式合理性所决定的。  相似文献   

6.
传统过失论将过失犯的处罚根据求之于稍加注意就应预见到危害结果的发生,由于疏忽或过于自信而未能预见,导致危害结果发生这一点上.因此,这种学说认为,欠缺结果发生预见义务的心理状态便是过失犯特有的本质要素.新过失论是在旧过失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理论,这种观点认为,过失不仅是责任要素,而且还是违法要素;不是所有的不注意都能成为过失责任的原因,必须是违法的,即为社会所不允许的不注意才能成为过失责任的原因.过失的根据,不在于过失这种心理事实,而在于行为人违反结果回避义务.根据这种学说,作为客观注意义务的内容应当考虑的是结果回避义务,预见可能性不过是其理论前提而已.  相似文献   

7.
违法性认识问题历来是刑法学界争论的焦点。在犯罪故意成立的视野范围内探讨违法性认识,应该从概念界定、构造和价值等方面进行,得出违法性认识是对行为违反法律规范或法律秩序的意识,即是行为形式违法性的认识,并且以直接、现实的认识为已足的结论,肯定违法性认识在犯罪故意中的价值。  相似文献   

8.
我国刑法典对过失犯罪的规定,在认定标准,认识内容,类型划分等方面存在理论缺陷。为完善刑事立法,应当以构成要件事实为标准,以违法性认识为内容,以疏忽大意过失、过于自信过失和准过失为基本类型来重构我国的过失犯罪立法。  相似文献   

9.
大陆法系违法性理论存在的法理根基是对个人自由独立性的保障,亦是该理论所要求和体现的价值,其新客观违法性理论弥补了主观违法性理论与旧客观违法性理论在解决实际问题时所表现出来的缺陷与矛盾,这对我国目前的刑法犯罪论体系的改革与重构来讲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司法过程中仍应坚持"刑事违法性",这是法治社会所要求的形式合理性所决定的。  相似文献   

10.
要把握违法性认识,必须理解什么是违法性。汉语中的"违法性"与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违法性"不同。将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违法性"中的"法"理解为抽象的、概括的法,取决于其刑法理论体系本身的逻辑。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的逻辑中,证明行为"违法性"的方式与"构成要件该当性"的证明方式是不同的。德日刑法理论中"违法性"所代表的"法益侵害性"和我国刑法中"社会危害性"的意思应该是一致的。不应该将"违法性"混同于刑事违法性和法律认识错误。  相似文献   

11.
可罚的违法性是指具有作为犯罪而科处刑罚程度的质与量的违法性.这一理论是基于刑法的谦抑性、实质的违法性、违法的相对性三个方面的基础而提出来的,其在犯罪论上的体系地位应当认为是阻却违法性.该理论对我国刑法具有启示意义,具体而言,一是要适当调整我国的犯罪构成模式,为但书出罪功能的发挥提供运作空间;二是借鉴日本的做法,在但书出罪的免责事由上适当放宽.  相似文献   

12.
中国刑法典中的过失概念将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两者结合同时分析并判断过失之内涵。美国模范刑法典与德日刑法学理论都只是从认识因素角度对过失内涵加以界定。大陆法系刑法学中犯罪过失概念的再认识有其必要性,过失犯罪整体概念中的注意义务与注意能力系其概念之内涵中最为重要的两个组成部分。德日刑法中犯罪过失概念的理论重点在于行为人在违反注意义务的情况下实现犯罪构成要件。其中,注意义务分为预见义务与回避义务。过失犯罪之行为不法的认定基准不只在于注意义务违反性,而更在于行为人有预见且回避结果发生之能力,却未尽力去避免。中国传统犯罪过失理论通说是以"4要件"为基础并进而展开相关专业性阐释与研究,但司法实践中对犯罪过失之判定却缺乏可行的规范性标准。基于人权保护与保障理念,中国刑事立法及其理论研究应该更加积极地阐释与分析犯罪过失客观事实上的"过错归属性"问题。  相似文献   

13.
[提要]我国理论界通常对德国刑法教义学和日本刑法理论不加严格区分,经常在两个体系之下讨论不法的实质、实质违法性、违法性的实质等问题。这导致在研讨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时出现混乱。实质违法性的问题域所揭示的是刑法在实体上所追求的目的和任务;违法性的实质所研究的是行为与法秩序的关系,即如何确立行为的违法性;不法的实质是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如何证成不法的成立。以上三个理论的比较有助于更为清晰地界定“不法的实质”的范畴。  相似文献   

14.
具体打击错误是结果错误,根据行为人对结果的不同心态,具体打击错误分为故意打击错误、过失打击错误、意外打击错误。具体符合说仅仅解决了过失打击错误类型,不当缩小打击错误成立范围。法定符合说遭到具体符合说多方面的指摘。指摘的实质是认为法定符合说将行为人过失认定为故意,这是对法定符合说的误解。法定符合说具有处罚全面、处罚合理、符合裁判实践、贯彻积极的一般预防等优势,应当提倡。另外,教唆犯错误、间接正犯错误、误杀近亲属案件也应当采纳法定符合说。  相似文献   

15.
法益与伦理:实质违法性的双重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违法性的本质在于结果无价值的观点,在我国刑法理论界颇为流行.法益衡量说在理论设计上存在的缺陷,使得结果无价值论在刑法解释上难以自圆其说.建立在刑法既是裁判规范.也是行为规范基础上的二元结果无价值论,主张违法性的本质不但在于客观上的法益侵害,而且在于社会伦理规范的违反,但法益侵害应予以优先考虑.二元结果无价值论与我国刑法中的社会危害性概念在内容上高度吻合,可以成为司法实践中认定犯罪的理论指导.  相似文献   

16.
古典刑事学派的过失犯罪理论认为,违反心理注意义务,是认定疏忽大意过失犯罪主观责任的前提和基础。通过对这一原理的实践弊端和理论缺陷的分析,并根据人的行为受其主观意志的支配这一辩证唯物主义原理,指出:违反应当注意或者应当预见的义务,不应成为疏忽大意过失犯罪的主观要件;只有行为主体的不法意志才是认定其主观责任的基础。  相似文献   

17.
从对刑法规范根本属性的理解、刑法机能(目的或任务)的认识和主观违法性要素(主观的正当化要素)的选择以_及行为与结果的判断等四个方面进行初步探究,指出刑法中违法性本质理论的不同学说之间存在根本分歧的根源在于学者们不同的刑法哲学观和方法论,即不同学说分别建构于不同的法理基础。  相似文献   

18.
违法性认识是否为故意的内容,在大陆法系国家犯罪理论和我国的刑法理论中都存在不同的论争。在介绍和评述我国关于违法性认识与故意关系的论争的基础上,从我国的犯罪理论的特征进行分析,违法性认识只能是故意的内容,从而说明违法性认识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是和一国的犯罪理论密切相关的。  相似文献   

19.
违法性认识在故意犯罪成立中的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于违法性认识在犯罪故意中的地位,有不要说、故意说和责任说之分。我国学者有的坚持社会危害性认识必要说,有的坚持违法性认识必要说。其实,无论是社会危害性认识还是违法性认识都体现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在规范上和道义上都值得谴责,因此,社会危害性认识和违法性认识择一说应当是最为理性的选择,因为它既符合公正的要求,又符合功利的要求。  相似文献   

20.
试论非法行医罪的罪过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对于非法行医罪等法定犯的行为犯、情节犯而言,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认识,可以直接体现在违法性认识上,其内容应当以行为人对行政法律法规的违法性认识为前提。非法行医罪只能是直接故意犯罪,不包括间接故意。非法行医罪结果加重犯的罪过形式,只能是过失,不应包括间接故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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