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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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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西社会科学》2015,(11):177-182
在学界,商业秘密权的性质问题一直存在着广泛争议。不仅国内外学者看法不一,我国法律也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事实上,通过对商业秘密权相关概念、理论和特征的深入分析,厘清商业秘密权与其他相关民事权利的关系,并在区分商业秘密中的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的基础上,不难发现:技术信息权属于知识产权,经营信息权属于信息财产权,商业秘密权本质上是知识产权与信息财产权的耦合。鉴于商业秘密权的特殊性,法律应顶层设计,给予其专门的保护。  相似文献   

2.
国内外学界对商业秘密是否是一种知识产权一直存在严重的分歧。我国《民法总则》将商业秘密列为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2019年4月23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进一步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但是,商业秘密能否成为一种知识产权?其知识产权化的理据如何?尚没有充分的讨论和论证。从商业秘密本质属性和保护路径的演变探寻,认为商业秘密可以成为一种知识产权。首先商业秘密是通过智力劳动产生的成果,其保护有利于促进创新,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正当性基础,具有知识产权的"内核";其次,历经数百年的演变,商业秘密不再是单纯的相对性权利,而是具有相当程度的对世性和排他性,与知识产权具有同质性。商业秘密权利人不仅可以对抗签有保密协议的合同相对方,而且可以对抗其他第三人。尽管商业秘密权利人不能阻止他人的反向工程和独立研发,但这并不能否认商业秘密权的排他性,只是影响排他性的范围和程度。此外,秘密性的存在是商业秘密财产价值的重要基础,而非其产权化的障碍。知识产权的客体——信息是否公开,不是判断一项权利能否成为知识产权的标准。  相似文献   

3.
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不断提高,特别是TRIPS协议的订立,劳动关系中的商业秘密权与劳动权冲突日益加剧。为调和这一固有矛盾,TRIPS协议在利益平衡、诚实信用、公平竞争、意思自治等方面进行了规制,并要求各成员遵循相关规则,履行所承诺的义务。各国在协调商业秘密权与劳动权冲突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仍存在着许多问题需要解决,尤其在如何正确适用TRIPS规则方面。  相似文献   

4.
戴伦乔 《天府新论》2006,(Z1):170-171
一、商业秘密的定义和法律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都从立法上对商业秘密进行了界定: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  相似文献   

5.
现代商业的发展和信息传输速度的加快,使得商业秘密这一特殊的财产越来越多的受到人们关注。本文对商业秘密保护的历史源流进行了梳理并在理论上分析了商业秘密的财产性质,最后结合实际情况为中国的商业秘密保护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6.
曹艳蓉 《理论界》2008,(4):76-77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公平有效竞争的存在是我国不断完善的市场经济建设的保障。由于商业秘密权会给权利人带来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地位,而竞争者的逐利本性决定了他不可避免地存在滥用其权利的可能性,就必然影响到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而用反垄断法规制商业秘密权滥用行为受到了很多国家和地区的重视,其作为市场竞争的护航者,充分体现了重要地位。本文在探讨商业秘密权与反垄断法关系的基础上,对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进行了初步的思考。  相似文献   

7.
传统知识保护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保护方式上有很大局限性,将中医药资源纳入此两者保护范畴,有使中医沦为西医的补充性医疗手段的风险。作为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与西医并行的医学科学,中医药的保护和发展应符合其自身特性,而不应一味遵循西医保护模式。当前学界普遍主张优先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中医药资源,认为商业秘密保护相对于专利保护具有现实优势。构建我国中医药商业秘密保护制度,需要首先明确保护的价值取向,秉承用中医思维来解决中医药问题的理念,在此基础上克服现有法律规定的不足和制度设计之间的矛盾,对既有制度进行整合与协调,尤其要完善中医药私法保护体系,形成以私权利为基础的综合保护机制。  相似文献   

8.
商业秘密的流失不仅使其拥有者因此遭受巨额的经济损失,而且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为此,我国应建立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如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在民法规范中增加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在《刑法》中进一步完善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范;参照国外《雇员法》制定适合我国特点的《职工保守商业秘密法》;在有关法律中增加竞业禁止和财务状况的保密条款等。  相似文献   

9.
杜宁宁 《兰州学刊》2012,(9):165-168
作为组织体内部两种权利的冲突,商业秘密的保护与企业内劳动者知情权的关系是跨部门法研究领域中的新型课题。两者冲突的协调,要以明确两种权利各自的法律属性为前提,从权利属性的梳理中为权利冲突时的协调提供了理论上的依据。  相似文献   

10.
公共利益与合理补偿是实现征收权与财产权平衡的两个支点。公益征收的界定包括两个方面:实体法上应以立法规定公益征收的类型为基础,辅之以概括性定义和兜底条款;程序法上应规定公共利益的认定主体和认定程序,通过对个案的司法审查认定。基于"公共利益"的不确定性,为保障效率与公平,应按照协议先行程序优先保护财产权自由,协商购买土地财产权,回避公益征收认定的困惑。同时,应对公益征收进行事后的监督与控制,以防范公益认定的疏漏。  相似文献   

11.
非人力资本的交易机制主要是市场交易机制 ,人力资本的交易机制主要是企业交易机制。非人力资本市场交易机制的特点是虚拟化 ,而人力资本企业交易机制的特点是专用化。非人力资本与人力资本交易机制的差异及其演进是企业产权契约演进的根本原因。企业产权契约演进的趋势是从一元激励到多元激励  相似文献   

12.
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的标记、信誉而依法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知识产权一经国家机关授予,即受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13.
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举证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网络环境里的商业秘密的记录和存储方式有别于传统的物理空间的商业秘密的保存方式,因此,当网络环境里的商业秘密遭遇侵权时,权利人或被控方不仅要承担传统的物理空间里的证据种类的举证责任,还需承担信息社会里的一种新类型的证据——电子证据的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14.
当事人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如何处理知识产权,已成为不可忽视的问题。因其独有的特性,知识产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知识产权取得的收益,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知识产权的获得与收益的取得具有不同步性,必须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知识产权收益的归属。在离婚时对知识产权收益进行分割可以采取平均分割、估价分割或保留分割请求权的方式。  相似文献   

15.
高校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及对策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高校是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发源地。高等教育的发展必然带来高校知识产权事业的繁荣。高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及质量直接影响和决定着高校在国际国内的地位及在科教兴国中的作用。如何正确认识高校知识产权问题所具有的广泛性和复杂性 ,正确处理市场经济条件下知识产权的保护 ,是高校各级领导必须予以重视的重大问题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高校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6.
土地发展权、农地征用及征地补偿制度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土地发展权是指所有权人将自己拥有的土地变更现有用途而获利的权利。农地征用补偿除了支付农地所有者传统的土地所有权价格之外,还应该对土地发展权给予补偿。此外,由于当前我国农地对于农民还具有很强的社会保障和失业保险功能,这决定了我国农地征用补偿必须有更宽广的边界。  相似文献   

17.
债权因消灭时效届满 ,抵押权人未行使抵押权 ,其抵押权会因此消灭 ?还是怎样 ?依时效理论、物权原理分析 ,该抵押权既不会因债权时效消灭而消灭 ,也不能长期永久存在 ,除斥期间的设计 ,是确定该抵押权期限的具体办法  相似文献   

18.
钱矛锐 《阴山学刊》2003,16(1):86-89
权利的主观形式性决定了依法定程序取得的在后知识产权的合法性 ,其与在先的合法权利构成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关系而非侵权关系 ,因此 ,解决知识产权权利冲突不应单一地适用保护在先权原则 ,而应坚持保护在先权利与遵守正当法定程序并用的原则。  相似文献   

19.
宅基地使用权物权化探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法》的颁布确立了宅基地使用权的物权地位,但短短四条的法律条文并未体现出用益物权的应有权利。单一的住房保障价值取向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已不能满足农村生活的需要。对宅基地使用权物权化的讨论既要考虑其深刻的历史背景,反映宅基地使用权的福利属性;也要重视现实需求,突出宅基地使用权的财产属性。由于宅基地使用权兼具福利和财产双重属性,与传统物权法上的保障特定主体生存利益的人役权和提升土地资产效用的地上权具有相似之处,因此在体现福利属性的初始取得阶段,宅基地使用权应体现人役权特点,在之后的体现财产属性的流转及消灭阶段,应适用地上权规则。  相似文献   

20.
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法律结构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物权法》存在法律漏洞。填补这一漏洞的方式为类推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规则,设定该权利取得的法律结构。农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结构以农村村民的成员权为逻辑基点,以合同机制为逻辑线索,具体构成为:农村村民行使成员权与其所属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宅基地使用权合同,该物权合同以行政审核与审批为生效要件,宅基地使用权因合同生效而当然设立,不需要履行登记等其他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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