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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华龙 《大江周刊.城市生活》2011,(1):119-119
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有多钟提法,有三元说、四元说等。笔者认为将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分为网种,即: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比较适合中国现阶段的特点。具体分析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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