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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未成年人犯罪率的急剧上升,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全球关注的重大问题。由于未成年人群体的特殊性,各国都非常重视对他们的特殊保护,联合国还专门出台了多部针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性规则,我国也已初步建立起一套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的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本文仅以未成年人已触犯刑法应接受刑罚处分为前提,拟建了接受刑罚处分前的保护,应当接受的刑罚及刑罚的程度,发展新的未成年人专属刑种,接受刑罚处分后的引导四个保护措施,对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进行保护,以贯彻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完善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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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罪的保护法益并不完全依据个罪的构成要件确立,而是对个罪的构成要件具有矫正功能;高空抛物罪的保护法益是公共安全而不是社会管理秩序.高空抛物罪的实行行为是在高位随意抛掷可能导致他人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物品而危及公共安全,或多次实施高空抛物的行为;高空抛物不同于高空坠物;成年人在特定情况下可成立高空抛物罪的间接正犯或不作为犯.司法解释应当依据伤害标准、概率标准与行为标准确立情节严重的类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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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欺诈发行证券罪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扩大了犯罪行为对象的范围,同时新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为独立行为主体,实现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行为的正犯化。立法层面的调整具有现实价值,同时也带来了法律适用中的困惑与争议。在行为对象方面,“发行文件”以及“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表述均具有开放性,需要立足于前置法,对上述概念进行限缩解释。在行为主体方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共同犯罪中的行为定性存在争议。应贯彻追究“首恶”的基本立场,加大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欺诈发行幕后行为主体的刑事打击力度,认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直接责任人员成立共同正犯,以实现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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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增加了高空抛物罪。高空抛物罪应该具体结合高空抛物行为本身的危险性及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或者危险状态来确定,即使有高空抛物的行为,但未达到情节严重,也不构成高空抛物罪,高空抛物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于之前发生的高空抛物行为,高空抛物罪没有溯及力。对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理解与适用应通过司法限定、立法完善和情景预防三种可能路径来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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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是我国社区矫正立法化的里程碑,我们应该顺势而为,继续推进我国社区矫正立法化进程:第一,明确认定社区矫正行刑性和社会性双重法律属性;第二,适时制定<社区矫正法>;第三,明确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为社区矫正执行机构;第四,明确规定社区矫正官为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第五,构建社区建设和社区矫正的良性互动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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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价值是宪法的目的价值、核心价值,这决定了刑法目的是保护包括犯罪人在内的全体公民的基本人权。目前,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存在片面理解人权、忽视人权甚至侵犯人权等问题,破解问题之通途在于,建立保护与保障统一,情、理、法融合及以罪过原则为本的人权刑法解释观。目的解释作为这种解释观的根本方法,寓于法理与情理、规范与事实的类推过程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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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犯罪问题解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修正案(七)>针对我国当前一些严重的违法行为,将其上升为犯罪.通过考察违法行为转变为犯罪行为之立法理由,分析新型犯罪的构成要件,厘清构成要件中的理论难点和争议点,甄别新型犯罪与原有相似犯罪类型的不同,从而确定新型犯罪的罪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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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七)》,使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入罪化。这从立法上强化未成年被害人健康权的保护力度,以犯罪化推动刑法保护下未成年人权利的持续增长。同时,本罪的刑事处罚相对宽缓,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当代刑法轻刑化的国际趋势,使我国未成年被害人权利的刑法规制也呈现轻刑化趋向。通过比较研究和辩证分析,犯罪化与轻刑化似乎相悖和对立,却相结合并统一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刑法动向。其原因在于,我国刑法的最新规定,旨在特别保护未成年被害人与切实履行国际人权义务。但是。有关法条尚存缺陷与不足,可能影响刑法动向的发展前景,从而亟待修改与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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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红昌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4,(1):56-70+235-236
自1997年新刑法问世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陆续出台了11个刑法修正案,主要以增设新罪尤其是轻罪为内容。这种频繁修改刑法增设新罪且主要系轻罪的立法模式无疑根源于积极刑法观。我国当前处于快速发展的新时代,不断增长的法益保护需求等决定了以积极刑法观为指引的轻罪立法具有正当性。虽然积极刑法观下的轻罪立法致使刑法扩张,并不必然违背刑法谦抑性,但是部分轻罪立法确实存在合理性疑问,而且轻罪立法的附随后果也具有诸多弊端。有鉴于此,我国积极刑法观下的轻罪立法应当重视条文内容的合理性优化,在固守刑法谦抑性的同时,也应注重提升立法科学性,并且应尽快针对轻罪设立前科消灭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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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从传统社会向法治社会的迈进过程中,我们首先要树立全新的宪政理念,即从政治性宪法到法律性宪法,从权力本位性宪法到权利本位性宪法的理念。此理念,必然引起刑法观的转变,即从国权刑法到民权刑法,从社会保护性刑法到人权保障性刑法的转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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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施及对法的正义性之期待,现代刑法必须重视法益保护优先性的价值.基于法益保护的优先性以及现代刑法优先保护国家安全、人身权利之规范目的的考虑,犯罪构成解释必须立足于实质解释立场,以法益保护位阶为基本划分而有所区别对待:当以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或价值性冲突犯罪在遭遇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区分难题时,刑法解释应该强化一和入罪或罪重解释.这是合理组织对犯罪反应的现代刑法教义学的应有立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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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秉志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5,(1):5-20,171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取消走私武器、弹药罪和走私核材料罪等9种犯罪的死刑,并将死缓犯执行死刑的门槛由“故意犯罪”提高至“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这将是中国死刑立法改革的又一重大进步。中国当前的死刑立法改革应以非暴力犯罪为重点,成批量废止死刑罪名,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废止非致命性暴力犯罪的死刑,同时严格致命性暴力犯罪死刑的立法;进一步提高死缓犯执行死刑的门槛,明确死缓的地位和适用条件;将联合国公约要求的“最严重的罪行”标准和中国死刑政策立法化,完善死刑适用标准;改进老年人免死制度,创建哺育期母亲、精神障碍人、聋哑人等其他特殊主体免死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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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是对积极刑法观的立法回应,体现并贯彻了古典自由主义的刑法思想以及法律家长主义的保护理念,重点强调在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性侵害中负有照护职责人员这类主体的身份特殊性,负有照护职责人员与其所照护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明知”“手段行为”以及“情节恶劣”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要素。本罪与强奸罪为对立关系,“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二者的本质区别。从教义学上说,本罪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特殊职责人员”获得了未成年女性的实质同意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情形。当然,本罪在对未成年人性权益的保护上仍存在适用困境,负有照护职责人员采用非强制手段猥亵未成年女性的情形无法适用,同时也缺乏对未成年男性的法益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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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个人刑事责任事由研究——《罗马规约》与中国刑法的冲突与协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中国加入国际刑事法院的呼声见涨,如何实现中国刑法与《罗马规约》的协调已成为当下我们需要研究和探索的问题。排除个人刑事责任事由是直接影响刑事责任有无和大小的重要因素,因而《罗马规约》用几个条文对其做了系统和明确的规定,而在我国刑法中,排除个人刑事责任事由的规定则分散规定在不同的章节中,不仅系统性和明确性不够,而且有些内容与《罗马规约》的精神亦不尽一致。毫无疑问,排除个人刑事责任事由如何适用、其涵盖的范围如何都直接影响刑法的效力范围和适用效果。因此,对此问题进行比较研究对全面贯彻《罗马规约》精神,有效维护国家主权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应以合法性原则为基础,以国际刑法的二重性为线索,综合大陆刑法与英美刑法的法律观念合理确定排除个人刑事责任的基本范围。并以此为前提,通过完善我国刑事立法努力实现我国刑法与《罗马规约》的协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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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妨害安全驾驶罪,可以改善以往对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形式化"认定和"重刑化"处理.该罪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具有社会性和公用性,且处于载客营运状态,一般主体实施的妨害行为不要求对驾驶人员造成实际伤害,也不要求完全取代其正常控制.驾驶人员实施的妨害行为不以遭受袭击为前提,其殴打行为具有主动性和违规性.宜将本罪定位为准抽象危险犯,对是否符合法定行为样态进行抽象审查,对妨害行为的危险属性开展具体判断.区分此罪与彼罪,应以罪刑均衡为判断目的 ,以危害结果为判断指引,以危险相当性为判断标准.对驾驶人员的妨害行为与正当防卫的区分,应立足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综合判断.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