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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40年前,我父母因病先后去世,由我承担起扶养弟弟妹妹的责任。如今,弟弟是政府机关的公务员,妹妹是教师,而我年近花甲,依然独身,且体弱多病,生活难以维持。请问:我可以要求弟弟妹妹扶养吗?安守田安守田同志:我国新《婚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可见,在一定的条件下,兄、姐有扶养弟、妹的义务,弟、妹也有扶养兄、姐的义务。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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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起杨传芳与王兰葵再婚的前前后后,以及因赡养问题引起的纠纷,人们议论纷纷,莫衷一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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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在今年7月1日实施。新法明确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实际上,养老不光是中国的问题,处于各个发展阶段的国家同样面临这一问题,这些国家也都采取了相应的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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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有三:大者尊亲,其次弗辱,其下能养。”两千多年前,《礼记》就对孝的道德规范作了专门记载。孝敬父母,天经地义;孝老爱亲,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今年6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特别强调“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临近元旦、春节,回望一年,我们是否做到经常看望或者问候?在人们心里,传统孝道文化是否历久弥新?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是否真的很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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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有两个儿子,都已成家。大儿子坚持要我住到他家才肯赡养我,可我只愿意同小儿子住在一起。在亲友的调解下,我与大儿子达成了“一次性给我粮食500斤、现金200元,今后不再负责我的赡养问题”的协议。如今5年过去了,我的身体越来越差,看病吃药的花费很大。请问我还可以要求大儿子为我支付一部分医药费吗?刘翁刘翁同志:你大儿子5年前与你达成的一次性赡养协议是无效的。我国《婚姻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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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年底,就在《劳动合同法》即将实施之际,深圳华为公司又爆“新政”,所有工作满八年的华为员工,在2008年元旦之前都要办理主动辞职手续,再“竞业上岗”,重新与公司签订1-3年的劳动合同。从2007年9月开始,华为公司共计7000余名工作满8年的老职工相继向公司提交辞呈,他们可获得化为公司支付的赔偿,据了解总额高达10亿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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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7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保障失能失智老年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在深入研究我国民法通则有关监护的规定并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创设了老年监护制度。其第26条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