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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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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在2012年3月全国人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法中被大幅增改。新简易程序保持了在刑事诉讼法中的原有地位,其案件适用标准、审判组织的选择、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的影响、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公诉案件庭审、诉讼活动简易范围以及量刑与审限的关联均呈现出新特点,总体上朝科学化方向迈出了更大步伐。新简易程序立法之不足主要表现为编排结构不严密、个别条文内容分布欠当以及部分条文指引不明等等,这些问题都可探索出应对方案,但须通过全国人大修改法律或者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才能得到合法解决。  相似文献   

2.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是一种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全新诉讼模式,主要由检察机关建议启动,其提高了诉讼效率及被告人认罪服判判决生效率,但在实践中需解决如下矛盾: 对于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公诉部门如何简化案件审查模式和审批程序以提高办案效率,案件特点复杂情况下如何提高启动速裁程序建议的采纳率,庭审简化情况下如何保证速裁案 件被告人的权利,认罪服判情况下如何保证检察量刑建议的庭审采纳率。建议检察机关在推进刑事速裁程序时,确立刑事速裁程序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独立法律地位,制定适用速 裁程序的案件承办人权力清单,明确适用速裁程序的被告人认罪案件证据标准,创建被告人认罪的辩诉量刑交易机制,建立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全程监管制度,以推动刑事速裁程 序不断完善。  相似文献   

3.
加强对特别程序的检察监督,保证特别程序顺利运行,是检察机关面临的一项重大任务。刑事和解在公诉案件中的引入,将使检察机关的权力与职责面临重大调整,将对检察监督提出全新的挑战。检察机关对刑事和解程序的监督,其内容包括案件是否符合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真诚悔罪,被害人是否自愿和解,和解协议是否合法等。监督方式包括不批准逮捕、决定不起诉、提出量刑建议、提起抗诉等。检察机关对刑事和解程序的监督,应当注意三个问题,一是监督应以刑事和解协议为中心;二是监督不应损害当事人的主体地位;三是实现监督职能与诉讼职能的有机结合。  相似文献   

4.
杜江 《21世纪》2013,(6):22-25
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当然包括了对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法律监督,但目前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自诉案件实行法律监督几乎是一个空白,这既有立法方面的原因,也有检察机关自身的原因。因此,有必要对刑事自诉案件法律监督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对刑事自诉案件实行法律监督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5.
现行刑事诉讼法在诉讼程序上增设了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具有审理程序简便;公诉人可以不出庭支持公诉;审理期限较短;可以变更程序;独任庭审理;审理的案件情节较轻,案情简明;适用特定的法院这些区别于普通程序的特声、。它对于减轻法院的工作负担,提高工作效率具有重大的意义。它将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相似文献   

6.
诉讼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分离,是根据检察权配置规律、检察职能运行特点和属性以及工作模式所进行的机制创新。职务犯罪侦查属于刑事诉讼的一个环节,属于检察机关的诉讼职能,职务犯罪侦查与法律监督调查的有机结合,既有利于加强职务犯罪侦查力度,也能体现法律监督调查的独立价值,促进诉讼职能和诉讼监督职能的实现。  相似文献   

7.
出席法庭支持公诉,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是人民检察院揭露犯罪,维护正义,宣传法制,教育群众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法律监督机关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的一项重要措施,它直接关系到打击罪犯保护人民,弘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而法庭辩论,则是整个出庭公诉的核心环节,在这里,正确运用逻辑思维的规律,提高法庭答辩的敏锐洞察力和快速反  相似文献   

8.
法律监督与刑事公诉之间并不是包容关系,人民检察院的职能应当包括法律监督和刑事公诉两个方面,但这两项职能在具体实现的过程中会发生冲突,以公诉权和审判监督权为例,现行公诉人兼刑事诉讼监督者身份的模式既不利于实现监督职能,也会减弱控诉职能,应当对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进行调整,建立统一的监督机构,强化对审判行为的监督。  相似文献   

9.
从刑事诉讼的效率价值谈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诉讼效率是司法改革的重要价值取向之一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正是体现了这一价值取向。但反思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存在的一些问题 ,需要以最低公正标准予以完善 ,以促进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  相似文献   

10.
论我国检察机关的刑事审判监督职能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机器。其中,刑事审判监督职能作为检察机关一项具体的职能,是刑事诉讼这根链条上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是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内容。1996年,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于人民检察院的刑事审判监督职能有了一定的补充与完善。但笔者认为,现行新刑事诉讼立法对人民检察院刑事审判监督职能的规范还远远不能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本文拟从刑事审判监督职能的本质特征,结合我国刑事审判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对刑事审判监督需要改革、完善之处作些探讨。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职能的司法界定刑事审…  相似文献   

11.
刑事诉讼庭前证据开示制度是控辩制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是审判公正和效率的基本保证。庭前证据开示制度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也有利于律师发挥辩护职能,有利于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从而提高审判质量。公正与效率、依法开示、双向开示、公共利益豁免是证据开示应遵循的原则。  相似文献   

12.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通过履行职务犯罪检察职能对监察机关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依法审查,从而依法有序将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导入刑事诉讼程序,是实现《监察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法有序衔接”的重要环节。对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提前介入依法引导调查、全面审查、依法指控的“三个运行向度”进行学理辨析,不仅是建立反腐败法治文明与刑事诉讼现代化相洽的“法法实施运行”通道的重要前提,而且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工作格局,推进刑事司法现代化。  相似文献   

13.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仅是对我国以往刑事司法政策的继承、发展和完善,也是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更好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必然选择。对此,检察机关要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针对不同案件、不同的诉讼阶段体现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而且还要在的未来司法改革中,确立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诉讼制度,以适应我国法治社会的发展。  相似文献   

14.
检察机关身兼数职,破坏了诉讼程序的正义性。其中凌驾于审判权之上的法律监督权损害了审判独立原则,造成刑事审判程序中控辩双方地位严重失衡,在一定程度上也危及“既判力”原则,导致司法稳定性的削弱。其享有的批捕权也无法保证公正性而有践踏人权的危险,所以,应当强化检察机关的公诉职能,弱化司法监督职能。  相似文献   

15.
我国简易程序实施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提高了办案效率,减少了当事人的讼累。但由于设置简易程序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尚属首次,存在一定的缺陷:被告人无权决定简易程序的启动,完全由法院或检察机关决定;简易程序为控审不分留下隐患,并且容易导致法官先人为主,对案件形成预断;被告人审判过程中律师帮助权得不到保证;适用范围不当;简易程序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完善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建议:放宽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增加简易程序的适用形式,进一步实行和完善“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赋于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的选择权;对被告人可判处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可进行书面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必须有辩护律师的参与;加强对简易程序的法律监督。  相似文献   

16.
撤回公诉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撤回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公诉案件的诉讼活动。我国现行刑事公诉撤诉制度存在着立法规定缺失,撤诉性质、事由不明确,撤诉时间规定不合理,撤诉后的处理及处理程序不明确,对撤诉的制约不力,被告人、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得不到保护,撤诉后重新起诉条件不严格等缺陷。重构我国刑事公诉撤诉制度的基本思路是:立法应当赋予检察机关撤诉权,明确规定撤诉的理由和方式,规定撤诉的时间、效力及重新起诉的条件,强化撤诉的制约监督机制,加强对撤诉过程中当事人的权利保护。  相似文献   

17.
随着《宪法》《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一系列法律的修改,检察机关的权力配置发生了较大的调整,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地位得到了进一步巩固。在监察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纵深化的背景下,检察机关进行了内设机构的重塑性改革,"诉讼监督、指控犯罪和权利保障"三位一体的新时代刑事检察格局基本形成。刑事监督的专业性整合、公诉职能的适应性调整和权利保障的阶段性提升,使重塑后的刑事检察成了刑事审前程序中最主要的权力形式。我国检察机关不仅可以通过调查核实权和审查逮捕权等对侦查机关进行监督,还可以通过审查起诉控制审前程序的流程。同时,其还肩负着保障诉讼权利的职责。毫无疑问,我国检察机关在刑事审前程序中占有主导地位。  相似文献   

18.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未动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察调查是落实监检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关系的重要机制,兼具履行法律监督与实现诉讼职能的双重价值属性。现阶段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察调查实践中普遍存在提前介入时间不充裕、角色定位错位、提前介入率过高和被调查人权利救济机制缺位等难题。消解的路径宜从提前介入时间节点的合理选择、检察机关角色的应然定位、限定适用提前介入的案件范围,以及明确监察调查阶段被调查人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等方面加以规范。  相似文献   

19.
刑事立案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主体的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立案监督是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法实行检察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执行监督等共同构成完整的刑事诉讼监督体系。立法规定的欠缺和实务中的不规范,使得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权难以落实,刑事个案的立案监督流于形式。进一步厘清和准确认识刑事立案监督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于健全我国刑事立案监督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20.
我国理论界对刑事和解的界定具有典型的"泛西方化"色彩,既不能反映我国的司法实践,也不能揭示刑事和解在我国适用的立法化方向.刑事和解与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取向、契约精神和内在要求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是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的法律基础和范围.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为标准确定适用刑事和解的范围,不仅可以节约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益,而且可以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三者的和谐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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