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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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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摘要]以“两个效果相统一”为基础的“对立统一”模式在司法实践中造成了法官服从法律与追求社会效果之间的两难困境,导致了“两个效果相统一”这一基本司法政策可能违背现代法治和司法裁判的一般原则。而法学理论界提出的较为超前的具有“理想主义”的 “法律效果本位”模式,尽管具有理论上的正当性,却可能在实施中面临着一系列“中国问题”的挑战。司法实务界所遵循的“社会效果本位”模式承认本土法治资源的合理性,有效地推进了“中国问题”的顺利解决,但在理论正当性上面临着诸多争议。司法实践中这三种模式的并存及其所折射出的能动司法与法律多元化趋势、社会解纷机制多元化态势和“权力-权利-利益”动态化博弈程式对于我们深刻理解当下中国法治实践中的现实矛盾和问题有着较强的阐释力。  相似文献   

2.
《南都学坛》2016,(6):70-74
司法的第一要义是追求公正,公正是法治社会、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生命线。司法公正是公正司法的核心追求目标,既要运用公正程序司法,又要追求公正的司法结果,还要避免司法不公正结果。法官角色总体构成主体保障,立案法官奠立前置程序,取证法官构筑关键步骤,审案法官成为求真环节,判案法官落实法律裁判,执行法官发挥救济保障效用,共同制约司法权力,共同建构司法公正,共同追求司法正义,共同铸造公正的法治共同体。  相似文献   

3.
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其意义和影响都是深远的,分权学说固然反映了大资产阶级的局限性,但这一学说却为资产阶级理想政治制度的建立设计了一个方案,并且它对我国当今的法治建设有很直接的实践意义,对推动我国的司法改革有很多启示。法治的要害是权力制约。当前我国的司法改革应加强对法院审判权力的制约。多少年来,我国的司法环境一直很不完善,存在着无孔不入的“关系”、“权力的潜规则”等多种陋习,在审判方式上,国家权力完全个人化或者小团体化操作的方式,使审判的结果难免与法官的个人好恶相联系,因而常常导致许多荒唐的结果。因此审判权力需要制约,否则就会带来腐败。权力制约的前提是分权。当前的司法改革应该使检察院体制得到改革。司法改革中必须重视程序法,扭转司法牟利的不正之风。从目前中国的现实来看,司法机关在要求公民守法的同时,自身也必须守法。只有切实使司法程序和司法成本受到有效监督,才能遏制司法牟利。  相似文献   

4.
“用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是正确的政治决定,人们非常重视诠释它的政治意义.然而,仅关注法治方式的政治意义是不够的,还需要重视法治方式的法学、法律意义.因为,“社会矛盾”在执法、司法领域表现为“具体矛盾”,具体矛盾的解决需要倚重法律方法或法律思维规则.在缺乏法治启蒙的背景下,需要改造政治社会学意义上的法治方式;塑造教义学法学意义上的法治方式.教义学法学意义上的法治方式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为指导,以法治中国建设为目标,以遵守法律规定为前提,强调尊重执法、司法的规律,反对权力的绝对化,倡导行为主体要像律师那样思考,并在此基础上不断拓展法治.  相似文献   

5.
随着中国法治进程的推进,以往的被动司法已经不能满足社会的发展需求,司法能动应时代需求而发展。司法能动核心是法官自由裁量权运用,对法官素质、综合能力有了更高的要求,以法官职业伦理对司法能动进行理性控制,在司法能动趋势下对完善法官职业伦理进行思考。  相似文献   

6.
试论法官的独立司法人格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法官独立是司法独立的重要内容,培养具有独立司法人格的同质法官群体是目前我国司法改革的关键所在。针对目前我国法官价值取向政治化、法官管理行政化、法官构成非专业化以及法官与社会关系亲密化的现状,提出应当加强法官的教育培训,创建新型的法官制度,理顺法院的内部外部关系的改革建议,以期为构建法官的独立司法人格提供条件,从而促进个案的公正审判、法律的统一实施和社会法治观念的形成。  相似文献   

7.
在中国的司法改革中,“法官职业化”这一目标的提出,蕴涵了法官不是被动反映纸面法律的保守力量,而是作为一种独立的职业力量而存在。对法官职业的功能和社会角色必须重新进行定位,从而引导“法官职业化”在观念层面上的变革。法官职业具有平衡社会利益冲突的整合功能、推动法律发展的变革功能、连接国家和社会的沟通功能;同时,法官职业必须坚持民间化、社会化的价值取向。  相似文献   

8.
我国检察机关是合格的法律监督主体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司法改革中,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主体资格受到较多的质疑。本文回应了这些观点。首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主体身份的获得,符合法治精神,并不构成检察院对法院的凌驾、检察官对法官的高居;其次,由公诉机关做专门的法律监督主体,是最具合理性和现实性的选择;最后,检察机关不在法律监督之外,而在权力制约的“互联网”中。因此,我国的检察机关是合格的法律监督主体。  相似文献   

9.
民事审判制度改革中的基础性问题包括 :诉讼制度必须体现司法价值目标和社会功能 ,必须建立符合法律属性的弹性司法 ,必须从人性出发设置法官制度规制法官行为 ,民事审判制度改革依赖于文化历史形成的法治环境。  相似文献   

10.
民事审判制度改革中的基础性问题包括:诉讼制度必须体现司法价值目标和社会功能,必须建立符合法律属性的弹性司法,必须从人性出发设置法官制度规制法官行为,民事审判制度改革依赖于文化历史形成的法治环境。  相似文献   

11.
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诉讼中法官在缺乏法律明确指引的情形下,依据法律基本精神以及公平正义等原则,对案件进行裁决的权力。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平正义,它在增强法的可适用性、弥补成文法的缺陷、实现公平正义等方面有着重要的意义。但它也是一种很脆弱的权力,易受外界影响而发生偏移,从而影响司法公正。因此必须对其进行法律规制和相应的伦理机制制约。从人性角度看我国对法官自由裁量权制度的完善,应主要着眼于提高立法质量,确立正当程序;改革法院体制,完善法官制度;树立现代司法理念,探索司法统一途径;提高法官职业素质,强化法官道德素养等。  相似文献   

12.
执行专业法官会议制度是落实司法责任制、优化执行资源配置以及完善执行权力运行机制的一项有益探索,也是执行权力“去行政化”改革的有效载体。通过样本分析发现,目前执行专业法官会议制度本身带有浓厚的“行政化”色彩,表现为运行上的“制度行政化”和司法人员的“心态行政化”。针对执行权力运行改革,发挥执行专业法官会议的预期作用,不仅应从规则设定和制度设计上进行形式改革,更要注重从权力架构重塑和职业伦理提升上进行实质改革,唯有如此才能达到司法“去行政化”的总体目标。  相似文献   

13.
法理念与法治进化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尽管我们承认法治有“良法”和“守法”两个因素 ,但绝对的“良法”和“守法”的“法治”只能是法治的理想 ,法治应该是不断进化的 ,即法治理想的实现具有进化性。法理念的进化促进了法律进化和普遍守法 ,推动了观念法治和现实法治的进化 ,因而社会普遍的法理念的变迁是法治进化的基础。法治社会的真正权威是正义的司法 ,法官的正义判决使“纸上的法律”成为人们的信仰 ,因而法律工作者的正义信仰是实现法治的最终保障  相似文献   

14.
法治是法律之治,法律之治是以司法活动为中心而展开的,没有完善的司法就没有良好的法治。司法活动的主体实际上是法律共同体,司法改革成功与否,关键看是否能够建构中国的法律共同体并使之成为司法的决定性力量。中国的国情决定法律共同体建构的中坚力量是法学家,司法改革应使法学家阶层成为法治的中心。司法改革为法律共同体的建立提供了契机。  相似文献   

15.
对我国法官独立审判制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司法是一种裁判,裁判应当保持中立。而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决定了司法机关处于既无人权、又无财权的被动地位;司法机关时常受到行政的干预。在这种法院无独立地位的情况下,法官判案也谈不上独立。法官不独立判案,具体案件无人负责,这最易导致司法腐败。所以,应改革当前的司法体制,让人民法院、法官真正站起来。应给法官以实际权力,让其凭良心、经验和法律,独立地做出公正判决。要改革法官的选拔形式,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强化对法官独立审判的监督,实现真正的法官独立审判。  相似文献   

16.
在法律方法演进的过程中,司法能动性的开启是中国法治发展的必然,并将逐步地成为法律方法的基础。司法能动性的特征与司法被动性的特征并存而且统一于整个民事诉讼过程,必将推动社会经济的变革和法律文明的进程。司法能动性之核心在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制度安排往往通过证据制度来体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证据规定》从多角度肯定了法官在举证责任分配、证据的审查判断等方面的自由裁量权,彰显了司法的能动性特征。  相似文献   

17.
现实主义法律运动是对法律形式主义的一种反动和纠偏。文章通过历史性、比较性、语义分析等研究方法,认为法律现实主义对于当时急速发展的美国社会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及时地给予回应,其对法律形式主义的批评可以概括为对法律确定性的怀疑,而怀疑的重心又归于现实主义者们洞悉到在司法过程中“人”的因素的客观介入和不可小觑,即归于司法过程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和影响,并且“新”的更为真实的法律确定性正是存在于其中。当我国的法律规则日臻完善之后,我们需要借助现实主义法律运动的观点及时地将中国的法制建设推进到“下一步”,即关注法治中“人”的因素,加强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  相似文献   

18.
宪政是民主的政治。资产阶级宪政视角下的法治国家是在资产阶级宪法基础上构建的资产阶级代议民主制的国家形式。法治是民主宪政的内在要求 ,它不仅表现为社会主体法律意识的生成和法律素质的培养 ,而且是对法的内在价值的追求及其生成的理念。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社会主义民主宪政的目标。社会主义民主宪政视角下的法治国家应当有完备的法律和法律体系 ;必须建立起相对平衡与相互制约的国家权力运行机制及其监督体系 ;应当是一个坚持依法执政、廉洁、高效、民主、法治的国家形式 ;应当是一个严格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力并相互制约的法治国家 ;通过转变政府职能和司法改革 ,实现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同步协调发展。宪政视角下的民族法制 ,反映了当代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在法治国家中的地位与特质  相似文献   

19.
司法解释的多维互动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婚姻第三人遗赠纠纷案的司法判决显示,法官的主观思维方法是法律/司法方法的决定因素。法官与法律文本之间的关系并非简单的客观主义适用论,而是主客观相统一,遵循法律解释理论。而法官与司法参与者的关系则是遵循合理性原则和理性交涉的法律议论关系。法官的司法解释过程体现出了多维因素的互动与合作而非仅限于法律文本的简单适用。由此可知,通往法治社会的关键在于法律方法与司法理念的革新。  相似文献   

20.
目前,人们对"好法官"的认识依然停留在"马锡五式好法官"层面,过分强调法官的品德、调解能力与群众满意,这与司法改革的价值取向不尽一致。现代法治与传统法律传统之间的冲突、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差距明显,只有坚持强调制度、审判以及法律至上,才能根除我国法治化进程中的顽疾,树立人们的法治意识,真正实现建设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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