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82 毫秒
1.
2.
3.
法律解释的语言学向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法律解释的过程本质上是语言运用以及语言交流的过程,语言彰显了法律的沟通之维.因此,有必要在语言哲学的层面上定位法律解释问题.法律解释的语言学向度在语义学上体现为辞事相称的语言指涉型解释,语言体现为法律语词和法律事实之间一一对应的指涉关系;法律解释的语用学向度则体现为语言在本体论上对解释者存在意义的彰显,体现出法律语言在法律理解过程中价值的彰显和意义的阐发.在语用学上定位法律解释,法律解释不仅仅是表层的方法学,而是体现解释者话语权的深层政治学. 相似文献
4.
人工智能尤其是强人工智能使得人与技术之间呈现交互关系,技术现象学中具身、诠释、它异、背景这4种人—技术—世界的意向性关系发生着变更和异化,冲击了人作为技术主体的地位,同时蕴含着身体虚化、诠释遮蔽、他者竞争和文明失序的内在性风险。把握人—技术—世界中的意向性关系,成为人工智能风险治理的新思路、新视角,有助于完善人工智能技术治理、原则治理路径,促使善治良治成为机器行为学的内生品质。 相似文献
5.
目的解释常被作为协调分歧的一种权威性方法,但如未领悟目的解释的真谛就会因其本身的复杂性而陷入泥潭。目的解释方法中的"目的"涉及数对疑似抵牾的范畴:一是个别法律条文之目的和整体法律或整个法秩序之目的,二是具体目的和抽象的终极目的,三是立法者之主观目的和法律之客观目的。由于目的解释也易导致恣意,故应受到一定限制。解释者只有在妥善处理好这几对目的之间的关系后,并根据法伦理性原则去理解法律规定的客观意涵,实现各目的之间的融合,以使之"适合事理",才能真正把握目的解释之真谛。 相似文献
6.
依赖于大数据的人工智能技术存在算法黑箱的固有缺陷,构建具有可解释性的人工智能是保障用户实现相关权益的前提,是促进社会形成人工智能准确认知和良好信心的必然选择,是实现透明、可控、负责任人工智能发展的基础,也是人工智能成为一门科学的内在要求。任何人工智能都不是完全不具有可解释性的,它们都在一定范围内具有相当程度的可解释性的。私法上的算法解释权属于事后救济权,是用户请求网络运营者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自动化决策予以解释的权利,限于调整基于连接主义的黑盒算法,解释的水平应当符合现有科学技术水平。在潜在风险发生之前和存在损害普遍多数用户利益的情况下,应当引入算法影响评估、告知义务、外部算法问责,从而以积极的方式促进人工智能的可解释性,提高算法透明度以构建公共信任的基础。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已经为个人信息处理领域的人工智能可解释性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未来还需要通过专门的人工智能立法围绕"可解释性"作出合理制度安排。 相似文献
7.
实在论解释与语义学解释争论的焦点是 :语言与世界孰先孰后 ?前者的论点是 :世界是先于语言而存在的实在 ,我们依照世界的组成与结构为其制造图象 ;后者则主张 :我们是根据我们实际使用的语言的终极要素及结构而推知世界必然具有的终极要素及结构的。本文力图表明 :由于维特根斯坦不再将哲学看作一种理论 ,而是看作对思想进行逻辑阐明的活动 ,所以他关于语言与世界关系的论述实际上已超越了关于这一问题的传统争论。因此 ,上述的两种解释之争完全可以在一种更大的背景下予以化解 相似文献
8.
人工智能是否可为法律主体的问题,关涉民事主体制度的调整,也为解决人工智能所引发的具体法律问题提供不同思路,对此进行探讨有重要意义。通过对既有“人工智能”的各种解读以及“智能”“人工”的分析可知,人工智能的核心在于,使机器或其他人工系统完成需要人类智能的特定任务。在民法上,自然人成为民法上的“人”是基于人类作为一种理性存在的伦理考量;而作为实证法概念,法人是法律构造物,其成为权利主体则主要源于社会经济现实的需要。与自然人相比,现阶段的人工智能虽然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理性的特征,但并未达到成为理性主体的程度,未来的强人工智能存在成为理性主体之可能。当然,是否具有理性并非决定人工智能可否为法律主体的唯一因素,权利义务的可归属性是主体的基本要求。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人工智能的自主性逐渐增强,未来可基于现实需求从侵权责任主体开始,承认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地位。 相似文献
9.
10.
崔建远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3,(1):70-79,175
合同解释的过程本身会涉及法律的规定,合同解释完成后进入法律适用阶段,而法律适用仍然与法律解释相连。由此决定合同解释与法律解释相互交织。其实,合同解释的过程往往伴随着法律解释,合同解释与法律解释时常交织。合同漏洞的补充需要依据我国《合同法》第61条和第62条等规定,判断解除权行使所附条件有效与否牵涉到我国《合同法》第45条、第96条等规定,解释约定解除的条件离不开我国《合同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第1项等规定。所有这些,都存在着合同解释与法律解释的交织。 相似文献
11.
人们对于人工智能的未来有很多设想,其中有两种设想很具有代表性。所谓“慈爱的机器”是一种技术乌托邦式的未来幻想,一种仁慈的技术统治维护着全面的和谐。人工智能作为一种“交际的工具”,对未来的想象也勾勒出了一个平衡的社会,但它颠倒了(前一种设想)影响的顺序:一个交际性的社会为交际行为塑造了相关的技术。但事实是,没有任何一个程序能够满足为所有人都能够接受的普遍规则。人类不需要担心人工智能会变成一个邪恶的还是仁慈的东西,因为人工智能技术原则上不具备邪恶和仁慈的能力。但人工智能可以侵入人类的自主性,以致达到一种无法容忍的程度。 相似文献
12.
人工智能的大范围应用正在重构经济社会行为规则和组织运行方式,其在促进经济高质量增长和实现有效社会治理的同时也带来诸多严重的经济社会风险。人工智能系统的黑箱模式及其不可解释性是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并且人工智能应用风险是由系统运行不同环节的风险所共同构成的。人工智能监管治理需要树立以人为中心的基本价值取向,坚持透明度、安全性、公平性和问责性的基本原则,建立以风险为基础的全生命周期监管治理体制,强化系统使用者的风险治理主体责任,并突出技术性方案的基础性作用。 相似文献
13.
非形式逻辑和人工智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非形式逻辑学家和人工智能专家开展了颇有成效的合作。非形式逻辑的一些概念和方法渗透到人工智能特别是“人工智能和法律”的研究领域。一系列范畴和分析工具,如论证概念、论证型式、可废止论证、对话类型、相干性、对话中的承诺等,既从非形式逻辑领域传输到人工智能研究中,又在人工智能研究中得到深化。非形式逻辑启发了人工智能研究的新思路和新方向,而人工智能研究开发了非形式逻辑的巨大潜能。 相似文献
14.
15.
有关Being的讨论是近年来西方哲学尤其是希腊哲学研究的热点之一 ,遗憾的是学者们多只讨论古典希腊的Being问题 ,极少涉猎晚期希腊和早期基督教交错的重要历史时期。本文从历史的角度考察了晚期希腊哲学中Being与hypostasis关系的演变 ,论述了Being语义学走向及其与晚期希腊、早期基督教思想的关系。 相似文献
16.
17.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9,(4)
著作权法的作者—作品构成了该法律的核心,人工智能的著作权主体性问题研究的推进与深化,会促进整体性人工智能著作权法律主体制度研究水平的提升。目前,国内外学界形成了五种人工智能著作权主体资格论观点,即否定作者资格论、法人意志下的创作者论、拟制的创作受委托人论、创作雇员论以及电子人拟制人论。对人工智能的著作权主体性问题的认识,要置于著作权作者论与主体论发展的历史当中予以考察。作为部门法的著作权法在人工智能领域的探索与创新性实践,会对转型中的民法体系产生影响。人工智能著作权主体资格论为最终建构一种全方位、多视角的新型法律主体理论提供了阶段性的思路与方案。 相似文献
18.
19.
人工智能发展给人的主体性带来诸多挑战,主要体现在思维领域,ChatGPT表现出超强的“类人智能”;在技术领域,智能机器开始替代人类从事技术性工作,造成主客体颠倒;在平台消费领域,智能机器助力人类借助资本对人进行宰制。即便如此,人工智能并不会造成人的主体性的丧失,因为人工智能不具有建构社会关系的能力、不具有感性思维,人工智能系统正常运转无法离开人的参与。从本质上来说,人工智能是人的机体的延伸,是人类实践手段的外化,其被人类运用并对物质世界进行探索和改造,是对人类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起到解放作用的一种工具。而意识是人脑的机能,人可以自主构建自己的社会关系,人才是主体。 相似文献
20.
人工智能生成物是随着新技术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型客体。人工智能生成物被视为作品来保护,既符合技术理性,也符合著作权保护对象乃主体对客体利益建构关系的法律本质,同时亦符合近代法律拟制化的逻辑规律和晚近以来著作权法人格主义衰落和实用主义兴起的价值取向。将人工智能生成物视为作品保护,有利于我国占领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潮头,为把我国建成世界人工智能技术的研发中心和创新高地,奠定重要的规范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