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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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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将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时间从审判阶段提前到了侦查阶段,这对于更好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发挥律师的辩护作用、促进我国刑事司法的民主化、科学化,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但其对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法律地位、诉讼权利及其保障等方面的规定仍存在诸多缺陷.我国刑诉法应明确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以辩护人资格和广泛的诉讼权利并给予充分保障.  相似文献   

2.
我国确立侦查阶段律师帮助制度十多年来,立法机关积极推进出台了一系列新规范,实务部门抵制过多,导致落实不力。侦查阶段律师帮助的现实是:法律规范和司法实践分野颇大,立法规范上进步不小,但还需完善;司法实践中执行走样亟待落实;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应有权利于法无据、既有权利难以落实而依然难有作为。侦查阶段律师帮助制度的完善,需要从立法规范和制度实践两方面着力推进。  相似文献   

3.
我国确立侦查阶段律师帮助制度十多年来,立法机关积极推进出台了一系列新规范,实务部门抵制过多,导致落实不力。侦查阶段律师帮助的现实是:法律规范和司法实践分野颇大,立法规范上进步不小,但还需完善;司法实践中执行走样亟待落实;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应有权利于法无据、既有权利难以落实而依然难有作为。侦查阶段律师帮助制度的完善,需要从立法规范和制度实践两方面着力推进。  相似文献   

4.
会见权既是嫌疑人权利也是辩护律师的权利。它有助于嫌疑人辩护能力的提高和律师辩护活动的展开。在司法实践中,会见权行使走入困境:会见启动难,会见需经批准成为常态,会见的主体、时间和次数受限,会见受监督。2007年修订后的《律师法》对会见制度作出了改革,确立了会见时仅凭“三证”规则,明确了“会见不受监听”规则。但其效果并不佳。而这一切的关键原因在于侦查组织和侦查程序的“诉讼化”的缺失。因此,我国会见制度再改革的重点也就在于,相应的侦查辩护救济体系的建立、看守所的中立化以及侦查阶段司法审查的建立。  相似文献   

5.
律师辩护“全覆盖”是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值班律师制度的确立为我国律师辩护全覆盖迎来契机。但囿于“法律帮助”的有限性,应警惕以“法律帮助”取代“辩护”。有必要在社会福利制度框架中重新审视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结合域外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设经验,对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进行科学设计。原则上应当以经济困难作为适用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标准,合理界定强制性指定辩护的范围,充分发挥值班律师的作用,积极推动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结构性改革,着力实现律师辩护“全覆盖”向“有效覆盖”的转型。  相似文献   

6.
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应当是辩护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是否享有调查取证权对于提高律师的辩护效果、更好地维护被追诉人的权利具有重要的作用.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虽然明确了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人地位,扩大了侦查阶段律师的权利,但对于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是否享有调查取证权,法律规定得比较模糊,2012年底新出台的法律解释对此也未明确规定,由此而带来了诉讼实践问题的产生.因此,立法上应当明确规定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并进一步细化制度设计,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司法保障和救济等配套措施.  相似文献   

7.
是否允许“刑事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委托辩护人为他辩护”,这是涉及执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也是立法界、法学界的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本文拟限定“辩护人”为律师的前提下,从“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立法精神,律师辩护的作用与意义,侦查阶段在刑事诉讼体系中的地位与任务,以及在侦查阶段中被告人的辩护权、合法权益可能受到限制、剥夺与侵害的情况等几个方面,探讨“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委托律师辩护”的必要性,并进而对律师在这一诉讼阶段的辩护职责、权利与义务,工作内容与活动方式,提出若干原则设想,以考察律师在侦查阶段参加诉讼活动的可行性。  相似文献   

8.
随着侦查权力的不断扩张,口供主义侦查方式较为盛行,致使刑讯逼供已成为刑事司法文明的最大障碍,使侦查讯问过程受到人们质疑。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更为及时、全面、充分地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刑事辩护,同时监督刑事侦查权力的行使。文章针对我国侦查讯问中出现的刑讯逼供和口供不稳定等问题,提出侦查程序中设立律师在场制度设想,在对其程序价值进行考察基础上,对律师在场制度的具体设置和相关保障措施作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9.
律师会见制度是一项关键的刑事辩护制度,从某种意义上是"刑事辩护之门".我国当前律师会见制度存在诸多问题,表现为制度缺损和观念抵牾;权利配置的"结构性"和"功能性"失衡,辩护权有限及辩护性淡化;程序安排的可实践性受损及可预见性缺失;司法实践中则呈现刑事辩护的权利叙事障碍和权利行为的"戏剧性"态势.以律师会见制度为基点,得以透视和反思我国当前刑事辩护的困惑.  相似文献   

10.
被追诉人的自我辩护权和获得律师辩护权是其最重要的两项刑事诉讼权利。有效辩护制度的建立则是被追诉人辩护权保障的关键。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前的辩护制度广受质疑,修正后的刑诉法虽允许被追诉人在侦查阶段即可获得律师辩护,扩大了辩护律师和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范围并强化了相应保障措施,但这些修正内容的落实仍有许多悬而未决的问题。此次修改能否建立我国的有效辩护制度,尚待进一步观察。  相似文献   

11.
侦查讯问阶段的律师在场权作为扩大被追诉人辩护权和遏制刑讯逼供的制度保障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律师在场权的固有特征和内在原理决定了其要受到一系列要素的制约和限制。首先,在保障供述自愿性的意义上,沉默权是律师在场权的权利基础和逻辑前提,沉默权的缺失势必会影响其效能的发挥。其次,我国刑事审判前程序中裁判权缺失的诉讼格局影响着律师在场权的实施,刑事司法实践中侦查讯问的固有特征和律师的现实地位也阻碍着律师在场权遏制刑讯逼供的效能发挥。再次,巨大的口供依赖和口供补偿机制的匮乏,使律师在场权面临着被规避的风险。  相似文献   

12.
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及其保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犯罪嫌疑人作为被追诉人,应当享有辩护权。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在行使的空间、时间、环境等方面与被告人相比具有不同的特点,决定了应设立相应的保障机制。联合国一系列国际性文件对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作出了相应规定,世界主要法治国家亦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辩护权,其充分程度及保障水平已超出了国际标准。参照国际标准及法治国家先进做法,我国法律应赋予犯罪嫌疑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被讯问时律师的在场权利、与律师自由联络、会见的权利、取得法律协助的权利等,并应对律师的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加以保障。  相似文献   

13.
刑法第306条作为专门针对律师在刑事诉讼执业活动中妨害证据行为的特别条款,给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导致了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价值利益体系的失衡。因此,我们应修改刑法第306条,对其适用范围进行严格限制,进一步扩大律师的执业权利,加强律师同司法人员对话的可操作性,完善律师执业的制度保障,消除对律师的歧视规定,明确规定辩护律师在执业中正常活动不受干预。同时,加强律师自身的执业自律和风险防范方面的规范和意识教育。  相似文献   

14.
本文对"请不请律师都一样"及"刑辩难"现象进行了评析,在指出传统诉讼文化及观念的影响是根本(深层)原因,控强辩弱的控辩式诉讼模式是直接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了转变诉讼观念,修正法律并真正实现控辩平衡的建议.  相似文献   

15.
当前律师在从事刑事辩护业务过程中,其享有的有关诉讼权利,往往得不到切实有效地保障和维护。对刑辩律师权利实现价值的正确认识,有助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刑事辩护制度,以保障律师及其他辩护人的各项诉讼权利。  相似文献   

16.
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刑事诉讼不享有辩护人的独立诉讼地位 ,其法律行为具有法律帮助性质 ,主要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代理申诉、控告和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等。这种界定不仅有利于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职责 ,也有利于打消认为律师介入侦查将带来太多负效应的顾虑。  相似文献   

17.
我国三部诉讼法在上诉制度上还存在不足之处,表现在上诉审法院审理方式规定不明确;没有赋予公诉案件被害人的刑事上诉权;上诉不加刑原则未得到真正贯彻;不利于律师充分履行刑事辩护职能等。因此,应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弥补。  相似文献   

18.
实现控辩平等是刑事诉讼追求的目标,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形式上扩大了辩护律师的权利,但实质上仍存在很大的缺陷和弊端。在律师辩护中存在会见难、调查取证难、阅卷难、采纳意见难的现状,因此我们应当完善刑事辩护制度,以便发挥律师刑事辩护的作用,促进司法公正,真正实现控辩的平等对抗,最终实现刑事诉讼的价值。  相似文献   

19.
就我国刑事程序中的律师辩护状况,对广州地区的警察、检察官、法官及律师进行了抽样问卷调查。调查内容包括:(1)律师介入程序的时间;(2)获得律师帮助的知情权;(3)中请会见律师的时间;(4)律师会见中的监听;(5)被指控人在程序中的人身权利;(6)律师对被指控人的人身保障;(7)被指控人对律师的安全信赖;(8)律师对刑讯逼供的态度;(9)律师在程序中的特权;(10)辩护律师保守职业秘密的伦理判断。对调查结果的统计和分析表明:1996年以来,我国刑事程序中律师辩护功能趋于扩张,被指控人的程序权利、人身权利有了一定的制度保障,但要实现“以权利制约权力”的合理诉讼结构,实现司法公正,仍然需要司法体制和刑事程序制度的进一步改良。  相似文献   

20.
2018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把值班律师制度作为基本制度规定下来,这是辩护制度的重大突破和进步,法律上对诉讼权利的保障,是反映一国刑事诉讼法治化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值班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并不当然地具有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值班律师的应然定位应当是特殊的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律师制度具有推动程序正义实现和促进诉讼效率提升的内在价值,还具有弥补法律援助制度短板、推动审前程序状态合理优化和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良好运行的外在价值。但是,值班律师依然存在一些现实困惑,对这些困惑、问题的破解,正是改善值班律师制度的有效进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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