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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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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股东出资瑕疵是公司设立及运营过程中经常出现的情况,这极有可能对公司、其他已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公司的债权人、公司高层经营管理者造成不同的损害,有效防范股东出资瑕疵的首要机制是对各相关利益主体设定明确的责任。  相似文献   

2.
《公司法修订草案》(二、三审稿)首次规定未届期出资股权转让后,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该补充责任是中国出资责任领域立法与相关司法实践中的新责任样态。适用该补充责任会面临股权转让缔约成本、转让人监督成本以及权利人权利实现成本升高的困境。破解该困境的可能路径:以其他责任模式替代补充责任模式;改进既有补充责任。由于股东出资义务既是契约法上的义务,也是组织法上的义务,困境破解路径的选择需兼顾组织法与契约法的相关法律规则与原则。考虑到对公司资本充足与股权转让自由的均衡保护、公司法出资责任体系的内在和谐性,以及公司内部激励效用的充分发挥,替代路径并不可行,应采改进路径。具体改进措施包括允许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进行内部追偿、限制转让人的责任范围,以及减少权利实现的程序负担等。  相似文献   

3.
股东出资存在瑕疵时 ,所产生的责任并非单一责任 ,而是责任体系 ,包括了出资瑕疵股东对公司、对其他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和发起人的资本充实责任以及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责任体系具有内在的构造。文章在定位股东出资义务为公司法法定义务的基础上 ,探讨公司法在股东出资存在瑕疵时 ,进行责任体系设计所依据的各项原则 ,进而构建我国公司法应当建立的股东出资瑕疵责任体系 ,并针对我国现行公司法中股东出资瑕疵责任体系的诸多缺陷 ,提出相应的建议  相似文献   

4.
本文结合实际,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关于外商投资比例、非现金出资作价、出资额转让等方面制度存在的弊端或不足进行了分析。主张对现有规定予以调整和补充,建立外商投资比例高限制度、非现金出资强制作价和协商作价审定相结合制度,以及基于利益衡平原则的出资额强制转让制度。  相似文献   

5.
公司股东瑕疵出资是出资人未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出资或出资的财产权利存在瑕疵的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公司股东瑕疵出资行为表现为股东不适额出资、股东不适时出资、股东不适格出资以及股东不完整出资等情形.为正确理解和统一适用法律,《枙公司法枛司法解释(三)》规定了多元化出资结构的防弊规则、瑕疵出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救济规则、瑕疵出资股东的权利限制规则.这些规则对强化公司资本信用的法律价值、弘扬公司治理的商法理念以及体现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精神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6.
资本充实责任是指发起人违反出资义务,而由其他发起人就其缴纳资本不足的部分共同承担无过错的连带责任。在我国公司立法中表现为缴纳担保责任与差额填补责任。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公司及债权人的利益。但与此同时,对诚实履行出资义务的其他发起人却科以较重的责任,不仅有悖公平,而且反过来会破坏资本制度的有效运行,因而有必要对其进行改良。  相似文献   

7.
在环境问责的过程中设立所谓"尽职免责"条款并不能解决"环境问责异化为问责环境"的现实和理论困境。从理论上看,科学的环境问责必须是从义务到责任的归咎程序,从实践角度来看,无论是舆论关注的身份问责抑或纯粹的事实问责都不能科学地解释环境问责的责任基础。为此,由政治义务、管理义务、执行义务构成的环境义务才是科学问责的基础。同时,基于注意义务的比例性而设置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特殊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符合当前与行政管理相适应的体制需求和现行问责效果的事实需求。由此,可以相应地建立起针对政治义务的免责清单、针对管理义务的负面清单和针对执行义务的正面清单等三大责任清单共同构成的清单制度以作为相应的制度设想。  相似文献   

8.
公司的出资分为移转出资和用益出资。移转出资是以财产的本体出资,用益出资是以财产的用益权能出资,是为公司设立用益债权的行为。用益债权是公司的责任财产。用益出资包括实物的用益出资和其他财产的用益出资。对于实物用益出资,我国《公司法》使用了"实物"的术语。所谓实物,即民法上的物(有体物)。对公司实物用益出资有适格的要求,用益物应当交付给公司占有。实物用益出资,物的用益权能转化为股权。我国公司立法对实物用益出资的规定并不明确,应当加以改进。  相似文献   

9.
知识产权资本化是提高知识产权利用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方式之一。目前,我国关于知识产权资本化的法律法规存在诸多缺陷与不足,导致实践中关于知识产权资本化的纠纷连续不断。建议完善相关立法,明确知识产权出资客体以及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促进知识产权资本化。  相似文献   

10.
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中最活跃的主体,其对外担保对信贷资金和商品交易安全发挥着基本的安全保障作用,其担保的效力问题存有较大争议。股权转让是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中必然面对的现实问题,但我国《公司法》对上述问题只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常因法律规定的欠缺和理解的歧义,不能真正保护股东的权益及维护公司正常运行。结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通过比较法可以研究判断瑕疵出资责任承担主体和责任的承担方式。股东瑕疵出资实际是对公司财产的侵犯,动摇了公司的物质基础,不利于维护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股权转让后,根据责任自负原则,瑕疵出资的原始股东即出让人应承担责任,根据商事外观主义,瑕疵股权的受让人亦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而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因为对股东出资负有内部监督的义务,故当出现股东瑕疵出资的情况时也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为了更好地维护公司利益,可以通过补缴出资、宣告失权、赔偿损失三种方式来承担追究瑕疵出资股东及其瑕疵股权受让人对公司的瑕疵出资责任,以保持公司的资本充实。  相似文献   

11.
论虚假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股东有限责任是现代公司法律制度的基本内涵之一。但在公司设立时如果存在股东虚假出资的,就要区分虚假出资是否导致公司设立无效的不同情况,来判断股东(发起人)是否需要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以及责任的范围。公司设立时出资不足、但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与公司与债权人的民事责任是一种不真正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12.
在现行认缴制下,新《公司法》对瑕疵出资股东权利及瑕疵出资股东责任的分配制度未予明确。与新《公司法》配套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仅对股东瑕疵出资的相关责任及权利限制作了简单说明。为此,需要修正瑕疵出资股东的共益权和自益权,以此达到对瑕疵出资股权的限制。同时,结合域外的立法经验提出了股东瑕疵出资责任分配制度,建议确立瑕疵出资股权转让中的出资补充责任与违约责任,修正认缴制下股东瑕疵出资行为的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罪状和法定刑,以此规范我国资本市场中股东瑕疵出资的行为。  相似文献   

13.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股东就尚未到期的出资享有期限利益。文章认为在完全认缴制改革的背景下,注册资本的信号功能和担保功能虚化,债权人不再依赖注册资本评估公司的偿债能力。此外,担保等债权保护机制运用广泛,且破产程序通畅度不断提升,因而不允许加速到期保护股东期限利益的同时,也不会过分损害债权人利益。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路径可以被归纳总结为“法律指引理论”。具言之,由于《公司法》明确授权出资期限由股东和公司自行约定,而法律又是所有人所明知的,故而债权人应受法律指引,承担审查章程中相关规定的义务。   相似文献   

14.
论物业公司对业主的安全保障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设立物业公司对业主的安全保障义务,符合现代民商法的基本精神和世界立法思潮。物业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的责任形式主要有直接责任和补充责任两种,对其应采取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相似文献   

15.
我国<公司法>第28条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现物出资不实的民事法律责任,实际上包括出资不实股东的补缴差额责任,以及其他股东的连带差额填补责任.其立法目的在于防止公司设立过滥及虚假出资.然而,由于该责任设计本身存在的瑕疵,该条规定实际上非但不能满足立法目的的需要,而且给善意当事人带来损害.因此,未来<公司法>修订时应当根据资本充实原则及过失责任原则对之进行修正.  相似文献   

16.
现行《公司法》原则上采纳认缴登记制,股东出资属于公司章程自治事项,但是这种自治以不违背《公司法》强制规范、不损害债权人权益为前提:在股东出资方式上,禁止抵押物等担保财产出资有违公司自治理论,会导致商事规则体系上的不协调,且与《物权法》等民事规范相矛盾。在股东出资期限上,公司章程原则上可任意约定出资期限,若出资期限绝对无法履行,则根据《合同法》第52条"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事由认定股东随时有出资义务,且股东责任适用人格否认制度;若出资期限合理,则在公司资不抵责时,根据《破产法》现有规则中所内涵的法理,公司债权人可要求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若股东于合理出资期限内死亡的,宜认定其出资期限提前届满,并根据继承人是否继受股东资格,按照《继承法》的限定继承原则加以处理。在非货币财产出资问题上,章程认可的估价原则上均约束股东,若损害到债权人利益,则债权人可要求相关股东承担出资补缴责任。  相似文献   

17.
法律规避(evasion of law)本是一个国际私法中的概念,其原意是指当事人故意制造一种连结因素,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①在公司法中也有类似的概念如规避非货币出资程序行为。这是指:在设立公司过程中,股东先采用货币出资方式,然后再  相似文献   

18.
新公司法对股份公司中发起人的地位予以了进一步的明确,所规定的公司设立的一系列复杂程序中渗透了发起人的职责和义务。尤其是随着建立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现代企业制度步伐加快,我国吸取英美等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对发起人的信义义务更为重视。文章采用比较学的方法,从发起人的地位、责任入手,对其信义义务在新法框架下的规定进行了系统的理论分析和研究,并就我国现行制度基础上如何实现发起人信义义务的承担、促使合理解决相关纠纷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9.
新公司法对股份公司中发起人的地位予以了进一步的明确,所规定的公司设立的一系列复杂程序中渗透了发起人的职责和义务.尤其是随着建立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现代企业制度步伐加快,我国吸取英美等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对发起人的信义义务更为重视.文章采用比较学的方法,从发起人的地位、责任入手,对其信义义务在新法框架下的规定进行了系统的理论分析和研究,并就我国现行制度基础上如何实现发起人信义义务的承担、促使合理解决相关纠纷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20.
在我国,公司设立人的主体是发起人。发起人实施一系列设立行为后,可能产生三种后果:即公司成立、公司不成立、公司成立但存在瑕疵。按照法律规定,无论哪一种后果,都存在发起人的责任承担问题。公司成立,发起人要承担资本充实责任、损害赔偿责任、出资违约责任;公司不成立,发起人要承担设立费用和债务的赔偿责任、对已收股款负返还责任、对已订立的合同责任;公司成立瑕疵,发起人、股东要承担资本充实责任和承受罚款的制裁等。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和讨论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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