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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传斌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2,24(12):74-75
文章从德与法的辩证关系切入,对行政道德法律化的限度进行思辨,需考察其下限与上限两个维度。行政道德法律化的下限存于抑恶扬善、提高强制性,凸显从行政道德转为行政法律的必要性;行政道德法律化的上限存于德与法的辩证联系,须考察法律之缺陷、道德之特性,强调社会的多样性。德法共治才是我国合理的治国方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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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概念"政府道歉"和"官员道歉",与国家道歉、司法道歉、刑事道歉、民事道歉相比,语意重合、界限不清,这直接导致了基础研究匮乏、具体操作混乱、实践效果差的现状。于是,有必要在这两个常见但不够准确的概念基础上构建一个新概念"行政道歉",即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基于行政权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使以及其他影响行政主体良好形象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而向社会公众或者特定行政相对人表达歉意的行政责任方式。行政道歉具有精神抚慰致歉对象、惩戒致歉主体、平息纠纷缓和矛盾、树立责任政府形象等功能,且只有通过营造行政道歉的文化氛围、构建行政道歉的政治伦理基础、统一行政道歉立法、严格执法等路径才能得以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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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期道德领域出现的混乱与失范状况,道德法律化这一命题又被我国许多学者重提,并在道德法律化的界定、理论与实践基础、范围与尺度以及作用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与探讨,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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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提高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质量与效果是值得重视的问题。由于立法的缺失和规范的空白,目前我国企业自愿性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存在诸多弊端,亟需通过立法确立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规范披露的内容、形式、程序等。建立强制性与任意性相结合的法律体系,引入"不披露就解释"原则,以满足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情况和信息披露的现实要求;确立企业内部负责和第三方机构审验制度,确保信息披露的可比性、完整性、平衡性、实质性和可靠性,由此建立起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的反身法规制路径,通过信息披露机制促进企业提高社会责任的承担水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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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多维困境及其路径选择 总被引:23,自引:0,他引:23
我国行政问责肇始于“非典”肆虐的公共卫生危机,在两年来的制度化进程中,面临诸多困境,主要表现是:问责主体缺乏法定明确性;问责客体限于政府系统;问责内容缺乏法律规范,问责标准弹性过大;问责程序可操作性不强;问责的法律体系尚存缺陷;转型中的行政生态环境还不能有力地促进问责制的推行。完善行政问责制的路径选择是:确立以权力机关为主导、多方有序参与的问责主体架构;规范问责客体的范围,科学、合理、公正地界定责任人;界定问责内容,实现问责标准法定化;完善问责程序,增强可操作性;健全法律体系,克服制度缺陷;革新行政环境,再造责任型行政伦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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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道歉、问责及其制度安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推进,官员道歉越来越多地进入公众的视野.道歉本质上应该具有真诚、主动、非功利性特征,是问责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当前官员道歉存在的种种异化趋势表明,我国迫切需要对道歉从制度上作出科学的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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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法律是社会中的两种主要调节方式。在道德与法律的互动过程中,道德越来越法律化。道德中的正确理解利益、正义以及应坚持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的观点是道德法律化的价值基础。我国转型时期出现的道德缺失现象要求法律对道德加以补救,从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同时,道德规范的多元性以及强制性特点也需要法律对道德规范加以补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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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道德法律化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道德法律化不仅具有内在依据,同时还具有形式和外在的依据及可能性。但并非所有道德都可以转化为法律。某种道德规范是否应该法律化,关键要看其对维护社会基本秩序和正常运行,以及发展地位和影响。法律固然重要,但它不能取代道德规范。因此,在进行道德法律化的过程中要防止泛法律主义,要准确把握道德法律化的限度及分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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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法律化及其在土地征收制度中的践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财产权社会化的核心是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问题以及公共利益的法律化问题.为此,学界提出了公共利益实体化和公共利益程序化两种分析路径.前者以不确定性分析理论为基础,形成了一般意义上公共利益之涵摄,后者虽然没有深究"公共利益"之实体内涵,却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公共利益法律化的实施路径.在土地征收实践中,正当的公共利益是土地征收的前提.公共利益在征收制度中的法律化,其重点并非界定公共利益之范围,而是合理解决"谁来界定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如何体现"等现实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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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三部分组成:一是我国现行交通运输行政和法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体现为三个“不到位”:交通运输行政部门政府角色和职能转变仍不到位;交通运输行政职责分散,机构设置转变仍不到位;交通运输行政部门责任转变仍不到位。二是分析和论述了交通运输行政与法治的结合与互动,交待了其理论进路。三是阐述了我国交通行政体制改革和法治完善的具体路径,包括政府主导、企业经营和公众参与,等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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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万里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1,(6):31-33
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行区域自治。把民族区域自治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使各少数民族成为国家的和自治地方的主人,既能保障各少数民族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又能加速各少数民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的发展。在我国这个多民族国家中,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律化既具有必要性又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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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制改革要求按照一定的原则与标准,将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行政职权相对集中起来,交由一个行政部门统一行使,以解决行政职能交叉、部门林立、执法扰民与行政低效等问题。作为一种行政执法体制创新,它必须契合于行政体制改革和法治政府建设的整体进程才能获得新生,因此,应以系统的思维考察其行政生态环境,通过建立内外兼修的行政系统以及内外能量交换与沟通网络,以摆脱传统行政职权配置与运行的路径依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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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国后的二十多年里,我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普遍可及、成绩突出,受世人瞩目。但是,随着市场化的进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渐受到破坏。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应当制定《初级卫生保健法》,并在政府行政管理的监督下采取强制方式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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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程序立法的路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程序法是行政法的基本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离不开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的行政程序立法遵循的是先分别立法再统一立法的路径。目前在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的进程中,我们又在探索一条“先地方后中央”的行政程序立法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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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民主是现代民主的形式之一。行政民主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我国今后的行政民主将向行政主体多元化、行政信息公开化、行政决策民主化、行政执法柔性化、行政服务社会化、行政监督多样化等方向发展。为了推进我国的行政民主化进程,我们需要尽快出台《行政程序法》、积极发展社会组织、充分保障言论自由。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