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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校法学本科教育改革与司法考试之间存在着相辅相成、互为依存的互动关系。坚持法学教育改革与司法考试相结合,既是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现实需要,又是法学本科生自身就业的迫切需要。淮北师范大学法学系近些年围绕着司法考试,在法学实践教学体系、法律实务课程设置、教学主体、教学方法等诸多方面进行了大胆的改革与探索,大大提高了法学本科生的司法考试通过率,丰富了高校法学本科教育的理论与实践。 相似文献
2.
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当以司法考试为导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春业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8(1):74-78
鉴于地方院校与地方社会的共生关系以及法学专业就业压力等方面的因素,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应当以司法考试为导向,围绕培养目标和司法考试进行全方位的改革。在开设16门法学核心课程的基础上调整课程计划、适当增减课时、选用适当教材、加强案例教学、落实实践环节、改革考试方法,在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同时,努力提高司考通过率,为地方社会培养更多更好的法学应用型人才。 相似文献
3.
周萍 《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6(3)
从西方历史看,法学沿着两条线索发展:法律家的法学或专业法学家的法学.法律家的法学运用一套法律家创制的法律语言,沿用来自法律家经验的解释方法,完成法律实务之问题解答.以追求实践一技术的知识积累的法律文书写作的研究便顺应了这一法学发展的需要;法律文书曾一度沦为写作学的分支,几经磨难.现又重归法学殿堂.法律文书作为一门法学的主干课程,一种由程序法明确规定的司法技术,以其回归过程进行研究的目的.是为了重视和加强对它的理论研究,把握法学发展的趋势和方向,完善和改革司法实践.再造法学的理论生命力. 相似文献
4.
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兼评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关系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何士青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31(1):77-81
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将二者紧密结合在一起,是大多数法治国家的做法过去,我国没有统一司法考试,以致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脱节;今天,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使一些人矫枉过正,把司法考试视为法学教育的指挥棒.本文通过考察和分析,论述了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辨证统一关系,并就发展法学教育、完善司法考试制度提出了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5.
曾大鹏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50-54
法学教育的分层以及社会对法律人才的多样性需求,决定了法学本科教育、法学研究生教育、法律硕士教育的目标分别是通识教育、学术教育、职业教育,而不应以通过司法考试作为其目标。司法考试的部分内容需要纳入法学教育的环节,法学教育者须关注司法考试中部分试题答案所反映的基本观点,避免出现"知识即权力"的现象。为优化法学教育结构,我国宜取消法学非普通高校教育、专科教育及非正规教育;要求只有完成了正规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教育者方可参加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应该减少选择题并加大主观题的考察力度,并且增加口试。 相似文献
6.
司法考试制度的改革给大学法学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同时二者也存在较大的差别.因此,如何处理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以及如何改进法学教育做到二者相辅相成,成为法学教育界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通过更新法学教育理念,提高教师队伍素质,改革课堂教学方法等来改进和完善大学法学教育,实现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紧密结合,促进二者共同发展. 相似文献
7.
王学沛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23(12):148-149
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对法学教育产生着重要的导向作用.但司法考试并不应成为法学教育的终极目的.法学教育应既能适应司法考试的要求,更能保持自身独有的特性,肩负起国家法制进步之根本的特殊使命. 相似文献
8.
王学沛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Z4)
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 ,对法学教育产生着重要的导向作用。但司法考试并不应成为法学教育的终极目的。法学教育应既能适应司法考试的要求 ,更能保持自身独有的特性 ,肩负起国家法制进步之根本的特殊使命 相似文献
9.
翟业虎 《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68-71,55
本文从北京市一所重点大学法学院在校生的司法考试意向调查入手,通过对地方法律院校的法学教育的实证分析.指出了司法考试作为促进职业化教育的手段和导向的重要性。 相似文献
10.
徐莹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1(2):149-151
就诉讼法课程和司法考试诉讼法部分命题的特点而言,在教学中推行案例教学法是提高教学质量的行之有效的方式,也为学生通过司法考试走向法律职业创造了条件。具体应用时教师要注意强调学科理论、选择合适的案例教学模式、构建新的考核方式。 相似文献
11.
国家司法考试进程中高等法学教育的思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饶艾 《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5(4):17-21
我国司法考试制度由法律正式确认,并取得国家考试的地位,称国家司法考试。其实施,直接影响着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一方面,对高等法学教育起引领作用,有克服法学教育中一浅、二死、三无、四旧、五差等弊病之利;另一方面,也潜含成为高等法学教育指挥棒而牵制法学教育发展之弊。为此,应当深化高等法学教育改革,使高等法学教育与国家司法考试相衔接和相适应。 相似文献
12.
黄永锋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23(4):387-394
借用社会阐释学方法,以司法改革和政治文明建设为背景,文章从法律治理技术的角度审视了我国的司法考试制度。指出,司法考试制度必须置于国家治理方式转变的过程中才能够得到更好的理解;法律专业化、法律共同体、法律治理化和政治文明化,是我国司法考试制度在逻辑上所承载的价值导向,其集中体现了围绕着人的素质构成问题的法律治理技术在我国的运用和展开;司法考试制度预期目标的实现最终依赖于一系列配套制度的相互作用。 相似文献
13.
全球化时代的日本法学教育与发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戴龙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0(2):58-62,100
法学教育是各国高等教育体系中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日本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培训制度改革是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是改革现有的建立在大陆法系基础上的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培训制度,引进以美国法学院(law school)模式为标准的法科大学院制度。就日本近年推行的司法制度改革进行分析,重点探讨法学教育改革以及对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借鉴与启示。 相似文献
14.
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对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影响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马治国 《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21(3):67-72
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要求高等法学教育进行改革,现代高等法学教育的目标是以法律职业为导向,培养司法制度所需求的应用型、研究型法律人才。传统高等法学的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教学方法、教材以及教学环节都需要进行改革。只有当法学教育能够为法律职业者提供更为现实、实用、讲究实务技术的现代法律知识与技能时,才能产生出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执业人,只有经过现代法学教育体制熏陶的法律人,才能在中国的司法和社会各业中发挥特殊的作用。 相似文献
15.
考试权是公民依法享有均等机会自由参加国家、社会或学校所组织考试的一项权利,是实现受教育权的重要环节.考试权的内容包括公民参加考试的权利、获得公平、合理评价的权利及考试成绩保密权.考试权具有自主自由性、合法性,平等性等特征.考试权应该在国家的法律和法规中明确规定并得到保障. 相似文献
16.
程宗璋 《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4)
司法解释既是法律解释的主要形式之一 ,又是法治的一项制度 ;既是规范性法律文件 ,又是法制建设活动。健全司法解释制度是实现法制统一的必然要求。文章作者根据我国法治实践 ,对司法解释和其它有权法律解释的关系进行了有益的探讨 相似文献
17.
胡震 《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9(3):129-135
民国司法官考试制度的建立、发展和运作离不开民初各种社会因素交互作用形成的大环境。为了使国家走上独立富强之路,民初法律人极尽法律启蒙之能,力倡司法独立,大力发展法律教育,希冀通过法律教育的普及推动司法的进步。现代司法需要专业化的司法官。就民初国情考量,考察法律知识、选拔合格法律人的最好办法即为司法官考试制度。然而民初的中国,外遭列强欺压,内有社会动荡。所有这一切又无不在时时制约着近代司法官考试制度的运作和发展。 相似文献
18.
贾焕银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9(1):111-115
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形成是30年法制建设的重大成就,但法律权威并未充分彰显.现行法律体系更大程度上是文本意义上的,更多依赖国家强制力撑持而获得形式上的普遍服从.法律权威应当是法律的内在说服力和外在强制力的统一.在规范和制度化特征方面,现行法律体系还有尚未形成内在一致的法律体系意义脉络、良性的吸纳和拒斥社会挑战的机制以及由中国社会多重二元性所导致的多重二元割裂等不足.法律权威树立依赖于法律制度化实施,但不能简单地将法律权威与公正司法等量齐观.若要仰赖法律权威推进司法公正,必须在澄清公正司法一系列问题的基础之上,遵循若干法治标准和进行有效制度建构才能实现. 相似文献
19.
菅晶 《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6(1):109-112
法学教育是构建法治社会的基础环节,选择法学教育模式需要树立一种教育理念,在理念指引下思考在本土的法律体系框架内使用相应的教育模式。法学主要是一门应用学科,法学教育更要体现其学科的务实性,即与社会的密切联系。目前我国大陆法学教育现状最需要的就是如何缩短学校教育和社会实践的差距,尤其是本科的法学教育。而英美法系判例法的务实精神可以作为改革高校法学教育实践的方向性指导。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