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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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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揭示了情势变更的合义,剖析了合同法未引入情势变更制度的原因;论述了将情势变更制度引入合同法的必要性,并就将情势变更制度引入合同法之中需注意的几个具体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笔者认为,在合同法中应当引入情势变更制度,应将其规定在合同履行一章之中,在当前,可通过司法解释对此作出特别规定,待条件成熟了,再将其补充到合同法之中。  相似文献   

2.
情势变更原则的法理基础是诚实信用衡平学说。我国合同法中应规定情势变更原则 ,它与诚实信用原则不同 ,认为在合同法中确立情势变更原则可能导致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 ,就此否定其在合同法中的确立 ,无异于因噎废食。情势变更是合同严守原则的例外 ,它包括不可抗力 ,并产生两大法律效果 :双方当事人再交涉义务 ;双方当事人获得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权。  相似文献   

3.
由于我国现行《合同法》没有确立情势变更原则,造成明显的法律漏洞,给司法实务留下了一个难题。为此,本文根据合同法理论,主要阐述了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情势变更原则的效力,以及在实际中与相关的一些概念的区别,并指出在目前情况下可以适用《合同法》中的公平原则来解决因情势变更引起的合同纠纷,为法院或仲裁机构处理相关合同纠纷提出参考意见。  相似文献   

4.
傅健  薛林 《社会科学家》2000,15(1):69-73
1999年3月15日颁布的《合同法》虽未最终确立情势变更原则,然情势变更在经济生活中却是难以避免的。笔者试从情势变更原则的概念、适用条件、法律依据、与不可抗力及合同落空的区别及如何防止其不利影响作一系统而概要的阐述,以期对将来的立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5.
裴超旺 《理论界》2005,(7):82-83
情势变更原则是当代债法最重要的法律原则之一。令人遗憾的是新《合同法》对此无明确规定,但并不能因此否认因情势变更问题而产生的各种纠纷的存在。这说明我们对于情势变更的理论研究有待深入。本着这一目的,笔者就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法律效果,以及其与不可抗力,商业风险等相近概念进行了论述,以求教于专家。  相似文献   

6.
情势变更原则是关系到合同效力的一项重要原则。《合同法》的有关条款已体现了这一原则的内容。应确认这一原则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7.
《江西社会科学》2018,(9):181-187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出现了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客观情况变化,导致继续履行合同会造成显失公平的后果,法律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而免于承担违约责任。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与行政诉讼功能、行政行为效力原则、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形成冲突,不能合理嵌入行政判决方式的立法设计之中,情势变更原则的一般适用条件亦不能成就,似有牺牲整体实质公平和制度效率以达成个案正义的嫌疑。重新衡量公平、效率与法治原则,采取由行政机关自我调整以适应新法律状态或事实状态需要的路径,可以引领商标注册争议回归商标申请行政程序正途,既维护商标竞争性申请秩序,也符合行政诉讼的制度定位。  相似文献   

8.
类型化情势变更规则有助于削弱情势变更规则的抽象性,从而降低该规则的适用难度,明晰该规则的适用范围与要件。目前,我国应将情势变更规则类型化为履行艰难规则与目的不达规则。由于履行不能的问题已经由不可抗力规则所规范,因此,履行艰难规则只救济客观履行艰难的情形。就目的不达规则而言,诸如美国法上的"合同目的须为最终目的"及"主要目的实质性受挫"、德国法上的"合同目的应为当事人所共知"等要件都具有借鉴性。《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都不应被解释为目的不达规则。  相似文献   

9.
王洪  张伟 《天府新论》2014,(1):89-94
类型化情势变更规则有助于削弱情势变更规则的抽象性,从而降低该规则的适用难度,明晰该规则的适用范围与要件。目前,我国应将情势变更规则类型化为履行艰难规则与目的不达规则。由于履行不能的问题已经由不可抗力规则所规范,因此,履行艰难规则只救济客观履行艰难的情形。就目的不达规则而言,诸如美国法上的“合同目的须为最终目的”及“主要目的实质性受挫”、德国法上的“合同目的应为当事人所共知”等要件都具有借鉴性。《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都不应被解释为目的不达规则。  相似文献   

10.
当严格履约与公平、诚信发生冲突时,法律应当选择后者,确立情势变更原则。当合同原有的利益平衡因情势的剧烈动荡而导致不公正结果时,赋予并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施以法律的救济,协调当事人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调整或解除原合同以恢复公平,优化市场资源配置。拟探讨情势变更原则在两大法系的立法规制与司法适用,对争议焦点进行深入剖析,解构其深层背景,理清情势变更原则的内涵、构成要件、效力,以期进一步完善合同法律制度,充分发挥法律服务经济建设的功能。  相似文献   

11.
殷武 《社会科学家》2005,(1):109-111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艰难情形规则"是为了解决国际商事交易中,因经济环境异常变动所造成合同履行结果对一方显失公平而设计的旨在平衡、协调双方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关系中的具体运用.该制度在大陆法系被称为"情事(势)变更原则"或"情势变迁原则",而我国立法上尚处于空白,因此,它对我国合同法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2.
我国《合同法》引入了英美法系上的预期违约制度,同时又规定了不安抗辩等制度,这就造成了我国《合同法》上的一些重叠或冲突。本文对此做了简要分析,认为我国仍应继承大陆法系的传统,删除预期违约制度。  相似文献   

13.
在适用"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时,应当严格分析判断案件事实的性质,对能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作出合理判断,避免出现适用不当之情形。对于"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权利的时效应以一年为佳。如有必要,免受不利益的当事人应给予他方一定经济补偿。  相似文献   

14.
宽宥制度在我国法律史上有着悠久的历史,自西周时期开始,宽宥制度在历朝历代的法律之中均占有一席之地.在历史上,我国法律对宽宥制度的运用大多局限于刑事法律之中,宽宥制度在民事法律特别是继承法律中并无踪迹.随着《继承法》以及《继承法意见》的颁布实施,宽宥制度在我国民事法律之中得到了初步的运用.直到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完成,才正式将宽宥制度引入到了民事法律之中,《民法典·继承编》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关于被继承人宽宥制度的规定,体现了对被继承人自由意志的尊重.  相似文献   

15.
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巨额亏损促使人们关注此类交易的效力.从权利结构上看,“衍生”在本质上是远期债权的分离,金融衍生品是从中分离而出的他债权(与他物权对应的概念).金融衍生品是远期债权的一部分,相应的交易不过是远期买卖合同的一部分,二者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远期买卖合同的效力因此可能衍生(延伸)至金融衍生品交易之上.金融衍生品是以风险为内容的他债权,这使相应的交易成为射幸合同,根据罗尔斯的理论,这类合同的公平应当从程序上去寻找,程序性显失公平应当是此中显失公平的判别标准.金融衍生品本身就是远期债权中的风险部分,它已经包含了传统合同法中情势变更所带来的风险,情势变更原则在金融衍生品交易中没有适用的余地.  相似文献   

16.
本文从情势变更原则的概念入手,追其根源,仔细阐述了情势变更的原则的产生—发展—丰富的过程。以罗马法的“严守契约原则”展开,到12、13世纪注释法学派“恃势木变条款”的明确提出及其演变。结合一战后,西方国家社会经济的巨大变化对此原则的影响,比较英美法系国家通过判例确立这一原则的社会背景和时代特色,力求在动态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了解情势变更原则的全貌。试为我国建立现代意义上的情势变更原则,广泛、深入的研究探讨奠定的基础,提供一定的参考。  相似文献   

17.
当前学界普遍承认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 ,一些国家立法也对此加以肯定。我国现行立法并没有规定侵害债权制度 ,遇到相关问题通常适用《合同法》第 5 9条或第 65条解决 ,但实质上这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关于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规定。在制定《合同法》之初 ,有学者认为第三人侵害债权属于债权法范畴 ,不应置于合同法中 ,但在我国的《民法典 (草案 )》中 ,债权法中仍没有相关的规定 ,导致我国对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法律上的空白。因此 ,从保护债权人利益角度出发 ,将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置于合同法中更为有益  相似文献   

18.
情事变更重述——以5·12震灾为视角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不可抗力"大概是汶川特大地震后人们在众多法律术语中瞬时反应出来的对该事件最为贴近的描述,但是,就如同这一过于平直而理性的术语显然不足以表达法律人在面对这种大灾难时所应具有的感性立场一样,即使在严谨的法律适用和法学思维中,这一概念和规则也远不能涵摄震后民事纠纷所因应的制度.以震后救济的法律实践为契机,基于固有的不可抗力制度所面临的挑战,对合同法情事变更规则的旧话重提得以再度浮现. 一汶川地震属于基于自然原因引起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对于履行中的合同而言,类似地震这样的法律事实必定能够引起相应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在民法的履行障碍解决规则当中,上述能够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被并列为不可抗力、情事变更、商业风险等概念,并因此附随相应的后果.其中不可抗力和情事变更最为显著,各国法上也往往将此二者同时加以规定,至少,在论及不可抗力时,情事变更与不可抗力的各自范围及相互关系是无法避免的课题.  相似文献   

19.
预期违约制度本是英美合同法的一项制度,我国合同法在一定程度上予以借鉴和吸收。其问题在于我国缺乏对于逾期违约种类的具体规定,导致默示的逾期违约类型在立法上的缺失;对逾期违约中守约方的法律救济手段也较为单一,在适用上存在着与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冲突。建议对默示的逾期违约作详细规定;进一步丰富法律救济手段;从整体制度上考虑废弃不安抗辩权制度。  相似文献   

20.
论我国无效合同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无效合同是合同法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在合同法领域内,它存在对无效合同认定的的标准不清晰、对主张无效合同的主体权利描述不清晰、无效合同的认定、主体范围狭窄、无效合同的时效规定空白等不足,因此要从这几方面入手对其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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