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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峰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36(3):72-82
在我国大力发展数字经济的时代背景下,电商平台具有独特的法律地位,在为平台内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搭建交易平台时,其凭借与二者间形成的平台服务关系,间接地对交易关系发挥着实质影响,成为隔离买卖双方的信息要素持有者。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我国立法虽然严格地规定了电商平台的过错责任和连带责任,但在因平台消费引发的民事案件中,极少出现判令由平台向消费者担责的判例。细究判理,虽然立法上有较为全面的责任设计,但与个案层面人民法院需要遵循的追责逻辑并不契合,立法规定的电商平台责任面临着严重的实施困境。从实践情况看,困境集中表现为:在认定平台存在主观明知时缺乏裁判标准,在确认违法经营行为出现后电商平台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具有必要性时缺乏明确的程度衡量规范,导致消费者因举证不力而败诉。根本上讲,原因在于相关立法仍秉承电商平台是交易辅助人的传统思维。这与其在数字经济凭借技术优势对买卖双方享有的强势地位并不相符,故而应当基于数字经济区别于传统经济的特征,构建涉电商平台纠纷的数字经济责任模式;在价值理念上纠正商品服务关系中认定电商平台的误区,回到平台与用户的数字信息服务关系上,明确其应当负有的法律责任,促进平台与政府、用户、社会主体共同打造数字经济秩序的治理合作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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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反垄断法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版权集体管理是促进版权许可和实现权利人利益的有效方式,但其限制竞争的潜在弊端也不容忽视.美国借助其发达的反垄断法体系对版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规制并取得了明显成效.与国外同类组织相比,我国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因设立模式、性质、法制环境等方面的局限而更易形成垄断,为此应当借鉴美国丰富的反垄断司法实践,完善相关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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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边市场与平台经济在促进生产生活互联互通、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中的角色日益突出,然而饱受诟病的滥用市场地位、资本无序扩张与监管滞后并存现象侵蚀了社会福利,双边市场视域下平台经济健康运行机制的建构与优化成为广受关注的焦点问题。开放性、模块化、交叉性、网络效应和规模效应构成了平台经济的最典型特征,商业模式创新和服务创新支持了以平台创新为基础的平台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价格竞争、产品质量、技术创新、广告宣传和隐私保护构成了平台竞争的主要内容;间接网络效应、反馈循环效应、动态竞争和价格结构的非中性使得相关市场界定更为复杂;平台经济反垄断应着眼于动态分析平台间的并购行为,注重数据监管和引入新的竞争者,并完善相关市场界定与市场支配地位的测度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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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在经历新冠疫情后迎来了新的发展契机,大数据、算法、平台成为经济发展的关键要素、动能及场域。开动数字经济发展引擎的算法因其技术性特点给生活带来巨大便利,但算法超出技术工具范畴影响或替代公权力决策,形成新的权力形态而引发的诸多风险也引起学界关注。通过算法权力风险的归因即内部逻辑冲突及外部价值失衡来探讨算法权力对公权力领域、商业领域、个人权利及法律自身带来现实风险,从公权力—私权力—私权利关系的重构角度提出公权力赋权、算法权力限权与追加义务、个体数字人权充权的多元治理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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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时代大型平台企业对具有竞争潜力的新兴平台公司或科技型初创企业实施的混合合并行为“反竞争效应”凸显,亟需反垄断法加以规制。潜在竞争与双边市场理论可为反垄断法规制存在排除或限制竞争效果的平台企业混合合并行为提供理论指引。现行平台企业混合合并控制制度在规制“扼杀式”混合并购以及平台“生态垄断”型混合并购时面临着适应性及有效性不足等现实困境。我国可在遵循“营业额”标准的基础上纳入“交易额”因素,以改善原经营者集中事先申报制度应对平台企业混合合并反垄断监管乏力状态;平台混合合并的反垄断审查参考标准应尽量多元化,数据控制力以及未来创新目标实现难易程度等标准应作为新的重点参考标准;可对符合经营者集中事先申报标准的超级平台企业混合合并适用竞争损害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从而降低反垄断监管成本并减轻监管过度带来的负面效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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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治理淘宝、美团、滴滴等超级平台垄断乱象,我国反垄断机构积极回应,通过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南等重大制度创新,将“轴辐协议”“数字共谋”“二选一”“大数据杀熟”“VIE架构企业并购”等新型垄断行为纳入监管范围。但其措施创新止步于考虑因素扩充与“个案分析原则”,又将造成算法共谋难根除、支配地位滥用易错判、平台健康兼并受阻、自由裁量空间过大等现实困境。为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冲破反垄断法传统窠臼、构筑多元治理的平台经济适用除外制度、以数字科技提升风险监测与穿透性监管能力、配套可行性司法解释与执法工具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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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术与生产劳动的结合必然会带来新的颠覆性革命,以信息技术为载体的数字劳动正在不断地改写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数字资本为载体的数字劳动也是驱动数字资本增值的动力,并在全球范围内构建了数字劳动的治理体系。资本主义制度下的数字劳动背后隐藏着深刻的符码逻辑和物化逻辑,被技术拜物教捆绑的数字劳动者在主体性发展方面陷入能动式微、发展失衡和建构混乱的困境。将数字劳动者置于资本主义体系中可以发现,数字劳动者只有彻底脱离异化和剥削,回归到以劳动为第一目的、以交往为第一需要的主体发展状态中,才能真正实现对个人本质的全部占有。对资本主义条件下数字劳动的批判并不意味着拒绝数字技术所引发的科技革新和社会进步,而是在广泛运用数字技术的基础上克服数字劳动者的异化状态,充分促进劳动者的主体性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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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传统行业经受了巨大的挑战和冲击,版权也不例外。加强和完善数字出版产业的行政法保障在数字时代是大势所趋。这具体包括完善行政立法、扩大对数字出版产业的行政法保护范围,推动部门法之间的衔接互动,完善政府职能,加强行政指导等措施。在服务型政府和法治政府建设的潮流中,履行应对数字化时代版权困境的政府职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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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规制数字平台的需求日增,公共承运人理论是规制数字平台的可选进路之一。在梳理公共承运人理论历史衍变的基础上,需对其适用的可行性加以系统性考察。一方面,就公共承运人理论体系来说,“自我定位”理论、公共利益理论、垄断理论的不完备性使之难以有效适用于规制数字平台;另一方面,就数字平台而言,其公共性的来源和表现使之缺乏公共承运人理论的适用基础,而数字技术加持下的数字平台亦不符合“中立承运”的适用条件。公共承运人理论在尊重公共承运人权利行使自由的基础上应对其权利滥用行为予以适当限制,而未经全面考察地将公共承运人理论适用于规制数字平台,亦存在简化规制过程、扩张规制权力的潜在隐忧。因此,应审慎研判公共承运人理论,并从缓将其适用于规制数字平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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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企业因享有某种市场力量而具有的优势地位,这种地位使其可以无视竞争、妨碍竞争或排除竞争。我国现有的规制滥用行为法律存在诸多问题,需要在反垄断立法结构下的规制滥用行为立法中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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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私有制诞生以来,我们的生产方式经历了由家庭手工业到工场手工业,再到机器大工业三个阶段的转变,近年来,随着第四次科技革命的兴起,我们又迎来了全新的经济模式——数字经济。然而,在全新的经济形态下,我们仍然要坚持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基本论断,继续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这对我国继续保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有着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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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内容资产的版权定价必须依据顾客的感知价值来确定。对于数字内容资产的版权定价策略,可以借鉴经济学中的卡尔多一希克斯补偿理论,即在售卖方和用户的利益之间难以实现“双赢”时,允许以牺牲一方的利益来实现一种较优的暂时平衡。实际应用中具体的版权定价策略可以按多重定价、捆绑定价、渗透定价等进行细分和拓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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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平台的建构是数据生成、积聚及数字资本得以扩张的基本前提,“产消一体化”的新型数据生产方式是资本实现扩张的手段,对数据的商品化利用则是数据得以转化为数字资本进而实现积累和扩张的核心。在资本和数字技术所赋予权力的滥用下,数字资本在数字经济领域的无序扩张,导致了数据的“无规制攫取”、用户生命政治剥削、平台寡头垄断以及“反市场化”危机等多重困境。对此,必须通过数据的共创共享,增强数字技术自主创新能力,建构数字命运共同体才能摆脱数字资本的霸权操控。根本而言,只有建构并展望数字社会主义美好愿景,才能有效克服数字资本主义下数字资本积累及其无序扩张所造成的各种困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