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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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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随着《生物安全法》的实施和《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相关罪名的增加,生物安全犯罪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然而,目前生物安全犯罪还存在着行为边界模糊、侵害法益定位不明、规制路径不周延等诸多问题。对生物安全犯罪进行规范化分析和功能解读,是刑法规制生物安全风险的前提和客观需要。生物安全的侵害法益作为一种新兴法益,对其进行范畴归纳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稳定的社会秩序是生物安全保障的应有之义和根本目的,生物安全法益理应归属于刑法中的公共安全法益范畴。在规制生物安全犯罪的路径上,一方面为防止生物安全风险的无限扩大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刑法应当秉持积极预防主义,防患于未然,另一方面应坚持多法衔接,构筑完善的生物安全犯罪防范体系,从而为保障生物安全起到保驾护航的法律作用。   相似文献   

2.
关于犯罪的本质,义务违反说违反近代以来各国宪法所坚持的人民主权和保障基本人权的要求,是一种以维护专制统治为目的的国家主义或者权威主义刑法理论;文化规范违反说无法说明行政犯的违法实质,导致犯罪的成立范围过于狭窄;伦理规范违反说违背行为刑法的基本原理,以刑法手段强制人们实施合乎道德要求的行为,过分限制个人自由,使刑法陷入思想刑法或者心情刑法;法规范违反说在判断是否违法时考察行为人的心情,混淆违法判断与责任判断;导致对立法的盲目服从,难以起到法益侵害说所具有的批判作用。应当认为,刑法的目的与任务是保护法益,犯罪的本质是侵害或者威胁法益,而不是义务违反或者规范违反。法益概念的抽象化、精神化与法益保护的早期化,不能改变法益侵害的犯罪本质。  相似文献   

3.
社会利益价值的多元化导致法益概念的日渐扩展,生态法益成为新的法益类型,但并不必然意味着应当在刑法中改变现行基本体系和结构另起炉灶。为彰显生态刑法的重要性,生态犯罪的刑法体系应当以现行《刑法》第六章第6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为基本体例。以风险防控为分析工具,改变生态刑法人本中心的价值观,重估生态在刑法法益中的独立意义。在生态犯罪的罪量认定标准上,通过弹性的罪量标准设计,建构多维的评价标准,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未被明确列举的危害行为处罚间隙的问题。  相似文献   

4.
中国的纯正计算机犯罪以行为犯和结果犯为基本架构,在行为预防阶段和法益保护程度上分别存在不同的价值取向,这决定了中国当前计算机犯罪的立法模式。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计算机犯罪也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国际上也越来越重视个人的网络权利。在这样的情形下,中国应该重新审视传统刑法理论,完善计算机犯罪的结构,构建涵盖行为犯、危险犯和结果犯的罪刑体系,凸显对个人法益的保护,适时降低起刑点。  相似文献   

5.
6.
从教唆行为本身的构造来看,教唆者为了实现自己的犯罪目的.选择一定的教唆对象和教唆行为方式,并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表现为说了什么或是表达了什么.这种选择教唆对象、制造犯罪人的行为.是为了有效地实施犯罪而制造条件的预备行为。同一般犯罪预备行为不同的是,教唆行为一经实施,便开启了一个独立且失控的因果发展流程.制造了一个不受教唆者所控制的侵害法益的危险。  相似文献   

7.
犯罪实行行为着手的认定关系到罪与非罪以及量刑轻重的问题。关于着手的认定标准,学界存在主观说、客观说、折中说等观点,众说纷纭却又弊端重重。事实上,犯罪实行行为着手是一个实践性问题,并不存在统一的标准。对于犯罪实行行为着手的认定,应当结合具体的个案,由法官自由裁量进行判断。理论则可以确立着手认定的基本原则和影响着手判断的诸多考量因素,以此为个案的自由裁量提供依据和准则。  相似文献   

8.
"两高"颁行的关于网络诽谤犯罪的司法解释,为全面治理网络诽谤犯罪提供了可行标准。《解释》对网络诽谤犯罪的"情节严重"判定标准作出扩张,其增加的"点击、转载次数"标准和"行政前置模式"标准实现了网络诽谤犯罪法益保护的前置化。在适用网络诽谤犯罪法益保护前置化的规定时,司法人员应对"危险向现实损害转化的可能性"进行评估,恪守刑法谦抑性原则,综合运用民事、行政与刑事机制来治理网络诽谤行为。  相似文献   

9.
经过长时间发展,德日刑法和英美刑法分别形成了自己的犯罪化根据理论。作为德日刑法犯罪化根据理论的核心内容,法益侵害理论和比例原则一起,共同指引着德日两国立法上的犯罪化。英美刑法犯罪化根据理论以范伯格的论述为代表,包含危害原则、冒犯原则、法律家长主义和法律道德主义。域外犯罪化根据的理论与实践,对我国立法上的犯罪化,具有诸多启示。首先,行为是成立犯罪的基础。其次,评价行为是否应该被犯罪化的核心要素是利益。再次,犯罪化须考虑传统文化、刑事政策和国际环境的影响。最后,要结合犯罪化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有效性等辅助原则整体分析。  相似文献   

10.
风险社会给人类发展带来了诸多问题,其中环境风险关系到人类的存亡与命运.《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将之前《刑法》第338条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透露着我国严格治理污染环境犯罪的决心,也表现了污染环境犯罪的保护法益论从人类中心法益论向生态学下的人类中心法益论的转变.在污染环境罪中,由于行为犯和结果犯的区分标准不同,导致其行为构造在实践中存在着行为犯和结果犯同时出现的现象,对此问题应结合人类法益和生态法益来具体分析.为规范污染环境犯罪,解决当前环境犯罪罪名体系过窄、环境犯罪证明规则缺失、环境犯罪归责原则不完善等问题,可采取借鉴域外法律扩大罪名体系、设立因果关系推定规则、规定严格责任原则等措施.  相似文献   

11.
风险社会给人类发展带来了诸多问题,其中环境风险关系到人类的存亡与命运.《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将之前《刑法》第338条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透露着我国严格治理污染环境犯罪的决心,也表现了污染环境犯罪的保护法益论从人类中心法益论向生态学下的人类中心法益论的转变.在污染环境罪中,由于行为犯和结果犯的区分标准不同,导致其行为构造在实践中存在着行为犯和结果犯同时出现的现象,对此问题应结合人类法益和生态法益来具体分析.为规范污染环境犯罪,解决当前环境犯罪罪名体系过窄、环境犯罪证明规则缺失、环境犯罪归责原则不完善等问题,可采取借鉴域外法律扩大罪名体系、设立因果关系推定规则、规定严格责任原则等措施.  相似文献   

12.
伴随着风险刑法的渐趋兴起,刑法法益理论与社会危害性理论正演绎着深刻的缠结与嬗变,法益论的领域扩张与内涵扩展为法益理念的彻底贯彻和法益概念的物质化奠定了实在基础,风险社会刑法应当遵守谦抑的法益保护早期化原则。  相似文献   

13.
在网络社会交互性的推动下,网络犯罪的法益出现了公共化的趋势,呈现出向网络公共安全、公共信息安全和网络公共秩序的扩展.网络犯罪结构的上述变化亟需刑法在理念和实践中予以重视,基此现有刑法对于网络犯罪规制的时间节点、内容范畴与解释路径均需调整.  相似文献   

14.
跟踪纠缠行为是加害人故意反复且持续对被害人实施的、足以使被害人陷入恐惧且严重影响其日常生活的跟踪、骚扰和纠缠等一系列行为的总称。跟踪纠缠行为虽然并未侵害被害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但其本质上是一种造成被害人心理恐慌的危害行为,并且有发展为暴力犯罪的潜在危险。尽管美国、德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已立法将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但相关法律规范在内涵界定方面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长久以来,由于跟踪纠缠行为的危害性被过于低估,我国尚未针对该行为进行刑事立法,现行非刑事法律规范的相关条款也难以有效惩治该行为,致使加害人时常游走在法律的边缘地带。为了有效规制跟踪纠缠行为,保护被害人的私人生活安宁权,可以借鉴域外有益经验并结合我国刑法学理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增设跟踪纠缠罪。在罪状建构上,建议对跟踪纠缠行为的客观表现形式进行类型化梳理,设置适用跟踪纠缠罪的行政处罚前置程序;在刑罚配置上,建议选择以自由刑为中心并辅以罚金刑的刑罚方法,规定与跟踪纠缠行为的危害程度和加害人再犯的可能性相适应的量刑幅度。  相似文献   

15.
环境公益诉讼已经成为各国对环境权利进行救济的重要措施之一。人类中心主义的传统刑法观念正逐步向生态保护的刑法观念转变,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资格也已发生转变,程序对实体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由于我国环境刑法法益保护存在缺失,所以确立新的环境刑法的走向,对弥补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缺陷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6.
17.
共同正犯之“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根据在于参与人对结果的实现具有心理的因果性且共同分担了法益侵害事实,即共同性与正犯性的统一,这才是“共同正犯的本质”。行为共同说将共同正犯视为客观违法形态,不能正视“共同实行的意思”这一主观要素对于共同正犯之违法性的意义,无法区分同时犯与共同正犯。部分犯罪共同说纠结于共同正犯“犯的是哪一个罪”这种无实际意义的问题,并且在业已确定的共同正犯之外确定结果归属,不能说明“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理。所以,行为共同说与部分犯罪共同说不能独立承担共同正犯的认定,应当放弃这一对概念图式,而直接从“共同性·正犯性”这一真正的共同正犯本质上确定共同正犯的成立条件和责任归属逻辑。  相似文献   

18.
我国《刑法》第253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规定的行为类型仅限于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个人信息代表的转移行为,没有将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纳入规制范围,造成刑事规制出现漏洞,体现了将个人信息自主片面地理解为转移自主、忽视使用自主的法益认识缺陷,进而仅以防范非法转移个人信息为入罪逻辑,使得个人信息法益刑法保护不周延。当前个人信息已然成为网络犯罪中的关键要素,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现象愈演愈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已经逐渐形成“提供者—中间商—非法使用”的完整黑色产业链,各环节分工明确、组织严密,通过非法使用个人信息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进而变现牟利是诱发个人信息泛在泄露以及违法交易激增的根源,刑法单纯打击制裁非法转移个人信息行为只能是治标之策,导致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刑事治理效果欠佳。随着进入大数据深度挖掘应用阶段,数字经济蓬勃发展背景下根植于个人信息的人身性、财产性、公共性等复合法益属性的使用价值日益凸显,使得个人信息使用自主相较于个人信息转移自主更具核心法益地位,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重点理应从转移环节转向使用环节。非法使用个人信息属于下游行为,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以及社会管理秩序造成极大损害或威胁,与处...  相似文献   

19.
理论上以数据为对象实施的犯罪统称为数据犯罪,数据犯罪已然成为各个法域的规范重点。数据犯罪的法益问题反映了新时期人们有关数据安全保护的价值共识,数据犯罪在司法适用中的诸多问题在于法益界定不清。数据犯罪的法益定位与阐明应统筹法益的立法与司法两个面向的思考,即从应然与实然两个角度进行分析论证。首先,数据犯罪的保护法益应独立于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其次,刑法保护的数据安全是指数据内容安全而非数据载体安全;最后,数据犯罪保护的法益应为数据内容的保密性和效用性。据此,一方面,基于当前刑法规定,应合理运用“数据内容的保密性和效用性”法益的规范解释机能,使得部分有争议数据犯罪案件得到最大程度的妥当处理。另一方面,应充分发挥“数据内容的保密性和效用性”法益的立法批判机能,确立数据犯罪的独立地位,弱化数据犯罪的技术手段要求,加强普通数据内容的保密性保护,推进数据价值开发合规并确认数据的财产属性,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相似文献   

20.
《南都学坛》2018,(2):61-73
"恐怖活动犯罪"宜作为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亚类犯罪设专节予以规定。从完善我国反恐刑法分则中的具体惩治恐怖活动犯罪立法之考虑,建议增设新的纯正的恐怖活动犯罪,即增设入境发展恐怖组织罪、包庇或纵容恐怖组织罪等纯正的恐怖活动犯罪,将基于恐怖目的实施的相应犯罪作为从重或者加重情节。在非纯正的恐怖活动犯罪的立法完善方面,建议增设危害航空飞行安全罪、危害海上航行安全罪、危害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罪以及邮寄危险物质、物品罪和关于"核犯罪"及"核恐怖活动犯罪"。在补充和完善相应的罪刑规范时应考虑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我国惩治恐怖活动犯罪的实践需要,这是我国反恐刑法奠立的基础;二是我国担负的反恐国际义务(基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反恐国际条约),反恐刑法必须与国际条约义务相承接;三是参考、借鉴发达国家(如美国、德国、意大利、俄罗斯)等反恐刑法立法经验。恐怖主义的国际化趋势使得各国在惩治恐怖活动犯罪方面相互借鉴、取长补短,以达到严厉打击各类恐怖活动犯罪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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